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合集下载

北京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北京地税公告2012年第2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特此公告。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北京地税)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北京地税)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本辅导材料分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个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系统更新及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辅导材料中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一)资格认定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三)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四)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解读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

解读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说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1)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1】(1)撤回投资指收回全部投资,减少投资指收回部分投资;(2)确认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属于免税收入;(3)如果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损失,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处理。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5号公告附件1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5号公告附件1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附件一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的税收优惠项目适用)一、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国债利息收入清单。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清单。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清单。

(四)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或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证券基金投资情况清单。

二、减计收入(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清单。

三、加速折旧(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七)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情况清单。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情况清单。

四、加计扣除(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的申报手续问题
 问: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企业发生的2011年(含)。

12年企所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查找路径

12年企所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查找路径

告知事项内容详细
12年企所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查找路径: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查找路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右上角的“税务网站”链接→右中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链接→左下角的“汇算清缴”链接: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要看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点击本页右下角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链接→第五章税收优惠→点开左侧的“+”号,可以看到详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不含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 201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  201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二年五月前言为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有效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文件,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手册‣(以下简称•辅导手册‣)。

经过汇总整理,•辅导手册‣收集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工本费等共22条税收政策和规定。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的了解、运用相关税收政策,我们分类别、分税种介绍了每项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文件依据和操作流程,便于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辅导手册‣所依据文件的截止期为2012年4月30日,今后再出台新政策,我们将及时对•辅导手册‣进行补充完善。

有疏漏之处,请批评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5月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 3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税收答疑1、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问: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开票也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产应如何确认收入?答:1、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8号)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 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2〕165号)
• 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 令)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二、搬迁收入 • (一)搬迁收入包括的内容 –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 (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二)搬迁补偿收入 –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 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包括: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 扣除问题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 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 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 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 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政策解析
• (一)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多缴税款 的主要情形 –1.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度 仍盈利并形成多缴税款 – 2.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 度亏损但形成多缴税款。在这种情形下,亏损被扣除年 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也会形成多缴 税款 –3.追补扣除前扣除年度未缴纳税款,扣除支出后扣除年 度亏损未形成多缴税款。在这种情形下,亏损被扣除年 度之后实现的所得弥补时,弥补亏损年度会形成多缴税 款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九、政策适用期限
–该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 一、政策性搬迁的概念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 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 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 得税前据实扣除。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 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 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 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二)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 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 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 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 旧或摊销。
– 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涉及 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理 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 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的需要;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 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部分政策执行口径 • 汇算清缴中应重点关注的政策内容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 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 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 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 间的协调问题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 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 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 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三)资产处置支出 –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 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 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 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 考虑到40号公告属于对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搬迁 过程中发生报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直接计入企业 的搬迁支出,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2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 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 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 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 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三、搬迁支出 • (一)搬迁支出包括的范围
–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 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 (二)搬迁费用支出
–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 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 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 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 扣或申请退税 –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 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 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 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 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二)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处理 – 对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形成的以前
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采取退税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 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 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 (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 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 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 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政策解析
•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收入总额 • 电信企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的规定,是指从事固定电信服 务、移动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新出台政策讲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 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8号)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 (一)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 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 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 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 上述规定一是明确对于因简单安装而发生的支出,可以 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二是强调搬迁的资产在重新投入 使用后方能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 对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 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 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 务处理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 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 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