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特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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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和论述题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民主政治过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4、试着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预先规定的;(3)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与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5、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2)基础性(3)特殊性6、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1)行政法性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

其具体要求为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不仅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其具体要求为: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的法律,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特点:1. 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2. 法律地位:行政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3. 内容: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权的授予、行使、监督和救济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

4. 立法主体:行政法的立法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所执行的规则、条例、命令等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广义上的“行政法”。

而立法机关则负责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为行政机关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提供依据。

5. 司法适用:行政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具有特殊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时,通常会适用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此外,法院也会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6. 立法技术:行政法的立法技术要求高,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同时要兼顾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7. 规范形式:行政法的规范形式多样,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这些规范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适用于不同的行政领域。

8. 功能: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设定行政程序和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监督和救济机制,行政法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以适当的救济。

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公法性质: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与私法相对。

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与之相对的私法则是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以保障私人利益。

2. 以行政行为为对象: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强制力,因此需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规范。

3. 具有强制性:行政法的规定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有权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这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具有相对性:行政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即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个人或组织的义务相对应,行政机关的义务与个人或组织的权利相对应。

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平衡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 具有专门性和灵活性: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需要具备一定的专门性。

与此同时,行政法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以及行政机关的不同需求。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特点包括公法性质、以行政行为为对象、具有强制性和相对性,以及具备专门性和灵活性。

行政法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利益和实现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 简答 期末

行政法 简答 期末

行政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行政具有执行性3)行政具有法律(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法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七)有权法律解释(八)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一、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国家行政事务管理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首先,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国家权力,其次,行政权是一种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二、行政权的特征:1、行政权的公益性;行政权的存在与行使,主要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行政权的主动性;行政主体主动处理行政事务,提公共服务。

3、行政权的并不可自由处置性;必须由相应的行政主体行使,不得被随意放弃或抛弃。

4、行政权的命令性与强制性;可以直接强制行政相对人。

5、行政权的执行性;行政权力的最终保障力量在于执行。

三、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②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数量庞大;2、内容特点:①内容非常广泛;②规范具有易变形;③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并存于法律文件之中;四、行政法的作用:①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我国行政法的法源:①宪法典(是我国行政法最基本的渊源)②法律(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④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⑤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特别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⑦法律解释(指的是正式的法律解释)⑧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A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和行政活动有关的条文是行政法的渊源。

a.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c.关于国家行政区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d.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e.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f.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贸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g.关于国家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行政法简答题

行政法简答题

二、简答、论述题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答: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试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肯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

答: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质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同约定,而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名词解释行政法的特点

名词解释行政法的特点

名词解释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与刑法、民法、商法等并列,它主要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解释。

一、法源多样性行政法的特点之一是法源的多样性。

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我国宪法确立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则具体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行政法规则通过具体的行政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则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下级机关制定。

这种多样性的法源保证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同时也能够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行政法的特点之二是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行政法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而不是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行政机关则是指依据法律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如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等。

行政法律的适用不同于民事法律的适用,它更加注重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性行政法的特点之三是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性。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事项的权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各利益参与主体的权益和行政目的等因素。

由于裁量权的行使性,行政行为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和个人喜好的影响,因此行政法对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和规范十分重要。

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性行政法的特点之四是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性。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申请救济,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法源多样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性和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性。

这些特点保证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行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速览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领域。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和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行政法基础知识点进行简要概括和速览,帮助考生快速回顾和掌握重要知识。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以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对象,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属于公法范畴:行政法涉及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的一部分。

2. 行政法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密切: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3. 行政法与行政机构的关系紧密: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构的设立、权限、程序等。

4. 行政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较为复杂:行政法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4. 限制原则: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权限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越权行使职权。

三、行政法的法律来源和法律体系行政法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章、行政命令等。

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和规范。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总规定,具有综合性和完备性。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4. 行政法规章:行政法规章是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体规范。

5.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务院颁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命令,对特定事项具有约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界客体进行的具体活动,主要包括行政行政机关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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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特点简述
行政法特点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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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特点,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点,一是形式上的特点”。

综合分析行政法,可以看出,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能够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

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

这三方面的特点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

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

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

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行政法的成文法性
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
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

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

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

2、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
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术性、专业性又比较强。

而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

3、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二、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
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

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

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

1、行政法的强行性
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

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

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

因为行政法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

2、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
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

作为行政法的执行的行政行为,往往要求一定的固定形式,只要欠缺该形式,该行为就成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往往就难以达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只要具备了该形式,就可以推定该行为有效。

效力。

c、承认行政的自行强制权
行政法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或实现行政土的必要状态(行政即时强制)的权能。

私法上的义务强制,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而行政法上的义务强制,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中请人民法院进行以外,一般情况下,一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行进行,这一点充分体现了行政权的优越性。

2、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优先性
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是象纳粹时代那样承认绝对的公共利益优先,而是承认保津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法律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现代国家中,为达到在兼顾二者利益的同时,优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继建立起公用征收、土地征用、公务协助、适当补偿等一系列制度。

3、行政法中的整体统一性和个体平等性
一般说来,行政法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其规范对象的,并且,在这多数人之间,也必须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行政法所规定的内容,自然呈现出定型化的倾向,一般是就其适用规则统一的准则,以防止实际操作中的不均衡和不平等。

4、内容的极为广泛性
现代行政活动领域极其广泛,既涉及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覆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限于传统的治安、军事、税务、外交,还包括
工商、食品、卫生、保健、环晚、劳务、社会福利等,可以说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都有行政活动的渗透。

因此,在各个领域里都雷要有行政法加以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极为广泛的内容。

5、较为明显的易变性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由于社会经济经常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科技文化不断发展,因而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变动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及科技文化等的发展和繁荣。

6、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一体性
实体性行政法规范与程序性行政法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规范常常不易分别程序法与实体法。

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不限于行政诉讼法,而且还包括行政程序法,即行政权的行使原则和方法的规范。

在行政关系中,由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主休的特珠性,国家需要对其规定一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

我们不能只强调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行政实体法的必要性,甚至可以作出极端的形而上学的命题——“法即程序”。

公正的结果有赖于公正的程序保障,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一定产生公正的结果。

我们应该一方面致力于行政实体法的完善,另一方面致力于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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