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中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边界

在 看 似 伸 张 正 义的舆 论 浪 潮
里 ,有 多少是理性的监督 ,又有 多少是狂欢 式的 围观情绪 发泄?
法院的任何判 决,是否能 “ 杆 腰
笔直 ”地 经 得 起 媒 体 的质 疑 ? 随
着微博 的异 军突起 ,在 网络舆 论
异常发达 的今 天,越来越 多的新
闻人 思 考 , 司法独 立 与舆 论 监 督
级法院一审判处药家鑫死刑 ,不分青红皂 白,对被
5 B O D A T GRA M - . 1 0 R A C SI E L 6 01 N 2
告的家人进行谩骂 ,这实际上是 论需要 回归理性 。有 网友说 : 法 院做 出死 刑判 决 ,是 顺应 民意 ,
者甚至认 为,这不是 司法的 自我 纠错 ,是法院对强大舆论压 力的 笔 者认 为 ,在 李 昌奎 案 中,
强奸罪 ,被一审判处 死刑。2 1 无奈屈从 。 01
思考 之三 : 司法应勇于接 受监督并敢于拒绝干涉
司法独立 ,是法 治社会 中一
舆 论 起 了 积 极 作 用。单 纯 从 李 个基本的理念和追求 ,但不得不 此案一经曝出 ,随即引起了轩然 昌奎的作案手段 、情节以及造成 承认 ,中国司法独立的基础并不 大波 。7月 6日,云 南高院 召开 的 后果 ,按 照现 行法 律的 规定 , 牢固 ,公众对 司法 系统 已经形成 媒 体通气会回应称 ,该院二审程 李 昌奎没 有理 由不被 判处 死刑 。 了 习惯性的不信任 ,舆论又容易 序 合法 ,不存在徇私舞弊 ,改判 2 1 年 7月 1 01 2曰,学者 出身 的 以 自己的声势和不专业形成 “ 民
如何平衡 ,两者的边界在哪里?
思 考 之 一 :舆论 监督 不 能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一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
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制约司法机关,使其更加公正、透明地进行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而司法独立则能够保障审判过程的公正性,防止政治干预和私人利益的干扰。
下面我们将结合最近的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两个因素的重要性。
首先,最近一些大型的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舆论监督的力量被充分展示出来。
例如,2018年,山东省枣庄市在短时间内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女性遭遇性侵、强奸致死的悲惨事件。
随着案件的深入,嫌疑人的身份被揭开,这些案件引发了一轮轮的舆论热议和谴责声。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受到了舆论的严厉监督和呼吁,最终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维护了公平正义。
第二,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2019年,上海市一名老太太在路边遇害,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侦破并逮捕了嫌疑人,但截至审判前,案件仍未有结果。
此时,社会上开始出现各种猜测和传言,许多人怀疑案件受到政治环境和利益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最终,司法机关公正地审理了该案,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第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结合,也能够达到更加理想的效果。
例如,2018年在湖南省漳州市发生了一起极端恶劣的强奸案,案件卷宗中很多证据被删除,引发广泛关注。
舆论监督迫使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而司法机关则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审理,最终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可以看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个因素互相依存,相辅相成。
只有两者结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希望在未来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始终坚持这种原则,确保公正的司法判决和真实的司法结果。
同时,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也需要更加精细化和完善化。
舆论监督需要选题、采访、报道等环节的约束和规范,确保每条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而司法机关则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扩大民众参与的渠道,增强民主监督的作用。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岫I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霪篓翼霪霪瑟瑟罢覆黧夏霪纛渤己o、o年9月(下)i▲{;I占缸会镒汹函汹缢翰毯瑟醴绣罄毡翘幽遴。
山三:!:=:2:!!!!!竺2::苎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户旯要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这说明司法独立的意义重大。
只有做到司法独立,法官才能不受外界环境干扰,公正、客观地进行审判。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付若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 本文对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二者的理论基础入手,再通过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来分析司法独立的价值。
同时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
最后通过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二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有所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的舆论已成为现代人们司法监督的手段,“媒体审判”也因此而产生。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因为舆论过度干涉司法活动而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权威。
如何合理地减少舆论对司法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的缘由与意义(一)理论上司法权应当独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的判决,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下独立做出的判决应当是最正当的判决。
信任司法机关就应当让司法权独立,从理论上也已经得到证明,正义的判决需以司法独立为必要前提。
而要司法独立,必须避免社会舆论过多的干扰司法独立,因此理论认为控制社会舆论适当的干涉司法活动,才能更好的实行司法独立,才能够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实践中司法独立的表现形式理论上司法独立是必要的,而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却没有理论上那么完美。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官僚主义的大国,司法权的地位远不如行政权,司法机关依附于政府的程度太深,因此司法机关并不完全独立。
在法官作出判决时,有时是受到上级的指示,而不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作出的,一旦群众认为判决有失公平则难免会引来舆论的谴责,而这样的“黑锅”只有法官来背。
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有句俗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打官司比的是谁的关系够硬,在司法活动中,有些法官会由于各种关系的牵制,可能去偏向一方当事人做出有利判决,此时法官的判决所受到舆论的监督具有两面性。
浅析中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

浅析中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浅析中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近年来,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甚至在某些方面影响了司法审判,同时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司法独立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研究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一)司法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从根本法上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此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本文由收集整理诉讼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不受立法、行政的影响;第二个层次是法院独立即法院与非法院机构、其他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法官独立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审判。
(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舆论监督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及人民大众知情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舆论监督健康发展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巨大。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在现实中有着矛与盾的关系,出现了不少舆论影响审判的案例比如”彭宇案”、“药家鑫案”等。
“媒体审判”一词也频繁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里。
但我认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可以协调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平衡。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存在冲突的原因1.两者对于案件真实性的要求不同新闻舆论对于案件事实的收集没有司法部门一样经过严格程序,媒体可以肆意报道那些未经证实的信息而法院则不允许这些信息作为证据判案。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平衡

得 以贯彻 , 但 难免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 , 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之 间如何平衡成 为业界和 学界 无法 回避 的问题 , 司法 自主、 媒体 监管 、
公 众 理 性 和 审判 公 开是 舆 论 监 督 与 司 法独 立不 可或 缺 的 平衡 术 。 关键词 : 社会舆论 ; 司法 审判 ; 舆论 审判
1 . 2 舆论 监督 3 . 1 司法 自主
为 了避免出现权 力腐败 和权力 不正当行使 的情况 , 任何公权力 司法独立是在司法审判当 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 要想使社会 舆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 都应 当被 限制和监督 , 特别是司法权。 在我国 , 监督司法权 的行使有 与司法审判达到平衡就要始终坚持司法独立 。《 许 多种方式 , 例如上级法 院的业务 监督 、 人 民代 表大会 的权力监督 准则》 第十五条规定 : 法官在 审理 案件的过程 中应 当避免受 到新 闻 等, 但是 , 这些方式也会出现力所不及的情况 , 因此舆论监督属 于社 媒体和公众舆论 的不 当影 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 ,应当有 自己的 判断 , 不被新 闻媒体的报道所影响 , 不看有关媒体 的报 道 , 不分析一 会监督 的一种 , 也能成为一个有效 的补充方式。 1 . 3 社 会 舆 论 对 司 法 审判 的积 极 影 响 些专家学者的观点 , 始终要坚持职业道德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社会舆论是指作为大多数人的意识倾 向, 他们所 反映的思 想观 3 . 2媒体 监管 我 国 目前还没有健全 的法律法规来 约束 新闻媒体 的行 为 , 我认 念和行 为方 式相对于其他意见具有压 倒性 的效力 和社会广泛 的认 同度 。 它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 ,能够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化 为我 国应该尽快 出台一部法律 来规范媒 体如何行 使 自己的监督权 , 只允许小部分高规格 的媒体进 和透 明化 , 从 另一个 角度讲 , 也 充分的体现 了公 民的参与权和 知情 使 其能够与 司法审判相配合 。首先 , 权。 现如今 , 舆论监督 的成长之势迅猛 , 司法机关在 审理案件 的过程 行 报道 , 在媒 体进行报到时最好有一些法律背景 的人一起参 与。其 限制报道时间。再次 , 要建立一个问责机制 , 对 于那些发 布虚假 中如果 能够广泛的 听取 民意 ,并 且对其 中行之 有效 的建议作 出 回 次 , 消息 , 缺乏客观 陛的报道要追求其发布者的责任 。 应, 将有 助于案件 审判结果 的法律效 果 、 政治效 果和社会效 果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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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社会中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关系t 李晨昱 李佳颖=摘 要>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
两者在终极价值层面上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即它们存在的全部意义都是从社会公正与人权的价值理念中获得说明的。
但实践当中两者经常存在一定的张力乃至矛盾,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法治国家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本文即试图从法学和新闻学的角度来探讨两者之间平衡关系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法治;冲突;平衡=作者简介>李晨昱(1985~),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李佳颖(1984~),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涵义及价值意义(一)舆论监督的内涵及性质。
/舆论监督0是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
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
舆论监督的性质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以往的/监督0都是/以权力制约权力0,但舆论监督却是/从下至上0的反向监督,是一种/权利0型的民主监督形式,它虽不具备/权力0属性,但其/权利0的性质和传媒的特点﹑功能有效地结合,通过/以权利制约权力0实现对公权力,包括司法权的有效监督。
传媒代表舆论进行的监督,并不是一种传媒的法定权利,从源流关系上分析,媒体的监督来源于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只是大众传媒在这里成为了/公民权利0的替代性主体,可见舆论监督权具有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的双重属性。
(二)司法公正的价值意义及影响因素。
司法权具有居中性﹑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0的原则)﹑终局性等特点,这也决定了大众对司法权的特别期待值。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程序要正义,公正的程序呼唤中立而自治的居中裁判者,只有司法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很多,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司法独立传统缺失﹑封建残余还未完全肃清的环境中,包括:党政对司法的无端干涉;法院财政和人事权的不独立;人大代表监督法院的随意性;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提拔机制的混乱;民众/厌诉0心理惯性仍未完全消除;以及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大众传媒由于不自律的行为导致/话语霸权0来破坏司法的权威性。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之界定传媒的职业特点使其习惯于担当与主流社会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首当其冲受到来自新闻媒体的评判监督。
实际上,舆论监督和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两大公器,在价值层面上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与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之间具有协调性和一致性,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特别是在西方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尖锐的冲突,行政权不断膨胀的现状使得社会需要在体制内和体制外寻求种种抑制其膨胀的手段。
体制内的为司法权,体制外则依靠传媒。
这样的权力分配使得舆论与司法承担起制约与监督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使命。
但同时,在实践中也有对立甚至冲突的一面。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既涉及无冕之王的权威与司法权威之间微妙的政治关系,又涉及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和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利害冲突,还涉及民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纠葛。
0[1]两者之间矛盾之所在是由于舆论监督权和司法权相异的属性所导致的。
如前所述,司法权本质是/权力0,是国家行为;而舆论监督权本质是/权利0,是民意行为。
话语立场的差异造成了道德结论与司法正义的冲突,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坚守技术性﹑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而传媒报道体现的是/公意0,追求道德意义上的公正,社会实质正义,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情感性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当庭审的议论向外部世界公开、开放的时候,如何确保对话性的论证的环境不被情绪化,防止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推理和心证,就成了制度设计一个非常迫切的话题。
0[2]司法代表民意,代表大众性的提法与司法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不相符合,是对司法权的一种误解。
将立法领域中应顾及的问题)))反映民意,泛化至司法领域,导致司法丧失其应有的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品性。
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说明如今传媒与司法之间矛盾的存在,那就是越演越烈的新闻侵权官司的发生。
相当多的原告本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对象。
毋庸置疑的是,确有一些新闻报#91#道严重失实,但由于新闻侵权的特殊性之所在,除了要求具有民法上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外,还必须具有特殊的要件,如/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刊播新闻作品的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
0[3]同时,不少受监督的对象在批评报道内容基本属实﹑问题存在的情况下,不去区分侵权与否的界限,往往抓住报道中的几处只言片语便指责媒体报道失实,轻率起诉,或利用权力直接插手新闻诉讼,企图以政治势力影响审理结果,从而增加了舆论监督的难度。
三、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契合)))两者之间平衡关系的解决路径(一)/利益均衡0原则:传媒与司法利益冲突之解决。
/利益均衡0是指人们在为两种以上相互作用又相互冲突的社会行为时,在不可兼得行为所内涵的各种利益时,应对其相关的利益进行估量﹑比较,以追求最大之利益。
实行这个原则就要求当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仔细衡量两者所代表的利益大小,尽量做到两者利益的双赢。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独立价值与舆论监督价值之间的选择取舍并不意味着被舍弃价值的不合理性,它只是表明被舍弃的价值在特定的时空下为了较大的利益而做的让步。
而利益均衡原则的适用可采取立法上的/一般原则+例外0的模式,原则上司法不能禁止媒体对审判过程的报道,但是当媒体的报道已经现实存在对司法独立产生危险时,司法可对报道予以审查并采用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二)新闻法的出台:立法途径解决权利之冲突。
当遇见新闻自由可能会危及公民的正当权利的情况时,司法独立所追求的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将重新崛起并占据新闻报道价值的上风。
此时可适用/权利冲突0理论来分析。
刘作翔教授认为,权利冲突应该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其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而解决的办法是要通过立法解决权利冲突的责任问题,尤其是要明确侵权责任问题,越规定的明晰,司法层面的权利冲突问题就越易得到解决。
他提出了三个解决/权利冲突0的原则即:权利平等保护原则;在特定情况下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一般利益优于特殊利益。
就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关于限制传媒报道领域的规定散见于宪法﹑相关法律,并没有成为一个体系。
如果要出台专门的新闻法,首先在公民人格权和媒体监督权方面必然要作出相应的取舍,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立法应优先考虑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否则记者采访某些敏感问题时遇到的阻力还会更大,当然,首要前提是明确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其次,要明确一定的媒体免责例外。
只要传媒的报道是从社会公益角度出发,只要基本事实准确,即使个别背景材料有失真之处或个别字句的不准确,也不应当认定是侵权。
因为/新闻事实0和/法律事实0的相异,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报道只是反映了目前阶段的事实,而审理完毕后最终审判结果与先前报道的事实并不相符,媒体也有责任及时报道最终的审判结果,还原事实的真相,这才符合新闻学中/总体真实0和/局部真实0的原则。
(三)传媒﹑司法界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构建媒体与司法和谐的社会。
构建一个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社会需要传媒﹑司法界和社会大众三方的同时努力。
从法院方面来看,首先是要加强法官职业素养和自信力的培养。
孙笑侠教授认为现代法官的职业品格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刚毅,而刚毅即是指/要无畏于公众的喧哗。
0[4]其次,在司法程序上,法官也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来最大程度地避免传媒言论的影响。
比如借鉴西方经验,法院在审判某一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时,如果审判可能遭遇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妨碍案件的公正审判,可以采取指定管辖﹑变更审判地点和延期审理等方式。
从传媒的舆论监督方面来看,要一边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边又不能损害司法独立,就要摆正自己的角色定位,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中立的立场,尽量不要在法院还未终审判决之前给犯罪嫌疑人盖棺定论;不提倡媒体采访法学专家对未判决的案件发表评述;对行使知情权所获得诉讼文书只做如实的报道,而不要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意见;不要用带歧视性的语句来称呼犯罪嫌疑人;慎用电视直播的方式对审判现场进行报道。
从社会大众方面看,就要培养成熟的公民心态,应清醒地辨别和分析媒体上关于司法新闻的报道,不要认为媒体的报道就代表着官方的表态。
笔者认为,正确的公民心态应该是像在/刘涌案0中那样,即使媒体普遍的一片喊杀声,仍有理性的声音站出来说/舆论一边倒令人忧虑0。
注释:[1]夏勇1从敬一丹的5声音说起6)))舍法求法与媒体正义1中国学术论坛网,2005,2,18[2]法意与民情)))从二奶继承案说起12003,1,20[3]张剑,杨梅花1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1中国人大网,2003,11,24[4]孙笑侠,傅蔚冈1论法官的职业品格1浙江社会科学,2002,5=参考文献>1.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3.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4.刘均匀.论新闻监督权的宪法权利意蕴[J].求索,2006,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