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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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资金 出借 方 : 需按 独立交易原 则确认利息 收入 , 缴 纳企业所得税 , 并按“ 金融企业 ” 营业税税 率 5 % 缴 纳营业 税 。由于双方没有产 生利息 , 资金出借方账务一般不确认利 息收入 , 也未缴纳相关税 费 , 从 而存 在税 务风险。 ( 三) 税务成本 可能会 因税务风 险造成补税 、 罚款 、 滞 纳金 , 增加 税务成本 。由于 双方没有 确认利息 , 接受资金方 , 如果 土地增值税是按 查账方式 缴的 , 由于没有 利息支 出 , 在清算 过程 中, 会 提高的土地增值 税增值 率 , 从而 多缴土地增值税 。 ( 四) 解 决方案
B 公 司提供土地 、 项 目, B 公 司办理好 前期手续 后 , 交 A公 司代建 , 项目 建成后交 B 公 司销 售。整个过程相当于管理外包 。但在代建 过程中 。 A 公 司可以为项 目代垫资金 。资金的使 用可 以不确 认利息 , 双 方可适 当 约定 代建管理 费 , 两个公 司整体而言 , 在所得税方 面没有影 响 , 在营业 税方 面 A公司需按 管理 费缴 纳 5 %的营业税 。从而避 免直接 拆借资金 的税务风 险。
1 、 股权投资 A公司有 资金 , B 公 司有 土地开发项 目。双方 可以合作开 发 , 即增 加股权 投资 , 以解决 B 公 司资金 困难。 同时也 避免 了双方 因资金 拆借 带来 的税务 问题 。 2 、 代建开发 B 公司有 土地 开发项 目, A 有资金 。双方 可签定 委托代建协议 , 即:
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 不得按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 否则 , 将 视 为具有从事 贷款业务 的性 质 , 应对其 向下属单位收取 的利息全额征 收 营业 税。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从关联企业借款税务筹划案例分析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很多企业都存着在向关联方借款的情况。

但根据《国家说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向关联方借款时必须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关联企业借款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商贸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

2005年3月1日向关联企业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年利率10%。

2005年8月31日,该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

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5.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万×50%×5.8%×2-7.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万元。

虽然从整个企业利益集团来说,两公司之间的借款业务属于内部交易,集团公司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两公司又是独市的企业法人,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使得该公司多支付了企业所得税款2.56万元。

同时,关联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规定交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假定关联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关联公司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款-15×8%(1 7%, 3%)=1.32万元。

多交税款-1.32(1-33%)=0.88万元。

这样,对于集团企业说,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2.560.88=3.44万元税务筹划思路如下: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

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合并、分立及相互参股等事项经常发生,随之出现很多相关联的企业。

企业为了方便融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筹资渠道有很多种类,比如:利用财政资金洞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企业间拆借;吸收投资;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

因此,要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为更清楚说明问题,现举例如下: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于2D00年元月1日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B公司于2000年12月月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40万元。

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B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B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3%=。

在此例经济业务中,B公司支付利息4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4O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的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

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而A企业收取的4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万元[40×8%×。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有关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借款数量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指企业所得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该条可以单独适用,不受第一条的规定比例的限制,因为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形式与利息的涉税问题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收处理原则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税后处理四、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息方式与税基确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息方式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指的是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固定利息率,浮动利率则是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借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算基准应当是市场利率。

如果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低于市场利率,就要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并纳税。

五、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依据与纳税方式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确认依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方式、计息周期等内容,同时还应当有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的事实操作证据。

纳税方式一般采用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额为依据,计入纳税时期的财务成本,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六、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务合规与避税风险防范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中需要注意的是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并能够提供必要的税务证明和税务合规文件,以避免因为涉税问题引发的税务风险。

此外,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防范:1.避免设置过高的利率,以防被认定为偷漏税。

2.避免通过关联企业间借款来转移利润,以规避税收。

3.避免虚构关联企业间借款,制造利息支出,以进行偷漏税。

七、涉税合规的建议为了避免涉税风险并保持合规性,企业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处理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严格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计息,避免利率过高或过低。

3.做好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及时偿还借款并缴纳相关税费。

4.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税法规定,按照合规的方式处理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以便能够避免税务风险并保持合规性。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浅谈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一、关联企业利息的含义及相关税务规定关联企业指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因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管理、人员、资本等关系,与另一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而对于企业的融资活动,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利息支出,在涉及到关联企业的时候,则需要涉及到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

在相关税务法规中,企业支付给其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扣除:1. 利息支出必须以公允价格进行2. 支付利息的另一方需为国内注册的居民企业3. 支付利息的另一方持有支付方企业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4. 支付利息的另一方从事金融业务,或者其所持股份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5. 利息支出金额应不高于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二、关联企业利息税务筹划的意义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是企业进行融资活动时需要注意的重点之一。

对于企业在不同场景下的融资需求,税务策略的合理设计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优化融资成本,并合法充分地利用相关税务政策和优惠。

在具体实践中,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包括:1.减少利息支出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可以优先考虑国外或非关联企业的融资,以避免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制约。

同时,企业可以利用相关税务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抵免、减免等,通过提高内部资本回报率等方式,最终实现减少利息支出的目的。

2.防范相关税务风险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尽可能地规避或降低相关税务风险。

在设计转移定价政策时,应该遵守公允价格原则,保证在涉及关联交易时,不触及相关税务底线。

3.合理应对税务检查和争议企业在涉及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时,应严格遵守税务规定和政策要求,及时审慎设计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在税务局检查、纳税申报等方面,企业也应有准备地面对可能的争议。

三、关联企业利息税务筹划的策略在关联企业利息的税务筹划实践中,企业可以考虑以下策略:1.转移定价策略转移定价策略旨在确保涉及到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最终避免对交易、利息扣除等环节的影响。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首先,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计算利润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借款时,借款方需要支付给贷款方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

这些利息将被视为借款方的财务成本,并纳入企业的利润核算中。

借款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作为支出进行扣减,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

而贷款方则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中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税收入中,并支付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其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避税问题。

有时候,为了减少税务成本,关联企业可能会通过调整借款利息的方式进行利益转移。

一方面,借款方可能会通过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贷款方,从而减少纳税额。

另一方面,贷款方可能会通过收取较低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回企业,从而减少纳税额。

对于这种利润转移的行为,税务部门有可能会认定其为避税行为,进而对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次,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涉及到相关税务规定的遵守问题。

国家对于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的处理都有相应的税务规定和限制。

借款方和贷款方在进行借款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如利息计算方法、利息税务处理等。

如果借款方和贷款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将可能面临税务违法行为的指控,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因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中需要对税务规定进行仔细研究和遵守。

最后,借款利息涉税分析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规定。

对于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议和相关税法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于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以确保在国际税务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借款利息的处理。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需要考虑利润计算、避税行为、税务规定的遵守以及国际税收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间借款时,应该合理规划和处理借款利息的税务问题,遵守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防范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企业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但企业基于规避税收成本的目的,可以采取增加债权性投资,同时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债务人支付给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如果关联方之间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或双方所得税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则企业可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成本较低一方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再次,有的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则采用债权性投资就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低。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可能产生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因此,相关税收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规模及利息支出作出限制,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结构进行避税,这就是税收制度中所谓的防止“资本弱化”。

一、原内、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一)原内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主要通过规定借款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管理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曾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关联方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空间。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因不得于税前扣除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收取的这部分利息非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须先行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如此一来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了内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原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对关联方负债利息水平作出规定,即对关联方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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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合并、分立及相互参股等事项经常发生,随之出现很多相关联的企业。

企业为了方便融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筹资渠道有很多种类,比如:利用财政资金洞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企业间拆借;吸收投资;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

因此,要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为更清楚说明问题,现举例如下:
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于2D00年元月1日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B公司于2000年12月月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40万元。

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B公司
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B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3%=。

在此例经济业务中,B公司支付利息4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4O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的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

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而A企业收取的4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万元[40×8%×。

对整个企业集团来说,合计多纳税费。

+=万元)。

为节省集团的税款,增加集团的可用资金,可尝试下列四种方案。

方案一可以通过吸收投资的方式筹资,将A公司借款500万元给B公司,改成A公司向B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

这样,B公司就无需向A公司支付利息,如果A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与B公司相同,从B公司分回的利润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果A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B公司,B公司
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A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但B公司应缴纳500万元实收资本的印花税万元。

方案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A、B公司的企业集团中有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A 公司应按照统借统还贷款业务进行操作,A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B公司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B公司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A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B公司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财务公司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B公司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B公司可以税前扣除。

方案三可以通过商业信用的方式筹资,如果A、B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A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B公司需要借款时,A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B公司,让B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
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四也是通过商业信用的方式筹资,如果A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那么,A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B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A公司作为“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这样B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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