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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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原创版】目录1.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2.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3.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4.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5.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实际操作举例正文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关联企业间借款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关联方是指在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关联企业间借款可以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子公司之间、企业与母公司之间、企业与兄弟公司之间等不同形式的关联方借款。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具体条件和限制如下:1.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发布,以下简称 28 号公告)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

2.借款方为企业关联方时不能超过规定债资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原则确定。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1.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如果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2.借款方与贷款方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方与贷款方应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

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

即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合并、分立及相互参股等事项经常发生,随之出现很多相关联的企业。

企业为了方便融资,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税法对关联企业间借款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筹资渠道有很多种类,比如:利用财政资金洞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

企业间拆借;吸收投资;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租赁等形式。

因此,要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为更清楚说明问题,现举例如下:例如: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于2D00年元月1日向A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B公司于2000年12月月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40万元。

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

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B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4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B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3%=。

在此例经济业务中,B公司支付利息4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4O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的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

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而A企业收取的4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万元[40×8%×。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作者:姚曙光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10期摘要: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由于企业既存在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又存在从多个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取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因而使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变得比较复杂。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其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债资比例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由于这个问题专业性较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计算方法相对特殊,因此,实务中对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确定等问题比较模糊,常有错误发生。

为此,笔者结合实例作一剖析,以期能对企业和涉税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案例某居民企业2014年1月1日成立,该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如下:(1)境外关联方A企业1月1日出资500万元,2月1日提供借款2 000万元,年利率15%,实际税负为20%,A公司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

(2)境内关联方B企业3月1日出资300万元,4月1日提供借款1 000万元,年利率12%,实际税负30%。

(3)境内关联方C企业5月1日出资200万元,6月1日提供借款 1 000万元,年利率10%,实际税负15%。

(4)境内非关联方D企业7月1日出资100万元,实际税负25%。

(5)境内非关联方E企业9月1日提供借款500万元,年利率10%。

具体如表1所示。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一、正确把握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通常只是指纯粹的利息,并不包括担保费用与抵押费用等。

但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内涵上则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了单纯的利息本身,而且还包括了为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等的要求,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对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而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自然,企业在发生关联方借款及利息支出时,应当首先要确定利息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还是资本化的支出。

对于必须资本化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逐渐计入企业的损益。

三、超标准的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后是否就可以通过折旧或者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了呢?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并未对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用途与性质作出特殊的规定。

换言之,只要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超出了税法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也不能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四、适用税收法律政策的双重性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企业间的借款,只是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具有的某些特殊性,因此,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在税法适用方面就具有了双重性:一方面必须适用有关一般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还须按照税法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别政策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企业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但企业基于规避税收成本的目的,可以采取增加债权性投资,同时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债务人支付给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如果关联方之间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或双方所得税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则企业可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成本较低一方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再次,有的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则采用债权性投资就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低。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可能产生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因此,相关税收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规模及利息支出作出限制,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结构进行避税,这就是税收制度中所谓的防止“资本弱化”。

一、原内、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一)原内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主要通过规定借款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管理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曾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关联方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空间。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因不得于税前扣除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收取的这部分利息非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须先行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如此一来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了内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原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对关联方负债利息水平作出规定,即对关联方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利息形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是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息,也可以是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的利息。

当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利息时,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计算。

利息计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计算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息,也可以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计息。

如果借款利息低于市场利率,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未按照公允价格支付的利息。

利息支付: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支付应该经过正式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等,并且需要确保支付的记录完整、真实有效。

利息扣除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条件为:(1)借款之间存在合同约定;(2)借款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3)借款利息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证明材料。

扣除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合理安排借款,以避免利息扣除额度超过限制。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利息支付过高、缺乏商业实际性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假借款,不予税前扣除。

总结起来,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同约定、支付记录完整、真实有效、利息计算符合公允价格等条件。

同时,还需要注意扣除限制,确保扣除额度不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借款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确保利息支出可以合法、且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 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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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限制
时间:2012-12-14 | 作者:葛弋慧| 浏览:1592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
1、何谓关联企业?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2、何谓“债权性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3、关联企业之间无息贷款,是否要缴税呢?
如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确认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关联方资本弱化限制
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中,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股息分配,按照股息和利息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部分,不予退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扣除不受限制的条件之一:
(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关联公司借款变商业信用筹资
方案一: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二: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方案一和方案二,属于商业信用筹资。

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

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

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7、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所收利息是否要缴税?
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1)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利息税前扣除限制,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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