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检查对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
辐射的检查

辐射的检查
辐射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辐射剂量监测:通过佩戴个人辐射剂量计,如袖珍型剂量计或外置剂量计,监测个人在辐射作业环境中的辐射剂量。
这些剂量计可以记录个人的短时或长时辐射剂量,并根据法律法规设定的辐射限值进行评估。
2. 环境辐射监测:通过放射性监测仪器对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
这些仪器可以检测空气、水、土壤等介质中的辐射性核素浓度,以评估辐射环境的安全性。
3. 辐射源监测:对放射性设备、材料或核废料储存区进行辐射源监测。
包括厂房、实验室、医疗机构等场所的辐射源监测,以保证辐射源的安全和合规性。
4. 人体辐射影像检查:通过成像技术,如X射线、CT扫描、核医学断层扫描等,检查患者体内的放射性核素分布和辐射剂量。
这些影像检查可用于诊断疾病和评估辐射剂量。
5. 生物学剂量测量:通过采集人体组织样本,如血液、尿液、毛发等,检测内源性或外源性辐射剂量。
这种测量可用于辐射事故后的医学保健和灾后辐射剂量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辐射的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遵循相关的安全和法规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
非医疗机构的相关实践活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4075 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T 4835.1辐射防护仪器β、X和γ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部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GB/T 11713 高纯锗γ能谱分析通用方法GB/T 14056.1 表面污染测定第1部分:β发射体(Eβmax>0.15MeV)和α发射体GB/T 14318 辐射防护仪器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GB/T 14584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WS/T 184 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控制区 controlled 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域内要求或可能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以便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以及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其程度。
3.2监督区 supervised area在辐射工作场所中未指定作为控制区的一个规定区域,但就该区域而言,即使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也要对职业照射情况不断进行审查。
3.3衰变池 decay pool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放射性废液在该容器中自然衰变。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
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
核辐射安全管理

核辐射安全管理一、引言核辐射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辐射的危害进行评估、监测、控制和防护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在核能、医疗、科研等领域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核辐射源,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核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核辐射源识别、辐射安全评估、防护措施和应急准备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核辐射源识别核辐射源识别是核辐射安全管理的第一步,主要包括对潜在的辐射源进行识别和分级。
针对不同的核辐射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和防护措施。
1. 核能领域核能领域是最常见的核辐射源产生地,其中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加工厂等。
核电站作为重点核能设施,应加强核辐射源的识别和分类,确保核燃料的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中的辐射安全。
2. 医疗领域医疗领域广泛应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诊断和治疗,因此,对诊断设备和治疗设备的辐射源进行明确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医院应建立核医学科室,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放射源的识别和合理使用。
三、辐射安全评估辐射安全评估是根据辐射源的特点,评估辐射对人员、环境和设备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1. 人员辐射剂量评估通过对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结合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距离,评估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不同人员的适宜工作条件。
2. 环境辐射监测对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与国家和国际标准进行对比,确保环境辐射水平不超过合理范围。
减少环境污染和辐射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3. 设备辐射安全评估对核辐射设备进行辐射安全评估,检查设备的辐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辐射安全性。
四、防护措施在核辐射安全管理中,防护措施是最重要的环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暴露在辐射源附近的风险。
1. 阻挡屏蔽针对不同能量和类型的辐射,设计和使用适当的屏蔽材料,以阻挡和吸收辐射,减少人员暴露。
2. 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和护目镜等。
确保只有在必要情况下才接近辐射源,减少辐射暴露。
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防护知识

核医学辐射的特点
(1)对病人主要是内照射(即放射性核素进入人 体内产生的照射),对医务人员主要是外照射(即 放射性核素从人体外发射的射线对人体产生的照 射),但管理不当也可产生内照射。
(2)由于放射性药物在体内的特殊分布,病人全 身受照剂量小,个别器官、组织受照剂量高。
第一节
天然本底辐射
一. 宇宙射线
能量范围宽,强度随海拔高度、纬度 的不同而变化。对人体产生外照射。
(一)初级宇宙射线
星球碰撞、爆炸等形成的微粒在宇宙空间磁场 的作用下形成的高能粒子流,其中主要是质子, 其次是α粒子和重离子等。
(二)次级宇宙射线
初级宇宙射线从宇宙空间进入大气层后,与空 气分子发生核反应形成光子、电子、质子、中子、 л介子等射线以及产生3H、14C、7Be、22Na、 85Kr等放射性核素,形成对地球的天然辐射。
第三节
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措施
一、辐射防护的目的
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 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总之是使一切具有正当理由的照 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 平。
二、辐射防护的原则
实践的正当化 放射防护最优化 个人剂量限值
三、外照射防护措施
经典的外照射防护的三原则
时间(time)防护 距离(distance)防护 屏蔽(shielding)防护
二. 地球辐射
地球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有外照射和内照射。
(一)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系列衰变
系列衰变有铀系、锕系和钍系三种,其共同特征:
(1)起始衰变的母体核素有可以与地球年龄相比的半衰期。 (2)数十次系列衰变直到成为稳定性铅为止衰变产物均是 放射性核素,衰变过程中有放射性氡气(222Rn2)产生。 (3)最终变成稳定性铅。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核医学科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术人员、护士和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护第一”的原则,加强对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理论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第四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组织机构,设立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落实主管领导对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核医学科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采取必要的维护和维修措施。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第六条核医学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防护门、防护窗、防护墙等。
第七条核医学科应配备射线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对辐射的实时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核医学科应配备辐射个人监测器,对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九条核医学科应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护设备,确保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核医学科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操作的科学合理和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并做好放射性物质的购买、使用、存放和废弃物处理的记录和管理,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处理。
第十二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核医学科应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核医学科应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包括佩戴合适的防护装备,遵守辐射环境的限制和要求。
第四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十五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核医学科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记录、个人辐射剂量监测记录、设施设备维护和检验记录等。
第十七条核医学科应定期组织安全防护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引言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是核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辐射人员在从事放射性工作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辐射照射,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辐射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目的是:1. 确定辐射人员在放射性工作中的剂量限值,保障其个人辐射剂量低于合理剂量限值;2. 确定辐射个人剂量监测的频次和方法,对辐射人员进行定期监测,及时了解其个人辐射剂量;3. 对辐射人员个人剂量超过限值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避免个人接受过多的辐射;4. 监督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的执行情况,促进辐射工作的安全与健康。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性工作并受到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核电站工作人员、医院辐射科工作人员、科研院所从事核物理、放射化学等工作的人员等。
四、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的计量单位和限值1. 辐射剂量的计量单位:常用的辐射剂量计量单位包括毫西弗(mSv)、希沃特(Sv)和戈瑞(Gy)等。
本制度中使用毫西弗(mSv)作为辐射剂量的计量单位。
2. 辐射剂量限值:辐射人员个人剂量应低于以下限值:- 年剂量限值:一般情况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每年的有效剂量限值为50 mSv,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 mSv。
- 总剂量限值:辐射工作人员个人的总剂量限值为其年龄乘以20 mSv。
- 孕妇剂量限值:怀孕妇女的个人剂量限值为2 mSv,应尽量避免接受辐射。
五、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监测1. 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的监测:核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按照规定的监测频次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 监测频次和方法:核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于辐射剂量较高的工作人员,监测频次可以适当增加。
个人剂量监测可以通过个人剂量计或身份证搭配使用的袖珍剂量计进行。
六、辐射人员个人剂量超过限值的管理1. 预警和善后措施:一旦发现辐射人员个人剂量超过限值,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个人剂量,避免继续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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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检查对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
核素显像不同于其他影像学检查,它是将放射性核素引入患者体内,体外探测其在体内的分布情况,从而了解组织器官的形态、代谢和功能。
由于核素引入体内,由此引发了患者及周围人员的对“核”的恐惧,那么核素检查到底对患者和周围人员的辐射剂量到底有多大呢?
核医学检查使用的都是短半衰期核素,仅以非常少的化学量引入体内。
以核医学最常用的核素99m Tc为例,其半衰期6小时。
注入患者体内后随着时间会很快的衰减,同时加上药物从体内的代谢和排泄,一般在患者体内的有效半衰期最多为2至3个小时。
而PET显像显像中常规使用的18F物理半衰期仅为110分钟。
常规核素显像总的辐射剂量在较低的水平,范围大概在1~7mSv左右。
以使用核素量较大的骨显像为例,常规注射量25mci,辐射剂量约为4.2mSv,明显低于常规胸部CT平扫的剂量(表1)。
同时由于放射性药物具有很高的生物学探测灵敏度,与CT或MR造影剂相比,所需化学量很少,不干扰破坏体内生理过程的平衡状态,通常没有过敏反应。
注射核素显像剂以后,不会干扰其他影像检查(如超声、CT、MR等)
那么显像后患者对于周围人群的辐射剂量又如何呢?这也是患者及医护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
众所周知日常生活中来自各种射线的辐射无处不在:空气、土壤、电视、电脑、手机、空中旅行等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剂量的辐射;原引美国数据,美国公众平均每年受到的自然照射本底为3mSv/年。
目前国内采取的对于公众的最小年剂量限值为1mSv/年。
那么同样以目前用药量相对较大的全身骨显像为例。
患者注射25mci骨显像剂后2-5小时进行显像,检查结束后以不同的距离、固定时间测定其对周围的辐射剂量(见下图),可以看出在距患者10cm的距离,接触患者10分钟,需要同时接触600个患者,才能达到1mSv的公众剂量剂量限值。
即使护士对于患者取血等近距离操作,一般也不超过10分钟。
由此可见尽管我们建议受检者在检查当要日尽量避免与婴幼儿及孕妇的密切接触,但实际上当患者检查结束之后体内的放射性水平已在相当低的水平,一般不会对与之密切接触的周围人员造成影响。
总
之核医学显像放射性药物的用量都被严格控制在绝对安全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受检者及周围人员造成辐射损害。
正确的认识核医学,避免不必要的恐惧,有利于核医学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