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黄江威德树脂工艺品厂与珠海市香洲区东奇电器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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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谭哲豪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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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谭哲豪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谭哲豪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谭哲豪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194号原告谭哲豪,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增城市沙庄街龙地村。

委托代理人隋乐城,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县城镇挂绿路14号102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王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东莞创英玩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

法定代表人郭锡培,董事长。

第三人东莞鑫达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贾彼得,董事长。

上述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春,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4号。

原告谭哲豪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1X年12月8日做出的第66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679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年3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东莞创英玩具厂有限公司(简称创英公司)、东莞鑫达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简称鑫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1X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谭哲豪的委托代理人隋乐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魏屹、王颖,第三人创英公司、鑫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10-04-22 15:03:25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 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专利篇)

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专利篇)

2015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展示(专利篇)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05期专利权民事案件案例1: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29号【裁判要旨】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电源主机为被诉侵权产品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在实现整款产品的利润时发挥主要作用,因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视为主要侵权获利。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为一项名称为“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制造商,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汽车移动充电电源,侵害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法院充分结合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侵犯该涉案专利权的电源主机在实现整款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市场利润时所发挥的作用,认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为具有一定创新程度的高新科技领域产品,而电源主机作为该款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整体外观的主要部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对实现产品的市场利润发挥主要作用。

在此认定的前提下,法院经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侵权行为贡献率的问题。

最高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2014年7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要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使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与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率相适应。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纹理、颜色、图案或其组合所具有的新的和原创的特点,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

侵权指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被他人保护的外观设计作品。

下面将介绍两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汽车制造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他们的外观设计独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然而,竞争对手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其设计相似的轿车。

原汽车制造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汽车制造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竞争对手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了侵权事实,并判决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汽车制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具公司设计并申请了一款新型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授权。

该沙发的外观设计独特,备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家具商未经授权,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似的沙发。

原家具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在此案中,原家具公司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家具商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侵犯了原外观设计专利的权益。

法院判决家具商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家具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违法责任。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的生产销售。

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侵权事实,并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创新型企业来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莫让创新成果悄悄溜走

莫让创新成果悄悄溜走

近日,一股知识产权之风吹进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的两大家电品牌“格力”和“美的”因为一场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事件起源于2011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美的侵犯格力睡眠空调发明专利权成立,责令美的赔偿格力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停止销售“梦静星”系列产品。

其实,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持续了3年之久。

事件可以追溯到2007年,当年4月,格力自主研发了“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即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

同年,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随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810211833.7。

2007年8月至11月,格力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该发明专利的“睡梦宝”、“睡美人”等系列产品,受到市场的极大欢迎。

同年12月,美的也推出“梦静星”系列睡眠空调产品。

格力称该系列产品侵犯其所拥有的“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

2008年年末,格力一纸诉状递到珠海中院,状告美的侵犯其专利使用权。

2011年4月,珠海中院认定美的侵权行为成立。

美的不服从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即美的立刻停止使用格力“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专利,立刻停止销售,并赔偿格力经济损失200万元。

此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以格力的胜诉而告终,但由此而掀起的风波却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

笔者作为一名专利工程师,深切感受到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还不够充分,中国企业应该强化产权意识,保护创新成果。

近年来,知识产权在中国迅猛发展,政府大力倡导企业自主创新,出台了各种有力措施鼓励发明创造。

2008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了我国一段时期内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各界对发明创造的关注越来越多,兴趣越来越浓。

以前很少看到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报道,但是近几年此类报道不断增多。

电学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讲解

电学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讲解
善意第三人免责
案例2—普源精电公司诉安泰信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24日,李维森、王铁军、王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 名称为“用于数字示波器的视频触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8日授予李维森、王铁军、王悦专利 权,专利号为ZL032504926。 2005年6月24日,该项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普源精电公司。
诉前禁令的要件(之四)
4.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在确定申请人应提供的担保的数额时,应综合考虑 被申请人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销售收入、利润 情况、诉前禁令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及诉前禁令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上述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应考虑合理 的仓储、保管费用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
一调变器,以前述第二速率从前述资料缓冲 器读取资料,并进行调变;
一数字类比转换器,将前述调变器的输出信 号转换成类比信号;以及
一类比低通滤波器,将前述类比信号的高频 成分滤除,产生输出信号。
案例1—炬力公司诉矽玛特公司等申请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经对上述芯片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得知,该产品包含了申请人01 145044.4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申请人的专利保护范围。
电学领域的专利案件特点(3)
3.与其它领域交叉
在电学领域中,很多案件都与其他领域有一定的交叉,特别是与化学领 域、医药领域交叉,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
元器件、二次电池、磁性材料、电阻器、电容器以及半导体领域的专利, 使用化合物或组合物限定的技术特征比较多。
例如: 一种传感器,它可能会涉及到机械结构,光学结构,材料(包括传感用 材料,介质材料,绝缘材料等)及电子线路等。如果该传感器的发明点 在结构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机械类产品的类似;如果该传感器的发 明点在材料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物质发明的产品类似;如果该传感 器的发明点在线路上,那么它的技术特征与线路类产品类似。

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一、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基本案情】欧普公司是国内着名的灯具生产企业,其是“”“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

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着名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华升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除蚊器等商品上。

华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台灯等产品及相关网页上使用“”等标识,被诉产品在沃尔玛、华润万家等各大实体超市及在淘宝、京东、1688网等平台销售。

华升公司生产的灯具商品曾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

欧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认为:对于具有较高显着性和知名度商标侵权的认定,虽标识外形、字体并不近似,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华升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欧普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其在第11类商品上的“欧普特”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故意将其注册在第21类,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故本案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并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上述赔偿基数127.75万元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遂撤销一、二审关于不构成侵权的认定,于2020年4月22日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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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黄江威德树脂工艺品厂与珠海市香洲区东奇电器厂专利侵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黄江威德树脂工艺品厂(以下简称东莞威德厂)。

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大村。

法定代表人:池锦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祥煌,该厂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东奇电器厂(以下简称珠海东奇厂)。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界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祁子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强,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丽卿,女,1965年1月5日出生,台湾人,身份证号码023912402(B)。

上诉人东莞威德厂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东奇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珠法知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林丽卿为“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9700197.9,专利申请日为1997年1月21日。

权利要求是:1、一种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组合物,包括不饱和聚酯树脂、石粉、促进剂及硬化剂,其特征在于,它是在由不饱和聚酯树脂、水泥、砂子、漂白剂所组成的混合物中再加入硬化剂而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物中,不饱和聚酯树脂占47.4%±110%,砂子占47.4%±10%,水泥占5%±10%,漂白剂占0.2%±1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物与硬化剂的配比为400:1至600: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漂白剂可以是钛白粉。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硬化剂可以是甲基乙基丙酮过氧化物,也可以是环已酮过氧化物。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物中,可以加入石粉。

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物中,不饱和聚酯树脂占23.7%±10%,石粉占23.7%±10%,砂子占47.4%±10%,水泥占5%±10%,漂白剂占0。

2%±10%。

8、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不饱和聚酯树脂、水泥和砂子搅伴混合均匀后,加入漂白剂继续搅拌,使其成为均匀混合物,然后在混合物中加入硬化剂,得到最终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组合物。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不饱和聚酯树脂、水泥和砂子的搅拌混合过程中可以加入石粉,搅拌混合均匀后,加入漂白剂继续搅拌,使其成为均匀混合物,然后在混合物中加入硬化剂,得到最终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

10、根据权利要求8、9所述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混合过程是在常温、常压下进行。

1998年至2002年,第三人林丽卿与原告签订《专利授权契约书》,约定授权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等所属地区;权利金为每年人民币120万元;发明专利名称为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专利证书号为中国ZL9700197。

9,美国5700557;第三人授权原告独家制造销售。

2003年2月26日,第三人林丽卿出具证明,称上述契约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条款均已认真履行,对于中国大陆发生所有侵犯上述专利均由池锦钜和原告行使诉权。

2001年10月31日,被告以特快专递向东莞市黄江旭声有限公司送去石头灯四套。

该灯具上署有“5700557”。

被告认为该标签的美国专利是旭声厂提供的,其只生产了十几套试制品,原告取得的4套样品是中山的厂家生产的,是按传统制作工艺制作的,与原告举证的专利方法不同。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明确要求将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制造的产品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未能交纳鉴定费,又未说明原因,故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原告提交其制造的产品与被告制造的产品,经观察比照,该两种产品的形状、表面颜色基本相同,但剖面色泽及质地有所不同。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威德厂经专利权人林丽卿的授权,对侵犯“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行使诉权,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起诉时提交了其制造的产品与被告制造的产品的实物,两者属同种产品,但从产品外观无法判断其制造方法,因此,被告应举证证明其制造方法。

被告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中没有水泥,添加了钴,与本案涉案专利方法不相同,这应通过科学鉴定才能确定,但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后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缴纳鉴定费,被告应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根据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应推定被告使用了专利权人林丽卿的“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产品假冒了专利权人林丽卿的专利号,被告对其产品上标有该专利号没有异议,但专利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不具有域外效力,故原告认为被告假冒美国专利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以其与专利权人林丽卿签订的专利授权契约书中约定的转让金120万元作为赔偿依据,本院认为,以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的参照,是以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采用的,本案原告对其损失额或被告获利没有提供证据,而直接以许可费作为赔偿依据,应不予采纳,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东奇电器厂应立即停止侵犯第三人林丽卿“含有不饱和聚酯树脂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东奇电器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黄江威德树脂工艺品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原告负担13341元,被告负担2669元;财产保全费4010元由被告负担。

东莞威德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酌定被上诉人珠海东奇厂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是故意歪曲法律规定,偏袒被告一方。

上诉人不能自己证明自己,上诉人申请证据保全,也未查取被上诉人的销售记录,在上诉人难以对自己的损失额和被上诉人的获利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才请求参照专利许可费确定赔偿额。

原审法院却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损失额或被上诉人的获利额,对上诉人请求参照许可费作为赔偿依据不予采纳,明显偏袒了一方。

且根据被上诉人珠海东奇厂报价显示GS规格石头灯3灯13.6美金,一个40尺货柜共2300灯,即价值31280美金,约26万余元人民币,单灯则是6。

7美金,一个40尺货柜共3240灯,即价值21708美金,约18万元人民币,可见,判赔10万元是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审审理期限长,客观上也给被上诉人继续侵权创造了条件,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二、本案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假冒专利,一审法院却不作认定。

知识产权是世界性的,且被上诉人亦不否认假冒专利这一事实,不论假冒上诉人在何地何国的专利,均为假冒,何况美国专利与本案中国专利系同一专利,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由珠海东奇厂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20万元,并追究珠海东奇厂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珠海东奇厂答辩称:上诉人历经三次开庭均未能举证其向专利权人缴付许可费的有效凭证,该许可费不能作为赔偿依据;上诉人所称的报价单是整个装饰灯的报价,并非上诉人涉案专利的材料报价,两者价值有着天壤之别,不能相提并论。

被控产品与上诉人的专利不同,被上诉人珠海东奇厂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推定被上诉人珠海东奇厂构成侵权不公平。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2年4月23日,东莞威德厂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珠海东奇厂立即停止侵犯ZL97100197。

9、美国专利5700557专利权的行为,赔偿东莞威德厂经济损失1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珠海东奇厂认为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其并未就此提起上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赔偿问题及珠海东奇厂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采用的赔偿方式是补偿原则,即侵权人应当对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害赔偿以填补损失为适度。

上诉人东莞威德厂与第三人林丽卿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约定由林丽卿将其ZL97100197。

9、美国专利5700557专利权许可东莞威德厂使用,许可费为每年120万元。

东莞威德厂请求参照该专利许可费确定赔偿额,但上诉人东莞威德厂没有提供其支付上述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许可合同已实际履行,以此进一步证实其使用上述专利已付出120万元的对价,珠海太奇公司的侵权给其带来与此相当的损失,故原审法院没有参照许可费的方式,依照珠海太奇公司侵权时间、侵权情节等予以酌情赔偿并无不当。

东莞威德厂上诉提出被上诉人珠海太奇公司报价单显示石头灯的利润较高,酌情赔偿10万元明显过低,因本案是材料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而该报价单是装饰灯的报价,两者的利润不能等同,故上诉人称原审以酌情方式判决珠海太奇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明显不公平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专利权具有严格的地域特征,即各国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本案专利号为5700557的专利是第三人林丽卿在美国获得授权的专利,该美国专利不具有在中国领域内受专利法律保护的效力,故东莞威德厂上诉称珠海太奇公司构成假冒专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0元,由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东奇电器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广海代理审判员欧修平代理审判员刘红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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