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日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何制度要求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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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的思考

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的思考

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思考刘国伟概述在外观设计申请实践中,自2004年以来,对来自于外国的外观设计申请,经常会收到审查员以“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为由发出的“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也只能先办理权利恢复手续,然后再具体陈述其不同意的理由。

这不仅违反了行政法上的听证原则,客观上,给申请人带来了时间上的不便和费用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还在于“在先申请与本申请不是同一主题”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外观审计专利审查部分的这种审查基准的变化,各界人士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也有不少“先驱者”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司法机关审查,但仍然无法改变审查机关的做法。

值得欣慰的是,2005年岁末,在海口市举办的“第六期全国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业务研讨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审查的领导透露,基于我国对外观设计的审查采取“初步审查”制度,准备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在初步审查阶段进行“相同主题”的审查,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审查放在后续的程序中进行。

虽然这样的修改可以回避当前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问题的争论,并且与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

但是无可否认,这种修改并没有对当前的审查做法做出实体上的评价,有关当前审查做法的争论并不因为《审查指南》的修改而停止,笔者愿意在此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有识之士指正。

一、关于“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关于“要求外国优先权”,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1],专利法第三十条了规定“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即“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由此可见,该条规定的是“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申请的时机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在申请提交后的三个月内补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即优先权文本)。

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制度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 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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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
美国制度
01 申请途径
03 申请资助 05 申请特点
目录
02 所需资料 04 官费减免
基本信息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 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 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十五年,且不收取年费。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 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申请资助 Nhomakorabea 申请资助
向美国申请专利资助费用比较高,但中国很多政府部门对此有补贴、资助、甚至奖励。例如,如果通过PCT 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获得国家财政部的补贴,而如果通过其它途径向美国申请专利,通常也可以 获得从省到区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
官费减免
官费减免
1、自然人;2、公司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此概念包括其具有控股关系或持有表决权股数超过50%的公 司的相关人数;3、学术或研究性非盈利组织,例如:大学以及高校等,但是排除与政府相关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官费减免50%。
申请特点
申请特点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美国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 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 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同时也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当专利人有了一项外观设计过后,那么又该如何申请专利呢,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具体又有什么?这是大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4)必须富有美感。

一、版权法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

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

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

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

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A23.1 实质相同
•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数量的差异
A23.1 实质相同
案例 电脑包(incase)
【无效案例分析】
A
涉案专利
对比文件
A23.1 实质相同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
被评价专利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 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1 未显示产品的背面设计。
对比文件1
【案例】手持电子设备的保护外壳
A23.1 实质相同
惯常设计特征的整体置换
按常规方式重复排列
互为镜像对称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 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单独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或者其特征组合得到 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的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 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 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 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 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 部件的设计。
对比设计1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n 将两项设计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 【案例】热敷腰带
对比设计1
对比设计3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说明:本产品有22颗LED灯,共两 组,一组8颗,一组14颗……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要求对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予以保护,但对于成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式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

因而,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

有些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还有些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了专门的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的外观设计版权法。

〔1〕在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主要由专利法予以保护。

但由于美国的版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的商品外形和装饰,也涉及了对于外观设计的不同角度的保护。

这样,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便呈现出三法并立,并且有重迭的局面。

本文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

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的要求,通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在当时的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的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的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的通过,填补了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结合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美国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内容大致归纳如下。

1.保护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

外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启示

外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启示

法制建设农家科技 37外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启示周汝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许多产品的技术日趋成熟,在外形几乎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何保护部分外观设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外国国家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的制度对于我国引入此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哪些方面值得借鉴、哪些地方需要结合国情进行考虑、如何使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技术保护1.部分外观设计的定义 传统意义的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整体外观所作出的新设计。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为提高产品竞争力,出现了愈来愈多针对产品上某一部分而作出的设计创新,即“部分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Design),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

这种外观设计可以理解为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

[1]2.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不同企业之间同类型产品的竞争就日趋激烈,产品的更新换代也逐步加快。

对于一些传统的或者产品开发相对比较成熟的产业,产品整体改进的设计空间已经很小,且部分产品的外形整体上几乎无法改变,故只能对产品的局部进行创新和改进。

然而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虽然有相似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但由于设计时间以及产品本身的局限性,有不少设计无法同时按照相似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

在初步审查时,若在后申请对产品作局部的设计以整体产品形式提交申请,产品的局部创新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即使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后续的无效程序中,也可能由于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整体相近似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被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和流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和流程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和流程1.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外观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在产品外观上的附着物的新设计,通过专利权的保护,确保设计者在特定时间内对其产品外观的独占权。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新颖性:设计的外观在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或国外公开;(2)富有创造性:设计的外观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显著差异;(3)可以应用于产品:外观设计需要直接应用于产品的表面,并能够起到美化或者实用的作用;(4)符合法律规定: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流程(1)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设计前,需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目前市场上相似产品的外观设计情况,以确保所设计的外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另外,还需要了解国家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设计稿的起草:在设计完成后,需要起草设计稿,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和说明。

设计稿需要包含产品的各个视角图和细节图,可以通过手工绘图或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完成。

(3)文件的准备:需要准备的文件包括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件、摘要等。

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设计的产品名称等基本信息。

权利要求书列举了设计的具体权利要求。

说明书包括对设计的描述以及设计的其他技术特征。

摘要对设计做简要的描述。

(4)申请文件的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提交到专利申请机关,通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

申请文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同时要留存一份申请文件的副本作为备案。

(5)审查过程:申请提交后,会进入审查过程。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专员会对设计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可应用性进行评估。

审查过程通常需要一段时间,可以在此期间进行申请信息的补充或者修改。

(6)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专利申请机关会对设计是否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做出决定。

如果申请通过,则会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如果申请未通过,需要对申请进行修改或者撤回。

日本外观专利申请详细介绍

日本外观专利申请详细介绍

我们应该清楚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是日本专利的主要类型之一,它保护的是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

而相比很多国家的外观专利,日本外观专利会更加严格些,它需要实质审查。

每年销往日本的产品大多数都申请了外观专利,并且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

今天为带大家来了解下日本外观设计专利。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关于物品(包含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计。

其中,物品的部分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包括用以显示该物品或用到了该物品的一体化物品的物品操作(限于操作该物品以发挥其功能而采取的状态)用途的图像。

1、日本外观专利的保护对象据《意匠法》第2条规定,日本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物品(包括物品的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能使观看者感受到美感的设计。

2、日本外观专利的审查制度日本外观设计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

自2005年起,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发现侵权仿制品后可向JPO提出请求,JPO即对其申请案实行优先审查,并于1个月(普通申请为8个月)内结案。

3、日本外观专利的授权时间从提交申请到授权拿证,日本外观专利的授权时间大约需要2-3年时间。

4、日本外观专利的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20年。

根据1999年法,日本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15年。

2007年,日本再次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修改,申请日于2007年3月31日前的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15年,申请日为2007年4月1日后的保护期为自注册日起20年。

5、日本外观专利申请所需材料6、日本外观专利的申请流程1.准备专利申请文件→2.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3.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4.审查(日本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5.授权与公告(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申请创造授予日本外观设计并公告授权)。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知墨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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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日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何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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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规定了获得专利权的条件:“任何人对一种工业产品做出一项新的、原创的、装饰性的设计,只要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专利权”。

美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与使用该设计的工业品的不可分性”“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的,这些是什么意思?
美国的外观设计强调其与使用该设计的工业品的不可分性,一项设计应当被应用于具体的物品,它必须是明确的、能预想的,能够进行复制生产,并且不仅仅是一种方法的偶然结果或者其功能上设计的组合。

脱离了产品的设计,比如单独的装饰图案是不能获得专利的。

但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客体应是体现于或者应用于某一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的设计,而不是物品的本身,所以其保护的实质仍然是被具体应用于某一工业产品的设计。

那么,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受保护的和不受保护的客体包括哪些内容?
早在1842年,美国国会即通过一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对部分设计进行保护。

美国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覆盖多个实施例,而不局限于该部分外观设计所依附的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出于装饰性目的的发明创造。

如果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上,则认为由于它缺乏装饰性,不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用于工业品的计算机产生的图像,适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因此,如果一项申请的权利要求是一个显示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或其他展示板,或其一部分上的图像,则该权利要求符合美国专利法中关于
“工业品”要求的规定。

因此,可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仅是一种电子显示屏上所显示的界面设计,但显示器连同屏幕上所显示出的界面设计就可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简单地说,必须是与界面设计相关的产品方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日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又是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呢?
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关于物品(包含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计。

其中,物品的部分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包括用以显示该物品或用到了该物品的一体化物品的物品操作(限于操作该物品以发挥其功能而采取的状态)用途的图像。

在日本,构成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于物品,必须是对物品的形态进行的创作,物品与形态不可分离。

脱离物品的形态的创作,例如仅图案或色彩的创作不认定为外观设计。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的物品,指具有形体,且可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

2.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物品自身的形态,物品自身的形态是指物品的特征或性质产生的形态。

例如当物品为手帕时,以销售展示效果为目的,将手帕连接成的花的形态不是物品自身的形态。

3.外观设计必须借助视觉表达,指的是外观设计全体的形态可由肉眼识别。

4.外观设计必须通过视觉引起美感。

日本对于“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有何规定?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日本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法》时引入的。

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和整体外观设计申请的关系,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规定,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后,不得再就该产品的某个部分提出部分外观设计申请。

但是,如果是由同一个人提出注册的,即便后申请的部分外观设计和先申请的整体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或者类似,只要先申请的整体外观设计没有公开,在后的部分外观设计仍然被允许注册。

在日本,常见的部分外观设计有咖啡杯的把手、帽子的帽檐、衣服上的图案、钳子的把手、手机的按键等。

近年来,日本特许厅于1993年3月31日签发了《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液晶屏幕显示可以申请注册外观设计。

2002年2月颁布了《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部分外观设计对应版)》,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及条件适用于液晶屏幕显示图像。

2004年1月,颁布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格式及图画要求审查指南》,具体规定了图像设计申请的提交办法。

2006年,日本《外观设计法》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增加了关于图像设计的规定,规定图像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作为受保护的图像设计限定在适用于物品并与物品功能的实施不可分割的范围,软件的图像设计并不在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对图像设计的保护仅限于产品通电后出现的初始菜单或开机画面,并明确指出电子计算机图像、网络上显示的图像以及电子游戏机显示的图像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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