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演绎权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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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读

著作权法解读

著作权法解读著作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旨在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有权益。

著作权法是为了确保作者在其作品上享有一定的控制和经济收益而存在的。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作品的创作、权利的归属、权利的限制及权利的行使等方面。

其中,创作是指作品具备独创性和表达性的基本要素,只有符合这两个要素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电影、摄影、软件等。

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并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所需的素材。

二、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系列权利,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作者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等。

三、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抄袭、盗用他人的原创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如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可以采取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两种方式进行维权。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原则和公共利益等。

四、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与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如网络传播、在线音乐、电子书籍等。

为了适应这些挑战,著作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不同国家之间也在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总结:著作权法作为一项保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规定,为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经济利益。

它确保了创作者的作品得到尊重,并鼓励创作者进行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著作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摘要]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民法通则》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

刑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著作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

文章通过分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四个要件,探讨如何实现著作权的刑罚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我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然而,随着我们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在我们生活中逐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仅仅只通过《民法通则》来保护,保护力度已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其中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则更为关键。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要件完善(取消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规定为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需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发生侵害著作权的危害结果为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具备了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人主观上较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确实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

《刑法》中只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似有不妥,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等的行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一般也没有专门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

[转载]著作权--演绎权

[转载]著作权--演绎权

[转载]著作权--演绎权学习了原⽂地址:著作权--演绎权作者:瑞拉娜著作权法中的演绎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的⼀种再创作活动。

原有作品著作权⼈可以⾏使演绎权,也可以授权他⼈演绎⾃⼰作品,并因此⽽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独创性的再创作⽽派⽣出来的⼀种新作品。

现实⽣活中的演绎作品普遍存在。

演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是因为演绎作品作者对已有作品在实质内容上有明显的创新,投⼊了其创作性劳动。

演绎作品如果来源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则须取得原作著作权⼈的许可,即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进⾏演绎受演绎权控制。

演绎权是著作权⼈许可或者禁⽌他⼈以⾃⼰的作品为基础进⾏再创作的权利,可以分解为改编权、翻译权等著作财产权权能。

有观点认为,演绎权可以纳⼊⼴义的复制权的范畴,理由是改编、翻译、汇编等⽅式使⽤作品仍然是对原作品的再现。

笔者认为,以这种⼴义解释认识演绎权是不够全⾯的,因为演绎权涉及的演绎包含了对原作品的再创作,即演绎者的创作性成果,这是不能被复制所涵盖的。

改编权是原作著作权⼈⾸要的⼀种演绎权,也是⼤多数著作权客体所享有的⼀种权利。

改编不是⼀种全新的创作,它要以已有作品为基础。

改编后的作品,或多或少地保留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征。

著作权⼈有权决定⾃⼰的作品是否改编、由谁改编及怎样改编。

在他⼈改编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征得著作权⼈的同意,即使是改编改编的作品,对该作品进⾏商业性利⽤,也仍受到原作改编权的制约。

改编权适⽤⼤多数著作权客体。

如电影改编就是遵循电影艺术的特点和规律,运⽤电影思维,将其他形式的⽂学艺术作品再创作为⼀部电影作品。

⾳乐作品的改编则更为常见。

演绎作品与原作 由于演绎权属于原作著作权⼈,演绎作者在对原有作品进⾏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有作品著作权⼈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犯其演绎权。

有⼈认为,改编、翻译等演绎⾏为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故演绎作品时不必征得原作权利⼈许可。

《著作权法》传播权修改建议

《著作权法》传播权修改建议

《著作权法》传播权修改建议万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传播权的规定,体系杂乱,各项权利涵盖范围之间存在重叠,文字表述过于僵化。

不具弹性,无法很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传播技术。

建议对现行的传播权类型进行整合,引入技术中立、涵盖范围广泛的“向公众传播权”的概念。

关键词:中国著作权法;国际著作权公约;向公众传播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095(2012)02—0034—092011年7月13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启动会议,据悉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将是比较全面的修订。

在《著作权法》的各项内容中,作者享有的财产权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然而现行的《著作权法》在这一内容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般而言,著作财产权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型:复制权、演绎权以及传播权。

[1]85目前,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中存在问题最严重的是传播权,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只讨论传播权的问题。

此前,中国于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以及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在有关著作财产权的规定上,吸收借鉴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TR I P s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 I P0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但遗憾的是,立法者不仅误解了上述国际公约有关著作财产权条款的含义,而且也将这些国际公约中所存在的漏洞以及含混之处一并写进了中国《著作权法》中。

本文首先将论述上述国际公约中与传播权有关的专有权的含义,分析其中某些规定所存在的缺陷与漏洞。

随后,本文将论述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指出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本文提出修改中国著作权法的建议:引入“向公众传播权”的概念。

一、国际公约中传播权的发展趋势:由分散到集中著作权领域最古老,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无疑是《伯尔尼公约》,后来缔结的T R I Ps协定以及《W l PO版权条约》都是在其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发展的。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数次修订与完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期,《著作权法》再次进行修改,对关键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调整。

本文将对这些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把握新的法律精神。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例如,增加了对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作品的保护,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此外,新法还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二)合理使用条款的调整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限制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这有助于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加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这主要体现在加大了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这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收取许可费、维权等。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问题。

这有助于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保护范围扩大对文化产业的积极影响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更多类型的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这将鼓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事业,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著作权法修改心得体会范文(15篇)

著作权法修改心得体会范文(15篇)

著作权法修改心得体会范文(1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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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升级。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本文将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其价值考量进行详细分析。

二、修改内容(一)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著作权法》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数字版权”等相关规定,旨在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

在传统著作权利之外,将互联网文学、音乐、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的版权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同时,明确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次修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甚至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增加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加强了著作权利人诉讼的权利保护。

(三)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为了降低著作权许可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作品许可使用的效率,此次修改简化了许可流程,明确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完善了作品许可使用的制度,鼓励作品合理使用和共享,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和使用权。

三、价值考量(一)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创作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等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

内容提要: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作者精神权利的核心内容。

因不同国家和地域的历史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之差异,各国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方式、执法力度等具体规则方面不尽相同。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省略了“有损作者声誉”的表述,给如何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带来困惑,造成了实践中裁判结果的不统一。

应参照公约完善立法,在实践中借鉴英、美经验,以一般理性人的感受之客观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或者借鉴德、法经验,以专门条款限制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大型或功能性作品之作者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建构诚信环境、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保护作品完整权歪曲篡改精神权利有损作者声誉前言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的两项作者的精神权利,前者指作者对作品表明身份的权利,后者指作者禁止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修改或其他贬损行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对照《伯尔尼公约》,我国法律上的表述省略了“有损作者声誉”之行为后果的描述和限定,这给实践中如何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带来了不确定性。

特别是,当著作权中的改编或其他演绎方式的经济权利已经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时,作者是否可以对合法的被许可人或受让人改编或演绎创作的新作品主张侵权、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获得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精神权利救济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多争议。

研究并厘清保护作品完整权中“歪曲、篡改”的判定标准,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引导我国当下影视及相关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由来与保护(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重要内容作者就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与其身份、人格相关的精神权利,是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中比较特殊的内容。

精神权利起源于法国,受到法国大革命中天赋人权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作者精神权利被视为是其人格权在其所创作之作品上的延伸,因为文学艺术作品体现了其创作者的人格、审美、道德等精神层面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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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权 的 定义 。
【 关键字 】演绎权 文义解释
目的性扩 张 比较法
演绎 权是 我 国现行 《 著作 权法 》中规 定 的一 类重 要权 利 , 具体 包括 翻译 权 、 改编 权 、 摄制权 和 汇 编
权『 2 四种权利类型。 依照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 关于演绎权的定义 , 演绎权所能控制的行为是演绎行为 ,
对中国出版社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 那么根据我 国现行 《 著作权法》 , 马尔克斯应主张中国出版社侵犯 了其何种著作权专有权利呢?中国和哥伦 比亚 皆为 《 伯尔尼公约 》 的缔约国, 根据我 国现行 《 著作权 法》 第 2条 的规 定 , 马尔 克 斯 的作 品受 到我 国著作 权法 的保护 。[ 4 】 需 要首 先 明确 的是 , 我 国出版 社 出 版的是 《 百年孤独 》 等作 品的中文版 , 并非西班牙语原版。这也就是说 , 我国出版社实施 的行为是复 制和发行 《 百年孤独 》 等作品的翻译本 。联系我 国的著作权权利体系 , 可能适用于中国出版社这一行 为 的专有 权利 有复 制权 、 发行权 和 翻译权 。以下将 分析适 用这 几种 专有权 利 的可能 性 。 ( 一) 适 用复制权 和 发行权 的 可能性 分析 依我国现行 《 著作权法 》 的规定 , 复制权是指 以印刷、 复印、 拓印、 录音 、 录像 、 翻录、 翻拍等方式将 作 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 其控制的行为是再现作品的行为。但是 , 并非所有再现都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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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3 . h t m, 2 0 1 4年 5月 1 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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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春林 :论 《 著作 权法 》中演绎 权立 法 的修 改 与完善 假定 上 述事 件发 生 于 当下 , 翻译 者侵 犯 了马尔 克斯 的翻译 权 , 自是 无 疑 。但是 , 如果 马尔 克 斯要
包 括摄 制 、 改编 、 翻译 等 。但 是 , 实 质上 , 演 绎权 所 要真 正控 制 的行 为却是 由演绎 行为 产 生 的使 用 演绎
作品进行的行为, 这才是演绎权的主要 内涵和本质所在。我国现行 《 著作权法 》 演绎权 的定义未能反 映出演绎权 的本质 , 可能会在司法实践 中引起不必要 的争议和误解。本文将 以翻译权为例 , 对《 百年 孤独 》 无权 翻译现象进行著作权法分析 , 并运用和 比较多种法律解释方法 , 论证演绎权 的本质。在此 基础上 , 分析我国现行 《 著作权法 》 中演绎权的定义存在 的不足 , 并提出相应 的修法建议。
2 0 1 5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4 1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总第 8 9பைடு நூலகம்期
文章编号 : 1 6 7 2 -9 2 8 5( 2 0 1 5) 0 1 一o 0 5 9 —0 5
论 著作权 法 中演绎权 立法的修 改与完善
刘春 林
行 为。如 果对 演绎权 的定 义进行 文 义解释 , 将 导致 演 绎权 失去 现 实意 义 。 且 无法 与
我 国现行《 著作权法》 第1 2 条相协调。因此 , 必须对演绎权的定义进行 目的性扩张。 为 了避免 这 一 定 义在 司 法 实践 中引起 不 必要 的争 议 和误 解 , 有 必要 从 立 法上 完善
只有 那些 没 有增 加新 的独创 性表 达 的再 现 才是 复制 , 而在 再现 作 品 时又增 加 新 的独创 性 表达 的行 为
则是属于演绎。复制行为与演绎行为的区分就在于, 是否在保 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新 的独创 性表 达 。【 6 如果 认为 复制 翻译作 品 的行为再 现 了原作 品的基本 表达 , 因此 构成 对原 作 品复制权 的侵 犯 , 那 么翻译 者 的 翻译 行为 也 是再 现 了原 作 品 的基本 表达 , 也 构 成对 原作 品复制 权 的侵 犯 , 翻译 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 复制翻译作品的行为并不受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控制。如果 马尔 克斯 主张 中 国出版社侵 犯 了其对 作 品享有 的复 制权 , 是无 法得 到我 国法 院 的支 持 的 。 依我国现行 《 著作权法 》 的规定 ,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 。要构成对我 国发行权的侵犯 , 其行为对象必须是作 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中国出版社 发 行 的是 翻译 作 品的复 制件 , 这一 发行 行为仅 受 翻译作 品著作权 人— — 翻译者— — 的发 行权控 制 。[ 7 J 因为中国出版社发行的是 《 百年孤独 》 等作 品的翻译本的复制件 , 而非其西班牙原版的复制件 , 中国 出版社也 就不 构成 对 马尔克斯 发行 权 的侵犯 。 ( 二) 适 用翻译 权 的可 能性 分析 依我国现行 《 著作权法 》 对翻译权的定义,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 文字 的权利 。f 8 对 于这 一定 义 的解 释 , 应 首先 考 虑文 义解 释 。文义 解 释是 法律 解 释 的起 点 , 指按 照 法 律 条文 用语 之义及 通 常使用方 式 而进行 的解 释 , 据 以确 定法 律规 定 的含义 。 如 果对 这一 定义进 行 文


《 百年孤 独 》 无权 翻译 现 象的著 作权 法分 析
马尔克斯是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的哥伦比亚作家 , 其代表作品有 《 百年孤独 》 、 《 霍乱时期 的爱 情》 等。1 9 9 0 年, 马尔克斯曾到北京和上海访问。那次中国之行给他留下颇为糟糕的印象是 , 书店随 处可见各 出版社擅 自出版的 《 百年孤独 》 、 《 霍乱 时期的爱情 》 等书。马尔克斯对此颇为愤怒 , 并发下 狠话 : “ 死后 1 5 0 年都不授权中国出版我 的作品 , 尤其是 《 百年孤独》 。 ”[ 3 虽然马尔克斯并未对中国出 版社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 , 且此事距今 已达二十余年 , 但是 , 这里面存在的著作权 问题对于我国现 今正在进行的 《 著作权法 》 第三次修订却很具有启发价值。
【 摘 要 】我 国现行 《 著作权法》 中翻译权等演绎权的定义 中只表述 了翻译行 为 等相 应 的 演绎行 为 , 而不 包括 对 由此产 生 的 演绎作 品 进 行后 续 利 用 的行 为。从
国际通 行做 法上 看 , 演绎 权控 制 的行 为 包含 使 用 由演绎 行 为 而产 生 的演绎 作 品 的
[ 1 ] 刘 春林 : 华东政法 大学 2 0 1 2 级硕士研究生 。 [ 2 ] 我 国规定 的汇编权并无 存在之必要 , 在我 国《 著作权 法 》 ( 修改 草案第二稿 ) 中已经被 删除 , 后文 不再将其作 为研究对象 。 王迁 : 《 知识 产权法教程( 第四版 ) 》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2 0 1 4 年版 , 第 1 6 1 — 1 6 4 页。 《 著作权 法》( 修改草案第二稿 ) 第 1 1 条。 [ 3 ] 桂杰 、 纪绘 : 《 让 马尔 克斯 改 变对 中 国的 印象 》 , 《 中 国青年 报 》 2 O 1 1 年0 6月 0 5日0 3 版 。资料 来源 于 h t t p : / / z q b . c y o 1 . c o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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