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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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一起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

不久,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在销售过程中获利。

甲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岁月静好》的电子版。

2. 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知名作家小说改编权纠纷案为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代表作有《XX》、《XX》等。

被告:乙,某影视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

事实与理由:甲创作的小说《XX》深受读者喜爱,乙公司看中了该作品的市场潜力,欲将其改编成电视剧。

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擅自将《XX》改编成电视剧,并在全国范围内播出。

甲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XX》属于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

(2)侵权作品:乙公司改编的电视剧。

(3)侵权后果: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甲的经济利益受损。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所得,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著作权侵权预防(1)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法法律案例(3篇)

著作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出版社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以出版各类图书为主的专业出版社。

多年来,该出版社一直致力于为广大读者提供高质量的图书产品。

然而,在2019年,该出版社因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而备受关注。

原告张某,是一位知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其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

2018年,张某创作了一部名为《梦想成真》的儿童文学作品,并由某知名出版社授权出版。

2019年,张某发现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了名为《奇幻之旅》的儿童文学作品,该作品与张某的《梦想成真》在内容、情节等方面高度相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2. 若构成侵权,某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张某在发现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以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梦想成真》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相关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出版社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出版与张某作品高度相似的作品《奇幻之旅》,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因此,某出版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奇幻之旅》,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同时,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和某出版社的侵权获利情况,判决某出版社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出版社未上诉,依法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案的成功判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出版单位,在出版图书时必须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不太了解,因此普法工作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著作权法案例来普法,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著作权法。

案例一:盗版行为小明是一名摄影师,他拍摄了一组美丽的风景照并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上。

不久,他发现一家旅游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的照片用于宣传册和广告中。

小明对此感到很生气,他知道这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未经作者授权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停止使用他的照片,并索赔经济损失。

案例二:网络侵权小红是一名小说作家,她在文学网站上连载了一部热门小说。

不久后,她发现有人在其他网站上盗版转载她的小说,甚至还做了一些修改后声称是自己的作品。

小红知道这是侵权行为,她可以通过向网站投诉、发起维权活动等方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网络上的作品同样受到保护,不经允许的转载、发表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三:合理使用某公司举办年会,希望在会议上播放一些音乐作为背景音乐。

他们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了一些流行音乐来使用。

他们并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同意,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商业场所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需要事先获得授权或者支付使用费用。

否则将构成侵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当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著作权法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实践中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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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
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
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 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 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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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 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 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 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 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 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 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 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 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
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
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
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
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
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
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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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 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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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1、文学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的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

版权登记申请所需资料:1、作品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2、权利保证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3、作品(音像制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或签字;4、作品样本一式五份(美术作品);作品样本一式二份、原件(手稿)一份,核实后返还(文字作品);5、若申请者为作者(自然人),提交作者有效证件.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答:理由如下: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您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编程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1、申请人身份证明(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 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 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文件;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委托书(可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委托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客户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二、提供源程序前、后各连续40页。

源程序不到60页的,应提交整个源程序。

(电子文件、Word文档格式或纯文本格式可以接受)三、文档(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的前、后各连续30页。

整个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电子文件、Word文档格式或纯文本格式可以接受)四、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

(即:权利保证书)五、原创版本说明(适用于申请登记的软件版本为1.0以上者,如版本为1.0则不需要提交)六、相关证明文件。

(A4纸复印)1. 个人申请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应提交;3. 经原软件著作权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4. 如有权利转移,应提交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承受的证明。

国外软件办理委托本公司代理品种权申请,委托人(申请人)需要按顺序做以下工作:(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填写代理委托书、填写指示函表(二)交纳申请阶段费用(申请费、代理费)(三)准备并提交技术交底材料(包括纸件、软盘或电子邮件)。

※《委托代理合同》可通过电话或电邮向本公司索取中国作家李建敏诉《后天》再审仍被枉判中国作家李建敏诉《后天》再审仍被枉判坚持对排除自己有效性证据和侵权行为人抗诉李建敏自2004年5月开始诉美国福克斯电影公司《后天》电影,侵犯其原创作品《岁点》《陨冰》著作权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驳回了李建敏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对其所持作品是否与《后天》电影实质相同,无审查必要。

"此前,虽然,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表明:《岁点》《陨冰》为李建敏所写。

并于2002年11月份参加了第六届夏衍电影剧本文学奖评选活动。

二审中,原评选活动主任王迎庆也就李建敏送交《岁点》《陨冰》作品的内容和过程,出具了证人证言。

但因王迎庆本人在庭审期间因工作的特殊性未能出庭作证。

二审法院认定其证言不具有有效证据的效力。

李建敏质证《后天》与自己的两部作品有308处实质性相同。

同时出具了由中国石油大学胜利文学院中文系教授贾祥伦等中国文学院23名文学硕士、文学博士、专业作家的证人证言,并且在一审中贾祥伦教授等三名证人也就李建敏《岁点》《陨冰》手稿、副本、308处相同点,出庭进行了质证。

二审中,23名教授、文学硕士、博士生在认证书上具有电子签名。

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上没有签名。

在李建敏提供的证据中至二审审理终结,被一、二审法院排除的教授、文学硕士、文学博士、作家等证人已达27名。

二审期间,美国福克斯电影公司代理人对李建敏的《岁点》《陨冰》手稿上标注的时间、及《岁点》《陨冰》副本文迹形成的时间,主张认为:"是李建敏自行标注的时间,不具真实性"。

在质证中,李建敏要求对方就其主张提出反驳性证据,愿积极配合对方进行文迹时间鉴定,以证明对方主张的有效性。

但对方拒不进行鉴定。

对此,李建敏根据法院要求,向法院提出:"对《岁点》《陨冰》手稿、副本文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但在法院和审委会收到李建敏鉴定申请之后,却改口说:判决结果已经决定,不再需要进行文迹鉴定。

无任何依据地回绝了李建敏的鉴定申请。

并认定:《岁点》《陨冰》手稿上标注的时间,没有公信力的载体证明,不具真实性。

法院在被诉人无反驳性证据的前提下,排出了李建敏的证人常文友、张殿武等证明《岁点》《陨冰》手稿是2001年10月和2002年10月完成,并经常文友交付打印部打印成电子版和文印版。

其后,在朋友中传阅和给《科幻世界》及夏衍电影文学评选办公室投稿的证人的证言。

二审法院没有顾及这一事实,在判决中称:李建敏的证据仅有原创手稿上自行标注的时间。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李建敏的作品《岁点》《陨冰》,是本人所写,而且于2002年11月参加了夏衍电影文学剧本奖评选,已经"公开",但不能称为"发表"。

因此,李建敏应承担美国福克斯电影公司接触其作品的举证责任。

李建敏在上诉中认为,自己的作品交付别人打印和传阅并参加夏衍电影为学奖评选就是公开发表的过程。

对方用怎样的方式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在《后天》与《岁点》《陨冰》作品中的308处实质性相同点就是直接的证明。

经过庭审质证表明,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所拍摄的《后天》电影银幕剧本中,不能提供被质证的这些实质性相同点的合法素材来源,就证明对方接触到了自己的作品。

而且,具体是谁?在哪里?用哪些方法?进行的抄袭和剽窃,这些证据在被上诉人福克斯方面的控制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举证规则,应有被上诉人方面负责举证责任。

法院明确将不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是举证责任划分不当;是对被上诉人的偏袒。

李建敏认为:在两次庭审中,被上诉人美国福克斯电影公司均使用2004年5月根据电影《后天》编写、出版的书本《未来地球超级风暴》进行质证,是利用伪证干扰司法公正,理应受到追究。

对此,李建敏在咨询了公安和检察机关后,公安和检察机关均认为,应该由法院暂时中止审理,并向公安和检察机关出具《伪证案件移送函》,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接收到该函之后,对其伪证行为进行审查,终结后再移交法院。

为此李建敏向法院主审法官就福克斯使用伪证的行为,提出了"移交审查福克斯伪证的申请",但法院未就其伪证行为进行审查。

主审法官认为:审查伪证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一规定。

经双方庭审质证表明:2004年5月根据电影《后天》编写、出版的书本《未来地球超级风暴》书本中,没有《后天》电影中,被指侵权《岁点》《陨冰》中的台词、人物、故事情节等308处相同点。

是一本科普文集。

而不是小说,更不是剧本。

二审开庭前,李建敏就一审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个别法官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主要成员的指示下参与到一审中的审判过程中的事实,要求二审主审法官和审委会相关成员,在二审中予以回避。

但二审法院院长认为:"回避申请中没有指出回避人员的具体名字,理应驳回。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开庭中,李建敏当庭要求主审法官对此《回避申请》进行复议一次。

主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申请复议一说。

在李建敏坚持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核对后,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就是该条款。

二审判决书表明,终审判决经"审委会"研究决定。

李建敏认为这些"审委会"成员就包括一审中参与判决意见的那些法官和主要院行政领导包括尹忠显先生本人。

李建敏强调:一审和二审判决意见均由这些没有在庭审现场的高院主要领导说了算。

判决书于2007年12月3日生成。

2008年1月25日判决书才在李建敏的索要中送达。

对此判决,李建敏认为:二审法院仍然无理排出自己的有效性证据;对被上诉人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使用伪证的行为没有进行审查和追究;在举证责任的划分中偏袒被上诉人方。

同时,在抗诉中继续申请在公安、检察、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下,就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主张李建敏:"《岁点》《陨冰》手稿标注的时间不具真实性"的臆测,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文迹鉴定报告等反驳性证据。

同时,李建敏重申,希望国内外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关和公证机关与国内外媒体共同对他的《岁点》《陨冰》手稿和副本文迹形成的时间进行公开、公正的鉴定。

以澄清事实真相,对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待。

也盼望相关司法机关适时介入,对美国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在两次庭审中出具伪证的行为进行调查。

另外,因为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都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李建敏要求回避的主要审委会成员院长尹忠显和审判长于玉参与判决意见,在一审中,东营中院多次受到于玉和尹忠显的授意和指使。

这样的判决严重违犯法律规定,不具有公正性。

对此判决不服,将依法向检察机关抗诉和举报相关责任人的枉法裁判侵权行为。

《重庆大轰炸》没有侵权据新华社电由同名油画《重庆大轰炸》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近日法院终审宣判:被上诉人、著名画家陈可之胜诉。

至此,中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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