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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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案例

一、著作权法案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

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

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消息。

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

如果作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作者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

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范文(3篇)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是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0年创作了一部名为《梦回大唐》的小说,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读者喜爱,销量颇高。

然而,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了同名电视剧,并在多个电视台播放。

甲发现后,认为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甲创作了《梦回大唐》这部小说,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 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了同名电视剧,并在多个电视台播放。

3.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甲应如何维权?四、法院判决1.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播放该剧,并赔偿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著作权法所称的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修改、补充、删节、翻译、注释、改编等形式。

六、案例分析1. 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甲作为《梦回大唐》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并播放,属于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2. 如果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甲应如何维权?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3)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本案中,甲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最终获得了胜诉。

七、案例启示1. 著作权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积极维权。

2. 作品改编需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编。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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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
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
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 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 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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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 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 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 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 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 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 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 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 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
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
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
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
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
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
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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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 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法律案例分析的三段论(3篇)

第1篇三段论分析:大前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前提: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网络上发表。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这部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结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对其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和署名权。

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复制并署名张三的小说,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一、案例分析1. 张三的著作权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本案中,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发表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其中,复制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有权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2. 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许可,将张三的小说全文复制到自己的博客上,并在其博客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其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复制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判决结果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博客上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例启示1. 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传播速度更快,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

因此,创作者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提高侵权行为的认知度本案也提醒我们,广大网民应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度,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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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 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
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例如:“囧”“杯具”“out”等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 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 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 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 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张 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 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 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 括权在内的所有权, 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 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 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 作品只要创作 完成, 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 郭甲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 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肖丙应承担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 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 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
[问题]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郭甲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 (1)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若的创作活动所取得 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 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而非 抄袭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 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 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 以手稿的税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 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案例3、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 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 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 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 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 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 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 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 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 的著作权。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 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 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 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 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 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 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 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 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答案与分析] “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理由如下: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 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 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 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 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 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 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 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 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 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 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 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 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 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 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案例精选
案例1: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案 情 ] 著 名 作 曲 家 石 甲 于 1954 年 11 月 创 作 了 儿 童 歌 曲 《 娃 娃 乐》, 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 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 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 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 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
[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 什么?
[答案与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 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 所有权转移给杨乙 , 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 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 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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