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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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而言,拥有强大的著作权保护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一:某科技公司诉某软件公司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软件产品。

被告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软件产品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并对外销售。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的“智慧办公”软件产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软件产品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二:某动漫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动漫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动漫制作公司,其创作了一系列深受观众喜爱的动漫作品。

被告某电商平台在其平台上销售了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动漫周边产品。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的动漫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

被告在其平台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动漫周边产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三:某影视公司诉某网络平台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影视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影视制作公司,其制作了一部深受观众喜爱的电影。

被告某网络平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播放了该电影。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作家,著有网络小说《梦幻之旅》。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喜爱的娱乐方式。

某网络文学平台作为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阅读平台,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了未经作者授权,擅自上传他人作品的情况,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若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件事实1. 原告张三于2018年创作了网络小说《梦幻之旅》,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

该作品在平台上取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好评。

2. 2019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平台未经其授权,擅自上传了《梦幻之旅》全文,并提供阅读、下载等服务。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平台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但被告平台未予理睬。

4.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作为《梦幻之旅》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上传《梦幻之旅》全文,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法院判决被告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上传《梦幻之旅》全文,并提供阅读、下载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在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当事人可以就侵权事实和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法法律案例(3篇)

著作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出版社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以出版各类图书为主的专业出版社。

多年来,该出版社一直致力于为广大读者提供高质量的图书产品。

然而,在2019年,该出版社因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而备受关注。

原告张某,是一位知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其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

2018年,张某创作了一部名为《梦想成真》的儿童文学作品,并由某知名出版社授权出版。

2019年,张某发现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了名为《奇幻之旅》的儿童文学作品,该作品与张某的《梦想成真》在内容、情节等方面高度相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2. 若构成侵权,某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张某在发现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以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梦想成真》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相关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出版社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出版与张某作品高度相似的作品《奇幻之旅》,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因此,某出版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奇幻之旅》,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同时,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和某出版社的侵权获利情况,判决某出版社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生效后,某出版社未上诉,依法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案的成功判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出版单位,在出版图书时必须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

著作权法案例普法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对著作权法不太了解,因此普法工作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著作权法案例来普法,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著作权法。

案例一:盗版行为小明是一名摄影师,他拍摄了一组美丽的风景照并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上。

不久,他发现一家旅游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的照片用于宣传册和广告中。

小明对此感到很生气,他知道这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未经作者授权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停止使用他的照片,并索赔经济损失。

案例二:网络侵权小红是一名小说作家,她在文学网站上连载了一部热门小说。

不久后,她发现有人在其他网站上盗版转载她的小说,甚至还做了一些修改后声称是自己的作品。

小红知道这是侵权行为,她可以通过向网站投诉、发起维权活动等方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网络上的作品同样受到保护,不经允许的转载、发表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三:合理使用某公司举办年会,希望在会议上播放一些音乐作为背景音乐。

他们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了一些流行音乐来使用。

他们并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同意,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商业场所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需要事先获得授权或者支付使用费用。

否则将构成侵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当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著作权法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著作权法,并在实践中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某小说作家,拥有小说《梦幻之城》的著作权。

被告乙,男,某网络文学平台编辑,未经原告甲同意,在其平台发布原告甲的小说《梦幻之城》全文,并允许用户免费阅读。

原告甲发现后,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于2010年开始创作小说《梦幻之城》,于2012年完成并出版发行。

该小说已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被告乙于2015年成为某网络文学平台的编辑,负责审核和发布网络文学作品。

3. 2016年,被告乙在未经原告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平台发布原告甲的小说《梦幻之城》全文,并允许用户免费阅读。

4. 原告甲发现被告乙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乙协商,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乙拒绝。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是否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四、法院判决1. 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

2. 被告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作品《梦幻之城》。

3. 被告乙应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4. 被告乙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电影、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翻译、改编、摘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内容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了一幅知名插画师的作品作为产品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该插画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使用,立即向该公司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经过协商,该公司最终支付了版权费用,并在海报上注明了插画师的署名。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文章。

某网站为了增加网站流量,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文章。

作家发现后向该网站提出了投诉,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并公开道歉。

网站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在网站首页发布了公开道歉的声明,同时对作家进行了赔偿。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媒体在一档节目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人的许可。

音乐人得知后向媒体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媒体在得知侵权行为后立即与音乐人进行了沟通,并支付了版权费用,同时在节目中对音乐人进行了致歉。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务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免陷入侵权的风险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尊重知识产权,从我做起。

只有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我们才能够期待别人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让创作者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案例,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作家王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该小说一经出版便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

然而,不久后,王某发现,某网络文学平台上未经其许可,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了《岁月静好》的全文,并进行了商业性传播。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络文学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在接到王某的起诉状后,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

2. 证据收集王某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小说《岁月静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2)网络文学平台上涉嫌侵权的网页截图,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3)涉案作品被传播的相关证据,如销售额、点击量等,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 庭审辩论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上传《岁月静好》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岁月静好》全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岁月静好》全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合理使用抗辩被告辩称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3)为报道时事新闻;(4)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6)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机构收藏;(7)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教育、教学、科研、文化、艺术等公益活动;(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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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案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

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

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

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消息。

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

如果作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作者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

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

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吗?评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第31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

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作者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作者进行修改。

《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是给作者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晃得拒绝,这是出版社的义务。

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

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冒名人之作是否侵犯了署名权?案例:我国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几本诗和散文集,最近她回母校看望老师,有很多喜欢她作品的女学生拿着署着她名字的书请她签名留念,结果这位女作家发现有些书中的作品根本不是她创作物,更令人气愤的是,她发现好几本书中的作品从写作规律、个性、风格来分析,分明是男士之作。

于是这位作家向人民法院投诉,要求出版社寻找真正作者并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试问作品的真正作者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吗?评析:《著作权》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包括以下含义:1、在作品上署真名、笔名或不署名;2、禁止未参加合作、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3、禁止他人将自己的姓名署在别人的作品上。

本案中作品的真正作者为达成发表作品或获得利润的目的,而把自己的作品冠以名人的姓名。

这不仅欺骗公众,也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还破坏歪曲了她的人格和名誉、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应按《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是否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案例:教授李某经过多年实验和科学研究,写出了一本专着,在专着发表前,其妻提出与其离婚,并以对丈夫的科研成果付出很大代价为由,提出在专着出版后享有一部分著作权,特别是获得报酬权,李某之妻的要求合理吗?评析:《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就是说作者的身份是基于这一特定事实确定的,著作权是作者的一项专有的、独占的和排他性的权利,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只能归作者享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要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本案中李某夫妻离婚时,专着还未发表,李某也没有获得报酬,所以李某之妻提出分享李某的著作权是不合理的。

当然,李某如果将来出版了专着并获得了报酬,应该给予其妻一定的补偿,但这只是对其妻劳动的补偿,而不是著作权的分割。

翻译外国作品,署自己的姓名,是否属于抄袭行为?案例:王某在某全国性杂志上发表一篇短篇小说,并获得了全国短篇小说一等奖,几年后,有人在一本外国杂志上看到同样的小说,才知道他的小说是由外语翻译过来的作品,而王某在小说上署了自己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是翻译作品。

访问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评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者,不得侵犯原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

本案中王某发表的小说属于翻译作品,他本人应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小说前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自己作为译作者的姓名。

而王某却直接注明自己是小说的作者,这显然是把他人作品直接搬来为自己所有的抄袭、剽窃行为,是王某在行使自己作为翻译作者著作权进直接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我国和原作者所在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双边协议,则王某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否则要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王某所在单位给予他一定的处罚,并取消他获奖的荣誉。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案例:某大学经济系高教授要组织人员编写一本《社会主义财政与信用》教科书,于是的来朱某等6位教师分章编写,朱某等6人每人写两章,完稿后交给高教授。

高教授写了前言和第一章,又把朱某等六人的书稿进行编排、整理,最后以自己为主编的名义出版了此书,并注明朱某等六人为撰稿人。

朱某等六人提出疑异,他们认为他们也参加了该书的编写,该书应该是合作作品,他们应作为合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权。

高教授认为他是主编,应独立享有著作权,那么他们谁的主张合理呢?评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高教授主持编写教科书,属于编辑作品,即对资料或者现成作品进行加工、整理、编排,是将数个单独作品组合成一个独立的作品,在编排、整理时,高教授还要对各份书稿的语句、语法、结构安排等进行修改,对各章节之间的连贯还要进行重新构思,其中融进了高教授很多创造性的劳动,最后加工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因此高教授应对这一完整的作品独立享有著作权,并可以单独使用。

正像本条第二项规定的: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但他们不能对整本书享有著作权。

该书的著作权人高教授在书中也注明朱某等六位撰稿人的姓名,也没有侵犯他们的著作权,所有朱某等六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销售临摹他人的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案例:杨某是某设计院的描图员,他根据已公开发生的画家李某的画册进行临摹,制作画芯百余幅,经每幅30元的价格卖给几家个体画店,获得报酬3000余元,这些画角上都标有“杨某敬摹”或“仿李某”的字样,那么杨某的行为是非法复制还是合理使用呢?评析:《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为了学习和欣赏,临摹他人的作品是合理使用。

在本案中杨某却未经李某的同意,把临摹的作品公开出售,并大获其利,这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虽然他标明了原作者的姓名,但却侵犯了原作者的其它方面的著作权。

因此杨某应按《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已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是否属侵权?案例:江某在《光明日报》上就党内不正之风问题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

后来某市日报社转载了这篇文章,文章注明了江某的姓名,但未给江某稿费,江某认为该日报社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是向该日报社索要稿费。

请问江某的要求合理吗?评析:《著作权法》第22条第4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本案中某市日报社有权在注明原作者姓名和原作品题目的前提下,转载《光明日报》的评论员文章,这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要一些重要文章迅速传播,家喻户晓,扩大社会影响,这是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的。

所以某市日报社并没有侵犯江某的著作权,江某没有权利向该日报社索要稿费。

著作权是否可以全部转让?报刊转载是否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稿费?案例:《某某文摘》最近转载刘某在其它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散文,刘某看后向《某某文摘》编辑部写信,索要稿费,而该文摘编辑中认为他们转载属合理使用,而且以前转载的所有文章从未付过稿费。

刘某只好向有关方面投诉。

试问刘某的要求合理吗?评析:《著作权法》第32条第2项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既满足了公众的文化需求,又给予著作权人一定的补偿。

而文摘编辑部所称的合理使用根本不包括这种转载。

按《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报道实事新闻而转载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才属合理使用。

所以《某某文摘》编辑部应按《著作权法》第32条第2项规定,向刘某支付转载费。

以前文摘没付过转载费,是因为没有《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现在有了这种规定,就应依法办事。

广告语争议案案例: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广告语而产生的纠纷,案情如下:原告李某一日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广告语征集活动的启事。

被告某化妆品厂欲为其所生产的化妆品征集一条比较有特色的广告用语,向社会公开征集。

要求不超过16个字,文字要求简洁易记,体现企业和产品的特色。

奖品分为一、二、三、等,并设纪念奖若干。

原告李某即莫思苦想几日,忽生灵感得绝妙广告语一条,遂在规定的日期内寄给化妆品厂。

一个月后,化妆品厂在报纸上公布了获奖名单,原告发现其广告语中了二等奖,将获价值300元的奖品。

该厂在公告中同时刊登一则声明,称“获奖作品版权归本厂所有”。

原告在颁奖时获荣誉证书及奖品一份。

数月后,原告发现被告在许多场合均使用了其所应征的广告语,遂与被告要求协商确认著作权归其所有,同时立即停止作用该广告语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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