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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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依据《统计法》规定,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工作在单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单位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单位实行统计员、科室负责人、领导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归口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单位统计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统计与其它科室的协调工作。

4、根据单位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单位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单位因工作需要,应由相关科室定期填报的统计报表,各科室统计人员应按时填报,填报完成后,首先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签名后,报单位领导处进行审批,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盖章后,方可对外上报。

2、上级下发的阶段性和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根据科室业务相关程度,确定由相关科室进行填报,如果涉及多个科室的数据报表,由办公室负责填报,其它科室积极培合,并相应填写本科室有关数据,及时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方能对外上报。

3、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实际报销费用的资金申请,由财务、业务、监督科对其数据进行核对,正确无误后,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方可上报资金申请文件。

4、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统计人员应认真仔细填报统计数据,核对无误后,经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科室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审核,正确无误后,上报单位领导处进行审批,领导审查签字,盖章齐全后,方可报出。

5、凡对外报送统计报表,应由填报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亲送面审,正确无误后,完成填报任务。

6、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领导签阅后由办公室负责转送各相关科室进行传阅。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保管

1、各科室向外提供统计资料,一律以相关科室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外单位索取统计资料时,必须由科室负责人报告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

3、单位主要统计数据,由办公室主要负责统计。

4、各科室填报的统计资料,应按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过期的统计资料,如确认无保管价值,应呈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统计数据差错的更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更正,不得推诿或拖延。

2、单位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进行修改,如果无法修改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填报《统计数字更正单》附后,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五、统计工作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应列出清单移交。

六、统计纪律

1、各科室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工作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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