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年鉴_人民银行_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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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5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1998年11月12日银发〔1998〕52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中的比例管理指标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一、流动充足性指标(一)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8%)不得低于3%。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

(四)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与长期资产的比率不得高于30%。

(五)中长期贷款比例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六)拆借资金比例1.拆(调)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2.拆(调)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3.净拆(调)入资金余额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高于4%。

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通过联社调剂资金解决,监控指标为拆(调)入资金比例和拆(调)出资比例;县联社监控指标为净拆(调)入资金比例。

二、资产安全性指标(一)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

河南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河南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河南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与对策分析摘要:当前农村经济对金融的需求呈现日益扩大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农村信用体系是农村金融体系重要的一部分,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承载着很大的责任。

研究农村信用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因此,文章首先从河南信用体系所处经济发展背景入手,对河南农村信用体系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进一步探讨农村信用体系存在的有关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从融资、诚信、担保方式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希望对河南农村信用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信贷融资;信用担保;现状;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

建构农村信用体系是构建我国信用体系的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新世纪的重要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农村信用体系是国家的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建设农村信用体系是完成国家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信用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农村信用体系是指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社)、借贷者(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村基层政府三者间相互关联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的有机整体,也是信贷资金投放、回收安全流畅,减少信贷风险的保障体系。

1河南农村信用体系现状分析1.1河南农村信用体系的现状分析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全省面积16.7万km2,全省9918万人,其中农村人口六千多万。

近年来,河南各县县委、县政府、县农村信用联社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模范信用乡(镇)、村、户的典型示范作用,及时宣传反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农、惠农的工作成效,既在广大农村营造形成了“诚信守信光荣”的良好信用环境,又拓展了支农资金投放渠道,切实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方便快捷、“三农”优先、利率优惠的“信贷大餐”切实助推了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增产增收。

1.2评定信用户,培养其成为致富带头人河南农村信用社在所评定的信用户中积极培养懂经营、会管理的致富带头人,让农民看得见、学得着、跟着干,让信用户树立“自己是信用户,如果干不出点名堂,乡亲们没法信服你”的思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豫政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5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12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2012年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专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支农的重要力量。

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对于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动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金融支农主力军地位更加巩固。

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5891亿元,存款4704亿元,贷款3242亿元,存、贷款规模均居全省银行业首位;其中涉农贷款余额2913亿元,占全省的40%以上。

行业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监管指标逐步改善,抵御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是推动农村信用社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统筹谋划,加强运作,加强支持,推动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

二、基本思路坚持强化支农服务,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

坚持市场化推进,加快股份制改造,着力建立现代银行制度。

坚持分类指导,对县域农村信用社,保持其法人地位长期稳定,逐步组建为县级农商银行;对省辖市城区农村信用社,适度整合,壮大实力,增强支持城区经济发展能力。

河南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的应对措施

河南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的应对措施

河南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的应对措施作者:刘月月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07期现阶段,农信社的改制活动有利于增强农信社经营模式的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信社的市场竞争力。

但与此同时,体制机制改革所产生的“资本属性”与“服务属性”之间的风险冲突问题也不容忽视。

基于此,本文首先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角度入手,对河南省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其后,围绕实现管理体系优化改革、加强内部控制力度、提升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三个方面,重点研究了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的可行应对措施。

2015年,河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专项方案(2015-2017)的通知》,意在通过农信社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快速促成现代化你农村商业银行的建立,进而构建出优秀的农村金融体系,使国家的“三农政策”普惠于民。

其后至2018年初,河南省已经达成了省境内139家农商银行的建立,标志着农信社改制计划的总体完成。

对此,为了保证改制计划的成果质量,我们有必要对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一、河南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问题的相关概述现阶段,与农信社体制机制改革共同进行的,是中央对地方的支农政策。

由此,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三农”服务与农信社这一经营组织相结合,随着支农政策下调基层农民贷款门槛的行为出现,势必会导致农信社承担着较大的贷款安全风险和商业经营风险。

同时,加之地方政府对农信社经营管理的过度干预,甚至将作为政府周转资金、调节财政压力的“小金库”,也会进一步扩大农信社的改制风险。

此外,除了财政政策、政府干预带来的外部风险以外,农信社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模式变化、经营理念变化、人员股权变化也会对农信社的稳定运行产生影响,造成合作制削弱、民主化降低等股权分配风险,进而恶化农户社员乃至农信社整体的利益平衡和经营安全。

二、河南农信社改制后“风险放大”问题的可行应对措施(一)实现农信社管理体系的优化改革农业信用合作社作为一个合作性的社会组织,其能否有效地应对风险、增强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员是否能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保护者、控制者和享受者,是否能与农信社同担风险、共享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公告(1999年1月1日)1999年1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理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记(1951年5月~2004年8月)1951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明确指出单独组织农村信用社,统一由银行领导,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形式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关于公社信用部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国营企业流通资金问题的规定》,决定将设立在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组成公社信用部。

195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

决定把原来的信用社从公社信用社分出,下放给行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由行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

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信用社是农村人民的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建议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中有关信用社问题的报告》,同意将农村信用社更改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

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执行国家金融部门的职能任务"。

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好,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

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它要办的灵活一些,不应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

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1984〕105号)文件指出:"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与实施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与实施
(四)支持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农村金融 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制度性政策尚 不完善。
六、继续深化改革的工作重点
前期改革试点取得重要进展,是各有 关方面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尽其责, 共同努力的结果;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 并最终实现改革达标,更需要各有关方面 协调配合、各尽其责,最大限度地发挥政 策合力的效应。
六、继续深化改革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三)继续深化省级管理体制改革。
• 三是资金支持政策。对参与改革试点的农 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按照2002 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 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 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以下简称 专项借款)。
四、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 (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资金实力明显增强。 (三)财务状况逐步改善,盈利能力明显提升。 (四)支农投放不断增加,支农力度明显加大。 (五)产权改革开始起步,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
(三)基本原则
• 一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明晰产权关系, 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 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改进服 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 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 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 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 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 制。
一、改革的背景
• 1997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 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 金融纽带,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 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 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包 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 险仍然很大。已严重制约了其服务“三农” 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需要通过深化改革, 在发展中逐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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