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司法审查的难点及其解决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审查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

四是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 目和一般经营项 目。许可经营项
目是指 公 司在 申请 登记 前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国务 院决定 应 当报 经有 பைடு நூலகம்部 门批准 的项 目。一般 经 营 项 目是指不 需批 准 ,公 司可 以 自主 申请 的项 目。 申请许 可经营 项 目,申请 人应 当依 照法律 、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 , 凭批准文件 、 证件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审批
机关对 许可 经营项 目有 经营期 限 限制 的 , 司登记 机关 应当将 该经营 期 限予 以登 记 , 司应 当在审批 公 公 机关批 准 的经营 期限 内从 事经 营 。 申请一般 经营 项 目,申请人应 当参照 ( 民经济行业 分类 》及有 关 ( 国 规定 自主选择 种 或者 多种经营 的类 别 , 法直接 向公 司登记 机关 申请 登记 。公 司登记机 关依 照审批 依 机 关 的批准 文件 、证 件 ,登 记许可 经营项 目。批 准文件 、证件对 许可 经营项 目没有表 述 或者表述 不规 范的 ,依 照有 关法律 、行政法 规 、国务 院决 定和 国 民经济行业 分类 登记 。公 司登记 机关根 据公 司 章 程 或者 申请 ,参 照 ( 民经济行 业分 类 及有 关规 定 中的类 别 ,登记 一般 经营 项 目。③ 《 国 ( )公 司经 营范 围法律 规制 的主要 特 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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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①
三是 ( ( 法人登 记管理 条例 。经营范 围是 公司登记 注册 的主要 事项之 一 。 申请 公司登 记 ,应 企业 当符合 国家法 律 、法规 和政策 规定 的经营 范 围。公司 的经营范 围应 当与其 资金 、场地 、设备 、从业 人 员 以及 技术力 量相 适应; 以一业 为主 , 营他业 。公 司应 当在 核准登 记 的经营 范围 内从 事经 营活动 。 可 兼 公司超 出核 准登 记的经 营范 围从事 经营活 动 ,公司登 记主 管机关 可 以根据 情 况分别 给予警告 、罚款 、 没收 非法 所得 、停 业整 顿 、扣缴 、吊销营 业执 照 的处 罚 。②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其经营范围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监管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其有效实施和监管。
对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实践价值。
2. 正文2.1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不明确的经营范围界定:目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中的经营范围定义模糊不清,缺乏具体的分类和限制,导致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较大的空白和灰色地带,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2. 登记流程繁琐复杂:当前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流程过于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审批时间长,办理手续繁重,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
3. 监管不到位:部分公司存在违规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但相关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违规行为蔓延,影响市场秩序。
4. 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当前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较为僵化,不灵活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竞争力。
5. 缺乏信息透明度: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信息未能及时更新和公开,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竞争。
2.2 问题分析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不够规范和严谨:现有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登记范围不清晰、不准确,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不确定性和隐患。
2. 操作复杂繁琐:当前登记制度的操作流程繁琐复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3. 信息不对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登记制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漏洞进行违规登记,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企业登记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登记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企业登记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2023年到来之际,企业登记管理仍然是一个常被谈及的话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企业登记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展开论述。
一、问题分析1. 登记制度不健全企业登记管理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登记制度,但是存在一些级别不一、规定不清、条款不明确的制度。
特别是在跨行业新型战略性企业的登记中,存在政策文件不及时,制度不完备等缺陷。
2. 信息管理不全面现在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都已经电子化,虽然其中很多信息是可以在网络上查看的。
但那些处理登记数据的人员却可能并没有完全理解这些信息。
这导致了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有效的管控。
比如, 税务信息、企业信用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在信息管理不全面的情况下出现的。
3. 监管缺位企业登记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又非常有风险的工作, 所以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监管机构来负责。
然而, 现在在监管这个领域中, 还是存在一些监管缺位的情况, 比如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正常的企业行为。
4. 登记信息不真实由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而故意提供虚假的登记信息,导致了许多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现在有些省份已开始启动如较强的二次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企业登记信息的核查, 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二、对策探讨1. 完善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制度的配套条款可能是解决企业登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需要在制度上有一个较强的纵向和横向统一安排,使得登记制度的规定更为明确、精细和完善。
2. 实行信息全面管理在信息管理上,可以采取一些协同、中转或者平台化的方式,逐步实现对登记信息的防篡改、便捷随时查看,打造一个完备、高效的资料管理交互平台。
3. 提高监管力度加强监管力度可以采取先进的监管方式,比如说异地同步验住等方式,更加精细、快速、精准地开展监管工作。
还可以利用现有的数据源,不断迭代优化监管策略,提高监管效能。
4.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技术化的监督力度是解决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实问题的关键。
企业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变 更 涉 及 范 围很 宽 , 一 个企 业 在装 置 投 产 运
行 后 出 现 的 大 量 变 化 本 质 上 讲 都 属 于 变 更 的范
作 者简介: 王利 涛 , 高级 工 程 师 , 2 0 0 4 年 毕 业 于 中国石 油 大学 ( 北京 ) 生 物化 工 专业 , 现在 中 国
石化安 全 工程 研 究院从 事 HS E管理 研 究工作 。
年弟1 誊笋1 2 期
王 利跨 等. 企业变 夏管理 存在的
量 系 供应 、 安全 、 设备 以及基层 车 间等 全 部 部 门都参 与 到 审批 环 节 , 才 有 可 能真 正 实现对变更管理的控 制 , 否则任何一个疏漏都会
为 事故 的发生 埋 下 隐患 。笔 者 曾经 研 究外 资 企业 的变 更 管 理 申请 审批 表 , 发 现 流 程 设 计得 非 常适 用 和 全 面 。把 能 够想 到 的各 种 因素 都 列 在 表 上 。
境
体系建设
2 0 1 3年 第 1 3卷 第 1 2期
企业变更管理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浅析
王利 涛 , 赵 秀荣
( 1 . 中国石化安全工程研 究院 , 山东青岛 2 6 6 0 7 1 2 . 中国石油华东设计院 , 山东青 岛 2 6 6 0 7 1 )
关键词 : 事 故 变更 管理 风 险评价 变更 管理 ( Ma n a g e m e n t o f C h a n g e , MO C ) 在 企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改革方案初探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及改革方案初探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通过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践中却存在诸多困境,限制了该制度的有效发挥。
本文将就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改革方案初探。
一、实践困境1. 登记过程繁琐当前我国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着登记过程繁琐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设立之初需要对经营范围进行登记,而登记的材料和程序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繁琐操作,如提供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材料,并进行多次核准、盖章等环节,耗时耗力。
这导致很多企业在创立、变更经营范围时感到困难和不便,甚至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2. 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的问题。
有些企业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可能会出于一些特殊情况选择不真实地登记其经营范围,以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而一旦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企业可能需要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然而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可能因为纷繁复杂的手续和程序而省略或者忽视了变更登记,导致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失去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3. 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执行效果方面也存在问题。
由于登记后的经营范围往往是一个宽泛的概述性范畴,导致一些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可能会从事与登记范围有所偏离的业务活动。
而针对这些情况的监管和处理,也因为登记范围的不精确而给监管者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从而使得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二、改革方案初探1. 简化登记程序针对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实践中的繁琐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线上登记、简化登记手续等一系列措施,来简化登记程序。
通过建立电子登记平台,企业可以在网上进行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批,并进行实时查询,从而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加快了登记进程。
2. 强化变更登记制度针对管理与实际经营脱节的问题,可以强化变更登记制度。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涌现,经济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登记制度。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改进。
本文将对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问题分析1.登记复杂繁琐当前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较为复杂和繁琐,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进行多次的审核,流程繁杂,耗时长。
这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2.滞后性目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由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随着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而调整,而目前的登记制度并未能及时跟上这一变化。
这就导致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与登记经营范围不符的情况,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便。
3.不够规范当前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一些地区并不够规范,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恶意避税、偷逃税款等行为,甚至有一些企业存在着虚假登记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
4.缺乏监管目前对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监管力度并不够,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着违规登记的情况,而监管机构在发现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足。
二、建议1.简化登记程序我们建议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程序进行简化,减少繁琐的流程和材料,为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登记服务。
企业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可直接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简单的审核,不必再进行多次的审核。
2.实时更新制度我们建议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进行实时更新,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保证登记制度与市场需求保持同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有经营范围变更需求,可直接向登记机构进行申请,而不必再按照原有的登记流程进行登记。
3.加强监管力度我们建议对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的监管力度进行加强,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存在违规登记和恶意避税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当前企业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商事登记立法建议

当前企业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商事登记立法建议当前企业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商事登记立法建议山西省工商局宋天明一、关于法人制度及立法建议公司是典型的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这些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确定的其他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等,是否也应当是法人,很值得研究。
难道同属企业法人却有如此不同的组织结构吗?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包括事业单位)、财团法人(企业法人)三类,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出来一个其它类型的企业法人。
目前我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立法已比较完备,只缺少合作企业法、法人合伙法。
从改革的方向看,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等都应逐步废止,因此也不应存在此类型的法人。
独资企业应当不应当是法人?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借鉴世界各国的情况,都可以确定独资企业是法人或者不是法人。
我想这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
我国目前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原始资本积累,信用环境极差,假冒伪劣成灾,市场极不规范,总之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是应该着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还是着重保护投资者的有限风险?我认为首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使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担当起无限责任,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基本正常。
直到信用环境较好时才有可能考虑独资者的有限风险。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风险主要是信用环境差,上当受骗造成的因素占主要成分,投资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金融市场变化,国际市场影响等因素占次要成分。
从法人制度的原始本质讲,法人应当是没有一个自然人能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如果能找到一个人为其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应当是法人。
因此,历史上的法人制度是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的。
后来,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个人独资者也要求保护投资风险,有些国家开始立法确认独资企业的法人地位。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登记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行政手续。
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当前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问题一:登记制度过于繁琐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
一方面,登记机关要求企业详细列举经营项目,如果存在不完全、不准确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登记失败或被要求重新登记,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延误了时间。
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扩大或调整经营范围,也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时间。
建议一:简化登记手续为了提高登记效率和降低企业负担,建议简化经营范围登记的手续。
可以取消对企业详细列举经营项目的要求,改为由企业自行选择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只需核实是否属于合法领域即可。
对于后续的经营范围扩大或调整,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简化措施,减少企业的办理成本和时间。
问题二:登记制度缺乏监管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经营范围信息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核查,导致了一些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登记机关在后续工作中缺乏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监管,使得一些企业超范围经营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建议二:加强监管力度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监管效果,建议加强对企业提供的经营范围信息的核查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信息进行精确、全面的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等问题。
问题三: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当前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在信息更新方面存在不及时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登记信息更新程序繁琐,企业在扩大或调整经营范围后,不能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影响了企业的合规经营。
由于登记机关信息公开渠道有限,公众难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范围,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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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司法审查的难点及其解决行政诉讼角度的考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根据登记的不同事项或内容,工商行政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个类型。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工商登记类行政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见下文附表),在审理中体现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认识分歧也日益突出。
在这些认识分歧中,司法机关的理念导向无疑十分重要。
从司法裁判的功能看,它不仅仅显现个案的价值取向,还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指导性意义。
本文仅选取公司变更登记[1]作为考察对象,拟从分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现状入手,讨论对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几个理论问题的重新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提出司法审查的实际解决方案,以期为执法和司法实践部门提供解决问题的可选之道。
一、工商变更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现状纵观与工商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案件,大致可以归为三类:(一)起诉要求撤销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二)申请工商行政机关撤销工商变更登记行为遭拒绝或未获答复,从而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变更登记遭拒绝或未获答复,从而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
本文着重选取前述第一类案件作为考察对象。
在起诉要求撤销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案件中,从变更登记的事项或内容看,涉及争议较多的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增减资变更登记等类型,这些案件固然因类型、案情相异而有不同的裁判方向和裁判方法,但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依然体现出一些共同的问题,也成为司法审查的难点。
(一)对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功能认识不一,导致无论是行政执法和还是法院司法把握的审查尺度和标准都不统一,相似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目前对公司登记的性质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许可说和行政确认说。
[2]前者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司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登记机关赋予公司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的设权性具体行政行为;后者认为公司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
而就审查尺度的把握,一种观点(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由于登记机关担负了大量的登记任务,不可能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一调查核实,也不可能承担判断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合法效力的责任,因此其审查职责应当止于形式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确认性质和功能,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以上不同的认识,导致同样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甚至迥然相异的裁判结果。
(二)对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定力认识模糊,导致法院在司法运用中对类似案件的审查方式、裁判方向存在差异,对工商变更登记案件涉及的民事行政交叉问题认识不清,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思路不明晰,常常陷入“先民后行”、“先行后民”的程序选择怪圈。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应推定合法有效,因此登记的事项和内容在登记未经法定程序否定的情况下也是合法有效的。
这样在审查模式的选择上就应当遵循“先行后民”的原则,只有先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才能判断登记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于推定行政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而登记的具体变更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实质基础,所以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登记事项合法有效性的羁束,在审查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遵循“先民后行”的原则,只有先解决民事权利义务变更的合法有效性问题,才能解决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基于以上不同认识可能会选择不同的审查程序,而这种审查程序的相异性当然也会导致同样情形不同的裁判结果。
二、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几个理论问题的再认识如前所述,正是理论认识上存在的分歧致使审判思路未能得到廓清,对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如何定性,已实质影响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一系列过程。
笔者认为,对于公司工商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行为的特征、法律效果等方面分析其法律性质。
工商设立登记与注销登记或可归类为行政许可行为,但是工商变更登记应当属于准法律性质的行政行为,它既有别于行政许可,亦非行政确认,而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一)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性质的重新厘定在行政行为分类理论中,虽然面临不少诟病,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和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依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3]一般认为,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是依照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是“行政厅表示效果意思的行为,其法律效果以行政厅的效果意思而定”。
[4]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则“只以单一的判断、任职与观念等精神作用为要素”,[5]本身并不能直接为相对人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它虽然也伴随一定的法律效果,但这种行为效果完全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非基于行政机关的意思而产生。
笔者认为,从严格的法律行为性质界定角度讲,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行为,而属于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
可以说,工商变更登记完全符合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的特征。
其一,这种登记行为不包含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只代表行政主体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与判断。
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的内容是对申请人权利享有与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登录,本身并不包括行政主体的意志作用。
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登记机关履行的是核实与记载的职责,并未作出意思表示。
因此,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只代表登记机关对特定事实的认知与判断,并没有为行政相对人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其二,这种登记行为的效果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
登记行为产生法律效果,但其产生法律效果的根据与法律行为不同。
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行为效果取决于行政主体表达的主观意思表示,如命令相对人出示身份证件的命令行为,其法律效果内容是基于行政机关表达的要求出示身份证的主观意思表示,而变更登记行为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其法律效果的产生原因是有所不同的。
从变更登记制度的目的来看,保证国家对权利变动进行必要的监控是其追求的目标,国家并不干预就权利的处置问题如何作出意思表示,而完全将其交由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
从变更登记的实质意义来看,它是国家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认可,登记机关中行政主体的核实、登记等观念作用只是在相对人的民事权利上叠加了一层官方认可的色彩,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动等效果并未因变更登记而发生变化。
[6]所以,变更登记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是由法律法规直接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思表示不具有决定意义。
以股权变动登记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见,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采取意思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对股权变动达成合意,即发生股权变更的效果,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并不是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要件,工商变更登记的性质仅仅是通过登记予以宣示。
(二)工商变更登记功能的重新定位作为准法律行为,工商变更登记具有两项功能:一是证明,登记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一种公示效果,因此证明登记在特定簿册上的权利是正确的、真实的,只有提供充足的反证,才能再推翻登记内容;二是确认,登记簿册中的内容是经过行政机关的核实后所作的记载,代表官方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因此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
首先,工商变更登记不具备行政许可的解禁或赋权功能。
从行为的原始意义而言,行政许可是对普遍禁止的解除,是一种赋予权利的行为。
许可面对的是普遍禁止的行为,它的设置与政府对某个特殊领域的管制紧密相关,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管理状态,行政机关有必要设定普遍的禁止,仅允许具备特定条件的人从事特定行为的权利。
而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只是政府对相对人权利状态的一种客观记录,是对股权转移、增减资等涉及民事权利及其转移处置行为的确定、证明行为,它并不具备解除普遍禁止的性质,国家要求进行登记并不意味着对交易的禁止。
从行政机关的意思参与程度讲,许可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属性,是否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有权根据一定时期的政策加以衡量。
而工商变更登记中登记机关并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负有登记的义务与职责,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在告知理由的前提下不予登记。
从行为产生效果看,许可的效果是赋予相对人将来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而工商变更登记的效果则在于,相对人已经设定权利之后,为了使其行为获得最终的、完整的法律效力,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以使先前的行为得到行政上确认并取得公示效果。
其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证明、确认功能与行政确认的功能有所区别。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确认往往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属争议或在法律上尚不明朗的事实,它通过对合法行为或事实、违法的行为或事实、尚未定性的行为或事实以及存在争议的事项予以明确,从而结束不定或者不明确状态。
工商变更登记虽然也强调行为的有序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可以产生确认权利和事实的法律效果,但是它与行政确认还是具有一定差别的。
1.行政确认有较强的技术性的要求,一般由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关承担,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行为、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行为等。
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与登记机关的职能有关,技术性要求不高。
2.行政确认强调行为的结果意义,即行政确认没有严格的程序步骤,其具体确认过程往往被当事人所忽略,仅是其确认结果对当事人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
而工商变更登记则更重视行为的程序效用,从其法律特征来说,登记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程序性行为而非实体性行为,它强调程序性,可能因为程序的缺乏而导致登记效力丧失。
(三)公定力和公信力的必要区分传统理论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8]事实上,不同的行政行为其特征和效力都应当有所区别。
就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而言,其特别之处在于不仅其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效力内容,而且在民事法领域中,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的实际作用。
区分这种不同性质的效力,对于司法审查大有裨益。
“学说、立法和判例一致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某种瑕疵,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认定及宣告,都将被作为合法行政行为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