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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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2)(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2)(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2022)(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2.01.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2)(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船用产品检验行为,完善船用产品检验制度,我局组织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进行改版,形成《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2)(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船用产品的检验模式和程序要求。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

附件1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2)(征求意见稿)
附件2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22)(征求意见稿)》简要编写说明
附件3 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五年十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03年颁布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 0)》其中“第八篇产品检验”,是目前各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渔船及其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开展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行政审批以及质量安全的新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船用产品检验实践对规则的新认识,对渔船检验机构法定属性的新定位,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创新的新期待等等,无论从体例还是内容等方面均需要对现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另外,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2 014年1号文件颁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尝试。

为使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基本制度能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对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二、编制原则安全第一、保障质量、方便渔民;监管到位、产品检验与船舶检验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管理规范、简化实用。

三、编制思路贯彻精简原则,依法提供检验及监管依据,实现顶层设计;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突出行政许可,同时强化采用技术支撑等手段;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强化依法监管职责;统筹兼顾全部船用产品时,按照对安全、环保影响的差异程度,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符合渔业行业特点且自成体系。

三、主要编制(修订)内容1. 突出法定检验特点监督检验区别于技术检验,突出复核性质和监管性质,体现第三方监管、体现风险管控意识;规则中有关事项要遵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例如程序、时限、监管等。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5A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5A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GG)、《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产品检验的申请4.1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公正检验。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1 目的
加强船用材料(产品)技术监督检验,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保证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2 范围
所有船用原材料、船用产品
3 职责
质管部负责检验工作,采购部、仓库、财务部配合
4 检验规程
4.1所有船用原材料、辅助材料、船用产品入库时,采购员或经办人向质管部专职检验员报检。

4.2质管部专职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材料或产品开具物资验收单,并在票据反面加盖验收印章。

4.3未经检验员验收的材料或产品,不得装船使用;
4.4未加盖验收印章的票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4.5对质保书不能随货同行的材料,由材料管理员先登记炉批号,检查外表质量合格后分类堆放
4.6对船用产品证书不能随货同行的船用产品,参照上述方法。

5 检验方法/标准
5.1原材料
5.1.1原材料指:钢板、角钢、球扁钢、钢管、圆钢、半圆钢、方钢、槽钢、工字钢、H钢
5.1.2先检验材料表面是否存在气泡、结疤、裂纹、夹杂、压入氧化皮、分层等不允许缺陷,再检验其厚度负公差是否满足小于0.3mm的要求,然后检查材料质保书的炉批号是否与实物吻合、化学元素是否满足规范、力学性能是否达标;
5.2船用产品
5.2.1先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好,产品的外观是否良好,在检查船用产品证书与实物是否吻合(如产品编号、技术指标等);
5.2.2其内在质量在相关试验(如: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文号:船产字[1983]88号颁布日期:1983-05-01 执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船级社对造船材料检验基本规定

船级社对造船材料检验基本规定

船级社对造船材料检验基本规定1.钢质海船船体、锅炉、压力容器、机械等所用材料应符合船级社规范规定2.造船材料必须是船级社认可的工厂生产的3.材料上应具有船级社检验印记。

4.造船材料应符合规范规定的等级。

5.船用材料除印记外,还应具有船级社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书(船检证书)。

6.造船过程中若发现材料不合格,即便有船检证书,也应作为不合格处理。

7.高强度板的特殊要求(见规范修改通报,1993)材料入库检验程序1.物资供应部门填写入检验申请单,向质检部门报验2.检验人员检查材料标识与证书、资料的一致性。

3.查对材料证书的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成分与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特殊情况下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复验:船检标识不清、合同规定、船东要求等。

5.对检验材料作出判断,填写质量记录,对合格品做出标记(质量追溯)。

6.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材料检验的内容一、外观质量检验1.查对材料惊讶和规格:长度、宽度、厚度——是否在允许值范围内2.观察材料表面是否在缺陷:麻点、裂纹、夹渣、起皮、管径变形等——是否可修复二、化学分析检验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船厂一般采用后种方式)力淡定性能检验三、拉力试验和冲击试验钢板和型钢的检验一、质量证书的核查(船检证书和生产厂家合格证)核对材料牌号、规格、数量、炉号与实物是否相符船级社的书面证明内容、船级社印记、验船师签名根据规范核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二、外观质量检验产品标记检查表面缺陷检查三、钢材厚度和平整度的检查四、理化检验钢板的检验要求钢材表面不允许有气泡、结疤、裂纹、拉裂、夹杂、压入氧化皮(起皮)、分层等,但允许不影响质量的表面缺陷存在。

船体结构钢和机械结构钢的表面缺陷允许局部打磨修补,但修正后的厚度不得减薄到公称厚度的93%以下,且减薄量不得大于3mm不能打磨修补的缺陷,验船师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用铲削或焊补方法修整(必要时应探伤)。

钢板缺陷的限定与修整麻点、剥落、结疤、刻痕、气孔方法:磨平——条件:D小于0.07t,但d小于等于3mm焊补磨平——条件:0.07t<=d<=0.2t更换——条件:d>0.2t s>2%S钢板夹层情况:范围较小——处理方法:批除后焊补接近表面——处理方法:打磨焊补比较严重——相应修整或更换处理钢板夹层换板时的限定尺寸要求:夹层换板部位:船中0.6L内——限定尺寸1600mm船中0.6L外——限定尺寸800mm其他结构——限定尺寸300mm或10t个别情况——限定尺寸50mm+4t若夹层程度很严重且范围广泛,则整板更换钢板缺陷面积的计算缺陷面积:是指距离缺陷边缘50mm范围内的影响区域的面积孤立点的缺陷面积以近似圆形或长方形面积计算聚集状缺陷面积按其组成的图形近似为正方、长方、圆形、梯形等面积计算钢板的厚度偏差CCS船级社对钢板厚度偏差的要求:目前国标公认最大板厚偏差为0.3mm钢板的厚度测量钢材厚度测量使用超声波测厚仪钢板厚度的测量:距边缘不少于25mm处钢板四角两个横边的中间型钢的厚度和宽度测量:末端不小于50mm处钢管检验船用钢管外观检验一、表面质量检验钢管外观平直端口无毛刺,且与管轴线垂直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分层等缺陷(修复后仍在允许尺寸偏差内的轻微缺陷除外)。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编制部门:质保部(检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文件名: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文件编号: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职责、检验程序、检验内容和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军、民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全过程。

2.引用标准■QG/JX15-804-2006 《产品质量检验控制程序》QG/JX15-805-2006 《产品提交军检的控制程序》3.定义检验一对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自检一施工人员对自己生产的零部件或施工项目,对照图样、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等进行的自我检验。

互检一施工人员对上道过程(工序)转来的零部件、半成品及班组长或车间指定人员对组员的产品质量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的复验。

专检一由专职检验人员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军检一由军代表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船检一由验船机构验船师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4.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职责、检验程序、检验方法4.1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职责4.1.1受检部门受检部门是指向质量检验部门提交外购件、外协件、自制件和成品检验的从事采购供应、对外协作、产品制造和试验工作的科室和车间。

1)遵守质量规范,严格按照图样、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采购或生产,遵守工艺纪律,做好施工(采购)原始记录,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外购件、外协件或制造的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产品质量负责。

3)认真执行自检、互检、首检检验制度,负责按规定项目(产品报验项目清单)在规定的阶段向检验部门报验,并对报检合格率负责。

4)负责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消除,确保不合格品不送检、不流入下道过程(工序),协助检验人员做好不合格品的隔离工作,对不合格品流入下道过程(工序)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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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国·海南 时间:2000-02-10 16:16:16 字体:【大中小】发文机构:法规文号:发布日期:0000-00-00 实施日期:1983-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第九条下列船用产品的制造厂或专业生产车间,均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 l.生产船舶及其主要机械、设备所用的钢材、钢管、有色金属管、铸件、锻件、焊接材料、耐火材料、电缆、底漆、钢丝缆绳、纤维缆等的工厂或车间。

2.制造锅炉、受压容器、锚、锚连及其附件、发动机的主要零部件、螺旋桨、仓盖板、玻璃钢救生艇或救助艇、货物集装箱或其构件、以及本局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条下列船用产品均应申请办理型式认可:1.热交换器:淡水和滑油的冷却器及加热器、燃油加热器、空气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蒸汽加热器、空气抽逐器、除氧器、造水装置等。

2.主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涡轮增压器、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油泵、集控台、调速器和保护装置等。

3.轴系和管系设备:齿轮箱、离合器、弹性联轴节、艉管密封装置、可变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重要的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

4.电气设备: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电动机、发电机组、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成套自动控制设备、控制电器(起动器、控制器及调节器等)、开关及溶断器、配电电器、自动报警设备、防爆灯、蓄电池等。

5.甲板机械:舵机、锚机、绞缆机、紧缆器、绞盘机、起货机、起艇机、其他重要的起重机械等。

6.航行设备:操舵仪、雷达、测向仪、测深仪、电罗经、磁罗经、定位仪、计程仪等。

7.无线电设备:中短波发信机、应急中波发信机、中短波收信机、应急中波收信机、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无线电报自动报警器、救生艇手提电台、机动救生艇无线电台、超短波无线电话台、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船内通讯设备等。

8.信号设备:各种号灯、烟火信号、音响信号、救生浮灯、苏伊士运河灯等。

9:救生设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浮具、抛绳器、吊艇架等。

10.消防设备:各种灭火机具、探火装置、报警装置、防火衣、油轮甲板泡沫装置(包括泡沫炮、泡沫枪、比例混合器)、惰性气体发生装置、A级和B级耐火分隔等。

11.防污染设备:油水分离器、油价浓度计、油水界面探测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焚烧炉、洗舱机等。

12,制冷压缩机组及货物冷藏系统中的重要部件。

13.起货、起重用零部件:吊货钩,环、卸扣、转环、三角眼板、令圈、链条和滑车等。

14.其他产品:舷窗、水密门、舷梯、引水员软梯及其机械升降器、减压舱、海上平台升降装置中的重要部件和用于海上平台的其他重要设备及构件。

第十一条本章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到的船用产品,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还应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本章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船用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若制造厂或订货单位认为有必要,向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者,可作为公证验检受理出证。

第三章工厂认可第十三条“工厂认可”是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的认可。

通过审查有关资料和现场查核,并通过产品的型式试验来评价和认可。

第十四条工厂认可的程序和要求:一、制造厂应就近向本局办事处提出工厂认可的书面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工厂概况:工厂布置图、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生产历史和经验。

2.技术管理情况: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生产流程、基本工艺、技术资料和图纸的管理、技术管理机构图以及生产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质量管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试验和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程序、测试设备及其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情况统计、质量反馈制度,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购件的质量检验办法和管理制度。

4. 产品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重要生产、质量保证措施、试验大纲和技术标准等。

二、经本局办事处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考察认为满意后,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试验结果满足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者,由办事处报本局批准后发给“工厂认可证书”。

第十五条对己获得本居“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船用产品,一般只需申请对该新产品进行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新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则应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四章型式认可第十六条“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型式试验和样品质量的认可。

第十七条型式认可的程序和要求一、制造厂应就近向本局办事处提出型式认可的书面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本规则附录一“船用产品应送审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目录”中所列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二套。

2.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试验大纲。

3.产品质量管理情况:质量控制系统、质量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测试设备及其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购件的质量检验制度)。

二、经本局办事处对上述的产品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考察和参加样品型式试验和检验后,其结果满足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者,由办事处报本局批准后发给“型式认可证书”。

第十八条获得本局“型式认可证书”的船用产品砖厂生产时,应重新申请型式认可。

但业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不必重新送审,如有修改则应将修改部分送本局办事处审批。

第五章产品检验第十九条船用产品经本局批准获得“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还应申请船舶检验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的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检验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证书,并按照本规则附录三“船用产品检验标志办法”的规定打上检验合格标志。

产品检验采用何种方式,由本局办事处在进行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产方式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水平与工厂商定,并在认可证书上明。

但对下列船用产品必须进行制造检验:1. 锅炉2.受压容器3.缸径≥25Omm或功率≥736KW (l0OOBHP)的柴油4.功率≥736KW (l0OOBHP)的蒸汽轮机及其减速装5. 功率≥736(1000BHP)的燃气轮机及其减速装置6.传递能力≥0.736KW/pm(1BHP/RPM)的齿轮箱7. 推进电机及其控制装置8.功率≥40OKW的发电机及其励磁装置9.扭矩≥6.3T—M的舵机10.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制造检验的其他重要产品。

第二十条“制造检验”系指在完成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对产品的制造进行监督检验。

制造检验的项目和内容,应参照本规则附录二“船用产品检验项目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若申请制造检验的产品,未进行过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则制造厂应首先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船用产品应送审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目录”的要求,送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二套。

第二十二条“出厂检验”系指在完成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或经过一个时期的制造检验后,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情况,对可以不进行制造检验的产品,只在每批产品出厂前,检查产品的零部件材质证明、检测记录、试验报告和装配记录,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抽样试验或运转试验和必要的拆验。

第二十三条不定期抽查系指在完成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后,根据产品的生产方式和质量保证系统的效果,对不必进行制造检验和出厂检验的产品采用的一种监督办法,抽查的内容和办法,由船舶检验部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用户的反映来确定。

第六章认可的保持与撤销第二十四条“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在此期间,制造厂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每年至少复查一次,并由本居验船师对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制造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原认可条件者,在“工厂认可证书”上作年度签证。

证书四年到期时,制造厂应申请作证书换新的检验,此时本局办事处可根据本局的现行规范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认可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遇有下列任一情况,本局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认可检验或撤销本居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1. 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系统或产品技术标准有改变,不符合原签发“工厂认可证书”的条件时。

2.产品的结构、性能或采用的原材料有变化,不符合本局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时。

3.制造厂未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二年未申请船舶检验部门进行年度复查时。

4.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现有非偶然性的质量缺陷,且制造厂在短期内提不出有效的纠正方法时。

第二十六条“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作规定。

但当产品的结构图纸或技术标准有改变时,或产品的结构性能陈旧不符合本局已修订的船舶规范和船舶技术发展的需要时,本居有权撤销本局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也适用于下列船用产品:1.为修、造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而进口的国外生产的船用产品。

2.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出口船用产品。

第二十八条在中国境内建造并采用外国船级社规范的出口船舶所用的船用产品,还应按照本局与该船社签订的使用协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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