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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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中国船级社
游艇检验验船师须知
2013.09.01
1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二 检验依据 三 检验报告程序

第二章 一 二
审图注意要点
送审图纸内容的确认 审图项目检查
第三章现场检验要点 一 总则 二 检验要点 1 符合性检验 2 型式检验 3 检验控制要点 3.1 工艺认可 3.2 原材料控制 3.3 生产过程监控要点 3.4 艇体成型模具检查 4 艇体结构检验要点 4.1 玻璃钢艇 4.2 钢质艇 4.3 铝合金艇 5 安全设备及环保要求检验要点 5.1 信号设备
2.2 24m 及以上游艇审图时重点对以下适用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游艇规范与游艇法规的要求。 序 号 一 1 船体 总体 船舶特征(类别、船籍、高低速等) 法规 类别分:I、II、III、IV、 V 类; 对内河游艇设计有意 波高≥1m 为 IV 类, 否则为 V 类。 舱室布置 乘员定额 法规 法规 防撞舱壁的设置 不应大于 12 人,不应超过 按稳性、干舷、座位尺度 及救生设备核定的人数 安全带的设置 脱险通道与出口 驾驶室视线 门、窗、盖结构与布置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规范 门、窗、盖密性应满足法 规要求; 高速艇门、窗玻璃强度及 玻璃安装形式应满足《海 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 范》的要求;非高速艇满 足游艇规范要求。 适用于高速游艇 分 类 审查要点 审查依据 说 明
12
通风筒、空气管及排水口布置
法规
核对甲板下处所的通风 筒、空气管是否需要作为 进水点考虑。
1、不同类别艇有不同的要 求; 2、敞开艇可用灌水试验代 替; 3、可使用计算软件;
初稳性高 自由液面修正
法规 法规
4、可接受 ISO 12217-1、 2 作为等效标准; 5、对小于 6m 的 III、IV、 V 类艇允许以实艇稳性试 验来验证稳性(具体可参 加 ISO 12217-3“小艇- 稳性与浮力的评定与分类 -6m 以下的艇” ) 。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1 目的
加强船用材料(产品)技术监督检验,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保证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2 范围
所有船用原材料、船用产品
3 职责
质管部负责检验工作,采购部、仓库、财务部配合
4 检验规程
4.1所有船用原材料、辅助材料、船用产品入库时,采购员或经办人向质管部专职检验员报检。

4.2质管部专职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材料或产品开具物资验收单,并在票据反面加盖验收印章。

4.3未经检验员验收的材料或产品,不得装船使用;
4.4未加盖验收印章的票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4.5对质保书不能随货同行的材料,由材料管理员先登记炉批号,检查外表质量合格后分类堆放
4.6对船用产品证书不能随货同行的船用产品,参照上述方法。

5 检验方法/标准
5.1原材料
5.1.1原材料指:钢板、角钢、球扁钢、钢管、圆钢、半圆钢、方钢、槽钢、工字钢、H钢
5.1.2先检验材料表面是否存在气泡、结疤、裂纹、夹杂、压入氧化皮、分层等不允许缺陷,再检验其厚度负公差是否满足小于0.3mm的要求,然后检查材料质保书的炉批号是否与实物吻合、化学元素是否满足规范、力学性能是否达标;
5.2船用产品
5.2.1先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好,产品的外观是否良好,在检查船用产品证书与实物是否吻合(如产品编号、技术指标等);
5.2.2其内在质量在相关试验(如: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中国船舶 W01船用轧制钢材产品检验指南

中国船舶 W01船用轧制钢材产品检验指南

指南编号/Guideline No.W-01(201510) W-01船用轧制钢板生效日期/Issued date:2015年10月20日©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前言本指南是CCS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CCS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发布,使用相关方对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ps@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目录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图纸资料 (4)4 型式试验 (7)5 单件/单批检验 (12)船用轧制钢材1 适用范围1.1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CCS《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制造的轧制钢材-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包括:钢板、钢带、型材等)以及轧制钢材用坯料(方坯、矩形坯、板坯、钢锭等)的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

1.2 对于锅炉用钢、压力容器用等钢种可参考本指南要求,并经CCS批准增加相关性能试验进行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

1.3 对于需由分供方进行开卷、横切加工的钢卷生产厂,其分供方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尺寸、外观、平整度、编号移植等)也应纳入CCS的工厂认可范围。

1.4 对于钢卷开平加工厂应经CCS的工厂认可并进行相应型式试验,开卷后的钢板应经CCS验船师检验合格后签署质量证明书。

1.5 对于坯料需要外购的轧制钢材生产厂,应向经过CCS认可的坯料生产厂订购坯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适用的轧制钢材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依据如下:1)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

3) IACS 统一要求UR W11“Normal and higher strength hullstructural steels”。

4) IACS 统一要求UR W16 “High Strength Quenched and Tempered Steelfor Welded Structures”5) 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文号:船产字[1983]88号颁布日期:1983-05-01 执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空气瓶 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空气瓶 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第3章船用空气瓶3.1 适用范围3.1.1本章适用于CCS级船舶和海上设施的焊接结构船用空气瓶的工厂认可和检验。

3.2.认可和检验依据3.2.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

3.2.2CCS《材料与焊接规范》(2006)。

3.3 定义3.3.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有关定义适用本章。

3.3.2本章有关定义如下:(1)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空气瓶顶部的最高压力,即最大许用工作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3.4 图纸资料3.4.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C C S批准:(1)主要性能规格表(包括型号、规格等);(2)总装配图(包括本体及构件、连接结构图、附件布置等);(3)主要零部件图(包括筒体、封头、阀头本体及焊接结构图安全阀及主要附件图等);(4)强度计算书,安全阀通径计算或易熔塞泄放量的计算;(5)主要受压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6)型式试验大纲。

3.4.2下列资料应提交备查:(1)材料和主要部件的供应商清单;(2)产品适用的技术标准;(3)焊接工艺规程,热处理工艺等主要工艺文件;(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的程序、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5)产品说明书及铭牌,出厂合格证(样本);(6)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

3.5 焊接工艺评定9.3.5.1对承受压力的母材及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工艺认可试验,具体要求参见CC 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相关规定。

3.6 设计技术要求3.6.1船用环境条件:(1)船用空气瓶应能在船舶横倾15°和横摇22.5°,纵倾5°、纵摇7.5°(当船舶长度大于100m时,倾斜角可取500/L,式中L为船舶总长度,单位:m)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3.6.2船用空气瓶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CC 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如拟采用上述规定以外的材料时,应将材料的机械性能(包括计算许用应力用的各种机械性能数值)、化学成分和热处理等详细资料提交CCS审查。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方案或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简介(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方案(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主要工艺文件(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且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编号申请人,,申请日期,住址,,联系电话,船名,,船籍港,船体材质,,船舶所有人,船长(m),,船宽(m),型深(m),,总吨位,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之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注: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于地的检验机构。

浙江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浙江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1 日常检验方式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方式包括:在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基础上的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

2 制造检验2.1 制造检验是验船师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

验船师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包括产品完工后的试验等。

2.2 下列产品应进行制造检验:a.锅炉和受压容器;b.大型柴油机(缸径大于等于200mm或功率大于等于441kW);c.传递能力大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d.额定负荷大于39.2kN(4t)的起重设备;e.容量大于等于50kV A的配电板;f.功率大于等于300kV A的发电机及励磁装置;g.扭矩大于等于29.4kN·m的舵机;h.直径大于等于3.0m的螺旋桨。

2.3 制造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b.审核工厂所做原材料、外购件的理化试验报告,审阅重要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有疑问时进行复验;c.检查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审查重要工序的检验记录或见证其试验、测量;d.见证每件产品的出厂试验,确认该试验符合经批准的出厂试验大纲;审查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确认产品性能符合经批准的技术标准;e.填写《产品检验报告》。

首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经省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其它产品可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f.逐台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

证书正本交申请者,证书副本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3 出厂检验3.1 出厂检验是验船师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逐台检验或抽样检验,监督、见证产品的性能试验及必要拆检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

如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为3%~5%,但不应少于两台(件)。

3.2 出厂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b.审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c.审查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d.逐台见证工厂所做出厂试验,必要时抽样进行拆检,确认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e.或者抽样检验,见证样品的出厂试验及必要的拆检,审查本批其它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确认本批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f.如果抽样试验中有某项试验不合格,验船师可允许加倍抽样,重复该项试验,以证明失败是缘于偶然因素;与此项试验相关联的试验也应重做;重做的所有试验都合格时,可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做试验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予发证。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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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
产品检验指南
第2篇 金 属 材 料
目录
第 1 章 船用轧制钢材..................................................................................................................1 第 2 章 轧制不锈钢钢板认可检验指南......................................................................................6 第 3 章 铝合金板材 ...................................................................................................................11 第 4 章 铝合金型材 ...................................................................................................................15 第 5 章 锻钢件 ...........................................................................................................................18 第 6 章 铸钢件 ...........................................................................................................................23 第 7 章 锚设备 ...........................................................................................................................26 第 8 章 船用锚链钢 ...................................................................................................................29 第 9 章 锚链及其附件................................................................................................................32 第 10 章 铜合金螺旋桨..............................................................................................................38 第 11 章 海上设施系泊定位用锚链及其附件认可检验指南..................................................46 第 12 章 钢丝绳 .........................................................................................................................50 第 13 章 钢管 .............................................................................................................................53 第 14 章 钢丝绳铝合金压接索具..............................................................................................58 第 15 章 钢质管件 .....................................................................................................................63 第 16 章 牺牲阳极检验指南......................................................................................................69
总目录
中国船级社
产 第2章 第3章
目录
一般规定 ....................................................................................................................................... 1 定义 ............................................................................................................................................... 2 产品检验一般程序 ....................................................................................................................... 3
1
第1章 一 般 规 定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 CCS 规范规定需要认可的船用产品,包括入级产品和受权法定产品认可和检验。 1.1.2 本指南是 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受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 要求,是对规范的补充。 1.2 指南制定 1.2.1 制定本指南的主要依据为:
1
第2章 定 义
2.1 定义 2.2.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3.1.3 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
第3章 产品检验一般程序
3.1 产品检验一般程序 3.1.1 本指南涉及的认可和检验程序应按《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适用要求执 行。 3.2 资料提交 3.2.1 申请认可时,根据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的要求,应提交下列资料 供 CCS 评估: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3-2008
中国船级社
产品检验指南
2008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3-2008
中国船级社
产品检验指南
2008
北京
第1篇 总则 第2篇 金属材料 第3篇 焊接材料 第4篇 非金属材料 第5篇 轮机设备 第6篇 液压设备 第7篇 甲板机械 第8篇 管系设备及附件 第9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10篇 船舶舾装设备 第11篇 电气设备 第12篇 系固设备 第13篇 耐火结构和设备 第14篇 消防设备 第15篇 救生设备 第16篇 防污设备 第17篇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18篇 起重设备 第19篇 船用航行设备 第20篇 船用信号设备
(1) CCS 规范; (2)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所通过的有关公约、规则、决议、统 一要求等适用部分。 (3) 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等适用部分。 1.2.2 本指南各篇章所述的认可和检验依据仅说明制定特定产品检验相关的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方法 和试验条件的来源,本指南引用的部分及其随后的任何修改将构成该产品检验的强制要求,并非其全部。 1.3 应用 1.3.1 本指南所述特定产品的认可,系指 CCS 规范适用于该产品的认可类别。本指南有关要求应结合该产 品适用的认可程序一起使用。 1.3.2 本指南所述的单件/单批检验,仅适用于产品认可后,签发产品证件的检验。对未经认可产品的单件/ 单批检验应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第 2 节规定程序进行。 1.4 指南生效 1.4.1 除特别说明外,本指南适用于本指南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检验和发证的产品。 1.4.2 已获得 CCS 认可的产品,在本指南生效之日及以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可试验时应符合本指南有关要求。
(1)工厂概况:工厂名称、地址、生产历史、生产能力、技术和检验人员、主要产品、 隶属关系、产品商标等;
(2)申请认可产品明细; (3)主要生产设备; (4)主要检测设备; (5)申请认可产品的简要生产工艺; (6)质量管理文件; (7) 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8) 资质证明和/或生产许可证; (9) 产品质量证明书样本; (10) 质量控制计划,如适用。 3.2.2 除 3.2.1 条外,制造厂还应按本指南各篇章规定要求提交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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