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新入行员工应掌握的合法合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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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期限,造成系统自动提前解冻,所幸该两笔业务均未
造成资金损失。需要郑重提示的是:前述两笔业务虽未造 成实际损失,但其操作方式除涉及违规问题外,还可能严
重影响了我行监管责任的履行,一旦因此造成客户损失,
银行须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强化证据保全意识
• • • • 客观事实不同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即使是真实的,但不可复原,难以证明 法律事实——依证据可以证明 案例:这是一个教训。南园办事处向客户出具收条,表明办事处收到客户支 票一张,金额300万元,办事处表示出具该收条是帮助客户引资,其实客户并 没有交支票给办事处,款项也没有进到办事处。但客户以该收条起诉我行,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我行赔付。 • 宝安、龙岗支行的个性化授权方案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要做好证据保全工
洗钱的过程3:归并阶段
• 是洗钱的融合过程,即通过分层交易,最终持有“清洁、 合法”的资产,如: –货币资产 –动产
–不动产
反洗钱案例分析
上海罗怀韬地下钱庄洗钱案
•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罗怀韬等人自2004年起其受新加坡公司的委派, 来沪开展跨境汇兑业务。罗怀韬先后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分
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 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收取国 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负责向新加坡汇款客 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
有六项评价指标排名全行第一,分别为:2010年度外部审 计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2010年度内部审计发 现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2007年至2009年度外部审计监管 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送及时性以及整改报 告质量六项指标。
洗钱的概念
• 为什么洗? – 形式上合法 • 洗什么? – (一)毒品犯罪。 – (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三)恐怖活动犯罪。 – (四)走私犯罪。 – (五)贪污贿赂犯罪。 – (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七)金融诈骗犯罪 • 如何洗? – 交易、转换、转移等方式, – 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地点、流向、所有权或者 其他权利
人其他贷款、购买理财产品或违规流入股市。
内部行文
警惕担保人抗辩免责
• 案例: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贷款人违约,担保人 (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提出免责。
• 前几年,我行曾因为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而有一批 案件被法院判决保证人免责,严重影响了贷款的安全回收。主要原因 是我行对于实际用途是重组的贷款,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借新换旧”、 “贷款重组”等与实际用途相符的字眼,而是约定“购买原材料”、 “流动资金”等。保证人以《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 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为 由主张担保免责。现在,我行已经出现一单保证人抗辩免责的案件。 虽然经过资产保全部和法律合规部的努力,我行取得一审的胜诉,但 二审的结果尚难预料。
内部行文
注意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和重视银行商业秘密的保护
某些经办人员长期以来通过外部网邮箱向速递公司、邮递公 司发送银行卡收件人资料(包括卡号、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 址、单位地址等信息);甚至还有经办人员将绝密级的若干商户 MIS终端密钥以EXCEL表存放在多名员工的电脑桌面……凡此种种, 均表现出我行一些工作人员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意识还很不强,极 易泄露客户信息,侵害客户商业秘密或隐私权。 • 在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金融创新越来越频繁的今天,除了 对人才、市场等方面的激烈争夺之外,银行的商业秘密将成为重 中之重,银行的各种信息都可能成为他行获取的目标,尤其是属 于商业银行自己的未对外公开的金融新业务、新产品、新创意和 商业银行的金融竞争策略等各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保密工 作直接影响到了银行的竞争和发展。我们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给予高度重视。

内部行文
签约常识
第一,不是当事人在场就是面签; 第二,不是所有的自然人签署的协议都一定生效; 第三,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协议就一定生效; 第四,不是所有印章都可以用作签约印章; 第五,不是所有协议一经签署,相关权益就必然有效 设立; 第六,不是所有协议一经签署并设立权益即必然能够 顺利实现相应权益; 第七,不是所有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或组织都可以签 署担保合同。
作。
强化证据保全意识
• 根据分行对宝安支行和龙岗支行业务转授权方案,分行对该两支行行
长授予了部分对公差别化服务审批权限,主要包括:(1)未及时提
交开户资料(含申请资料不完整、或先凭复印件资料申请然后补 / 审);(2)印鉴卡非柜台预留(含申请资料不完整、或先凭复印件 申请变更,申请资料后补 /审);(3)上门送重要单证;(4)上门 收送单;(5)电脑打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的审批;(6)汇兑来 账账号户名不符入账;(7)账户提前使用;(8)上门审核账户资料。
关联方举例说明
• 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原因:建行的附属公司。 • 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申报原因:均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附属公司。
重视内外部审计与监管检查 整改工作
• 总行对全行38家一级分行2010年度内外部审计与监管检查 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综合管理进行了评价。从评价结果来看,
严守底线:不能与客户资金往来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案例:沙头角镇办事处原主任黄XX,吸收客户储蓄存款 300多万元入账后出具两套存单,一套给客户,一套自己 留存。客户起诉我行索取存款——我行支付存款300万元, 黄XX触犯刑法,被判有期徒刑11年。
重视监管账户的冻结及冻结期限, 防范监管资金流失
• 我行内部审计发现:某支行在办理二手楼资金监管业务冻 结过程中,错将两笔资金的冻结期限设置短于协议约定的
内部行文
贷款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的法律风险
• 审计发现,我行在2009年全年至2010年上半年办理的单位 及个人贷款业务中,存在部分贷款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 定不符的情况,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建
设与装修工程的贷款被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固定资产
贷款用于购买我行理财产品,个人购房贷款用于归还借款
洗钱的过程1:放置阶段
• 也称“处置阶段”:
• 主要手法:
– 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混同于合法收入混入金融机构 – 将大额现金化整为零分次存入银行
– 将大额现金分散在不同网点存入
– 用现金购买支票、银行本票、信用证等货币工具,然 后存入异地的银行账户
– 分散与不同对象交易
洗钱的过程2:离析阶段
• 性质 – 也称“分层交易”:洗钱的关键环节 • 方式 – 进行复杂多层次的金融交易 – 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其真实的来源分隔 • 目的 – 隐藏首次存款的真实来源 – 掩盖查账线索 – 隐藏罪犯身份

关联方举例说明
•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申报原因:均为建行的发起人。
• 2.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 淡马锡(私人)控股有限公司。
• 申报原因:建行的主要股东(直接持有建行5%以上、10%以下的表决 权)。 • 3.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申报原因:与建行同受汇金公司控制并且在国内影响重大的企业。
内部行文
• 1、汇报材料
标题 字体:彩虹小标宋42P 颜色:黑色 时间 字体:彩虹小标宋26P 颜色:黑色 内文
新入行员工应掌握的合法合规常识
法律合规部
主讲:崔建玲
二○一一年七月
字体:彩虹粗仿宋12P 颜色:黑色
银监会通报案件情况, 不容忽视合法合规风险
• 2010年银监会通报金融机构案件情况:全国六个地区的涉 案金额占全国案件金额的九成以上:山东、北京、辽宁、 深圳、广西、吉林。有五个地区的案件金额和数量双升: 云南、辽宁、深圳、青海、新疆。 • 银监会提醒我们: 一、存款领域操作风险突出,大案要案凸显; 二、贷款领域外部诈骗和内部违法放贷相互交织,贷款 “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落实; • 三、银行卡作案呈上升趋势; • 四、网银诈骗案件发案率高。
强化严格履约意识,重视个性化 条款的约定及其履行
• 案例:某支行资金监管协议纠纷,历时三 年。没有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未取 得双方的一直书面认可之前就释放了监管 资金。一审二审勉强胜诉。
处理纠纷灵活化、人性化
• 案例一:信用证垫款案件通过上诉和调解, 为分行减少十万元损失。 • 案例二:老年储户较真,拿到一万元后去 世。
反洗钱案例分析
即作为新加坡公司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从事两地平衡(无跨 境资金流)的汇兑业务。2005年起,该公司又在苏州、东
莞两地先后设立同类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 治区),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2004年至2006 年 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共计 53.54亿元。
内部行文
• 重视理财业务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法律风险
• 审计发现,2009年期间,我行为客户开办理财业务、个人账户黄 金业务时,存在客户未签署相关业务风险告知书的问题。鉴于开 办该类业务的客户需自行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对客户的风险承 受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如银行在与客户建立该类各项业务关系之 初,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不违背现行监管的要求,就能够 避免因客户面临亏损而与银行发生纠纷的隐患。 •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或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如我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业务时 未予客户评估及风险提示,致使客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贸然 办理了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业务,并最终出现客户损失的 情况下,客户有可能以银行隐瞒或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合同 订立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银行赔偿相 应损失。
关联交易报送工作
总行法律部领导多次在法律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我行是 香港和国内的上市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为了避免 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也为了避免被罚款, 各行要认真完成关联交易报送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国内、国际)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香港联交所 关联方定义。各监管机构对如何界定关联方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没有统一的定义。
内部行文
员工应遵守与客户资金 往来的禁止性规定
员工违规发生与客户资金往来的行为主要有: 一、通过员工账户为公司客户套取现金; 二、利用员工账户归集客户资金,为单位和个人融资; 三、是利用员工账户过渡客户资金,替客户归还贷款、办理汇划 业务或代客户理财; 四、是利用员工账户虚存空取现金,为客户办理大额存、取款转 账业务; 五、是利用员工账户过渡银行收入; 六、是利用员工账户过渡本行员工绩效工资、奖金; 七、是利用员工账户调节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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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定义下的关联方
•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 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 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 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 为关联方 。
银监会定义下的关联方
•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4月6日由银监会颁 布) 关联自然人: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 理人员;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 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 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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