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与风险_2014.7.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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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以投资理财为目的的金融产品,其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其投向主要是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的发行筹集资金,再投资到高收益的项目中,以获取更高的收益并支付投资者一定的投资收益。

收益类别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两种。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即募集期和投资期。

募集期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邀请投资者购买的期间,投资期是指商业银行拿到投资者的资金并进行投资运作的时间。

1. 募集期的会计处理在募集期,商业银行应当将募集的理财产品净额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

商业银行还应当做好对募集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工作,而商业银行的募集费用则可以在发行费用中予以扣除。

2. 投资期的会计处理在投资期,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业务内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会计处理。

比如说,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会选择用最大利益法对其进行估值,将估值利息记录为投资收益。

而对于浮动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会选择用公平价值法对其进行估值,将估值收益记录为投资收益。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实例假设一家商业银行在2019年1月1日发行了一只理财产品,面值1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并且该产品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

那么商业银行在上述两个时间节点上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从以上的实例来看,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为严谨和规范,遵循了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实际操作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业务形式复杂,对于不同种类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量大、发行频率高,如果会计处理方法不得当的话,不仅容易引发运营风险,同时也可能给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带来影响。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摘要:当前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快速和健康的发展,同时经济和金融也经历了快速发展,因此,在这种新的背景下,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会计处理模式也应该得到创新和发展。

中国上市商业银行应牢牢抓住经济时代的发展机遇,同时继续进行自我改革和创新。

在经济时代,通过完善财务会计处理策略,提高上市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本文针对当前中国经济时代。

分析和探讨我国现行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处理模式。

明确应对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模式做出哪些改变,以便更好地实现成功的理财会计处理。

以此来适应当前多变和激烈的市场竞争。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处理模式创新,探索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处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日益增长的金融风险的理解的产物。

最初,上市商业银行的理财会计处理主要集中在资产业务的理财会计处理上,强调维护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这主要与当时上市的商业银行业务有关,主要涉及贷款等资产业务。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的重点转向债务理财会计处理,强调利用借来的资金来维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入。

它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增加了银行业务的不确定性。

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市场的利率大幅波动,单一资产财务会计处理或负责任的财务会计处理不再适用。

资产负债会计和会计处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了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

一、中国上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处理现状1.1上市商业银行相关财务会计处理业务扩张不足经济时代的发展使各国都面临理财会计处理业务的问题。

并且迅速在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落地生根。

然而由于经济时代的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上市商业银行对于理财的会计处理的认识有限,对于其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未能进行有效的调研。

因此,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商业银行业务中,很少有企业参与理财的会计处理理财会计处理模式。

较少的开发经验和长期发展规划限制了中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的会计处理理财会计处理的普及。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一、引言由于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传统业务的新型业务和重要利润增长点。

根据2012年13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信息,上市银行2012年底所披露的表内理财余额合计10856.3亿元,约占其存款余额总和的1.8%。

其中,结构性存款余额2670.9亿元,保本理财产品余额8154.1亿元。

与国内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相比,国内目前理财会计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准则,银行处理模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都有所欠缺,既不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理解,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二、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方式及其依据按照资产负债表账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三种。

本文对我国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年报进行分析,发现各行理财产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其中主合同(即普通存款)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

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1.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

工行和建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混合工具可以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拆分,所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列报,主合同部分列入“吸收存款”,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

农行和华夏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认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按CAS22要求应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2 . 1 固定 收 益 型 理 财 产 品
1 理 财产 品 市 场概 况
从 《 2 0 1 5 银行理财产品管理 能力 白皮 书 》 到《 2 0 1 6 银行理财产 品大数据 分析 报告 》 , 我 国理 财产 品市场 的 规模飞速扩 大 , 产 品愈 加 丰富 。虽 然近 些年 来 由于货 币政策等 因素 的影 响 , 商 业银 行理 财产 品 的收益 率 较 过去有所下 降 , 但是, 从 总体 来说 , 理财 产 品 的收益 率 仍然是要 高于存 款利 率 的。此外 , 由于银行 理财 产 品 风 险相 对 较 小 , 本 金 安 全 程 度 比较 高 , 这 让 理 财 产 品 逐 渐开始替代存 款 。 对 于理财产 品来 说 , 大多 数银 行一 般按 其 收益 与 风 险进行分类 , 按此分类分 为三大类 : 一为 固定收益 型 理财产 品 ; 其 特征十分类 似于债券 , 虽收益对 于银行 其 他理财产品来 说较低 , 但风险小 , 非 常适合稳 健型投 资 者进行 投资 。第二种类型的理财产 品为保本 浮动 收益 型理财产品 , 在 此 类 型 下 的理 财 产 品 又 可 区 别 为 两 种 不同特征的理财产 品 : 保 本 不保 证收 益型 和保 本 固定 收益附加浮动收益型 。保本不保证 收益型理 财产 品一 般可被 当作“ 结 构性存 款” , 产 品的 收益 主要来 源 于资 本市场进行投资所带来 的收益 。保 本 固定 收益 附加 浮 动收益型理财产 品通常是 由存 款和衍 生产 品构 成 。根 据所挂钩 的衍生产 品不 同, 又 可以细化分 为股票 类 、 债 券类 、 汇率类 等理 财产 品 。最后 一种 为非 保本 浮 动型 理财产 品, 此类理 财产 品最 大突 出特 征在 于 收益率 较 高, 这 同时也带来 了对本金 的风险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并表核算的影响及监管建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并表核算的影响及监管建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并表核算的影响及监管建议理财产品并表核算的制度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商业银行是否能“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判断该理财产品是否应被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即,判断是否存在“控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拥有权力、享有可变回报、影响回报金额。

商业银行享有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拥有权力。

根据《33号准则》,投资方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因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权力的体现不适用于表决权,而是由合同安排所决定。

商业银行在理财合同(如《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中一般与投资人约定:“XX银行有权视销售情况提前结束募集、提前成立产品”“若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经XX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XX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XX银行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在投资范围和比例内调整具体投资品,此种情况下XX银行无需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可提前赎回”“经XX银行合理判断,将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行的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XX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投资客户不得部分支取或提前全部赎回”等条款,据此判断,由于商业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发行方,负责设计、销售、运作等,拥有对理财产品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等环节单方面的主导权,所以对于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拥有权力。

商业银行享有其发行理财产品的可变回报。

《33号准则》所称可变回报是指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变动而变动。

根据《8号解释》,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的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及相关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及相关风险控制

ACCOUNTING LEARNING13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会计核算及相关风险控制陆明 中国光大银行常州武进支行摘要:投资理财产品已成为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增加收入的主要手段,强化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与市场动态紧密结合,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科学的开发和精准投放,这样才能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控制,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平稳发展,并可以不断地取得良好的收益。

本文在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及会计核算的功能价值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剖析,并从财务视角探讨其风险管理对策,以期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引言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储蓄存款的吸引力逐渐减弱,企业或个人将多余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已成为一个很常见的现象,进而刺激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

鉴于其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中国银保监会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金融市场上保持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会计核算是一种财务和会计工具,能够以金融市场信息为基础,综合评估、预测和监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各种风险,并指导银行合理地开发和运营理财产品,从而降低或避免风险损失。

为此,必须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管,将会计核算从独立的业务部门中分离出来,以便推动会计核算专业化的发展,从而更好地规避与财务交易有关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会计核算的概述(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理财产品是一种特殊的理财业务,也是一种理财方式。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指的是一种由商业银行开发和销售的一种金融产品,其目的是对潜在客户群体的财务状况、投资习惯和能力进行分析和研究,为这些客户群体设计、开发和推出有目标的投资和管理计划等相关的服务。

在本业务中,商业银行出售理财产品给顾客,并且从顾客那里取得理财许可证,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市场机制决定,或由顾客与银行达成的特别协定来决定。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改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投资者投资的首选工具。

理财产品的出现给出借方和投资方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商业银行也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来投资和借贷。

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一个值得深挖和研究的问题。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以非存款形式向投资者销售的一种风险交易产品。

这些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回报率各不相同,有的可投资于股票市场,有的是基于固定收益证券进行现金管理。

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除了可以为客户提供非常丰富的投资选择外,还可以提供各种保本、保收益、高收益等服务种类。

如果客户持有这些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了解约,那么商业银行就会按照提前终止或预定到期的规定进行结算。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都是按照现金和现值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

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是通过投资利润来获取的,所以商业银行在收到投资款之后,就需要按照理财产品的购买价格计算投资收益。

一旦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了解约,投资者就可以收到自己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1)资产分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属于银行的营业性资产,其会计分类应为“投资”。

商业银行需根据银行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规划将这些投资资产进行分类,并同其他投资类资产一同进行管理和会计处理。

(2)记账方式(3)信息披露商业银行需要向各级监管机构披露其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风险管理。

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向投资人披露其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人对投资风险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商业银行应该通过透明、规范的信息披露方式,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客户信任。

总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其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到商业银行营业性资产的分类、银行收入的计算和调整、会计信息的披露等多个方面。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机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投资人的利益。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浅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中国金融市场中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工具,由于其高收益且具有流动性,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商业银行为了吸引投资者,通常会设计各种理财产品,而理财产品的种类繁多,其投资策略及收益模式也各不相同。

从会计上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首先,商业银行可将理财产品的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分类,将债券性质的产品的投资收益进行纳入非利息收入中,而股权性质的产品的投资收益纳入其他业务及营业外收益中。

当然,这种分类要取决于产品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组合的基本面情况。

其次,商业银行在处理理财产品收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默认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收益管理方法的差异,将投资相关的利息、股息、红利损益,分别归入收益类和投资净收益类科目。

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应按此原则进行分类和处理。

此外,在会计处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时,还需要把握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

比如,在理财产品发行之前,商业银行需要按照市场现货价格计量相关的交易所投资品种。

在理财产品到期或被赎回时,商业银行应按发行时的价格计量相关的投资品种,并确认相关的投资损益。

如果出现商业银行已经计提销售亏损准备,但理财产品存在重大减值风险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将减值损失及时计入利润表。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根据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的分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默认分类,同时需要掌握特殊的处理方法,以确保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收益和损失能够得到准确计算和确认,避免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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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内居民收入逐步提高,居民空闲资金逐步增多,理财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我国逐步深入的金融体系改革,以及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成熟完善的个人理财产品和个人理财业务来看,将来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个人理财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是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不断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以其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居民的关注,理财产品规模日益壮大。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处在发展初期,银行内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机构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有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资产负债表账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三种。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

1.部分商业银行将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

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混合工具可以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拆分,所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列报,主合同部分列入“吸收存款”,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

依据是认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按CAS22要求应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3.部分银行将理财产品全部作为“吸收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计入“利息支出”。

依据是CAS22中规定将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的衍生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因监管统计要求结构性存款归类为存款,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故列入“吸收存款”。

(二)保本理财产品。

1.部分银行将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投资的资产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工行和农行。

依据是CAS23中“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若银行在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承诺“保本”,产品到期应保障本金支付,则用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投资运作所发生的亏损要由银行承担,银行并未“将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给客户”,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应在表内确认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

2.将所募集资金作为“吸收存款”,投资资产作为“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如建行。

依据是监管部门要求将表内理财产品纳入结构化存款统计,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
入“贷存比”计算口径,因此列入“吸收存款”。

3.部分中小银行所募集资金作为“其他负债”或其他相关负债,投资资产列入“其他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相关资产科目。

将理财产品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不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减少了在估值上的压力。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

鉴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基本上已经转移给投资者,大多数银行将理财产品放在表外进行核算。

按照CAS13“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放入表外的非保本理财业务属于或有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对银行估值技术要求较高。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风险
(一)业务界限不明确。

由于科目设臵、资产管理、有关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一些银行保本类理财产品和自营业务难以完全独立,理财产品与自营业务的非独立核算易,导致理财资产运作收益核算不清,尤其是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核算,会影响到客户与银行间的收益分配,更需独立、准确和公允的会计核算。

(二)核算方式不统一。

目前,多数银行将结构性存款产品基础存款部分纳入表内核算,将保本类、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分别纳入表内、表外核算,有少数银行将所有理财产品均纳入表内核算,保本类理财资金是否作为存款的核算做法也不统一,对理财资金投资资产的拨备计提、
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指标的计算造成一定影响。

同时,理财产品资产重估值操作各异。

一是估值核算科目不同,各银行分别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或“理财资产”等科目核算。

二是重估值频率不同,有按季估值,也有按月、日进行估值。

三是重估值不一定在会计核算中反映,有的就部分产品做重估值会计核算,有的则不做会计核算。

(三)收入金额不确定。

有些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预期收益及销售管理费,以差额计提中间业务收入。

该做法限定了客户的最高收益,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的客户来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

此外如果实际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银行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补足收益,承担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账务核算不规范。

现有会计准则和制度尚未对理财业务账务处理进行规范,各行自行制定的会计核算制度也未及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导致账务核算不一致。

一是各行采用自设科目进行核算,科目名称、性质、用途各有不同。

二是核算方法和科目设臵不同,带来会计分录和报表列报不同。

三是表外核算方式各异,有总账核算轧差出表、表外复式及单式记账等几种方式。

(五)资产转移定价不清晰。

不少银行由于理财产品交易主体限制或出于投资资产期限错配的需要,存在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资产转移,或理财产品之间资产转移的情况,目前监管部门没有明确对这两类资产如何转移
定价。

由于资产转移的策略由银行制定,且由银行决定转移定价,存在操纵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三、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是采用复式记账。

表外理财产品的经济活动伴随着资金和资产或收益和资产等至少两方的变动,建议采用复式记账以完整地体现和反映理财资金的募集和运作情况。

二是统一核算规范。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设臵了“代理业务资产”、“代理业务负债”两科目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建议统一启用这两个总账科目,分别核算理财资产和理财资金。

(二)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

商业银行应该开立单独的理财业务资金结算账户,设立两级科目,建立相应的理财报表,确保完整、准确记录理财业务数据。

同时,由于不同理财产品有各自的投资规律和风险等级,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须对应,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实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

尤其是资产池理财操作模式,要避免将不同投向、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的理财产品一起放入池中集中运作,致力实现资金来源和投向“一对一”。

2013年3月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已经提出要求,由于达到管理要求需要管理数据系统的完备和支持,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短期内难以实现,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目标。

(三)明确与自营业务核算的界限。

在理财产品会计记账规则方面,建议将自营类理财产品纳入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核算,使用“代理理财资产”和“代理理财负债”科目。

同时,参照信贷资产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拨备管理等监管,如此,一是可以抑制银行向消费者代理销售不负责任的理财产品的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二是可以防范银行可能出现的偿付性风险以及法律纠纷,为银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三是引导金融业大力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产品,避免过度和无意义的金融创新。

(四)明确理财资产转移的定价。

一是要尽快解决理财产品的交易主体资格问题,使理财资金可直接投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限制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之间的资产转移。

二是设臵科目专门用于核算资产转移,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转移的条件。

按理财产品设立明细科目,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有关费用支出也应作为成本确认,转移时应当将成本和已实现或已确认未实现收益一并转移。

三是托管行应履行托管义务,对于价格显失公允或交易频率过高等异常资产转移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2;3。

(2)王未卿,崔龙.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财会月刊,2011;11。

(3)徐芳.浅析商业银行表内理财产品发展及会计政策
[J].金融会计,2012(5)。

(4)杨立斌,陈谦.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会计,2012(5)。

(5)薛恒敏.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解析[J].债券,2013(4)。

(6)罗迦,“浅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金融会计》,2011 年第11 期: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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