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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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总结报告一、引言作为一名土地估价师,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工作,该报告旨在总结我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通过这些实践,我对土地估价师专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二、实践内容及过程在实践过程中,我主要参与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数据收集与分析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之前,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分析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我深入研究了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了解了土地的用途规划和重要政策的变化。

同时,我还积极收集土地市场动态、相关地理信息和经济数据等重要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

这些数据为我后续的估价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2. 估价方法与技术应用在估价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我灵活运用了多种估价方法和技术。

例如,我使用了比较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常用方法,结合了直接比较法、收益资本化法和土地残值法等具体技术,从不同角度对土地进行了估价。

通过不同方法的综合比较和权衡,我得出了相对准确的估价结果。

3. 业务报告与沟通作为一名土地估价师,撰写规范、准确的业务报告并能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在实践中,我注重业务报告的细节和数据的可视化呈现,力求使报告清晰易懂、有条理。

同时,在与客户交流中,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地理信息和经济数据,使客户能够更好地理解估价结果。

三、实践经验与教训1. 持续学习与更新知识通过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土地估价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的领域。

政策、市场和技术都在不断变化,土地估价师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理论、方法和工具,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2. 细致入微与全面考虑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对于土地估价工作,细致入微和全面考虑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数据收集和分析,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细节;在估价方法和技术应用上,要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评估,以得出尽可能准确的结果。

3. 有效沟通与实事求是有效的沟通非常关键,不仅要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还需要与团队成员和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协作。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 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已于 2008年1月22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 35 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五条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

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指导人员;请求帮助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人员。

第七条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尊重指导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三)应用估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四)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评估日志;(五)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计划内的、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指导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 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苏土协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试行)》的通知(苏土协发[2011]18号)各会员单位,土地评估机构:《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试行)》、《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暂行办法》已经省土地估价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遵照执行。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江苏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试行)(经2011年10月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土地估价质量,维护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信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及行业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业规范,凡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活动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及其他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按国土资源部规定,在本协会注册取得土地评估资格和资信等级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估价师是指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受聘注册在一家土地评估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的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受聘在土地评估机构就业,协助参与土地评估业务的非注册土地估价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土地估价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统称为土地估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土地估价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在本省土地估价行业内实施自律管理,并负责本准则的监督执行。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体系自2006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5号令)颁布起,在土地评估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实行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制度,并将实践考核确立为执业登记的必经环节。

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将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取得,与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分开进行,充分体现了土地估价行业对土地估价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的重视。

“传、帮、带”的实践考核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从掌握书本知识,到提高实际操作技能,最终具备从事土地估价作业能力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在专业实践期内,通过经验丰富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对实践人员“传、帮、带”式的培训,新人能在实际工作中尽快掌握运用所学知识,以及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提高土地估价作业的能力,逐步达到执业所需的技能标准。

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先完成专业实践,后申报参加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土地估价师从取得资格证书起,开始从事为期两年的土地估价相关工作。

实践期内,估价师尚不具备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作业的资格,也不具备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估价作业、承担辅助工作。

在此期间,估价师除了参与估价业务、定期记录自身实践情况外,还应参加继续教育,并且自主学习、了解市场动态及时事消息,培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

专业考核是对土地估价师实践成果的检验,是通过组织考评专家对实践人员提交材料进行评审的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材料包括实践人员亲身所参与的估价项目的“业绩清单”、“实践总结”、“案例分析”等等。

实践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自2007年第一次实践考核工作开展以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已举办了八次专业考核。

在工作逐步规范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实践考核的考评仅对考核时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只重视考查实践结果,缺乏对实践过程的跟踪与了解,以至出现为了应付实践考核而考核,抄袭实践总结、案例分析的现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一、引言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土地估价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相关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介绍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的相关细则,以确保土地估价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在进行土地估价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性:土地估价应基于客观的市场价值,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无关。

2.准确性:土地估价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靠的数据,确保估价结果真实、准确。

3.独立性:土地估价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独立机构进行,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三、土地估价的过程1.数据收集:土地估价的第一步是收集相关数据。

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等信息,也需要收集当地的土地市场数据和成交记录。

2.市场调研: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土地当前的市场行情和趋势。

调研包括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中介机构等进行交流,收集他们的意见和观点。

3.估价方法选择:根据土地的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适合的估价方法。

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包括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4.估价模型建立:根据选择的估价方法,建立相应的估价模型。

模型应包括适当的调整和修正因素,以反映土地的实际情况。

5.价值确定:根据建立的估价模型,计算土地的价值。

估价结果应基于合理的假设和可靠的数据。

四、风险控制和质量保证1.数据来源验证:在进行土地估价时,必须验证所采用的数据的来源和可靠性。

如果数据来源不明或不可靠,应予以排除或进行适当的调整。

2.模型验证:建立的估价模型应进行验证,以确保模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可通过历史数据的回测和模型的对比等方式进行验证。

3.内部审查:估价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查。

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估价方法的合理性,确保估价结果的可靠性。

4.外部审核:为了进一步保证土地估价的准确性,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核。

外部审核可以帮助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错误,并提供独立的评估意见。

五、估价报告编制完成土地估价后,需要编制估价报告。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制度简介土地估价师是负责土地估价、征用、交易等工作的专家,其职业资格由国家出具,具有较高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土地估价师的职业发展需经过一系列考核和鉴定,包括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及实践考核。

并在考核合格后经过执业登记,才能正式从事土地估价师的职业。

实践考核实践考核是土地估价师职业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检验土地估价师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

实践考核的具体内容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和考核对象的岗位特点来确定的,考试科目包括土地估价、土地征用、土地交易等与土地业务相关的领域。

实践考核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与考核要求,以达到公正、公平、科学和合理的考核结果。

2.编制考核计划:根据考核标准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和考核方式等。

3.组织考核培训:为考核人员提供培训,帮助其更好地掌握考核知识和技能。

4.进行考核 : 借助实地考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以全面深入地了解考核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5.考核评价: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评价,以确定考核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执业登记制度执业登记制度是指土地估价师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才能正式从事土地估价、征用、交易等工作。

通过执业登记,可以确保土地估价师的职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执业登记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规范土地估价师市场,打击不良从业现象。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的执业登记主要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估价师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执业登记:1.通过考试:经过初试、复试及实践考核,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

2.具备工作经验:具有在土地估价师事务所、土地管理机构或土地资源开发企业等单位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3.无不良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从业期间未发生违规行为和纠纷,无相关违法行为记录。

其他土地估价师作为土地资源领域的专业人才,其职业发展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考核和鉴定。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负责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包括:核准土地估价师初始执业登记申请、跨省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编发执业登记号码、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协会)负责本行政辖区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公布、辖区区内转移登记、跨辖区转移登记的核实及汇总报送。

第四条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估协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信息。

第六条中估协将定期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工作,并由中估协将年检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初始登记第七条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应进行执业登记。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已从业的土地估价师5年累计参加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中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四)身体健康、能满足开展土地评估业务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八条 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执业登记的人员除应满足初始执业登记的基本条件外,还需通过实践考核,专业实践期内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满足第五条的要求,予以登记。

第十条连续两年列入中估协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现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具有其他固定职业的人员);(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2(三)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通过实践考核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估价行业的;(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七)在土地估价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九)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专业实践是指土地估价师取得资格后,通过参与实际土地估价及相关工作学习和训练的过程。

专业考核是指对完成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估价作业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执业登记是指土地估价师申请正式执业并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

未进行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不具有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权利。

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工作,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对实践考核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及仲裁。

实践考核委员会由中估协会长、副会长和各省级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实践考核委员会下设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实践考核的监管、组织考评等工作。

实践考核委员会在各省级行业协会所在地设立实践考核点(以下简称考核点),委托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各考核点的考评工作。

相邻考核点可联合开展考评工作。

第五条执业登记由中估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土地估价师通过实践考核后,方可申请执业登记。

第二章专业实践第六条参加专业实践的土地估价师(即实践人员)实践时间应累计不少于两年,其间可暂停或放弃专业实践。

第七条实践人员应在实践单位由指导教师指导完成专业实践。

由实践人员自行选择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实践期内可以变更实践单位及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践人员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三)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四)客观记录专业实践情况并实时填报相关材料;(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的学时。

第九条指导教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3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中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行为准则》,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指导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专业问题的能力;(五)同期指导的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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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及《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践考核总体组织工作,包括专业实践监管、专业考核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考核工作总体安排、考核结果公示公告、考核申诉受理、相关资格认定和过程监管等。

第四条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所在考核点专业实践监管及专业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工作方案制定、考官聘请、现场组织等。

第五条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通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为对实践考核管理的唯一依据。

第二章专业实践
第六条专业实践基本流程如下:
(一)登录“系统”,完善个人信息;
(二)确定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
(三)确定实践方案;
(四)参与专业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
(五)完成实践总结;
(六)结束专业实践。

第七条专业实践须登录“系统”进行,实践时间以指导教师和实践单位在“系统”确认后开始计算。

第八条专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与土地估价专业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估价;
(二)土地市场调查研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土地估价科研课题;
(五)土地估价信息收集整理;
(六)土地价格管理等。

第九条实践人员除参与一定数量专业活动外,还应完成以下相关任务:
(一)客观填写实践日志、实践记录等;
(二)撰写至少一篇案例分析报告;
(三)适时与指导教师交流;
(四)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五)撰写实践总结。

第十条实践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实践活动的名称及内容;
(二)专业实践活动中担任的角色;
(三)专业实践活动中承担的具体任务;
(四)其它需填写的内容。

第十一条案例分析报告在实践期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以实践人员参与的估价项目为案例,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情况简介;
(二)项目涉及的技术路线与方法描述;
(三)技术特点分析;
(四)其他分析内容等。

第十二条实践总结应在实践结束时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我介绍、实践单位简介;
(二)实践过程,包括实践经历的时间、参与的主要工作及承担的主要任务;
(三)实践中获得的体会;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须完成以下指导工作:
(一)登录“系统”确认指导实践人员;
(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对其实践内容进行
跟踪、评估,适时沟通指导;
(三)对实践人员提交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和评阅;
(四)对实践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五)客观撰写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
(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

第十四条实践单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登录“系统”确认接收实践人员;
(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适时调整;
(三)为实践人员提供实践项目(工作)并明确具体任务;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过程进行监督;
(五)客观撰写实践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
(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

第十五条实践人员应保持实践工作稳定。

如变更指导教师或实践单位须提出申请,且由原指导教师或实践单位提出阶段性实践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可自行暂停专业实践,单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时间不计入实践时间。

暂停及恢复实践须于“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实践人员可于“系统”中自行申请放弃专业实践,放弃后原实践时间作废,如再次进行专业实践需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实践人员未达到实践要求、未通过实践考核,需延长实践期,延长期至少为一个季度。

自愿延长实践期的,自行决定具体延长时间。

第三章专业考核
第十九条专业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实践内容及过程;
(二)专业技术水平及独立估价作业能力;
(三)行业规范知识和执业道德水平等。

第二十条专业考核采用实时申报、分批考核的方式,主要程序包括:
(一)申请专业考核;
(二)考核资格初审;
(三)面谈考评;
(四)考核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专业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申请,需提交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和选择考核点等。

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暨推荐表、实践总结、案例分析报告等,均通过“系统”填报。

其中申请暨推荐表须提交电子扫描件。

一般情况下,考核点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且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变更考核点。

第二十二条推荐人及实践单位须在核实专业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对实践人员专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实践人员完成专业实践;
(二)确认实践人员实践时间的有效性;
(三)确认实践人员实践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经历及水平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三条资格初审由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实践人员如因资料不规范未能通过初审的,完善材料后即可重新申请;如因申请资格不符等问题未能通过初审,须在达标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面谈考评由各考核点分次组织,组织程序为:
(一)受理实践人员的专业考核申请;
(二)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向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面谈考评,包括聘请考官、组织初评及现场面谈考评;
(四)汇总所在考核点的考评结果,并报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各考核点组织面谈考评前须编制考核工作方案,报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内容包括面谈考评
人数、报名截止时间、面谈考评时间、面谈考评地点及考官名单等。

面谈考评次数应根据专业考核申请情况做适当安排。

第二十六条各考核点建立面谈考官库,每次面谈从中选取。

考官库名单须经实践考核委员会审查,如需变更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面谈考官主要职责如下:
(一)了解实践人员情况并进行初评;
(二)进行面谈考评,填写考评意见及建议;
(三)遵守保密协议,考评结果公布前不得向外透露面谈考官身份及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面谈考评的基本规则如下:
(一)面谈考评以小组方式进行,每组由3名面谈考官组成,其中1人主持;
(二)小组内各面谈考官独立投票,采用多数表决制。

(三)证实有抄袭、作假、替考等违规现象时,一票否决即为专业考核不通过。

第二十九条面谈考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考评对象的指导教师、推荐人或来自同一实践单位;
(二)考评对象的直系或旁系亲属、同学、同事、老师
等;
(三)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考核点在面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考评结果由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公示无异议视为通过专业考核。

第三十二条未通过专业考核的人员,须根据专业考核意见延长实践后再申请专业考核,并在原报名的考核点申请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申诉按季度汇总后,由实践考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议,做出最终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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