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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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3.18
•【字号】沪财会〔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8〕18号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区县卫生管理部门密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
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略)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15]3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办资〔2014〕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填报范围2015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主要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各类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除外。

二、报表构成本套报表的主要构成为汇总封面、企业分户录入封面、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指标表之一(利润及相关指标)、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指标表之二(资产负债及相关指标)及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指标表之三(生产经营指标)。

三、编报要求(一)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填报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的各项指标,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在报送月度快报数据的同时,应附财务分析。

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将所属级次为三级及三级以上的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组织上报主管财政部门。

集团所属的单户企业行业分类应按照企业实际所属行业填报。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编报企业的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工作,进一步提高月报报送的速度和质量。

保持编报户数的相对稳定,确保编报企业不重不漏,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如有变化,应逐户说明,便于口径衔接可比。

四、上报时间(一)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部门和控股集团公司规定的时间上报。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应将企业月报的汇总数据、分户数据及数据的错误说明,于次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各区县财政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要加强企业动态信息的监测,及时上报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对策。

于次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经济运行分析通过市财政局邮件系统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五、其他2015年,本市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信息系统为网络报送方式,各编报单位应登入“上海财政”()网站,点击首页网上办事大厅的“在线申请”或“热门办事事项”栏目,选择“企业经济效益月报”,进入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网络填报系统,进行录入、审核及上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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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票据使用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
【文 号】总工办发﹝2010﹞41号
【发文日期】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综[2010]11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年二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0.29•【字号】沪财预[1997]3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预[1997]39号)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部对1988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本市1992年颁发的《上海市乡(镇)财政总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7]353号《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各级财政(包括乡镇财政街道)总会计从1998年1月1日起均执行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本补充规定。

街道虽不属一级财政,但比照执行。

考虑到街道特点,属街道小财政一块资金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他部分资金均适用本规定。

二、人员编制不满十人的单位或年度经费预算不足两万的单位或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均不能作为主管会计单位,直接和财政机关发生经费领、拨关系。

三、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总预算会计应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拨款的实际情况“类”、“款”、“项”核算,如目前预算支出管理暂未核算到“项”,财政总预算会计支出明细账仍可记到“类”、“款”。

至于“项”级科目的支出数,按事业行政单位报表数列报。

四、各级财政周转金的核算仍按沪财预(1997)12号文规定执行,并按时报送各种周转金报表。

五、其他资金及预算外资金(包括乡镇财政自筹资金、统筹资金)的核算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暂按下列规定的科目办理。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沪民计发〔2007〕83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沪民计发〔2007〕83号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1995]总技字第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1995.11.30【实施日期】199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沪工[1995]总技字第39号1995年11月30日)本市工会系统各级技协组织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让等群众性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

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要坚持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服务,为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推进技术进步服务,为提高职工素质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

职工技协有偿服务应坚持立足本企业,面向全社会的方针,职工技协会员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实施有偿技术服务项目。

凡因实施项目需要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征得企业、单位行政同意,并按规定补偿费用,相应冲减企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正在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有偿技术服务的范围:1.为解决企业、单位生产技术难题进行的技术攻关;2.为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提供技术服务和研制开发;3.为企业、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翻译各类技术文本和技术资料;4.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5.为企业、单位提供技术设计、工程设计及有专门规定的工程项目(如基本建设、高压容器及设备等),应由取得勘察、设计证书所在单位的工会技协组织承担;6.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开展技术培训等;7.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8.职工技协组织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革新、技术诀窍,经过消化吸收的引进技术和其他实用性先进技术)的技术转让和科技项目的中介服务;9.技协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兴办经济实体。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沪财库〔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12〕63号各区县财政局:为适应区县间援助资金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区县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现将《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12〕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地区间援助资金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收入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收入”会计科目“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编码为413。

本科目核算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收到的地区间援助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援助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二、在支出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支出”会计科目“地区间援助支出”科目编码为513。

本科目核算援助方政府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发生地区间援助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发生的地区间援助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受援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沪财企[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12]9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便函〔2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的具体编报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编报内容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填报统一的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财务指标表和生产经营指标表)。

主管财政部门汇总本区县的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及填报并汇总本区县的企业财政政策资金指标表。

二、编报要求(一)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填报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应确保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在报送月度快报数据的同时,应附财务分析。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应做好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编报范围的户数核对工作,确保编报范围的企业不重不漏。

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如有变化,应逐户说明,便于口径衔接可比。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应认真做好汇编企业的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切实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上报时间(一)企业应根据主管财政部门和集团控股公司规定的时间,上报月报。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将汇总数据、分户数据及数据的错误说明,于次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分析报告的报送工作。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要及时监测和分析汇总范围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重大财务变动事项及区域经济运行态势。

于次月10日前,将本区县的经济运行分析通过市财政局邮件系统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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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2009]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9.09.18
【实施日期】2009.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9]87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工会会计制度〉准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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