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尽可能建立物业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设立后二十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务、工商、质检、消防等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敬业,妥善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索要、收受业主财物,不得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五条物业费收费项目应明确,不得将非物业服务项目纳入物业费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向业主提供服务,不得无理由拒绝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协商、监督、管理等职责。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
第三章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不得损坏或占用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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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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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住宅物业管理。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住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组织调整,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及时公布小区的工作动态、经营收支情况等。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住房销售和租赁管理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住房销售和租赁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住户按照规定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房租赁信息,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住宅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内容,并依法签订,并向住户提供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住户进行房屋租赁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健全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管理的议事活动,听取居民意见并及时解决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使用的范围、时间以及维修责任,并向住户公布和告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干净整洁。
住宅小区各部门职责分工

住宅小区各部门职责区分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提供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服务。
具体如下:(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共有绿化的维护;(三)共有区域的保洁;(四)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小区议事规则约定,对涉及小区公共区域范围内事项履行相应职责。
具体如下:(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拟订需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各类计划、制度、方案;(六)决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申请;(七)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八)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九)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十一)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等行为;(十二)做好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时的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十三)审核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报送的紧急维修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07-28【生效日期】201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1. 前言在2023年的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
本文将对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重点解读。
2. 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所有业主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权利,并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3. 物业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楼宇维修等工作。
3.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 物业费用管理4.1 物业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由业主按照约定支付。
4.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透明地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3 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确保其合理、公正地使用在维护和改善小区环境上。
5. 业主权益保障5.1 业主有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5.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5.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完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 社区自治6.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6.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业主参与社区自治,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7. 备案和监督7.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7.2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停业整顿等。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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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政[2002]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拟订《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住宅区物业管理有关各方职责,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条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各方的业主委员会(包括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给排水、供电、供热、园林、道路、环卫、消防、保安、邮政、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专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证住宅区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专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专业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服务的,应当与之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住宅区内道路、绿化、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邮政、停车场(包括自行车棚,下同)及管线等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配套设施建成并经专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专业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协议。
正式移交后即由专业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及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已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各户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及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计量水表出水接口处至业主的用水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二)按楼栋或单位设置计量水表的住宅区,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计量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业主共用的供水管线及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的,由业主管理维护;
(三)配置一个或数个总计量水表的住宅区,总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总计量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计量分表之间的供水管线、设备及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修;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管理维修。
第七条住宅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交接井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管理维护。
第八条供电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配置专用变压器(开发建设单位自管)及设置一个总电表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以住宅区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为界,第一断电器及其以外的部分,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断路器下桩头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采用电缆供电的,以公共开闭所出线开关柜为界,界限以上(含下刀闸)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界限下刀闸以下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电表出线开关导线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二)配置公用变压器(供电单位设置)及按楼栋或单元设置一个电表的,电表及其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电表出线开关至各户电表的供电线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的分电表出线开关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三)配置公用变压器及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以各户电表之后的第一开关为界,第一开关(刀闸)上桩头之前的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开关(刀闸)及其后导线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第九条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燃气表)由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管道燃气设备及管线周围的安全防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燃气表出口开关管线至业主自用的设备由业主管理维护。
第十条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采用锅炉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维护,或由其委托的专业供暖公司管理维护;
(二)集中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集中供热部门管理维护;集中供热部门可将住宅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用户室内散热设备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其他道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时,清扫保洁,由所在地环卫服务单位负责;住宅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内、楼内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住宅区内开设的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后,由环卫服务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环卫服务单位清运垃圾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中支付;非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环卫服务单位清运,清运费用支付问题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
(三)住宅区内的环卫设施,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的,由环卫部门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产权属于住宅区全体业主的,第十三条住宅区内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包括庭院绿地、景点),由物业管理企业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住宅区内按照规定设置的停车场,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住宅区内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二)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等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住宅区内业主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公安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住宅区设置信报箱的,业主邮件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补设,补设前,由邮政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就邮件投递事项签订协议,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投。
第十八条住宅区内路灯及路灯设施由路灯管理单位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路灯管理单位承担;其中对装饰型庭院灯,路灯管理单位只承担电费;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住宅区内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管理维护,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由其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专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专业管理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其他物业的物业管理职责分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8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局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