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浙市监注〔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注〔2024〕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局对《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4日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浙江”字样。
其中投资、控股、融资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集团母公司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原名称使用“浙江”字样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第六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二)所从属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式

附录A告知承诺书样式
图A.1给出r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样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年月日
图A.1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DB32/TXXXX—2023
图A.2给出了申请人承诺书样式。
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H)申请人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
(四)申请人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S):
(六)愿意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按照告知书要求将所作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盖章)
年HH
图A.2申请人承诺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28
•【字号】浙市监法〔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的通知
浙市监法〔2023〕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99号)要求,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科学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厘清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中各事项更新至2023年5月1日,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市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情况对其进行补充。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司的工作任务,提高员工的执行力和责任感,特制定了以下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希望各位员工严格执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事项告知。
1. 每位员工应在每天上班前对当天的工作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安排,明确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间,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2. 每位员工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
3. 每位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流程,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4. 每位员工应保持工作状态的良好,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代的工作任务,不得拖延和推诿。
二、承诺实施方案。
1. 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对于每天的工作任务,提前进行详细规划和安排,确保任务的有序进行。
2. 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困难,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报告。
4. 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和推诿,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落实措施。
1.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执行力,确保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 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对于执行不力的员工进行及时的纠正和督促,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3. 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和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及时的肯定和奖励,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 加强对员工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员工的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执行力,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进浙备案法人承诺书

进浙备案法人承诺书
尊敬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作为 [公司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向贵局提交进浙备案申请,并郑重承诺如下:
1. 本公司已全面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浙江省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2. 本公司所提交的所有备案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总局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4. 本公司承诺在备案期间,如有变更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重要事项,将及时向贵局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 本公司将积极配合贵局的监管工作,接受贵局的监督检查,并在必
要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6.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
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7.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备案事项完成或备案资格被
取消之日止。
此致
敬礼!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浙市监执法〔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23〕1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附件:1.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2.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3.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4.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5.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6.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7.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四章奖励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17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司发通〔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7日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是“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对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要求部署,现就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紧密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进一步提高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高效便捷。
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试点措施要让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
坚持统筹谋划。
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叠加效应,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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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附件3-1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是指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对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广告发布登记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广告发布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适用于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项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被检查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广告发布单位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广告发布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广告发布单位的准予广告发布登记信息、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广告发布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1: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年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就广告发布登记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经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责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下同)二、法定条件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四、承诺方式、材料要求与流程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办理的,填写并提交申请单位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三条规定的第(一)(二)项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与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登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七、诚信管理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作出虚假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现作出如下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广告发布登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两份)附件3-2浙江省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组织的一部分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市场监管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申请人提出计量授权新建申请、计量授权复查申请、计量授权扩项申请、计量授权变更申请时,可以选择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再组织现场考核。
第四条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计量授权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对实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市场监管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其中一份邮寄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申请企业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计量授权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计量授权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计量授权决定后,可以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计量授权证书或者相应计量检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计量授权证书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定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一)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四)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