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人肉搜索_当前热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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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存在着严重的隐私泄露和侵犯个人权益的问题。

在网络人肉搜索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公开个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甚至是隐私照片等,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给被搜索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容易导致错误的信息传播和社会公正问题。

在网络人肉搜索中,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准确或者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操作,导致错误的信息被传播,给被搜索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公正受到影响。

再者,网络人肉搜索也容易引发网络暴力和恶意攻击。

一旦个人信息被公开,就会有可能引发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和网络暴力,给被搜索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和社会的公正,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加强相关的监管和法律制度,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一些不法行为和不端行为可以被揭露和曝光,促使相关部门和个人作出合理的反应和回应,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和寻亲寻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的家人和朋友,帮助他们重归家庭,这种行为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再者,网络人肉搜索也可以帮助揭露一些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

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一些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可以被及时揭露和曝光,促使社会各界作出合理的反应和改进,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而是应该加强相关的监管和法律制度,规范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以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名人名句,在《论语》中,孔子曾经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句话告诫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要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关于人肉搜索调查报告

关于人肉搜索调查报告

关于人肉搜索调查报告关于人肉搜索的调查报告今年来,人肉搜索事件频出。

其中,不乏一些人利用网络,利用网民,发出一些所谓的寻人资料,导致被搜索之人无法进行正常生活。

2001年,有网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

可是,立时就有明眼人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为就此诞生了。

尔后,随着网民队伍的不断壮大,在某些网络有意无意地将开发支持“人肉搜索”作为推动网站发展的原动力之后,“人肉搜索”在短短的几年之内便成了互联网上最火爆、最为人称道又最为人诟病的一种“网民行为”。

来自香港《文汇报》这样报道。

人肉搜索已经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搜索引擎。

不错,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在茫茫的人海之中,利用网络,利用众多的甚至有些无知的网民“找到”一个人,或许,在这样的一个信息高速时代,已并非难事,大海捞针,早已并非是难事。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这早已经成为可能。

新华网评论说: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不再是虚拟的,“谁也不知道屏幕后是不是一条狗”的时代已经过去。

就算屏幕后是一条狗,人肉搜索引擎也能够将狗的品种、年龄、肩高、体重以及是否纯种、什么谱系等资料一一找出。

或许,这就是人口大国优势?近几年,各类寻人网站纷纷出现。

人人、校内、QQ校友等等一系列的寻人交友网站频繁出现在我们眼前。

而屏幕前的我们更是提高我们的分辨意识,对于来自网络的信息,我们要将我们的眼睛擦得更亮,去提取我们所需要的正确信息,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拉出我们所需要的信息。

嘉宾王琳在做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是曾这样说:“一把刀,它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切菜,但是你不能够约束我买刀的行为,你只能去约束拿刀杀人的那个行为。

我们可以去谴责有些网民不顾个人的隐私,利用这些公开的信息,挥舞着道德大棒,在对一个被搜索者进行有罪推定的情况下去侵犯个人隐私,这种行为我个人也赞同是应当谴责的,但是我不认为应当谴责人肉搜索本身。

“人肉搜索”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人肉搜索”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人肉搜索”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方向
本次研究将探讨“人肉搜索”中的侵权问题。

二、研究目的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社群群众的力量,以搜索引擎为工具,共同查找、公开、曝光、批判网上上慢性不作为、丧失良知、不负社会责任等不良事情,目的是为了让这些人或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或道德责任。

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侵权风险,例如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

本次研究旨在通过分析“人肉搜索”行为,探讨其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肉搜索”行为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
1. “人肉搜索”的定义及特点
2. “人肉搜索”与侵权的关系
3. “人肉搜索”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4. 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判定标准
5. 侵权防范和应对措施
四、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五、预期成果
通过本次研究,预期达到以下成果:
1. 对“人肉搜索”侵权问题的分析,明确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判定标准;
2. 提出“人肉搜索”中的侵权防范和应对措施;
3. 为进一步规范“人肉搜索”行为提供参考。

六、研究意义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监督和控制力量,既有积极的一面,又存在很多不利之处。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明确“人肉搜索”中的侵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进一步规范“人肉搜索”的行为,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避免侵犯个人权利和利益。

近年来国内人肉搜索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内人肉搜索研究综述
现 代 社 会 心 理 学 : 体 极 化 、 会 安 群 社
全 阀
步 改变 了 传 统 传 媒 结 构 , 民 众 真 正 拥 使
有 了 自己 的 传 媒 。 脱 了 传 统 把 关 人 的 话 摆 语 控 制 和 话语 代 理 。 ‘ 肉搜 索 ” 正 赋 人 真 予 了 网 民舆 论 监 督 的 权 利 , 聚 了 网 民 集 汇 体 的 力量 , 将 在 中 国 民 主 化 进 程 中起 到 必 积 极 的推 动 作 用
保 护
世 界 围绕 着 搜 索 目标 展 开 的 联 动 , 而 形 进
成 目标 搜 索 结 果 。⑦ 意 义 。从 互 联 网 交 互 式 的特 点 出 发 ,
三个 特 点 :从 社 区 问答 到 专业 搜 索 引 擎 、
从 静 态 信 息 提 供 到 动 态 信 息 追 踪 和 从 娱 乐 性 、 用 性 到 议 程 设 置 。从 传 播 学 的视 实
有 研 究 者 认 为 “ 肉 搜 索 ” 传 播 意 义 在 人 的
角 来 看 . 肉 搜 索 具 有 如 下 特 征 :. 融 人 1交
பைடு நூலகம்
于受众 的概念将 变得模 糊 , 个 个体 “ 每 民 意 ” 将 影 响 信 息 内 容 , 且 影 响 另 外 一 都 并
个 个 体 的 “ 意 ”从 而 产 生 了 “ 民 , 民意 ” 众 合 力 去 影 响 传播 效 力 。⑧ 人 肉搜 索 ” 于 民 “ 之 众 的 积 极 意 义 ,有 学 者 提 出 了 类 似 的 观 点 , 为 人 肉搜 索 引 擎 的 媒 介 意 义 在 于 进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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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09公考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09公考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09公考申论热点: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人肉搜索”大家谈

“人肉搜索”大家谈

“人肉搜索”大家谈“人肉搜索”这个越来越流行的热门词汇,已经成为目前网络争论的焦点,也成了喜欢上网的高中生谈论的话题。

很多学生对这个词的认识源于“周老虎事件”和“辽宁女辱骂灾民事件”,这导致学生的一些片面看法,觉得“人肉搜索”揪出了假的周老虎,抓住了辱骂灾民的辽宁女,真好。

甚至有个别学生希望自己也是N个武松之一,成为正义的使者,惩恶扬善。

面对这种现状,我感到急需加以引导,让学生正确认识“人肉搜索”,引导自己的网络行为。

当然,一味说教是行不通的,为此我专门准备了一次班会,组织学生通过思考、讨论,全面认识“人肉搜索”。

一、斩豹事件:在“人肉搜索”的众多案例中,我选择了“斩豹事件”:重庆某网名为“Die 豹”的女大学生,因地震期间在网上发表“第一次在重庆本地感受到地震,很舒坦,我还在想为什么不来得更猛烈一点,死的人不够多……”等言论,网民纷纷指责她“没人性”,人肉搜索公布其个人资料,致使她不得不选择休学一年。

选择这个案例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这个案例不象“周老虎事件”或“菊花香香二奶门事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两面性,是比较典型的网络行为延伸为现实暴力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对“人肉搜索”的全面认识。

2、主人公是大学生,和高中生的身份比较接近。

3、没有婚外情等远离学生生活的事件,地震给学生带来的震撼仍深深留在心中。

4、这个事件由“Die豹”在网上的不当言行引起,有利于引导学生规范网络言行。

二、讨论发言:1、对于“Die豹”的行为,你怎么看?2、对于网友的行为,你怎么看?针对上面两个问题,学生自由讨论,然后发言。

通过学生的发言,我发现学生都对“Die豹”的言行非常愤慨,觉得应该对她进行网络批判。

而对于网友的行为,有学生指出“打电话骚扰”,“要打她”等做法不合适。

三、民意调查:1、对于“Die豹”被迫休学,你认为:(1)咎由自取(2)后果过于严重全班58人中认为“Die豹”被迫休学是咎由自取的有35人,占60%;认为后果过于严重的有22人,占38%。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答题方法指导(看法题)
1、是什么行为?正确与否?(是什么)
2、为什么正确或错误,即说明理由。(为什 么)
3、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怎么办)
参考答案
1、“人肉搜索”会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权。
2、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是 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3、因此,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 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 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参与者在享受公民言论自由权的 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揭露他人隐私,不 能损害他人名誉。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方式: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公民以自己的专业 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回答。北京 一13岁女孩张某仅仅对某网页说了一句大 家感兴趣的话,不久,她的出生年月、所 在学校、平时成绩被详细公开,关于她的 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亦开始在互 联网上泛滥。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人肉 搜索”这种行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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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在2006年“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后而成为网络新词。

2008年,“人肉搜索”更是上升到网络监督的新高度,监督对象也越发广泛,社会反响热烈。

“人肉搜索”之所以被广泛应用、发展迅速,皆因其具有难以替代的诸多社会作用。

一、人肉搜索的作用1、更广泛地提供寻人帮助。

狭义的“人肉搜索”最主要的功能即是“找寻特定的人”。

寻人在网络中实现的原理为,每个人在上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留下痕迹,如注册账号、IP、电子信箱、个人信息等,搜索者自发借助各种搜索引擎,通过变换关键词等方式,从网络中追踪被搜索者的痕迹、捕捉其留下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整合、提取、发布;同时,浏览者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恰好与被搜索者有过接触、有所了解,也可直接跟帖提供有关被搜索者的信息,其他人随后根据前帖内容不断深入搜索、提供相关线索、讯息,从而最终在现实中找到在网络中被搜索的对象。

比起在纸质媒体中刊登寻人启事、发动力量亲赴各地找寻、沿街张贴寻人告示等传统寻人方式,“人肉搜索”无疑影响面更广、传播力更大,因此也更高效。

例如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腾讯旗下的SOSO寻人设置汶川地震专题,截至2010年5月10日,发布寻人信息161401个、平安者信息97176个、伤员信息113200个;2010年4月14日玉树地震,第二天就有人迅速建立了百度”玉树地震寻人吧”,仅一天时间就有上千条回复,截至2010年5月10日,寻人吧共有主题4699个,贴子93803篇。

由此可见,“人肉搜索”寻人已经成为大众普遍运用的重要工具,作用难以替代。

2、更智能地供给信息。

信息对于决策的制定非常重要,但我们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并非随意可得,而且很多情况下,信息的正确与否也无从判断,可能会受到信息优势者的欺骗。

这些信息问题被称为“信息失灵”。

信息失灵暴露出的问题有两点:其一,知识供需矛盾,即人类知识存量与对知识的需求之间有矛盾;其二,知识供给渠道相对匮乏。

针对人类知识供需的矛盾,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哈耶克提出了解决之道,即“知识的分享”。

在广义的“人肉搜索”中,一个人提出问题,不同的人先后进行解答,从而实现“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目的,这正是哈耶克倡导的知识共享。

而对于知识供给渠道匮乏的问题,解决途径则在于增加信息供给的渠道。

信息的供给目前主要依赖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直接提供,但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复杂,人们对于信息的需要不单单在数量上与日俱增,在内容上也呈现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因此,政府提供的有限信息难以满足公众需求,很多情况下还存在信息失灵。

在公力信息无法到达的区域,私力途径如“人肉搜索”便成为一个成本低、效率高的信息填补途径。

例如“华南虎事件”①在寻求真相的过程中,参与“人肉搜索”的“打虎派”网友来自各行各业。

华南虎照出现后,网友各显神通,密切配合,体现了“理性和专业”的“非权威”追求真理的力量,标志着网络介入公共事件的深度已“人肉搜索”当前热议问题研究丁西泠摘要:“人肉搜索”是科技社会发展的产物。

在规制、引导“人肉搜索”发展的研究中,“用刑法限制人肉搜索”是当前法学界热议的问题。

本文从从刑法学角度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运用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人肉搜索刑法实名制中图分类号D412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丁西泠,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讲师,广州511442新闻界ISSN1007-24382011年第2期数字传播--44经升级。

“这一次事件证明,没有什么是绝对的权威,在科学和专业面前,任何权威都会被消解。

”一位媒体人士称。

这也正是“人肉搜索”独具魅力之处。

3、更普遍的舆论监督。

2008年以来,在“人肉搜索”的推动下,公众进行舆论监督的形式更加多元,监督的范围也愈发全面、广泛,激发了广大网民参与监督的热情,公众从旁观者转变成参与者,积极性高涨。

网络舆论监督主要分为对普通民众的监督和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两方面。

(1)对于普通民众,人肉搜索的监督作用主要在于道德审判方面。

如“虐猫事件”、“辽宁女事件”和最近的“抢房女事件”等等,其共性皆是当事人的言行碰触了大众道德、良知、正义的底线,对当事人的愤慨迅速激起众多网民共鸣,进而群策群力,展开“人肉搜索”。

对搜索对象进行道德裁决,力量之强大,收效之迅猛,往往出乎当事人意料。

(2)对于公众人物,人肉搜索的监督作用发挥于反腐、检举、揭发、维权等方面。

“天价烟事件”,可以看做网络监督的标本;2009年度热点新闻中的“躲猫猫事件”、“楼脆脆事件”、“杭州70码案”、“邓玉娇案”等均受到网民普遍关注。

“人肉搜索”介入后,使原本模糊含混的真相渐出水面,强弱势群体享有平等话语权,推进每个案件结果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进展。

4、更高效的权利救济。

在公权力不够发达的时候,人们纠纷的解决依靠“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

随着文明的发展、制度的演化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的完善、国家职能的加强,公力救济逐渐取代了私力救济。

②然而,当发现合法的公力救济途径不通、效率低下的时候,在社区网络的发帖曝光、寻求同情、发动人肉,某些时候就成了一种选择。

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等规制尚有不足,“人肉搜索”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民隐私、名誉等人格权方面的侵犯。

随着“人肉搜索”侵权,尤其是侵犯各项人格权案例的增多,“人肉搜索”带来的一系列新课题已经引起法学专家的关注,在如何规制、引导“人肉搜索”合理发展的解决对策中,是否“用刑法限制人肉搜索”是当前法学界争议颇大的热点之一。

二、应否“用刑法限制人肉搜索”在2008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认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了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③建议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和赞同,同时反对的呼声也此起彼伏,甚至发出更强音,两种主张针锋相对。

2011年,同样有人大代表主张立法规范“人肉搜索”。

④对于是否用刑法限制“人肉搜索”的问题,笔者持否定态度。

理由为:1、网上交流活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国民性格特征催生“人肉搜索”发展壮大。

国人性格含蓄、内敛,很多人觉得网上发言、交流比当面交谈更加流畅、自然,面对陌生人时更是如此。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

⑤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⑥此为“人肉搜索”飞速发展的肥沃土壤。

2、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加大,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和后现代的权利救济机制,“人肉搜索”的产生满足了目前的国民需要。

“人肉搜索”作为以道德评判形式出现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其运行正是基于这样的机理:通过搜索,揭开被搜索者的“面纱”,将那些为道德所不允的行为者置身于其现实生活的群体中并接受舆论谴责。

这种控制方式无疑具有较高的效率,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较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来行使监督权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

⑦而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适时寻求“人肉搜索”帮助,搜索行为的介入实则是为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对话机制,是为双方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规则对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一系列的沟通,并最终予以合理安排、妥善解决。

这恰是自力救济的精髓所在。

⑧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尚不充足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个低投入,节约公共资源同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行方法。

3、从刑法学角度分析“人肉搜索”纳入刑法限制实施较难且无必要。

第一,基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特征的思考。

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非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

⑨“社会危害性”应是质与量的辩证统一;内容同一和形式多样的辩证统一;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稳定和变化的辩证统一;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辩证统一。

⑩“人肉搜索”侵权多是侵犯公民的隐私、名誉等人格权,社会危害性不致达到“犯罪”程度,如果限定过于严格,会压缩网络发展的空间。

我们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不受到立场观点、思想方法和认识水平的制约,应以客观角度思考“人肉搜索”由刑法调整是否有此必要。

第二,基于犯罪构成内容的思考。

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所必数字传播--45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设想一个案例:甲因为乙的不道德行为,在某门户网站的社区论坛上发动对乙的“人肉搜索”,上百名网友A、B、C、D、E…纷纷参与人肉,有人提供乙的论坛账号,有的据此查找到乙的姓名,还有一些网友运用黑客手段知悉乙的所在单位、邮箱、手机号码并进行曝光,有与乙认识的网民则在网上张贴出乙的地址、家人等信息……,乙不断受到短信和邮件的骚扰、谩骂,家人的住宅也被人骚扰,贴满谩骂、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将其辞退,乙的丈夫也与其离婚,最后,乙跳楼身亡。

本案中,“人肉搜索”的介入最终导致致人死亡这一严重结果,现用刑法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分析。

1、犯罪主体。

若为“人肉搜索”发动者甲。

甲发动人肉搜索,初衷只是对乙进行道德谴责,寻求私力救济,并未料到会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和危害结果,故将之作为责任主体不免牵强。

若为网站服务商。

在与此案相类似的真实案例,即“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中,初审法院认为“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但因网站管理者的疏忽、不慎过错而要其承担严厉的“刑罚责任”未免责之过重。

若为众多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

对人肉搜索涉及的道德、违法、腐败问题,网民和广大社会公众表达震惊和愤慨,是非常自然的、完全正当的反应,对此进行舆论批评是正确的,只不过一些人掌握不好尺度。

在许多“人肉搜索”事件发生和发展的链条中,“合法”与“非法”的环节较难截然分清。

何况,近百名网友共同完成的“人肉搜索”最终导致的危害结果,无法均用刑法来惩治,若比照界定群体性犯罪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那样明确责任主体,在每人都献力献策的“人肉搜索”中,何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在实践中难以决断。

2、犯罪主观方面。

“人肉搜索”参与者中往往料想不到自己在网络上的添油加醋、发帖转帖会给当事人现实生活带来怎么样的痛苦和权利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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