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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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风景排行榜前十

无锡风景排行榜前十

无锡风景排行榜前十1.鼋头渚景区:位于太湖中心,是无锡最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这里四季美景不断,可以欣赏到太湖日出、云海、晚霞等壮美自然风光。

鼋头渚还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底蕴,这里曾经是吴王夫差与西施相遇的传说场所。

2.三国城景区:以三国时期为主题,包括三国城、三国水浒城、禅意生态园和龙虎山等景点,是无锡备受欢迎的旅游胜地。

演员们会在三国城里进行战斗表演和武术表演等节目,并且还有很多文化和历史展览馆可以供游客参观。

3.惠山古镇:位于惠山区境内,是江南水乡的典型代表之一、它保存了完好的古建筑群落和传统民俗文化。

在惠山古镇里你可以感受到浓郁的江南水乡风情,还可以品尝到正宗的无锡小笼包和其他当地美食。

4.梁溪公园:这是一座典型的江南园林,有着精美绝伦的园林设计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在梁溪公园里你可以欣赏到传统的建筑和庭院景观,还可以参观中国花卉博物馆、文化遗产展览馆等多个展馆。

5.无锡太湖国家湿地公园:这是一个集湖泊、沼泽、河流、滨海等多种生态环境于一体的自然保护区。

公园内有丰富的植物、动物资源,并为游客提供了各种休闲活动项目,例如草原越野、帆板、自行车等,非常适合家庭出游。

同时你还可以乘坐游船在太湖上畅游,欣赏美丽的自然景色。

江苏无锡最值得去的十二个景点,有车没车都要去一趟,你去过几个无锡这座低调的江南小城,历史悠久,依山傍湖,有着秀美的江南园林,也有上千年历史的古运河。

但却属于无锡的精彩,远远不止如此,诗情画意的无锡,素有“太湖明珠”的美誉。

到无锡还不知道去哪玩,无锡这份景点攻略一定要收好。

1: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在无锡的鼋头渚景区,也是看海鸥很好的地方,但是要想很好的感受和海鸥的近距离接触,那是一定要坐船的。

江苏无锡最著名的5大旅游景区只有坐了船才能够和海鸥有近距离的接触,并且可以喂食海鸥,不然在岸边的海鸥是很少的。

得益于近几年太湖水质的改善,前来过冬的鸟类越来越多了,的确是震撼,坐船的时候海鸥就在船旁伴飞,似乎伸手就能摸到它们。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苏政发[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37号1999年4月26日)苏州、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环太湖地区旅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环太湖地区所有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旅游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复建、改造旅游景区(点)、人造景观、游乐园、索滑道、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旅游等项目;饭店、培训中心、度假村、招待所、休疗养院等公共住宿设施项目;区域性旅游开发项目;别墅、公寓、写字楼等房地产项目;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太湖地区包括以下范围:(一)太湖风景名胜区;(二)太湖沿岸1公里的沿湖地带;(三)旅游度假区;(四)太湖水体及其岛屿、半岛。

第四条在环太湖地区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要以保护资源、环境、景观为前提,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严禁毁林、开山、建墓、围湖造田、损毁文物古迹以及砍伐古树名木和过度开发等各种不利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环太湖地区的旅游业务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经济)、外经、财政、建设、土地、环保、文化、交通、对外开放等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太湖风景名胜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太湖地区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整治、旅游规划制订以及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户外广告第三节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四节建设工地第五节居住区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第二节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

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指导。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明确保护和利用的总体目标和方向,开展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游客的文明管理和安全保障,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并妥善管理和使用相关收入,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划定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依据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划定风景名胜区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资源,确保划定范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公告,明确划定范围、级别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应当明确界限,可以依据管理需要划定相应的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区域。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划定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扩大、侵占或毁坏,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其周边环境。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确保自然环境的完整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以文物保护和乡村风貌保护为重点,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传承利用。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损害,加强对水源、空气、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保护控制。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当控制开发利用规模和方式,防止过度开发和商业化经营对风景名胜区的影响。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每个景区都有自己独立的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可以有效管理景区日常工作而制定的!以下是小整理的旅游景区管理办法,一起看看吧!旅游景区管理办法1、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2、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3、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4、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5、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6、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a景区管理制度

四a景区管理制度

四a景区管理制度一、景区管理机构设置(一)景区管理委员会四A级景区要设立景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景区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业内专家和社会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景区整体规划、管理、营销等重要决策,确保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景区管理部门景区管理部门是景区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景区日常管理、维护、服务等工作。

管理部门需设立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景区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四A级景区游客量大,安全风险多,因此安全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景区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游客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游客在景区的安全。

(二)环境保护制度景区的美丽环境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景区管理部门要建立环境保护制度,规范景区内垃圾处理、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等工作,做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三)文物保护制度四A级景区多为历史文化遗址或名胜古迹,因此文物保护制度尤为重要。

景区管理部门要建立文物保护制度,保护和修复景区内的文物,防止文物被盗或损坏。

(四)服务管理制度景区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游客的满意度,景区管理部门要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游客接待、景区导览、商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游客体验。

(五)票务管理制度景区管理部门要建立票务管理制度,包括门票定价、销售、退换票规定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票务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因票务混乱影响景区形象。

三、景区管理措施(一)巡查监督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作,对景区内的安全隐患、环境问题、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二)培训教育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保证景区服务质量和形象。

(三)宣传推广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景区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景区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增加景区收入。

四、景区管理评估景区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管理评估,对景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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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二○○八年四月三日无锡市蠡湖惠山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蠡湖惠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蠡湖惠山风景区的游览秩序和观光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蠡湖惠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在蠡湖、十八湾和惠山地区已建成的开放式景观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风景区管理的其他相关区域。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原则,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蠡管委)是市政府承担风景区行政管理职能的常设机构,对风景区实施统一领导、协调和管理。

市建设、规划、市政、水利、交通、环保、农林、城管等部门和滨湖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蠡管委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二)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护风景区景观,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损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三)做好风景区水域水质监测、调水和疏浚的协调、督促工作;(四)对风景区范围标界立碑,设立标志;(五)负责风景区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发掘和保护,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六)创造条件,方便市民休闲、游览,并适度发展自然、文化景观,观光旅游和水上活动项目;(七)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范围内涉及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各项活动和事宜,应当接受市蠡管委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观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观,应当严加保护。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风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设备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蠡管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风景区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保持相对稳定;因城市建设确需修改风景区规划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有利于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并满足游览休闲需要。

风景区规划应当明确水面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内容,并突出对水体的保护。

第十条除按照规划建设景观、休闲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外,风景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在风景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在核心景区建设的项目,应当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经市蠡管委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坏风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风景区内配套服务用房的体量、用途、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清场、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搭建建(构)筑物。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蠡管委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在批准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风景区原貌。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风景区内经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以风景资源的保护为前提,按照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功能要求,统筹兼顾,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市蠡管委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设立单位引导标识;(二)拍摄电影、电视片;(三)设置穿越风景区的空中、水上游览航线;(四)科学考察、采集标本;(五)其他涉及风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十六条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蠡管委的意见:(一)进行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二)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三)举办大型公益和商业等各类活动;(四)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五)占用、挖掘道路。

第十七条在风景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保护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和卫生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

第四章水域管理第十八条市蠡管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风景区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风景区水域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经营性养殖;(二)垂钓、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和采摘水生植物;(三)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四)擅自游泳;(五)在水域或者岸坡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废土;(六)其他影响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风景区水域内经营性旅游船舶的总量。

经营性旅游船舶的管理办法由市蠡管委、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水域内的旅游经营项目实行准入制,由市蠡管委依据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禁止风景区水域内船舶从事餐饮活动。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功。

第二十二条市蠡管委应当划分不同旅游船舶的活动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章游览秩序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各项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严禁破坏、非法改变用途或者随意移动。

第二十四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乱倒废弃物;(三)吊挂、晾晒物品;(四)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二)挖掘、折损或者刻划树木;(三)采摘花果;(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树搭棚;(五)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一)在建(构)筑物、雕塑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二)损坏废物箱、公用电话亭、路灯和其他照明设施;(三)毁坏、污损路牌、喷水设施、公告栏和画廊;(四)损坏和擅自拆动涵洞、水闸、桥梁、堤岸、码头、栏杆等设施;(五)其他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影响游览秩序的行为:(一)擅自堆放物品;(二)无证设摊经营或者兜售物品;(三)随地躺卧、露宿;(四)携犬进入;(五)流浪乞讨;(六)算命、占卜、焚烧纸钱及杂耍卖艺等迷信和不健康的活动;(七)发出严重干扰他人的噪声;(八)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游览观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风景区山体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和取土;(二)开荒、填塘和建坟;(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四)在禁火区吸烟、生火;(五)其他有损山体林相、植被等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车道和车速行驶;除下列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一)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超出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经营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区水域内擅自垂钓、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采摘水生植物或者擅自游泳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擅自采摘花果,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草坪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蠡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市蠡管委不再处罚。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风景区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风景区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市蠡管委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6日发布的《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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