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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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GBT_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_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

房产测量规范标准gbt179861:专业正式风格1. 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标准和流程,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房地产行业中的各类房产测量,包括土地测量、建筑物测量等。

2. 国家标准2.1 GBT17986-2016《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本文档所定义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基于GBT17986-2016版。

3. 术语与定义3.1 测量对象测量对象是指需要进行测量的房地产或其组成部分。

3.2 测量点测量点是指测量对象上的具体测量位置。

4. 测量流程4.1 测量准备4.1.1 获取测量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结构等。

4.1.2 预先测量点的布置,确定测量点的位置和数量。

4.2 实地测量4.2.1 使用合适的测量仪器进行测量,包括全站仪、测距仪等。

4.2.2 在测量点进行测量,记录相关数据。

4.3 数据处理4.3.1 将实地测量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与校正。

4.3.2 利用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得到房产测量结果。

5. 测量报告5.1 报告内容5.1.1 测量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等。

5.1.2 测量结果的详细数据和计算方法。

5.1.3 测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异常情况的记录。

5.2 报告格式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附件等。

6. 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附件1:GBT17986-2016《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全文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GBT17986-2016国家标准,规范了房产测量的规范和标准。

8. 结束语本文档规范了房产测量的标准和流程,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导。

------------------------------------------------------------------------2:简洁现代风格1. 简介本文档旨在明确房产测量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内容概述2.1 测量准备2.1.1 获取测量对象的相关信息2.1.2 预先布置测量点2.2 实地测量2.2.1 使用合适的测量仪器2.2.2 在测量点进行测量和记录数据2.3 数据处理2.3.1 整理和校正测量数据2.3.2 计算和分析测量结果3. 测量报告3.1 报告内容3.1.1 测量对象的基本信息3.1.2 测量结果的详细数据和计算方法3.1.3 注意事项和异常情况记录3.2 报告格式报告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和附件等,统一格式。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房地产测量的规范性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测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测量应具备的精确性、可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

同时,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如建筑物测量、土地测量、地下室测量等。

此外,该规范还对测量精度进行了要求,比如建筑物高度测量的精度要求为±10毫米。

《房产测量规范》还明确了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标准符号和编码等。

测量报告是测量工作的结果输出,内容应包括测量任务、测量原理、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和处理、测量人员签名等。

总之,《房产测量规范》是房地产测量工作的依据,对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部分)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XXX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一些标准,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这些标准包括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2—2000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房产面积测算是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

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的产权面积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平方米。

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通道和门厅、大厅的面积按照一层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1.1 目的与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测量基本原则1.5 测量精度要求2. 房产测量准备工作2.1 测量项目确认2.2 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2.3 测量任务划分2.4 测量资料收集3. 房屋测量方法3.1 基准测量3.2 平面测量3.3 高程测量3.4 标高测量4. 房屋测量技术要求4.1 测角技术要求4.2 测距技术要求4.3 测量精度控制4.4 测绘数据处理5. 房产测量成果报告5.1 测量成果报告编制要求5.2 测地成果数据存档管理6. 附件6.1 附件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示意图6.2 附件二:测量设备清单6.3 附件三:测量任务划分表6.4 附件四:测量资料收集表6.5 附件五:测角技术要求说明6.6 附件六:测距技术要求说明6.7 附件七:测量精度控制表6.8 附件八:测绘数据处理流程图6.9 附件九:测量成果报告示例7. 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注释: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程序。

7.2 房产权证书注释: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一般由不动产权证办理。

8.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难题一:无法取得测量场地的许可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沟通,争取合法的测量权限。

8.2 难题二:测绘数据处理出现错误解决办法:进行数据检查和修正,并重新进行测量和数据处理。

8.3 难题三:测量结果与现实情况不符解决办法: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核实并修正测量结果。

9. 结论以上是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详细内容,包括了测量准备工作、测量方法、测量技术要求、测量成果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部分了涉及的附件和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的具体内容,请参考国家标准局或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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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 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 米(含2.20 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 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 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 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l.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方法(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图纸设计的面积是用CAD计算的,一般不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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