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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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钓鱼执法案例

烟草钓鱼执法案例

近日有网友通过官方留言平台反映称:今年疫情期间,其儿子张某生为了生计想开一间烟酒门店.
并在2020年1月初,就办理烟草销售许可证等咨询了当地烟草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刘经理。

因受今
年疫情影响,最终张某生在3月底左右正式拿到了烟草销售许可证。

在办证期间,开业心切的张某生咨询烟草公司刘经理,是否可以先从家里另外—家店里先暂时拿烟
销售.刘经理表示同意后张某生便开始从老店拿烟到新店开始销售。

5月27日,张巢生的烟酒门J苫装了两名烟草j瞎查人员,现场强行查扣张某生26条卷烟,并开出了
”26条烟价值5400多元,罚款488多元“的处罚告知书。

经过交涉,处罚告知书叉变成了“24条
烟价值4899元,罚款342多元“,并停止了张家两家门店的网上订烟渠道。

另外.5月27{詈的扣烟
处罚通知书与6月23号的处罚告知书等这些盖着公章的法律文书,落款没有日期。

湖南烟草专卖稽查员优秀案例分享

湖南烟草专卖稽查员优秀案例分享

湖南烟草专卖稽查员优秀案例分享
以下是一位湖南烟草专卖稽查员的优秀案例分享:
案例1:打掉一起涉及假冒名牌烟案
该稽查员接到线索,得知某地有一家小型批发商涉嫌假冒知名烟草品牌的香烟进行销售。

该稽查员立即展开调查,并与公安机关协作,共同策划了一次抓捕行动。

最终,成功将该批发商及其供应商抓获,同时缴获了大量假冒的烟草制品。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烟草市场的整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2:成功侦破一起涉及烟草走私案
据线报,某辖区一家批发商涉嫌从国外非法走私大量进口烟草产品进行销售。

该稽查员立即展开了深入的调查,通过信息收集、设套取证等方式,逐渐查清了该批发商的运作模式和走私渠道。

最终,在行动中成功抓获了该批发商及其主要供应商,并缴获了大量非法走私的烟草产品。

这起案件在当地烟草行业中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了烟草走私活动的发展。

案例3:打掉一个专门贩卖未经许可的电子烟的团伙
根据线索,该稽查员得知某个地方存在一个专门从事贩卖未经许可的电子烟的团伙。

为此,该稽查员冒着巨大风险深入调查,逐渐掌握了该团伙的人员组成、销售渠道等关键信息。

随后,与公安机关展开合作,精心策划了一次抓捕行动。

最终,成功将该团伙的主要成员抓获,并缴获了大量未经许可的电子烟产品。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整顿电子烟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持。

非法经营烟草获利65000判刑案例

非法经营烟草获利65000判刑案例

非法经营烟草获利65000判刑案例介绍非法经营烟草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详细探讨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涉案金额为65000,以及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对社会的影响。

案件背景涉案人员及非法经营活动该案件涉及到两名被告人,分别为A和B。

A在某个地方经营一家小型烟草店,而B则是A的帮手。

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烟草,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

他们的非法经营活动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总共非法获利达到65000。

调查与起诉经过警方的调查,A和B的非法经营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警方在他们的店铺和住所中查获了大量的非法烟草,并收集到了相关的证据。

最终,他们被起诉并面临非法经营烟草的指控。

审判过程证据呈堂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呈堂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警方查获的非法烟草、购买烟草的收据、涉案人员的供述等。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A和B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陈述与辩护意见在庭审中,被告人A和B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辩护意见。

他们声称自己只是为了生计才从事非法经营,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证人证言庭审中,还有一些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购买过非法烟草的消费者和相关的证人。

他们的证言进一步证实了A和B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辩论双方律师对于案件的争议点进行了辩论,主要围绕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金额进行争论。

判决结果法庭最终判决A和B有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A被判处5年徒刑,B被判处3年徒刑。

此外,法庭还对他们非法获利的金额做出了处罚,要求对65000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社会影响这起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非法经营烟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警示和震慑。

此外,该案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烟草合法经营的关注,呼吁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减少非法烟草的流通。

总结非法经营烟草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通过介绍一起非法经营烟草获利65000判刑案例,详细探讨了案件的背景、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

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

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

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烟草罚款事件分析总结汇报一、引言最近,我国烟草行业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罚款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起事件揭示了烟草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的需求。

本次汇报将对烟草罚款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提供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解决方案。

二、事件概述事件发生在某烟草公司,该公司被发现存在未遵守烟草行业法规的问题。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烟草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涉嫌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以及销售过期产品等问题。

最终,该公司被罚款数亿元,同时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题分析1.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该公司在销售烟草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的问题,这反映了该公司在法律法规意识方面存在严重缺乏。

2.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烟草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有着更高的社会责任。

然而,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其社会责任,导致罚款事件的发生。

3. 监管不力:罚款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烟草行业监管不力的问题。

监管部门没有对该公司的销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问题的积累和恶化。

四、问题教训1. 强化法律法规意识:烟草企业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员工能够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

2.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烟草企业应该深入理解自身的社会责任,并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提供良好的产品来回馈社会。

3.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烟草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解决方案1. 提高法律法规意识:烟草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和讲座等方式,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2.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烟草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投资于烟草健康教育和戒烟项目,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增加对烟草企业的检查频次,督促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其他企业。

六、结论通过对烟草罚款事件的分析和总结,我们看到烟草行业存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和监管不力等问题。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烟草行政执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执行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执法精神和方法。

下面将就一些烟草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市城管部门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执法某市城管部门接到举报,某宾馆内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

城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前往该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宾馆内确实有多名人员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劝阻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并离开禁烟区域。

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吸烟者,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处理。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规定,保障了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提升了市民的生活品质。

案例二: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烟草制品进行打击某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该县某商店销售假冒烟草制品。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店内销售的部分烟草制品存在明显的假冒行为。

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商店负责人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证据保全和证据固定工作,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和整治,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假冒烟草制品,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对未成年人吸烟进行干预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时发现,部分未成年学生存在吸烟现象。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吸烟行为的蔓延,该部门针对中小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开展了吸烟防控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传达吸烟的危害性和禁止吸烟的重要性。

卫生健康部门还对学校周边的烟草零售点进行了巡查和监管,有效遏制了未成年人吸烟的发生,保障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烟草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秩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在开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时,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

烟草网络案件情况汇报

烟草网络案件情况汇报

烟草网络案件情况汇报
近期,我部门接到了一起严重的烟草网络案件举报,经过调查和核实,我将就
此案件情况向领导做一份汇报。

该案件涉及一家名为“烟草网”的网站,该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销
售各类烟草制品,包括香烟、雪茄等。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网站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该网站未经烟草管理部门的许可,擅自销售烟草制品,严重违反了相关
法律法规。

其次,该网站销售的烟草制品来源不明,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性,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风险。

再次,该网站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售假、欺诈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网站在广告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以上问题,我部门已经展开了调查工作,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对该网站进行了立案调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烟草制品,并配合相关
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工作。

其次,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再次,加强对烟草销售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烟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烟草网络销售的监督检查,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情况,我部门将继续深入调查,严格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
者权益,确保烟草网络销售行为合法有序。

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烟草制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身权益和健康安全。

以上就是我部门对烟草网络案件情况的汇报,我将继续密切关注此案件的进展,并会及时向领导汇报最新情况。

感谢领导的关注和支持!。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涉及非法销售香烟】事件概述:时间:2009年5月7日地点:某市A区市场事件详情:2009年5月7日,某市A区市场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销售香烟的案件。

当天早晨9点,市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市场内有商户非法销售高价走私香烟。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到达市场后,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市场进行全面搜查。

在一家小型杂货店内,他们发现了大量来自未经授权、非法走私的香烟。

这些香烟既没有烟草专卖局的标志,也没有精确的产地标识,有的甚至还是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的冒牌货。

该小型杂货店的店主李某对这些非法香烟的来源供认不讳。

李某声称自己的朋友从境外走私了这些香烟,并以较低价格卖给他。

李某知道这些香烟的来源是非法的,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他故意销售这些走私香烟。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还发现了一套销售精美烟盒和香烟的设备,这表明李某以销售这些储存在地下室的非法香烟为生。

经过初步核算,李某涉案的非法香烟总价值约为50万元。

执法人员成功将李某抓获,并对他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声称为了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对社会负有极大的责任。

法律点评:这起案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中关于非法销售香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未经授权的香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该法案,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个人,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较重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单位,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销售未经授权的非法香烟,数量巨大,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烟草专卖法的出台和执行,为保护国内烟草市场的正常运作,打击非法销售香烟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今,与本案类似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已大幅减少,烟草市场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福建省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分析

福建省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分析

福建省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分析未获许可切莫加工运输烟草!XX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本报讯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

近日,XX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私贩烟草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XX年X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父亲去世前在XX订购的烟叶购回,运到XX其父亲生前加工烟丝的地方存放。

被告人张某某决定自己将这批烟叶加工成烟丝,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以1元1斤的价格雇请江某某(已判刑)翻炒烟丝,再以1000元的运费雇请他人驾车将翻炒好的烟丝3000公斤运到XX出售,得款3.6万元。

经核定,该批烟丝金额为147960元。

2021年1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张某某老房子中查获烟丝1202.95公斤,经核价为59329.49元。

同时还查获烟叶336.65公斤和一台自制切烟机。

经检验,该烟叶样品已霉变,经核价为11069.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涉案金额218358.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XX年X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平台发布货车运输信息,寻找货源。

X月初,李某甲联系到货源,后与李某乙在明知是烟草专卖品(烟丝)且未取得烟草专卖局准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运输烟丝从XX发往XX。

X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厢式货车运输烟丝途经某高速路出口时,被现场查获。

经称量,该车辆运载烟丝361包,共计9025.075公斤。

经核价,涉案物品价格为445116.7元。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接受XX货主雇请,从XX运烟草专卖品到XX,并在第二次起邀请其哥哥李某乙跟车运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所托运的烟丝系烟草专卖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运输工具和运输行为,涉案价值44511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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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电视台、浙江日报利用祝贺形式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江苏吴江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

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42条,对吴江市电视台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
(2)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

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

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杭州卷烟厂在1995年6月6日《浙江日报》上发布“杭州卷烟厂祝贺”、“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

杭州卷烟厂、浙江日报社利用报纸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广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42条决定:(1)责令浙江日报社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2)责令杭州卷烟厂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

[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广告法》第18、42条。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对本案例的分析
尽管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烟草经营者还是竭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一些烟草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发布烟草广告,以尽可能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在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中,烟草经营者采用的是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间接地宣传烟草品牌、商标。

案例一吴江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出现“沧浪亭”的字样。

“沧浪亭”是苏州一个园林名胜的名称,“沧浪亭”是否为卷烟名称,是该则广告能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重要依据。

据江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沧浪亭”确为江苏省徐州市卷烟厂注册的卷烟商标,该卷烟由吴江市烟草公司总经销,准备在电视台
播出后推向吴江市场。

案例二杭州卷烟厂在《浙江日报》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语,该广告语在报纸上是竖排的,横着读的话,第一行的字就是“雄狮”二字,“雄狮”是杭州卷烟厂的品牌。

该则广告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为香烟作宣传。

类似的广告屡见不鲜,如利用一些人名、地名等为卷烟作广告宣传。

对于这类广告,当然应当认定为烟草广告,如果该类广告在法律禁止的媒介、场所发布,就构成违法广告。

第二,烟草企业以祝贺电形式宣传其企业形象。

案例一中,吴江烟草公司发布的是春节到来之际,向社会各界对烟草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和致以问候的祝贺电广告;案例二中,杭州卷烟厂发布的是祝贺“办报更上一层楼,事业越来越兴旺”的广告。

在各类祝贺广告中,必须明确区分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广告都是商业广告,宣传的是烟草企业本身和卷烟的品牌,而不是以社会、政治、文化等为主题的社会公益广告。

如果烟草企业承担费用,制作、发布或赞助公益广告,其中可以出现企业名称,但不能以特殊设计的方式突出企业名称。

在商业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企业名称。

故此,案例一、二中的广告为违法广告。

第三,吴江市电视台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使用了吴江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的名义,违背了《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身份是特殊的,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促销活动结合起来的商业广告行为,不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正确履行,不利于保障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也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因此,广告法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名义做广告。

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是存在问题最多的广告。

食品广告中保健食品广告、减肥品广告,化妆品广告中的美容及洗发水广告,往往夸大功效,甚至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有的在广告表现上诉求产品效果立竿见影。

如在玉兰油焦点皙白系列产品的广告中,模特的肤色在经过产品滋润后,经历了四个显著的变化——从抑制黑色素到淡化色斑到提亮肤色再到全面透光;在科豆祛痘产品广告中,“一天小,两天少,一周见成效”的广告词表达了精确的见效周期;至于在各种洗发水广告中,模特的头发无不在使用前后发生巨大变化,甚至连颜色也有所不同。

部分化妆品广告还采用了一些实验数据,进一步证明产品的有效率。

但仔细推敲,就能发现广告宣称的效果并不科学。

比如,洗发水广告提出的“头屑不再来”、“头屑再没回来”的广告语不符合人体的生理情况。

专家指出,头屑是头皮正常的分泌代谢物,不可能完全消失。

而对于承诺“*天明显改善”的美白、润肤类产品,产品的效果会因使用者肤质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并不能用数字准确衡量。

此外,工商部门还发现部分广告采取了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保证产品功效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表现手段,误导消费者。

其中,玉兰油多效修护防晒霜广告中“95%参加玉兰油体验活动的女性使用后都愿意推荐给朋友”的表述是最明显的违法情节。

因此,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是每次广告整顿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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