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削减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
庇护其健康。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伸劳动时光,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按照医疗部门的证实,予以减轻或布置其它劳动。
第五条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普通不得布置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光内应该布置一定的歇息时光。
第六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布置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伸其劳动时光,普通比不得布置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该按照医务部门的证实,赋予一定时光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违背国家有关方案生育规定的,其劳动庇护根据国家有关方案生育规定办理。
第九条女职工劳动庇护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庇护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该享受的权益。
对处理打算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篇2: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八坊十三巷庇护管理条例(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夏市八坊十三巷庇护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庇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庇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矩,结合八坊十三巷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八坊十三巷的庇护、管理和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八坊十三巷包括:北至红园新村路、南至前河沿西路、西至新西路、东至西关路和解放路,庇护范围面积45.8公顷。
工作场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合中的女性职工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以保障她们的权益和健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1. 孕期和产假保护:女职工在孕期和生育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保护。
雇主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或产假而解雇或降低其待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要求减少工作时间或适当调整工作强度,以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
2.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法定的哺乳期休假,一般为每天一小时或者根据需要调整。
雇主需要提供一个适宜的哺乳环境,以便女职工能够方便地喂养婴儿。
3.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在重体力劳动或危险的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有所限制,以保护女性在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 女职工的宽容期: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在特定的时期内,如生理期周期内,享有额外的休息或假期,以帮助她们应对周期性的身体不适。
这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旨在照顾女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使她们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并能兼顾家庭和职业发展。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在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权益方面,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能够在工作场所享受到公平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在保护女性职工方面,最根本的一项措施就是禁止性别歧视。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以性别为由在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对待女性职工不公平。
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打击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行为。
二、产假和育儿假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幼儿,女职工有权利享受产假和育儿假。
产假一般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是6周至12个月不等,具体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这段时间内,女职工可以不工作,并且享受相应的工资或福利待遇。
育儿假是指为了照顾幼儿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假期,一般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三、妇女健康保护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身体健康,许多国家对女性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特殊保护。
例如,在特殊的生理周期或怀孕期间,女职工有权利要求适当的工作安排或工作时间的调整。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禁止对女性进行强迫性暴力的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
四、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为了确保女性职工能够获得公平的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平等的升迁机会,以及为女性提供特殊的培训项目,以提高她们的专业技能。
此外,雇主还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女职工参与领导层或高级职位的选拔。
五、禁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为了防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对女性职工造成的伤害,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这些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了相关的定义、举报机制和惩罚措施,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支持。
总结起来,为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于性别歧视、产假和育儿假、妇女健康保护、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以及禁止性骚扰和职场暴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特殊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平等和尊重个体权益的工作环境,使女性职工能够在职业生涯中获得应有的机遇和福利。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是指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
这是因为女性在这一阶段身体较为虚弱,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工作压力的影响,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支持。
以下是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怀孕期保护:企业应当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止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于孕期较长或者工作条件较差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轻松的工作内容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她们的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2. 分娩期保护:女职工分娩期间应当享受产假,通常为90天。
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女职工的工资,并保留其工作岗位,不得以怀孕和分娩为由解雇或者降职女职工。
同时,企业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确保分娩安全和产后康复。
3. 哺乳期保护:企业应当为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室或者哺乳场所,以便她们可以方便地喂养婴儿。
企业应当允许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地安排哺乳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削减她们的工资或者权益。
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和工作的平衡发展。
同时,这也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对于不遵守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女职工三期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和社会应当重视这些规定的执行,为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只有保护和尊重女职工的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劳动法孕妇规定

劳动法孕妇规定
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劳动合同中,禁止以怀孕为由解雇或者降低待遇;二是为孕妇提供特殊的福利和休假制度。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雇或者降低其工作待遇。
这就意味着,雇主不能因为员工怀孕而开除她,也不能因为怀孕而降低她的职位或工资。
如果雇主违反这一规定,那么孕妇有权利要求雇主恢复原职位或提供相应的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孕妇在怀孕期间享受特殊的休假制度。
孕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且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孕妇工作期满七个月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将其工作时间减至六小时,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同时,孕妇享受产假,产假最长为九十六天。
如果孕妇生产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或者多胞胎,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天。
在孕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基本工资。
此外,孕妇还享受哺乳假,在怀孕期满六个月至一年的时间内,每天有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哺乳。
除了上述规定外,劳动法还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进行性别歧视或者对孕妇进行身体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怀孕的女职工,也不得强制进行孕前或孕后的身体检查;用人单位在聘用女职工时,不得要求她提供怀孕或者结婚的情况。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是全面的,旨在保障孕妇的权
益和健康。
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以怀孕为由解雇或者降低待遇,为孕妇提供特殊的休假和福利制度,同时禁止性别歧视和身体检查。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女性的就业和保障孕妇的权益。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是指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工作场所的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性别歧视、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利,使她们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并可以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求。
首先,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在招聘、录用、培训和晋升过程中对女性进行歧视,包括对其进行限制或剥夺机会的行为。
这一规定确保女性职工能够按照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其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了对孕期和产期的特殊保护。
在孕期,女职工有权获得适当的休息和保健,以保证自己和胎儿的安全。
工作期间,雇主应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岗位调整,以避免对孕期职工的身体造成损害。
在产期前后,女职工享受产假,可以休息和照料新生儿。
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也享有哺乳假的权利,可以有一定时间和地点来喂养婴儿。
再次,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确保了女性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雇主有责任为女性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此外,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性骚扰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最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也关注女性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
规定了弹性工作时间、长假和调休等措施,以满足女性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灵活工作安排的需求。
总之,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
权益和身体健康。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女性职工的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原则,也有助于提高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和发展机会。
同时,它也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山西女职工保护条例

山西女职工保护条例
根据山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山西省尚未出台具体的《山西女职工保护条例》。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培训、劳动保护、产假、婚育等方面享有特殊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女职工在以下方面享有保护:
1. 就业平等: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婚姻状态等原因在职业招聘、录用和培训等方面歧视女性。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保证男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视同仁,并不得因性别差异而实行不公平的工资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期享有特殊保护,有权获得产假、哺乳假等合法权益,对其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应予以合理安排。
4.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保障工作环境的卫生、职业病防护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护。
5. 婚育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安全检查、体格检查或者问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职工保护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山西省的具体保护措施和政策可以通过山西省的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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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
【案例】河南的芳芳是某厂的电焊工,与丈夫结婚三载,最近怀有身孕。
芳芳从事的电焊工作,需要经常弯腰、下蹲,芳芳(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觉得可能对胎儿不利。
于是,怀孕4个月后,芳芳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但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为理由不同意调换。
她丈夫听后非常生气,担心要是流了产怎么办。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能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怀孕禁忌的劳动。
芳芳从事的工作经(51HRlaw 网站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常需要弯腰下蹲,而根据劳动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明确规定,工作中经常需要弯腰下蹲就属于孕期禁忌劳动之一,所以芳芳提出的调换工作的要求是合理的,领导不同意调是换违反法律规定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
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应当避免安排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16日)
第九条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
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5、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日)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6、《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3月1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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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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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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