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_向泽选
谈谈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实践

谈谈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和实践【摘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理解,不断调整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实践中破解检察建设中出现的新难题,从而推动检察工作和谐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它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其目的是用来指导实践工作的。
检察机关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毫无疑问也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而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在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理解,在实践中破解检察建设中出现的新难题,推动各项工作和谐发展。
一、检察干警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立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确立正确的执法观和政绩观。
一要进一步打牢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端正执法思想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基础。
只有切实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基础、深刻内涵、基本要求和指导意义的认识,才能增强广大干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把服务第一要务做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
使检察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
四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的观念。
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属性,狠抓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二、在检察实践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保障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
浅谈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要求

浅谈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要求摘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确定,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方针,既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供了科学的思路,又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笔者试着从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职能之间的联系入手,分析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而对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自己的粗浅意见。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检察工作;影响;要求一、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职能的必然联系(一)以人为本观念的历史渊源与深刻内涵。
中国远古时期就孕育着朴素的人本精神,古时就有“民为邦本”的思想。
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最先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
他在《管子·霸业》中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
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
”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在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到了近代,以人文主义思潮兴起为标志的文艺复兴,把中世纪人对神的崇拜转向对人自身的崇拜。
人本是从人文主义思想发展而来的。
人文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主要思潮和理论,它主张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肯定人是世界中心。
所谓以人为本,就把世界上一切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生活、思想、学术、道德等等,还原、归结到人上面,人既是目的,又是主体,一切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作为最终的目的,人的价值、权利至上。
以人为本正在成为中国主流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新的政治文明也将是以人为本的政治文明。
(二)以人为本理念与司法人权理念的统一。
司法中的人权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理念是相贯通的。
人权源于人本,人本是人权的指导性的观念形态,人本意识之于执法与检察,具有本质性意义。
执法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人的权力诸如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是执法的客体与对象,而自由与财产即是完整意义人所必须具备的。
执法中的人本原则,体现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公正执法。
当今社会执法都是人文执法,都关注自己在执法中的人文品位。
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向泽选【摘要】@@ 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是检察职权运行的载体,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检察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检察职权的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加以体现和承载.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应当体现和反映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模式,检察职权的内部划分或者内部配置模式,决定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质和量.但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在何种意义上影响和决定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究竟应当按照何种标准对国家法律配置给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划分和内部的再配置,检察机关究竟应当设置哪些具体的内部机构,对此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本文拟对检察职权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关联,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进行阐述.【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6页(P7-12)【关键词】检察权;司法改革;优化配置;法律监督【作者】向泽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是检察职权运行的载体,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检察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检察职权的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加以体现和承载。
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应当体现和反映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模式,检察职权的内部划分或者内部配置模式,决定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质和量。
但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在何种意义上影响和决定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究竟应当按照何种标准对国家法律配置给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划分和内部的再配置,检察机关究竟应当设置哪些具体的内部机构,对此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
本文拟对检察职权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关联,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进行阐述。
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直接影响乃至决定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检察职权中不同属性和运行特征的检察权能及其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决定同一属性的检察职权要由同一内部机构来行使。
据此,就必须根据检察职权的属性、特征及其所要求的运行机制,将检察职权划分为不同的“块”或者叫“段”,具有同一属性的“一段检察职权”或者“一块检察职权”,应当组成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
怎样推动检察公诉工作科学发展论文

如何推动检察公诉工作科学发展摘要:科学发展观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
在公诉工作中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要紧密联系公诉工作实际,通过公诉机制的创新来推动公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公诉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要按照这个新要求,努力实现公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简述如何推动检察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察,公诉工作,科学发展一、检察公诉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中存在的问题(一)公诉人员的公诉理念不强,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相适应。
公诉理念,是指公诉人在长期的公诉实践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公诉工作理性的认识。
公诉人员的公诉理念主要包括法治理念、公益理念、程序正义理念、诉讼效益理念等。
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一直在加强公诉队伍建设。
公诉队伍的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
但从总体看,当前公诉人员上述公诉理念还比较淡薄,其素质与公诉工作科学发展所要求的”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还不相适应,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具体表现在公诉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员法执法不严格、不规范,有时甚至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
特别是涉及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的刑事案件,由于温州地小人多,社会关系网复杂,公诉人在处理这些刑事案件时难以推脱人情,以致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案多人少,工作负荷量较大,往往产生只要诉得出,判有罪就行的心理状态,对于被告人判刑的偏轻偏重却不在乎,在提审这个程序上也往往只是走过场,忽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有时对审查时限不够的案件,采用退查方式延长办案期限,对某些疑难、复杂案件久拖不决的,则反复讨论,层层请示,人为地延长了办案时间。
(二)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限制,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还拥有抗诉权及不起诉的权力。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基层检察院思想政治工作

行 八小 时以外重 大事 项报告 制度 , 织干警 业余 时间开展 读 组 书活动 , 强化对 干警八 小时 以外 的社 会监督 。二 即把 思想 政
治工作延 伸到办案 过程 中 ,时时刻 刻敲 响办案 纪律 的警 钟 ,
本思想 ”在 干警 的思 想中构建 “ , 以人 为本 ” 的互 动机制 。 一要
主要 内容 的 队伍 管理 机制 , 要学会 用严 格 的制度 、 格 的措 严 施 、 格 的管理 去磨炼 干警 的基本 功 , 不 断为 干警 营造 宽 严 要 松 的工作 环境 , 构建 大胆施展 才能 的活动 空间 。三是坚持 做
科学 、 社会 科学 、 心理 科学等 知识 , 努力 开辟 “ 知识 疆域 ” 使 , 自己成为综合 性人才—— “ 万事通 ” 。二是 在业务上 , 要成 为 多 能型人 才 , 即要钻研 做 好本 职工作 的业 务 知识 , 为这方 成
要主 动进 谏 、 向领导 反映 自已的想法 和建议 。三要 形成领 导 和干 警之 间 、 干警 和 干警之 间思 想上 不断互 动 、 感情 上不 断
把 思想政 治工作贯彻 到办案全 过程 ,落实 到办案 各环节 , 保
证 办案质 量。
鼍、 必须 牢周 澍 “ 健 I 求新 , 稳 | 1 求新 巾制 胜” 的具 体 £ 作措施
实 际利益结合 起来 。要 采取多 种方式 解决 干警 的实 际 困难 ,
最大程 度地调 动广大基层 检察 干警工作 的积极 性 、 动性和 主 创造性 。要设 身处地 为基 层检察 干警着 想 , 心竭力 帮助他 尽
'
f- 难解 忧 , r/ ]: l l  ̄ 把解决 实际 问题 同提 高政 治觉悟 有机地结 合起
新刑诉法的实施与职务犯罪侦查

作者: 向泽选
作者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100040
出版物刊名: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页码: 25-3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新刑诉法 技术侦查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 侦查模式
摘要:新刑诉法对相关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证据种类的丰富,证明标准的修改,技术侦查的确立,以及犯罪嫌疑人辩护性措施的加强,既赋予了侦破职务犯罪的有利条件,又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严峻挑战。
要使职务犯罪侦查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转变侦查观念,提高侦查素能,强化实践探索,逐步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及其所需要的操作规程。
论科学发展观视野下改革完善检察工作

口张春玲
( 州 市瓯 海 区人 民检 察 院 浙江 温 州 3 50 ) 温 2 0 0
律
奎 萼: 科 发 观 领 工 ,全 位 升 察 作 平、保 察事 创 发 必由 学习 践 学 展 , 刻 悟 学 展 检 制 甓 学 謦 筝 检察 作是 方 提 检 工 水 确 检 业 新 展的 。 实 科 发 观 深 领 科 发 与 瘩以系
,
监督, 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本文将浅论如何在科学发展观视野下改革完善检 察工作 。 关键词: 科学发展观, 改革 完善 , 检察工作
一
譬清 检察 作科学发 要具备的 展所 条件和衡量标准对 ,检察工 作进行深 层次审 视和思考, 以期寻求 新形势下完善 检察制度,化法 强
部署工 作任务 、 检查 工作成 果、 总结 工作经 验等 重要环节上 坚持做 到统筹 兼顾 。打击严 重刑事 犯罪 、 查办 和预 防职务犯 罪 、 展诉讼 开 监 督三项主 要业务 工作要统 筹兼顾; 要处理好坚 持党 的领 导与依法 独 立行使 检察权 的关 系 ; 处理 好局部 与全局 、 要 当前 与长远 、 打击 与 保护 、 惩治 与预 防的关 系; 处理好 监督 与配 合、 要 公正 与效率 、 治 标 与治本 的关 系 。 ( 衡量 标准 。其 一, 有利 于发展 和完 善中 国特 色社会 主 四) 是否 义检 察制度 、 是否有 利于 维护公 平正义 促进 社会和 谐 。其 二, 是否 符合 解放 思想 的时代 需要 、 否符 合不断 满足人 民群众 的司法 需 是 求、 是否符 合检 察工作 的基本规 律 。 司法实 践 中, 一是必 须牢 固树立人 民利 益高于 一切 的思想 。 努 力使检察工 是要 尊重和 保障 人权 。 既要通 过依法 及时打 击犯罪 , 人 民群 保护 众 的合 法权益 , 也要保 障无罪 的人不 受刑 责, 障嫌疑 人及其 诉讼 保 参与人 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三 是要认真 解决涉 检上 访 问题 ,依法 及 时解 决群众 的合理 诉求 。四 是牢 固树 立” 公正 、 公开 、 公平” 的思 想 。进 一步深 化检 务公开 , 强检察 工作透 明度, 增 让人 民群众 了解 检 察工作 , 理解检 察工 作, 持检察 工作 。 支 五是 要 自 接受 监督 。 觉 一 方面 要 加强外部 监督, 自觉 把执法 活动 置于党 委、 人大 、 民群 众 、 人 新 闻媒体 的广泛 监督之 下 。另一方 面, 强化 内部监 督, 格执 行执 严 法 办案 内部监督 办法, 把加 强对各 级领 导干部 和重 点执法 岗位 、 执 法环 节人 员的监 督作 为重点, 大监督 力度, 加 树立 检察机 关 良好 的 社会 形象 。 三 、 学发展 观对 法律监督 的职 能要 求 科 ( 完 善立案 监督 制度, 一) 加强对 立案活动 的监 督 。 立公安机 建 关立 案 、 采取 强制措 施 向检察机 关备 案的制 度 。公安机 关应 当将 采取 强制措施 和决 定立案或 不立案 的刑事 案件法 律文书 抄送检察 院 ,以便 检察 机关及 时 了解 公 安机关刑 事立 案和采取 强制 措施 的 情况 ,从而加 强法律 监督 。同 时加强检 察 院全 面履行 立案监 督 的 法律职 责 。 ( ) 二 完善 侦查 监督制 度 , 强对侦 查活动 的监 督。一方 面 , 加 应 从依法 介入侦 查 、 化证据 审查 、 强 排除非 法证据 、 建立 违法行 为调 查机制 等方面 完善检 察机 关侦 查监督 工作机制 。另一方面 ,在刑 事 诉讼 法中完 善审查 逮捕 程序 的规定 ,建立检 察机关 审查逮 捕听 取 犯罪嫌 疑人 意见制 度 , 证审 查逮捕工 作更 为客观 公正 。同时 保 建 立对捕 后变 更强制 措施 或释放 犯罪嫌 疑人 的报批制 度 。 而既 从 保证 了审查逮捕权 的完 整性 , 又可防止 将不应 逮捕 的人批准 逮捕 , 也有助 于及时 发现 和纠正利 用变更强制措 施牟取私利等违 法行为 。 ( ) 善刑 事审判 监督制 度, 三 完 加强 对刑事 审判活 动的监 督。 扩 大 刑事 审判监 督范 围,规定检 察机 关的审 判监督 权和抗 诉权 。将 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案件 、 用简 易程序 审理 的案件 、 适 对上 诉 引起 的 二 审案件 、对审判 监 督程 序 中法 院引起 的再审案 件 以及 法院 作出 的决定纳入 监 督范 嗣。建立 死刑复 核法律 监督制 度 , 定检 察机 规 关 介入死刑 复 核开展法 律监 督的具 体程序 。 ( )加 强对刑 罚执行 和监 管活动 的膝督 。规 定检察机 关” 四 纠 正违 法通 知书“ 的法律 效力 和刑 罚执行机 关拒 不履行 ” 正违法 通 纠 知 书” 负的法 律责任 , 应 发挥” 检察 建议” “ 正违法 通知 书” 监 和 纠 在 督工 作 中的效 能,明确被 监督 者不采 纳正确 的纠 正意见所 应承 担 的法律 后果 。 ( 加强对 民事 审判 、 五) 行政 诉讼 活动 的监督 。将对 民事审 判 的监 督扩展 到 民事 审判 的各个 阶段 。建立 公益诉 讼制度 ,规定检 察官提 起公 益诉讼 的案 件范 围 , 明确 赋予检 察机关 原告 当事人 的 法律地 位 , 享有 职 务上 或公 益上 的诉权 ; 大检察 机关行政 诉讼 监 扩 督 的范 围和 内容 , 予检察机 关更广 泛 的各阶段 行政诉讼监 督权 。 赋 同时赋 予检 察机关 在行政 诉讼 监督 L 调卷权 、调查权 和提 请惩 戒 I 1 权 。规 定行政 机关 不履行 诉讼 义务 的法律责 任 , 强专项监 督 的 增 实效 。 作 者简介 : 张春玲 , 16 年 2月m生 , 女, 9 2 汉族 , 籍贯温 州 , 大学 本科 , 州市瓯 海区人 民检察 院检察 员 , 温 从事 法律理 论与实 践研 究 工作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温 长 宏
实・ 践考 思
( 龙 江省 迎 春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黑 黑龙 江 虎 林 180 ) 5 40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摘 要: 树立科学发展观. , 是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它对于新时期检察
推动检 察 工作如何 更好更快 的科 学发展 。 关 键词 : 学发展 观 ; 察 ; 科 检 发展 党 的十七大 提 出“ 面落实依 法 治国基 本方 略 , 全 加快 建设 社会 主 义法 治 突出重点 , 在坚持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 坚决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 、 严重损害 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 、 影响大 、 震动大的大案要案, 以伸 国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紧紧围绕“ 强 群众利益的案件, 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的检察工作主题 , 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检察工作 张正义, 维护党和人民利益。深入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的全局 , 勇于刨新 、 善于仓 , 惭 以正确的价值观, 顺应时代的潮流, 把握时代的 出现的新 情 、 况 新问题以及由 此带来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变化、 特点, 提 脉博, 科学履行检察职责,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推进检察工作更陕 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 为党委 、 政府当好参谋; 深入案件易发 、 多发的行 更 好的发 展 。 ’ 业、 部门和领域 , 从健全制度 、 加强管理 、 强化监督人手, 与这些单位—起建立 1 坚持科学发展观, 必须突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长期而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 结合办案提出有针对性 的检察建议, 帮助 堵漏建制, 完善管理 , 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制约机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检察工作的根本指针, 是一切执法活动的总的指 发案 单位总结教训 , 导思想。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巾去, 在 制; 运用多种形式,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 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宣讲法制课。 提 执法 工作 中要牢 固树 立政 治意识 、 大局 意识 、 法制 意识 、 意识 。发 扬求 真 供法律咨询服务。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主动开展工作的关系, 群众 经常向 务实的创业精神, 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 方针 政策, 竭力维护社会稳定 , 保 党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 根据党委部署主动开展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 建立在 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检 党委统一领导下, 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 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领 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只有毫不动摇地 自觉接受党的领 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导, 才能使检察工作永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因此 , 自觉地把党的主张和 5 坚持 科学 发展观 , 以加强 人才 队伍 建设为 重点 要 必须 意志体现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 对重大部署 、 重要工作要建立经常性的向 人才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保障, 重视人才队 伍建设, 不断提高检 党委汇报的机制。 突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 还要坚持以人为本 , 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 检察人才的培养工作, 颂 事 是— 把“ 立检为公 、 执 为民” 作为检察机关的永恒的主题 , 切实保证诉讼参与人 关检察事业全局的系统工程 , 因此 , 就检察 院自身来说 , 当前和今后—个时 的合法权利, 自觉地把 ^民群众满意不满意, 高兴不高兴, 答应不答应做为检 期 , 要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会会精神为指导, 以观念更新、 机制创新为动力, 以 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与此同时, 检察机关还应 自觉接受监督 , 自觉接受党 提升素质、 优化结构 、 合理配置为 目标 , 狠抓培养、 引进 、 使用三个环节, 做到 自人大监督, g 主动接受公安 、 法院等相关司法部 门的制约监督 , 诚恳接受来自 培养人才要有新举措, 吸引人才要有新政策 , 使用人才要有新机制。 首先要完 媒体及群众等各方面的社会监督。 善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人才兴检战略, 把人才兴检做为重大战略的高度来认 2 坚持科学发展观 。 必须以业务建设为中心 识。 要努力营造并形成尊重人才、 尊重知识、 尊重创造和良好氛围。 要拓宽培 检察业务建设居 察 工作的主题, 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抓 养渠道 , 建立全方位 、 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 努力提高现有人才的整体素 好业务建设, 并以业务建设为中心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 的作用 , 是检察机 质, 不断更新队伍的知识结构。 其次, 要把好进 口, 疏通出口, 确保人才队伍质 关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因 , 此 在检察实践 中 要正确处理好 个 量。要严格执行检察职业准入制度, 同时 , 针对“ 人向高处走” 的人才流向, 在 方面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好检察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 检察工作要 紧紧 坚持逢进必考的前提下, 重点解决人才进不来的问 题。要重点坚持用事业留 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立足于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 为发展执政 人 、 待遇留人 、 感情留人的办法 , 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良好环 兴国这一要务服务。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 这也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一个 境。 要为各类人才提供施展才能, 成就事业的良好空问, 给其以充分实现自我 重要原则, 也是搞好检察工作的保证。检察机关要在履行检察职能和服务于 价值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同时从政治、 生活等各个方面 人才 , 认真落实奖 经济发展大局的工作中 找准结合, 通过各项检察职能充分有效的发挥 , 为社 励、 晋级等方面和政策, 注意解决工作 、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落实其职级 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 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正确处理好检察业务和其他工 待遇和专项津贴, 充分调动检察人才的积极 陛。 作的关系。 检察工作实践要树立鲜明的以业务工作中心的思想, 检察机关的 与此同时, 要疏通渠道, 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要促进检察系统内部的人 各基建设都 要为业务工作服务, 检察院创新发展的最终 目的也是抓好业务工 才流动 , 拓宽人才视野 , 加快人才成长步伐, 要克服本位主义人才观念, 积极 作, 用业务建设的实绩来体现和检验检察工作的成果。要正确处理好 业务建 向党委推荐输出 人才, 不仅有利于人才在更高、 更广的平台 E 发挥才干 , 促进 设、 队伍建设和检察保障的关系, 克服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两张皮” 的思想, 人才资源的充分利用, 也有利于激发队伍 的活力 , 形成育人 、 用人的良性机 做到“ 两手抓 , 两手都要硬” 在检察机关中, 。 要特别注重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 制。 第三, 要不断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执 法水平。 —要狠 优势和作用, 引导和培养干警树立大局意识 、 全局意识 , 强化服务保障职能。 抓学历教育 , 努力提高队伍的学历层次。尤其要注意通过组织 、 政策引导, 鼓 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有机结合上下功夫。 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服务保障中 励干警参加国民教育序列的法律专业学习, 大力培养高素质 、 复合型的法律 的“ 生命线’ , 用。 作 专门人 才。 3 要正确 处理 好办案数 量 、 量 和办案效 果的关 系 质 6 坚持科 学发展 观 , 必须以“ 科技 兴检” 为保 障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检察业绩观 , 正确理解与认识检察业绩 、 政绩与 要全面建立和完善业务建设、 队伍建设和信 息化建设“ 三位—体” 的长效 执法办案之间的关系。 办案数量是基础, 办案质量是保证, 执法效果是检验办 机制, 加大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力度, 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 , 把信息化建 案的标准 , 是检察业绩的具体体现。在检察工作中, 办案数量 、 质量和执法效 设做为重要 内容, 积极创造条件, 艰苦创业的精神, 以 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果与检察业务黻 工作力度是有机的统—体。要坚持 以办案质量为生命 , 以 加快建设步伐。在办案的软硬件建设上, 都要体现出科技含量。在两房建设、 多办案为手段 , 以好的执法效果为 目的, 才能达到不断加大检察业务工作力 技术装备 、 警务区建设等项 目 上都要逐步实现相互配套, 息 为信 化建设的长 度的总要求。 因此 , 不能单—地 、 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 否则, 就会影响和束缚 远发展打下坚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专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 100040)摘 要: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要求构成检察工作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
检察职权配置、检察管理与检察队伍建设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的作用尤为明显。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最主要的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权、对特定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等。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然要求按照检察活动的法律属性更新检察业务管理模式,确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要求的检察业务考评制度。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能、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和教育培训。
关键词:科学发展 职权配置 检察管理 队伍建设中图分类号:D 926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09)03-0069-07作者简介: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副研究员。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理解。
宏观层面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即检察机关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司法保障,这要求把检察工作置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中来考虑和把握。
微观层面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即要探索解决构成检察工作的各项要素如何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这个意义上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即是把检察工作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来考虑,要求实现检察工作系统本身的能量平衡和各项要素的协调。
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双重目标,对检察职权配置、检察管理、检察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与检察职权配置检察工作的发展状况体现的是检察活动的质量和效能状况,也就是检察职权的运行状况。
要确保检察职权的运行及其产生的效果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就必须确保检察权的配置本身是科学的。
既要做到检察职权内部配置的协调统一,使检察职权的配置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又要使检察职权的配置与其他司法职权的配置有机衔接。
根据检察活动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以及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在与其他司法职权的协调衔接上,要求检察职权的配置既要能够使检察人员对侦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以确保侦查主体收集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能够符合指控犯罪的要求,又能使检察人员对法院的刑事裁判实施制约和监督。
在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配置上,要能确保各项检察活动具备司法的属性。
为此,优化检察职权的配置,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权。
审前程序以公诉为中心,侦查是公诉的准备。
这既是司法活动最一般的规律,也是实现司法活动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
检察官对侦查活动实施引导,甚至领导第17卷第3期2009年6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 l o f N ati onal Prosecutors Co ll ege V o.l 17N o .3J un .2009警察的侦查活动,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成通说 1 。
即便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也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建议,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起公诉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2 。
1996年我国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确立了控辩对抗式的庭审模式,新修订的 律师法 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检察官庭审中指控犯罪和举证证明犯罪的责任加大,诉讼风险也随之增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案件的自行侦查权,但由于受到补充侦查期间和补充侦查次数的限制,很难确保公诉意见得到最终裁判的认可。
要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率和成功率,关键是要提高起诉时的证据质量,而惟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引导权,方能确保按照法庭认定犯罪的标准收集、固定、甄别和采信证据。
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引导,是强化侦查监督效能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立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
但我国当前的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事后监督,是在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违法事由的前提下,依法启动相关纠错程序,督促被监督主体纠正错误,是一种带有建议性质的职权。
监督的事后性、程序性和建议性削弱了监督的实效,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纠正意见不能得到贯彻和实施,赋予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职能,则能使检察机关提前获得侦查信息,必要时还有权介入侦查活动,督促侦查主体按照指控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开展侦查活动,收集和固定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能使对侦查主体的立案、侦查监督由原来被动的事后监督变成主动的事前监督,弥补当前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事前监督、全过程动态监督的空白,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纠正意见能够得到切实的落实。
职权配置上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职权,既可以丰富和拓展法律监督权的内涵,使法律监督变成一种积极的囊括被监督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权,又可以及时地对侦查活动予以指导,避免和排除非法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公权侵害,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和诉讼活动的准确性。
第二,赋予检察机关对特定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扩大检察官审查起诉环节的自由裁量权是为有效应对多发高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司法制度上作出的必然反应,也为西方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嬗变史所印证。
辩诉交易所以在19世纪中叶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 3 ,根本原因是因为19世纪美国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犯罪率大幅上升,为处理堆积如山的刑事案件,一些州的检察官不得已开始和被告人就刑事案件的起诉罪名和刑罚进行协商交易。
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后,被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澳大利亚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意大利等国效仿。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在起诉环节减缓处理刑事案件工作压力的较为有效的工作机制,这一制度本质上是赋予检察官对具备特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的起诉裁量权。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时期,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
面对城市化和社会结构调整引发的犯罪浪潮,为增强我国刑事司法机制遏制犯罪的灵敏程度,近年我国也开始实施了以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为重点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运动,作为司法改革有机组成部分的检察改革也被逐步推开,一系列旨在完善检察体制和机制、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检察改革措施自上而下地得以推行。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应当成为检察改革的重要目标,公诉环节的改革又应当成为检察改革的重点内容。
近年来,在刑事公诉机制的改革方面,检察机关也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公诉环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123 例如,法国共和国的检察官在初期的调查中有权指挥警察,在正式的侦查程序中,预审法官的侦查活动,是以共和国检察官的 提起公诉意见书 为前提和根据的,共和国检察官有权要求预审法官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
在德国,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和侦查环节都是由检察官决定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警察机构及其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在意大利,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进行调查,经预审法官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在日本,尽管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警察负责的,但在法律上,检察机关有权对任何犯罪享有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
参见吕继东: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程序构建 [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
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被正式认可,则是20世纪70年代的事。
1970年美国联邦法院才在Brandy v.u s一案中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的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做出了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辩诉交易的地位。
节的改革成果正逐步得到认可,它通过刑事纠纷中民事权利的恢复或者补偿,使刑事纠纷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间接地促成刑事案件的解决。
刑事和解制度是现代教育刑理论在刑事司法机制上的体现,是随着人们对多元犯罪原因和矫正机制的深刻认识而在惩治犯罪机制上做出相应调整的结果。
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扩大检察官对特定范围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尽管刑事和解是刑事案件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但如果不在刑事案件的罪与罚上体现出和解后的处罚效果,和解的意义就将大打折扣,当事人和解的积极性也将受到影响。
作为催生刑事和解制度施行的条件或者作为和解制度的保障条件,则是要在起诉环节赋予检察机关对特定案件 4 的自由裁量权,而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必然要拥有部分实体性或者程序性处分的职权,方能确保自由裁量权最终得以兑现。
根据刑事和解的运行机理和起诉权和审判权启动的制约关系,必然要赋予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附条件不起诉权和量刑建议权等等,方能使检察机关对特定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得以落实。
具体设计是:在审查起诉时,只要认定存有和解协议的,就可做出不起诉决定,并规定3至5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不起诉人能够遵纪守法,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期限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或者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特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并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判处较轻的刑种。
通过赋予这些职权以使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落实到位,以期将大量的刑事案件终结在起诉环节,腾出更多的人力和时间集中办理其他疑难复杂以及有影响的案件,保证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的准确性,从本源上实现对庭审活动实施监督的效能。
第三,赋予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属性。
对我国现行审批式的逮捕模式进行改革,是刑事诉讼机制体现司法活动中的依附性规律的具体表现。
依附性规律要求司法机制的每项内容要体现司法的属性,审查逮捕是司法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必然要体现司法的属性。
我国现行的审查逮捕机制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和证据,然后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式的内部审批程序,没有体现批捕的司法属性。
要使审查逮捕机制具备司法的属性,一是要建立审查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其有罪陈述、无罪辩解以及控告、申诉,既可以核实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真实,又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依法实施进行审核,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违法活动的线索。
更重要的是讯问制度的确立,使逮捕程序具有了司法的色彩,批捕权的行使主体就可以在了解和听取作为控方的侦查主体和作为辩护方的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依法决定是否应当予以逮捕。
二是对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应当由其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
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和司法制度下,审查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 5 。
但如何解决审查逮捕机制(尤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机制)的司法属性,则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任何司法决定必然要由中立的主体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由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逮捕显然与之相悖。
将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由于上一级检察机关没有参与案件的侦查,一定程度上与案件的侦查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则可以保障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处于较超然的地位,加上审查逮捕环节增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就可以确保对自侦案件的逮捕决定是在充分审查和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客观做出的,以此确保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机制的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