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企业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详细模板

1.目的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XX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综合管理部主管: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物流部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综合管理部会计: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内容:5.1关于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至第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银条法[1994]26号)5.2 关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商业贿赂公司承诺:我公司及其代表确保在所有工作中的行为都是专业,诚实,公平的。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应包括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以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应包括全面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执行有效原则,独立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四、公司应该按核对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管理特点,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全面的、切实可行的,组织构架、内控制度,以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五、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六、公司应该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公司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需要,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二、公司管理层应当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和合规展业意识,创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员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部门、岗位和环节。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的合规风控意识和本领,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利益和声誉造成的损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整治要求,订立本《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包含供应商、代理商等)以及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各方,旨在规范企业在商业交往中的行为,防备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以财物、礼品、款待、接待、便利或其他形式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业务伙伴的定义业务伙伴是指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包含供应商、代理商、顾问、客户等。
第三章行为准则第五条诚信和廉洁要求1.全部企业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和廉洁原则进行业务活动,拒绝参加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2.全部企业员工在与业务伙伴进行商务往来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第六条禁止的行为1.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取得违反诚信和廉洁原则的利益,并在与业务伙伴发生利益冲突时,诚实、真实地向公司报告。
2.企业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政府官员、公职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影响其在公务活动中的决策或行为。
3.企业员工不得借助代理商、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向业务伙伴供应、索取或接受财物或服务,以规避公司的内部掌控和监督。
第七条风险警示和报告义务1.企业员工应当自动关注商业贿赂风险,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
2.企业员工对于自身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有知情或怀疑时,有责任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或举报渠道供应相关信息,搭配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防控措施第八条建立合规机构公司应当建立特地的合规机构,负责订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禁止利用公司资源进行商业贿赂规章制度

禁止利用公司资源进行商业贿赂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员工的行为,禁止利用公司资源进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以给予、承诺给予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向他人索取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公司坚决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追求公平竞争,维护企业的声誉与利益。
一、定义商业贿赂:以金钱、物品或其他手段向他人索取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顾问、合作伙伴等。
三、禁止行为1. 禁止以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资源进行商业贿赂行为;2. 禁止向供应商、客户、政府机关、媒体、竞争对手等相关方行贿;3. 禁止故意隐瞒、篡改或伪造与商业贿赂有关的记录、报表等文件;4. 禁止在与供应商、客户、政府机关、媒体、竞争对手等相关方的往来中行使权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5. 禁止接受他人的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6. 禁止参与与商业贿赂有关的事务、活动或计划。
四、员工责任1. 熟悉并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2. 如发现他人有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或向公司举报;3. 职责所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调查与处置。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终止劳动合同等;2. 对于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员工,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和制止措施,并配合相关机关开展调查;3. 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
六、宣传与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商业贿赂规章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风险意识,推动公司文化的建设。
结语商业贿赂违反了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每位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拒绝商业贿赂行为。
只有真正做到公平竞争,我们的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司内部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商业行为,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公司坚决反对商业贿赂行为,对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零容忍。
第二章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危害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员工或其代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等行为。
第五条商业贿赂的危害包括:(一)损害公司声誉,降低公司市场竞争力;(二)侵蚀公司利益,造成经济损失;(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四)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防与打击措施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制度,明确反商业贿赂责任,加强内部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反商业贿赂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第八条公司设立反商业贿赂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公司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条公司与合作伙伴建立诚信合作关系,共同抵制商业贿赂。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流程,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费用报销流程,防止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公司加强对采购、销售、研发等关键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寻租。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防止商业贿赂信息泄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涉嫌商业贿赂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合作伙伴违反本制度,涉嫌商业贿赂的,公司将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旨在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商业行为,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中小公司,使用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单修改。
非上市公司,删除与上市要求相关条款内容即可。
XXXXXX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XX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规范反舞弊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XXXX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权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权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三)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或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七)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八)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九)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管理规范第一章制定目的为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并加强员工道德规范,对利益冲突有正确的认识及处理方式,特制定本规范(下述简称为“规范”)。
此规范,意在补充并完善《XXX公司员工手册》中“员工行为篇”的第一章“员工行为准则”,加强企业内控机制,推进制度反腐,引导公司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自觉抵制见利忘义、不讲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适用范围一、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若员工发生消极腐败行为,公司将依法解雇涉案员工,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二、适用于本司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商务洽谈,公正性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活动。
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范。
三、适用于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范管制范围内。
第三章定义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程序一、本公司的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一)违反规范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三)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四)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五)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六)提供干股或盈余;(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研发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利益冲突(一)利益冲突的确认:当员工小我利益以任何形式干涉到公司整体利益时,员工应尽量避免小我利益影响员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能力,一般而言,以下所述应视为利益冲突:1、公司机会:任何员工都不能运用公司财产、息或其在公司的职位来谋求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反商业贿赂制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2.1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的管理与监督均适用本程序。
2.2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制度管制范围内。
第2章程序第3条管理程序3.1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2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与我司签订一份《供应商反贿赂/反腐败协议》。
3.3 公司由总经办、行政部、副总经理组成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是:3.3.1 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3.3.2 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3.3.3 加强对重要部门、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3.3.4 贯彻落实《反贿赂/反腐败协议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门、重要环节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3.4.5 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4 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职责:3.4.1 严格履行在协议书所承诺的内容;3.4.2 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3.4.3 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小组的管理;3.4.4 若违反协议,服从监督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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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公司的稳健长远发展,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各种通知精神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不正当交易,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或者在帐外暗中接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对基金销售中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中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标准,公司及代销机构按照这些规定向投资人收取的相应的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
第六条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或者公告,公司及代销机构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公司应当对代销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应当就其所管理的每只基金与符合代销条件的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的报酬及佣金等。
支付给代销机
构的现金费用要在代销协议中明示,并要求其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第八条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以及各项销售费用的列支按照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市场部提出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销售费用必须如实核算、记账。
第九条公司及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向代销机构高管人员支付代销协议以外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
(七)在帐外暗中给予代销机构现金费用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八)以向代销券商承诺交易量的方式销售基金;
(十)为使基金代销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
(十一)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司市场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代销协议的约定监督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
第三章对基金投资中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基金投资要遵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部管理制度》、《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制度》、《股票库管理办法》、《基金独立运作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中严格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等在基金投资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五)在选择证券、参加上市公司投票等活动中不得接受对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不得向交易对手、介绍人暗中支付财物或者给予其他利益;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禁止不同基金之间在同一天内的交叉交易,对不同基金资产买(或卖)单一股票,公司应通过技术系统进行分配,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公正、公平原则,保证不同基金的公平交易。
第四章对公司运作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在物资采购、选定服务方等活动中要充分保护公司利益,以公允的价格成交,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不得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如果对方给予回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五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关联交易应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应交易契约成立时及该等契约履行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必要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相关情况进行跟踪,在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监察稽核部,并应当会同监察稽核部对交易风险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束后采取书面形式向管理层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稽核公司运作及基金投资中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督察长,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的问题及时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十九条如果发现员工进行了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行为的,需按照
公司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法律责任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察稽核部。
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