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的思考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及思考作者:瞿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1期关键词行政诉讼不作为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一次修改,2015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30年,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2015年5月1日开始实现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每年不断攀升。
根据统计,行政诉讼法实施10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共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2万余件,但实现立案登记制后,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数均在20万件以上,2018年受理211354件。
就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情况而言,2009年之前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约30%,2009年之后的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平均约为10%左右,2016年全国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4.62%,2018年为14.7%。
不同省份败诉率不一样,2017年上海3%,广东10.7%,山东13.1%,山西18.7%,江西南昌30%。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总体而言是呈现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趋于增强,行政执法也趋于规范。
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而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最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案件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才可以行政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反法律的事实,就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以至在诉讼时不能向法院提供该证据,则行政机关也会因证据不足而被判败诉。
一起行政诉讼引发的思考

邦公 司食堂予 以取缔并罚款人 民币 20 0 。 0 元
12 行政 复议 .
庭。
争议 焦点 : 原告诉称 , 据《 品卫生法 》 根 食 第二 十七 条
误 。虽 然《 品卫生法 》 五十 四条规定 , 品生产 经 营 食 第 食
争议焦点一 : 根据《 上海市食品经 营许 可证发 放管理 者包括 职工食 堂 , 开办食 堂免费供应 职工 饭菜 , 但其 以非 办法 》 以下简 称《 ( 办法 》 第八 条第 一 、 二款 规定 : 本 营利为 目的 , ) 第 “ 亦不 属于 此列 。故 诉请 法 院判 令撤 销 被告 市实行食 品经 营卫生 责任告知 与承诺制 度 。市食 品药品 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
1 案情及诉讼过程
1 1 行 政 处 罚 .
20 0 6年 1 月 2 1 4日, 山区食 品药 品监 督所 监 督员 200元 的行 政 处 罚 , 实 清 楚 , 据 确 凿 , 用 依 据 正 金 0 事 证 适
在进行卫生监督 检查 时 , 现上 海爱邦 铝 箔制 品有 限公 确 , 发 程序合法 , 内容适 当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 政复议 司在未取得食品卫 生许 可证 的情况下 供应职工 饭菜 。经 法 》 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第 ( ) 的规定 , 出维 持被 申请 一 项 作
上海爱邦铝箔制品有 限公司 ( 申请人 ) 不服上海市食 规定 , 食品生产经 营企 业 和食 品摊贩 从事 食 品生产 经 营 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金山分局 ( 申请人 ) 出的上述行政 活动须取得食 品卫 生许 可证 。原 告 系铝箔 制 品企 业 , 被 作 既 处罚决定 , 20 于 0 7年 1 2 月 3日向上海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 非食 品生产 经 营企 业 , 非食 品摊 贩 , 告处 罚 主 体错 也 被 理局提 出行政复议 申请 。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初步概述: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民、组织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中国行政诉讼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影响至今。
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行政诉讼被赋予了新的使命,追求公正、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政府公开透明,是行政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进行思考:一、行政诉讼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我国行政诉讼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以及国家法治化的推进,相应的产物。
到90年代,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日益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程序,该制度在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和限制,它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二、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诉讼主体存在局限性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对外公开透明度不高,如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当今行政诉讼面临的难题。
2. 司法资源不足虽然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10万人仅有43名法官,与人口基数相比,法官数量依然较少,此情况对行政诉讼纠纷的解决产生较大的影响。
3. 制度性缺陷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作为公民行使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制度性上尚存在诸多缺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
第二,行政诉讼形式繁琐,民众信任度低。
第三,行政诉讼的审判权从行政机关移交至司法机关,仍存在合理化困难。
三、行政诉讼的改革措施尽管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行政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形势日趋良好,行政诉讼改革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工作心得: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困境和思考一、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现实困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有了极大的发展,也涌现出了一些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监督,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总体来说,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现状并不是很理想。
审判难,撤诉率高。
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诉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
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撤诉,有一部分是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原告明知自己理亏而撤诉,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5件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均以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撤诉结案。
但更多的属于非正常撤诉。
所谓非正常撤诉是指在行政审判中,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不当干预,被迫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撤回起诉。
执行难,效果欠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2、3、4项规定,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三条措施:一是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二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是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这些措施都不具有执行的直接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行政机关不依限定期限履行或久拖不作,人民法院对此仍无法执行。
二、行政不作为诉讼困境的原因立法不健全,缺乏审理依据。
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相比,在诉讼主体、起诉期限、举证责任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特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并不多,虽然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提供了基本规则,但对诸如确定和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审查标准、判决形式的具体适用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行政不作为诉讼中的这些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立法阶段,到颁布之后乃至现在;无论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法学界,出于不同角度及各个层面,均存在着一些认识、理解上的差异抑或争议,因而在审理个案中,因欠缺审理依据而导致各地司法审判标准不一。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被告问题的反思摘要:我国目前刑事的《行政诉讼法》中当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当做被告的具体情形。
随着当前复议体制改革方式的不断变革,复议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深入整体的制度在这一设计过程当中会面临着比较高的维持率,这种情况就不能更好的实现复议救济工作和监督工作发挥出功能。
因此需要对行政诉讼当中被当做被告问题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复议机关被当作被告的制度面临的挑战首先,这一情况会导致整体工作面临着比较高的原案维持率,这种情况的存在,就严重的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的意义。
从当前阶段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行政首长很难在行政诉讼当中被当作被告,对于这件事情很难接受。
并且复议机构在办案的过程当中也会存在是种种方面的压力。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通常采取维持原决定的方法。
所以会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作用。
根据相关统计得到的数据,当前全国法院行政审判过程当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在复议决定中占至少一半。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判决,并不是由于执法力量高,而是说明了复议机关在本身的制度上存在比较大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发现。
除此之外,不利于对于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济。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当中,相关机关单位往往会由于不想作为被告而维持原来的判决,使得整个复议制度设置的目的落实不到实处,当事人的行政申请不但不能得到良好的纠结,反而增长了诉讼的时间,增加了诉讼的负担。
最后,不利于复议机关发挥出自己的价值,减弱了复议制度的公信作用。
行政复议机关会做出比较大的维持原判的决定,很容易给人出现一种官官相护的印象,这就会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公信力比较低,不利于及时纠正自身的问题,实现行政的进一步推进。
二、对复议维持决定的审查应坚持司法最终原则行政复议仍旧是一项具体行政活动,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国家行政权具体运用的结果。
它与普通的具体行政活动一样,特殊性只能反映在监督性和救济性问题上面。
案件点评

•案件点评•从一起败诉案件中看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一起行政胜诉案件带来的几点启示对四起治安行政败诉案件的剖析从一起败诉案件中看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一、案情简介1999年4月5日晚,台山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对辖区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在富城大道51号407房发现本地男子伍某莱与外省籍女子江某芝关门熄灯共居一室,怀疑两人有嫖娼卖淫行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留臵盘问。在盘问过程中,江某芝自称“江晓贞”,并出示了“江晓贞”的身份证,并承认当晚与伍某莱发生性行为时被查获,最后也使用“江晓贞”的名字在讯问笔录上签名。伍某莱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与“江某芝”有嫖娼行为,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当晚与“江晓贞”发生性行为。伍、江二人又供认从1997年上半年至1998年底在发廊和江的出租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事后伍给江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据此,附城派出所在没有核实江某芝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认定伍某莱、“江晓贞”于当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呈报台山市公安局。1999年4月22日,台山市局分别以第877号、第87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对伍某莱、“江晓贞”作出具结悔过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二、复议诉讼过程伍某莱、江某芝不服台山市局第877号、第878号处罚决定,以伍某莱、“江晓贞”的名义向江门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自己的口供是派出所民警在诱供、威逼的情况下取得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台山市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台山市局第877号、第878号处罚决定。江门市局经复议,认为台山市局第877号对伍某莱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予以维持;但同时认为台山市局在作出对“江晓贞”罚款5000元的处罚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对“江晓贞”作出的第878号的处罚决定,责令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伍某莱对江门市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于1999年11月29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台山市局第877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台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台山市局在未查明被处罚人江某芝的真实身份前作出的决定书中被处罚人姓名与实际被处罚人姓名不符,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不同的相对人,属事实不清;同时第877号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台山市局的印章,且决定书迟延送达被处罚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第877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由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1999年11月25日,台山市局重新作出第190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认定“江晓贞”卖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罚款1990元。并按照“江晓贞”的地址寄出决定书。江某芝不服,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第1908号处罚决定。台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认同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以台山市局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台山市局第1908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责令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5月29日,台山市局重新作出台公行决字第1166号、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伍某莱、江某芝于1999年4月5日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分别给予二人警告并处罚款1990元。伍、江二人不服,向江门市局申请复议,江门市局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维持台公行决字第1166号、第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伍某莱、江某芝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又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山市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判决驳回伍、江二人的诉讼请求。伍某莱、江某芝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莱、江某芝虽然承认在1999年4月5日当晚发生了两性行为,但并未承认当晚有金钱、财物交易,不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特征,台山市局认定伍、江二人1999年4月5日晚的行为是嫖娼卖淫行为的证据不足,属定性错误。虽然伍、江二人承认以前曾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且事后伍给江金钱作为报酬,符合卖淫嫖娼的特征,但该事实不属于台公行决字第1167、1168号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本案被诉范围,法院不予确认。2001年6月2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台山市局台公行决字第1167号、1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三、评析意见一件很简单的治安处罚案件,由于不仔细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办理案件,导致案件在此后卷入长达两年马拉松式的复议诉讼过程,耗费了公安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归结起来,导致处罚决定最终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程序错误:(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1、被处罚主体确认错误。本案中,江某芝在派出所被盘问时自称姓名叫“江晓贞”,并出示了“江晓贞”的身份证,但派出所民警过于草率,没有留意身份证上相片和江某芝本人相貌不符。伍某莱在两次讯问笔录中分别提到“江某芝”和“江晓贞”的名字,前后矛盾,民警也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仅以江自报姓名结案,致使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2、处罚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公安部的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正如二审法院所判,伍、江二人虽在被查当晚发生两性关系,但没有金钱、财物交易,不符合卖淫嫖娼的特征。先后几次的处罚决定书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没有将伍、江二人前期有性行为同时有金钱、财物交易的事实作为处罚依据,最终导致败诉。(二)执行处罚程序错误。台山市局最初作出的第877号、8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只是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行政处罚应是由有具体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个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而且作出数额较大的罚款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来源:法制网)一起行政胜诉案件带来的几点启示2009年是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开局之年,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提高办案质量,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是每名基层派出所领导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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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起的思考【摘要】目的通过对具体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为行政执法部门完善制度,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提供参考作用。
方法采用个案研究方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如何避免行政不作为进行分析。
结果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依法行政。
结论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的素质和水平,严格履行各项职责。
【关键词】行政诉讼;案件;思考【Abstract】[Objective]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se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to perfect the system, administration by law, strictly perform their duties to provide reference.[Methods]Using a case study approach,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to avoid administrative inaction analysis.[Results]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 should be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authority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Conclusion]administration by law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and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administrativelaw enforcement organs should improve the system, constantly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level of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ability, strictly perform the duties.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大多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囿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控范围有限,具有滞后性、不周严性和保守性,因注重形式而与现实存有一定差距,法律基础的局限,实施条件的局限性等),对某些具体或者细则的问题,由于不好规定或者难以规定而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通过分析和反思本案,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意义。
1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徐XX以某市HH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所辖的HH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某市HH区卫生局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市HH区卫生局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某市ZZ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某市HH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的规定,HH区卫生局负有监督管理HH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
由于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原告参与了HH辖区内的爆破工作,即涉案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在HH辖区外。
原告诉称的工作环境恶劣,未配备粉尘防护措施,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等致病因素,均属于职业病危害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责令被告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2)驳回原告要求责令被告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当事人仍然围绕一审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驳。
最后因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此案终于告一段落。
2案例分析2.1职业病的范围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002年3月21日卫生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中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十大类100多种。
2004年1月17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行业举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函[2004]13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是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的“行业举例”,仅是举例说明职业活动中存在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分常见行业和工种,并未列出全部行业和工种。
2、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种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场所中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接触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职业病范围不仅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行业举例,因此,风钻爆破工有可能患上法定意义上的职业病。
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新兴行业的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也会随之产生,还有其他职业人群可能患上未在法定名录中的职业病。
当然,劳动者最终能否诊断为职业病,这个结论还是有待职业病技术诊断机构来断定。
此外该法第七十八条作了兜底性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2.2行政不作为如何界定?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一定的行政行为,或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实施与行政相对人主观愿望相违背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二)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三)行政机关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四)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限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而且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对外承诺的义务、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关于履行期限问题,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合理期限来认定。
合理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机关只要没有在60日内作为,就应当认为超出了合理期限。
2.3违法行为如何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说,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③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注册在甲地、在乙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十分常见。
若其注册成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都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若其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时,则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像本案中的爆破行业,注册地在某市LL区,业务开展地在FF区、GG区,甚至还可能在省内其他城市或者省外,如果其在业务开展地发生违法行为,应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和日常监管,这样做既有利于开展工作、调查取证,同样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
但用人单位应该在注册地建立健全相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履行相应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应由其注册地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罚。
3思考和建议3.1对违法行为应进行追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保存好有关证据。
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中,卫生监督员针对管理相对人存在的问题,经常会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②规定,“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如何确保或者证明《卫生监督意见书》上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呢?一般而言,除了一些管理相对人能够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外,还有不少违法行为的改正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时,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会给出一定的期限要求管理相对人进行纠正。
例如限时几天、一周、一个月等等,不管时间长与短,对于管理相对人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整改的情况和效果如何等情况,这些都要求卫生监督员进行整改情况的追踪检查,而且对追踪检查要有书面的记录和有关证据来支持。
3.2监督频次努力做到合法和合理。
对管理相对人执法检查监督的频次问题,法律法规明确作出规定的十分少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卫生部先后制定了一些规定,如曾在2007年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中就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信誉等级为A级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B级的不少于2次/年;C级的不少于3次/年。
在2009年1月16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规定: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
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
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各地应根据实际,合理调整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两年;B级的不少于1次/年;C级的不少于2次/年。
此外,有些地方政府及上级职能部门也会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年本地的执法监督频次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这些有明确规定的,基层执法部门执行起来应该不折不扣,可以做到严于有关标准。
对于监督频次没有明确规定的,执法部门应该综合考虑监管对象、工作安排、执法力量等各种情况,合理确定。
做好事先预防工作,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尽可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