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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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个人所得税漏税法律责任(3篇)

个人所得税漏税法律责任(3篇)

第1篇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漏税的概念、表现形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

一、个人所得税漏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也损害了其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个人所得税漏税的表现形式1. 未申报或虚假申报收入: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全部收入,或者故意少报、虚报收入。

2. 未按规定扣除费用:纳税人未按规定扣除允许扣除的费用,或者虚报扣除费用。

3. 未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故意少计、多计应纳税所得额。

4. 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拥有的财产,或者虚假申报财产。

5. 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或者虚假申报境外所得。

6. 未按规定申报捐赠: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捐赠,或者虚假申报捐赠。

三、个人所得税漏税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征收滞纳金。

(3)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3)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和其他财务收支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个人欠缴个税的法律后果(3篇)

个人欠缴个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个人所得税是维护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然而,现实生活中,个人欠缴个税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欠缴个税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规定方式缴纳税款。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个人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个税,导致欠缴个税的现象。

本文旨在分析个人欠缴个税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二、个人欠缴个税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刑事责任(1)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1)退还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退还税款: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关于少交税的法律后果(3篇)

关于少交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石。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少交税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少交税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少交税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通知在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声誉损失少交税行为一旦曝光,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对个人或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在社会上,诚信为本,一旦被认定为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将失去合作伙伴的信任,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4.民事责任在民事方面,如果因少交税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纳税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防范少交税的措施1.加强税收宣传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观念,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税收政策,加大对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强化税收执法税务机关要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和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和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施行日期】1999.08.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罚款依据

个人所得税罚款依据

个⼈所得税罚款依据纳税是每个⼈的义务,⽽且作为纳税⼈就应该遵守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税款。

不按时缴纳税款,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么个⼈所得税罚款依据是什么,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所得税罚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及其实施细则,第六⼗九条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条: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或罚款。

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税=(⽀付的收⼊额-费⽤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税率-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已将纳税⼈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前,⼤多数机关在⽇常征管中,主要就是补税+滞纳⾦。

如果是稽查发现的,就涉及罚款。

偷税、骗税、⽋税、逃税与漏税的区别偷税是指纳税⼈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为。

骗税是指以假报出⼝或者其他欺骗⼿段,骗取国家出⼝退税款的⾏为。

骗税⾏为与偷税⾏为的区别在于:(1)骗税⾏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所有;偷税则是采取⾮法⼿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货物数量、虚报出⼝货物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出或不列、少列收⼊,或进⾏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段。

⽋税是指纳税⼈、扣缴义务⼈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为。

抗税——以暴⼒、威胁⽅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义的逃税是指纳税义务⼈采⽤各种⼿段逃避纳税的⼀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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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
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案件,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8﹞205号
【发文日期】1998-11-27
【实施时间】1998-11-2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
税函〔1998〕17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就纳税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提出是否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经研
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义务人采取签订虚假收入合同隐瞒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
行行政处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
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的规定。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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