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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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173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4【实施日期】2011.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钦政办〔2011〕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

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措施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

负责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

指导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及相关工作。

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组织拟订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钦政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钦政发〔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组织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如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制定发布。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乡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及指导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xx])66号)和**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争取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创造我乡食品安全监管特色和亮点,全面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餐饮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的调整目标要求,确定到今年年底,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各村民委,要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村民委要密切配合,形成高位推动,合力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工作格局。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各村均要求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0]208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8【实施日期】2010.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0〕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10〕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35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打击传销成果,维护我市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打击、预防、监控和监管的网络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切断传销组织的融资渠道,摧毁传销网络,挤压传销组织活动空间,促进我市经济秩序协调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重拳打击,通过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摧毁传销组织,严惩传销头目,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即打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适时改变打击方式,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扩散,防止传销反弹、蔓延;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更深刻地认识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积极参与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全市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钦政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4日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机构及责任人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单位,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以及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三、督查程序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交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和《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

(一)分解立项。

根据重要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立项督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7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7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现状1.4 分类等级1.5 适应范围1.6 工作原则2 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2.1 应急指挥部组成2.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 运行机制3.1 监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3.3 后期处置4 保障措施4.1 粮食储备物资保障4.2 粮食加工能力保障4.3 粮食经费保障4.4 粮食交通运输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监督检查5.3 严肃纪律6 附则6.1 预案管理与更新6.2 制定与解释部门6.3 预案实施时间7 附件7.1 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7.2 钦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保证本市在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状况下的粮食有效供应,建立应对紧急状况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 现状我市地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海防前沿,农村人多地少,粮食商品率低,粮食供给处于偏紧状态,极易出现局部严重缺粮,甚至粮荒现象。

1.4 分类等级1.4.1 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县区及城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波动,市场粮食价格持续7天内上涨30%以上。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钦政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保障,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4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十九日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在钦州市区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带ktv包厢、苏荷(hi吧)项目、有卡拉ok演唱项目的酒吧、茶吧、电子游戏室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四条设立娱乐场所必须有场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地址和业务范围,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等。

第五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六)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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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六日
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管委)、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厨师承办宴席。

第六条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采摘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包括有毒或难以辨别是否有毒的野蘑菇等野生植物;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100克以上用洁净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48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标准,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

第五章报告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就餐人数在50人—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1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需提前2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后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登记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及采购来源等。

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应尽可能索票索证备存。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对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二十六条报告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报告地邻近有传染病
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宴席举办者、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要迅速向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举办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县区和镇,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食物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情况登记表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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