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条件及会计处理
_普通股筹资(3)、混合筹资——优先股和附认股权证债券筹资(1)

(二)增发新股1.公开增发新股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对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水平的基本要求是: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增发新股的定价(1)公开增发。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的定价通常按照“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的原则确定增发价格。
(2)非公开增发。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则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首日。
3.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1)公开增发。
公开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通常为现金认购。
(2)非公开增发。
非公开增发新股的认购方式不限于现金,还包括权益、债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
(三)股权再融资对企业的影响1.对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2.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3.对控制权的影响。
经典题解【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有普通股20000万股,拟采用配股的方式进行融资。
每10股配3股,配股价为16元/股,股权登记日收盘市价20元/股,假设共有1000万股普通股的原股东放弃配股权,其他股东全部参与配股,配股后除权参考价是()元。
(2018年第Ⅰ套)A.19.11B.18C.20D.19.2【答案】A【解析】配股后除权参考价=(20000×20+16×19000/10×3)/(20000+19000/10×3)=19.11(元)。
优先股的账务处理

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摘要:一、优先股的概念及特点二、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方法1.发行优先股的账务处理2.发放股息的账务处理3.回购优先股的账务处理4.优先股终止上市的账务处理三、优先股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分析四、我国优先股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正文:一、优先股的概念及特点优先股是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具有以下特点:1.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可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股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
2.优先股股东具有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公司剩余财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无表决权。
这意味着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不具有表决权,以保障普通股股东的利益。
4.优先股具有固定到期日,到期后需偿还本金。
与债券相似,优先股发行时设定固定的到期日,到期后公司需按照约定价格回购优先股。
二、优先股的账务处理方法1.发行优先股的账务处理: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应将发行款项扣除发行费用后,确认为优先股的初始成本。
同时,将发行款项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负债。
2.发放股息的账务处理:公司发放优先股股息时,应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计算股息金额,并确认为优先股的成本摊销。
同时,将股息金额确认为费用或利润。
3.回购优先股的账务处理:公司回购优先股时,应按照回购价格与优先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优先股的损益。
同时,将回购款项确认为负债的减少。
4.优先股终止上市的账务处理:优先股终止上市时,公司应按照终止上市时的市场价格与优先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优先股的损益。
同时,将终止上市后的优先股账面价值确认为负债的减少。
三、优先股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分析优先股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风险:优先股价格受市场行情、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收益波动。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影响优先股的价格。
在利率上升时,债券型优先股的吸引力减弱,价格下跌;利率下降时,债券型优先股的吸引力增强,价格上涨。
优先股发行、转换、回购等财务处理详解

优先股发行、转换、回购等财务处理详解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对公司优先股的发行、转换、回购和交易作了比较详尽的规范;财政部又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以下简称财会[2014]13号),对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分类和会计处理作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现以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介绍优先股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于优先股的相关规定(一)优先股的定义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1)优先股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如采用浮动股息率,应明确其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净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优先股股东应得股息;(3)如本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优先股股息,不足的差额是否应结转下年;(4)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再参加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利润。
3.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后,如果有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欠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余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持股比例分配。
4.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恢复:(1)限制。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应予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而且,对于所作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优先股 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摘要:一、优先股的定义和特点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1.初始确认2.后续计量3.转换为普通股4.赎回和购买三、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规定1.会计准则的适用2.优先股的权益和负债属性4.不同类型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四、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2.对利润表的影响五、结论正文:优先股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股票,它既具有权益特征,又具有负债特征。
在我国,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优先股的定义和特点。
优先股是指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和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权益的股票。
它具有以下特点:优先股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和公司决策没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有优先获得剩余财产的权利。
其次,我们要探讨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初始确认阶段,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优先股,并将取得成本计入权益。
后续计量阶段,企业应根据所确认的优先股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分别进行后续计量。
当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时,企业应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赎回和购买优先股的情况,企业应在赎回或购买时,将赎回或购买价格与优先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支出。
在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对优先股进行会计处理。
在准则中,对优先股的权益和负债属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属性进行分类和计量。
对于不同类型的优先股,企业应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
对资产负债表而言,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会影响负债的数额和结构;对利润表而言,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净利润。
综上所述,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重点)剖析.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只有上市公司(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包括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

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融负债与权益界定优先股配套改革迈出实质一步。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
此次发布的规定全称为《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相应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通知同时表明,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
《规定》适用于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规定》明确定义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指明了二者的区分,对或有条款和结算选择权、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等概念的适用性做出详细说明。
同时规定了重分类和购入金融工具的相关认定和处理要求。
《规定》还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列示等细则进行了规定。
对于复合型金融工具,《规定》要求在发行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时,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彼时讨论当中,机构对于优先股性质的认定、会计处理等相关问题就十分关心。
据财新记者了解,部分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已经启动相关工作。
(注:有删节)《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研究

优先股性质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基于小米财务报告的案例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对小米公司财务报告的深入研究,探讨优先股性质的认定、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
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形式,在公司融资和资本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首先将对优先股的定义、性质和特点进行概述,明确优先股在公司财务中的定位。
接着,将结合小米公司的具体案例,分析优先股在其财务报告中的认定和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优先股的发行、转换、回购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优先股的经济后果,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东权益的影响。
通过对小米公司财务报告的案例分析,本文旨在为相关利益方提供有关优先股性质认定和会计处理的参考,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股概念及其性质认定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形式,在公司资本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不同于普通股,主要体现在其享有的一系列优先权利上。
这些优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分配股息、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利时,有权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固定股息;而在公司清算时,也有权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这些优先权使得优先股在风险上相对较低,但相应地,其收益也通常比普通股更为固定且较低。
对于优先股的性质认定,主要涉及到其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
这主要取决于优先股是否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一个金融工具若被认定为权益工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没有固定到期日;二是持有者没有义务向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是公司没有义务赎回该工具,除非发生了某些特定事件;四是工具的持有者享有的是剩余权益,即除了获得固定股息外,还有权分享公司未来的增长和收益。
若优先股不满足这些条件,则可能被认定为金融负债,需要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小米的财务报告中,优先股的性质认定及其会计处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案例。
优先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Finance & Accounting财务与会计·2013 0820优先股是指附有优先类权益的股权或股票。
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及优先股,目前优先类权益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取决于投资时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一、可转换性与优先股的分类(一)可转换性及其能否连续转换的问题可转换性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可转债,第二个层次是可转换优先股,第三个层次是可转债与可转优先股。
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如下的具体转换要求:第一,转换权限。
通常规定转换请求权的类型以及转换的主体资格。
第二,转换条件。
即股东可行使转换请求权的条件。
第三,转换期限。
即指行使转换请求权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第四,转换内容。
也就是该类型的债能够转换成的股权或股票的类型,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
第五,优先股权或股票允许转换成哪种优先股权或股票或是普通股权或股票。
第六,转换手续。
即行使转换时要履行的规定程序。
(二)优先股的分类优先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两者在转换为普通股之前除了有无可转换的功能外,其他的权利和特点没有质的区别。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一般说来,发行公司对可转换优先股都规定有转换条件和转换比例。
持有可转换优先股股票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市行情自行决定是否将优先股股票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
二、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确认与会计处理例1:甲公司业绩比较好,基于其将来准备上市,B 公司拟以可转换优先股投资入股,为此,甲公司的股东C 与B 签订投资合同,其中规定:第一,签订合同后,C 将出售5%的优先股给B,对价为500万元。
假设5%普通股数量为1 000股。
第二,于2011年审计利润出来后,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审计后净利润在预计利润95%之下,B 可将该优先股转换成可转债,B 取得股息8%,或由C 补充转让部分股票(根据以审计后净利润为基础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给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