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等3家中心支公司开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晁代霞、顾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晁代霞、顾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30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宏斌周冰韩杰【审理法官】姚宏斌周冰韩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晁代霞;顾学荣【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晁代霞顾学荣【当事人-个人】晁代霞顾学荣【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那伟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阮莹莹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那伟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阮莹莹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那伟阮莹莹【代理律所】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晁代霞;顾学荣【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晁代霞的伤残等级,经一审法院委托,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镇精卫司鉴所[2019]精鉴字第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晁代霞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05:0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与晁代霞、顾学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0民终3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1〕178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贯彻2011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保险中介市场秩序,2011年,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36个保监局共派出43个检查组、检查人员317人次、检查20家保险公司共103个省级及以下保险基层机构,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表明,尽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意识有所增强,管理措施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在各地区、各类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
103个保险机构共非法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集中表现为通过假业务、假人员、假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
具体包括:(一)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24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方式虚增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1866.63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3%。
其中5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该违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高新支公司甚至高达95%。
(二)虚挂兼业代理机构业务103个机构中,有12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汽修、汽贸等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方式,非法套取资金526.29万元。
其中3个基层保险公司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0%,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支公司高达92%。
(三)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虚挂营销员业务一些保险机构为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目的,大量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者大量虚增营销员业务,少数保险公司营销员业务变相成为非法套取资金的主要手段。
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杨轲【审理法官】王玉东李曙霞杨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利杰;岳耀国【当事人】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利杰岳耀国【当事人-个人】李国强王利杰岳耀国【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晓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王利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晓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王利娟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晓华王利娟【代理律所】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王利杰;岳耀国【本院观点】关于李国强的主体资格问题。
血迹的位置不必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通常情况下两者的位置并不一致;因此,仅依据血迹位置并不能判断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国强的主体资格问题。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主张李明启有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李国强为李明启的侄子,系村委会、观城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李明启的监护人,因此,上诉人李国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主张权利。
关于原审确定的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进行了调查,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事实,对事故责任没有进行认定。
本案中,当事人亦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
上诉人李国强主张依据现场照片中血迹的位置能够证明李明启遵循了行人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本院认为,血迹的位置不必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通常情况下两者的位置并不一致;因此,仅依据血迹位置并不能判断交通事故发生的位置。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1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华章蒋涛于晶【审理法官】郑华章蒋涛于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当事人-个人】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当事人-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频、周文胜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连俊茹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频、周文胜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李岩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连俊茹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频、周文胜李岩连俊茹【代理律所】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被告】徐春岩;赵红福;丛会英【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赵红福与丛会英之间是否系借用关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庭前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赵红福与丛会英之间是否系借用关系。
永诚保险威海公司以一审未调取交警卷宗材料、赵红福与丛会英应提供二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驳回其追加李彦广、孟祥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永诚保险威海公司要求调取交警的是卷宗材料目的是证明车辆由赵红福转借给孟祥波使用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及查明的事实,结合承办法官与警官的通话记录,不足以认定永诚保险威海公司该项主张成立,一审法院未予调取卷宗材料并无不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8.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请示》(永总字[2006]161号)和《关于核准黄震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永总字[2006]12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
公司名称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该公司经营区域为深圳市行政辖区。
四、该公司营业场所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33层B单元。
五、黄震同志具备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该公司应当持本核准文件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六年八月四日。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11
•【字号】濮银保监复〔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濮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濮银保监复〔2021〕25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永豫濮发〔2021〕8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为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与昆吾路路西南岸水榭1号楼一、二层。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21年3月11日。
永诚保险核损规则模版(河南分公司修改版)

核对碰撞痕迹
注:修改说明
第53项:非道路上发
第 55项:河南高速
第 5第62项:双方事故交警、物价部门
第66
第67项:很多时候《索赔申请书
第75项:很多双方事故,不
河南分公司核损规则
红色字体为修改内容及原因
第42项:三者车在操作时难以进行
路上发生的事故交警不处理而由派出所等部门处理
南高速交警及有关部门处理这类案件时从来不扣残值第 56项:河南市场对三者难以操作
价部门处理后,三者不经我司定损就自行维修或不提供想关信息第66项:“核损意见”所指不明确
申请书》在客户索赔时才提供,特别是公务车需要加盖鲜章的故,不经保险人同意交警部门就委托物价或公估公司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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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等3家中心支公司开业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复[2012]82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保监局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等3家中心支公司开业及高管人员任职
资格的批复
(豫保监复〔2012〕825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濮阳、新乡、焦作中心支公司(筹)开业验收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永豫字〔2012〕194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开业,核定公司营业场所为濮阳市濮上路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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