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doc
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一、报名(一)报名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2‟106号)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
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参加高考的违纪作弊记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违纪作弊记录等进行全面复查。
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建档案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两部分。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中学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
应届高中生的中学档案于5月底前统一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于报名时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2007年之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生,其中学档案内容主要为《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doc

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2019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一)报名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二)做好报名资格复查工作。
2019年我省高考招生工作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前期审查基础上,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查工作,重点对考生的户籍情况、学籍情况、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往年参加高考的违纪作弊记录、高中阶段违纪作弊记录等进行全面复查。
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高职院校农村专项计划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报考考生户籍地、居住地、学籍等信息的复查。
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实施区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市教育局负责考生资格复核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及时将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有关市教育局要将公示无异议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进行公示,并据此组织相关投档及录取工作。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其中报考军事、公安、武警类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或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体检结 束一周 内向体检单 位提 出 申请 ,经 体检领 导小组 批 准后进 行复查 ,体检结果 以复查后 的为 准 。如考 生对 复查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由 省 招 生 委 员 会 指 定 的终 检 医 院 负 责 对 其
经县 ( 、 招生办公室密封后 , 市 区) 由考生本人凭 录取 通知书 、
中生 的 中学 档 案 于 5月 底 前 统 一 集 中 到 县 ( 、 ) 生 办 公 市 区 招 室 ; 应 届 高 中毕 业 生 的 中 学 ( 事 ) 案 于 报 名 时 交 县 ( 、 非 人 档 市 区 ) 生办 公 室 。 0 7年 之 后 毕 业 的 应 往 届 高 中生 , 中学 档 招 20 其 案 内容 主 要 为 《 山东 省 普 通 高 中学 生 发 展报 告 》 2 0 年 之 作 于 4月 2 5日前完 成 。 在 未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体 检 、复 查 或 仲裁 的 体 检 结 果 不作 为 录 取 依据 。 各 级 招 生 考 试 机 构 对 体 检 工 作 要 精 心 安 排 、认 真 实 施 。
体检工作人员要严 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开展工作。要逐项 检查《 体检卡 》 含内容 , 防漏缺项 目及结论 不确切 、 清 所 严 不 楚的情况发生 。《 体检卡》 应安排专人传递 , 考生及非 体检工
作人员不得接触。
括报名信息 ( 含身份证号 、 思想政治 品德考 核鉴 定或评语等 ,
20 0 7年 之 后 毕 业 的应 往 届 高 中生 的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信 息 )体 、
三、 思想 政治 品德 考核
检信息 、 志愿信息 、 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 高考的诚信记录 ( 主 要指 招生考试 过程 中违规 以及 在招生 其他环节 违规 的简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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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当作贯彻落实《纲要》、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原则。
通过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努力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考试科目内容的调整,充分体现“减轻学生负担、纠正文理分科、引导学生个性发展、突出学生素质和能力考核”的改革意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精心准备,确保高考改革的平稳过渡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校招生部门及省级教育监察部门、省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在本地区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
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招生期间,高等学校应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八条招生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中等教育正文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基教处,厅直属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要求,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有效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普及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公平公正、体现因地制宜,确保积极稳妥。
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着力提升初中毕业升学率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坚决杜绝跨区域争抢生源现象,规范民办教育、异地办班、异地就读招生和学籍管理,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确保已出台相关政策平稳有序落地,促进整体提升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实现城乡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确定招生规模1.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学龄人口变化、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升目标、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均衡发展以及高中阶段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严格依照青海省中小学学籍库中初中毕业生学生人数和青海户籍返青中考学生人数组织报名招生,确保所有初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2.建设统一招录平台。
省内已有中考报名招生平台的市(州),要使用招录平台组织开展中考报名招生工作;未建中考报名招生平台的市(州),2022年,要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建立中考报名招生平台。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鲁招委[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09〕3号)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大企业,省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工作机制,从严管理,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全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同时要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各环节的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精神,现将《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市招生委员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统化建设。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高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录取过程、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宣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督,经省教育厅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
继续完善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加强对高校招收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小语种、享受照顾政策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实施严格的公示制度。
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所有考生可在高校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政策公布
【导语】⾼考频道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浙江2021年普通⾼校招⽣⼯作实施意见政策已公布,具体如下: 根据教育部普通⾼等学校招⽣⼯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校考试招⽣制度综合改⾰试点⽅案》《浙江省⼈民政府关于进⼀步深化⾼考综合改⾰试点的若⼲意见》《浙江省⼈民政府关于进⼀步做好⾼考综合改⾰试点⼯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选拔模式 1.实⾏统⼀⾼考和⾼中学业⽔平考试(以下简称⾼中学考)相结合,考⽣⾃主确定选考科⽬,⾼校确定专业选考科⽬及其他选拔条件要求,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招⽣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等学历教育招⽣资格的⾼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计划和备案的⾼职(专科)招⽣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计划(即招⽣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
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国家招⽣政策规定、⾼校招⽣章程保持⼀致。
3.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类型外,各⾼校招⽣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对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计划⼀律不得安排招⽣。
三、报名 4.报名⼯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校招⽣考试报名⼯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0〕72号)执⾏。
四、考试 5.2021年浙江省统⼀⾼考招⽣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普通类考试科⽬为3门必考科⽬和3门选考科⽬。
艺术类、体育类考⽣除⽂化科⽬外,还须分别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和体育术科考试。
6.必考科⽬:语⽂、数学、外语3门。
外语分为英语、⽇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语,由考⽣从中选定1个语种参加考试。
各语种均含听⼒考试。
选考科⽬:考⽣根据本⼈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的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物、技术(含通⽤技术和信息技术)等7门科⽬中,选择3门作为⾼考选考科⽬。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湘教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3〕14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2023年5月10日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我省2023年高考报名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报名后,经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已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具体报名条件、时间和办法等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2〕14号)要求实施。
二、考试2.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采用“3+1+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考科目(简称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简称选考科目)组成。
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统考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一、招生计划与政策1.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2.招生政策应明确招生对象、报名条件、招生程序、招生考试与评价办法、录取原则、公示要求等信息,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招生对象与条件1.招生对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备报考相应专业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2.招生条件应包括学历要求、学业水平要求、综合素质要求、身体条件要求等方面,具体要求根据不同专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三、招生程序与办法1.招生工作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行,各高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影响考生的正常报名和考试。
2.招生办法应包括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评价标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招生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招生程序和操作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招生考试与评价1.招生考试应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得片面追求高分而忽视对考生实际应用能力的考察。
2.评价标准应科学、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生的评价结果。
3.高校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试科目和评价标准,确保招生的质量。
五、招生录取与公示1.高校应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工作,不得超计划招生。
2.录取结果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录取考生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录取专业等信息。
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通过公示渠道反映问题,高校应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六、保障措施与监督1.高校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2.教育主管部门应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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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考试类别及科目
1.实行分类考试
(1)文理科考试科目分三类设置
一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
三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2)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分本、专科两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2.自选模块
自选模块设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的18个选修模块(每门课2个选修模块)共18题(每个模块1道试题),由考生任意选答6题。
3.技术科目
技术科目(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考试成绩既用于高校招生录取,又用于评定学业水平等第。
4.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英语听力考试实行全省统考,具体按“三项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语种的听力测试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进行。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
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5.外语面试
报考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
其他外语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二、分值
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0分,英语听力考试满分30分;综合(文/理)满分300分;自选模块满分60分;技术满分100分,由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科目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
考生文化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
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分;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分;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三、考试时间
6月7日上午:语文,下午:数学(文/理);
6月8日上午:综合(文/理),下午:外语;
6月9日上午:自选模块。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执行。
英语听力、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月和9月。
四、命题
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听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人防技防并举,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