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关于卫生清洁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五篇)

关于卫生清洁长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公司厂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长效管理建设,保护和改善厂区现有生活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根据《____环境保____》等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环保监察机构提出的具体要求,加快解决公司厂区公共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等突出的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通过该方案的具体实施,逐步提高厂区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工作水平。
在加强企业环保制度建设的同时培养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
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综合素质,清洁美化我们的厂区,为厂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具体工作内容及措施:(一)加强对散料堆场及道路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1、对厂区前期开展过覆盖的裸露煤堆、土堆等易引起扬尘的物料堆场进行覆盖情况检查。
该覆盖的裸露部分实现全覆盖,该洒水的区域按天气情况,增加洒水次数和洒水量。
降低粉尘污染,保证大气不再受污染。
2、加大对厂区道路扬尘污染的控制,按区域将厂区划归各部室、车间,由各部室、车间定人员、定责任做好及时清扫道路、及时洒水、全员保洁工作。
对厂区内新增道路要求必须实施水泥硬化工作,做到“道路不硬化,项目不动工”。
对厂区原有道路出现的坑洼起伏路段,及时做好修补工作。
3、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环保监督工作,要求厂区内各施工单位在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土方和拆迁作业,并加强对土方及砂石物料堆场的覆盖和洒水工作。
4、要求电解一、二车间、检修车间配合净化车间做好电解厂房内电解烟气及粉尘污染治理工作。
对净化设备净化效果及物料输送管道的密闭性每班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出现的“跑、冒、滴、漏”情况及时进行封堵和清理工作,严禁厂房内出现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厂区内植被绿化工作力度1、在去年厂区道路两旁植树绿化工作的基础上,对出现的死苗、倒苗等区域做好补栽补种工作。
并及时____各部室、车间对管理范围内林木及时做好浇水抗旱工作。
2、今年再由公司投入一部分资金,____一部分人力,对厂区道路两旁种植____万株榆树绿化带,切实增强厂区内防风、治尘和小环境自我净化、改善工作。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三 、管 理和 实施机 构 第十 三 条 国家气 候 变 化对 策 协 调小 组 下 设 立 国家清洁 发展机 制项 目审 核理 事 会 ( 以下 简称 项 目 审 核理事 会 ) ,其 下 设 一 个 国家 清 洁 发 展机 制 项 目 管 理机构 。 第 十 四条 国家 气候 变化 对 策协 调 小 组 为清 洁 发展机 制重大 政策 的审议 和协 调机 构 。其职 责是 : 1 .审议 清洁 发展机 制 项 目的相 关 国 家 政策 、规 范 和标准 ; 2 批 准项 目审 核理事 会成 员 ; . 3 .审议其 他需 要 由协 调小 组决 定 的事项 。 第 十五 条 项 目审核 理 事 会联 合 组 长单 位 为国 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 会 、科 学 技术 部 ,副组 长单 位 为 外 交部 ,成员 单 位 为 国家 环 境 保护 总局 、中 国气 象 局 、财 政部 和农业部 。主要职 责是 : 1 核清洁 发展机 制项 目 ,主要 审核 内容 为 : .审 ( )参与 资格 ; 1 ( )设计 文件 ; 2
维普资讯
辽 宁 建 材
4 LA IO NIG UL NG N B IDl MA E IL T RA S
20 06年第 4期 政 策 法 规
清洁发展机制项 目运行管理办法
一
、
总 则
第一 条 根 据我 国批 准 的 《 合 国气 候变 化 框 联 架公 约》 ( 以下 简称 《 约》 和核准 的 《 都议定 公 ) 京 书》 ( 以下简称 《 议定书》 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 ) 的有关 决 定 ,中 国政 府 为促 进 清 洁 发展 机 制 项 目活 动 的有效 开 展 ,维 护 中 国 的权 益 ,保证 项 目活 动 的 有 序进行 ,特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条 根据 《 定 书》 的规 定 ,清 洁发 展机 议 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 体减排义 务与 发展 中 国家缔 约 方 进 行项 目合 作 的机 制 ,其 目 的是 协助 发展 中 国家 缔 约方 实 现 可持 续 发 展 和促 进 《 约》 最 终 目标 的实 现 ,并协 助 发达 国 家缔 约 方 公 实现 其量 化 限制 和减 少温 室 气 体 排放 的承诺 。清洁 发展 机制 的 核心是 允 许 发 达 国家 通 过 与发 展 中 国家 进行 项 目级 的合 作 ,获得 由项 目产生 的 “ 证 的温 核 室气体减排量” 。 第 三 条 在 中 国开 展 清 洁发 展 机制 项 目合 作 须 经 国务院有 关部 门批 准 。 第 四条 在 中 国开 展清 洁 发展 机制 项 目的重 点 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 、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 能源 以及 回收利 用 甲烷 和煤层 气为 主。 第五 条 根据 缔 约 方 大 会 的有 关 决定 ,清 洁发 展机制项 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
关于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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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发布
《 洁发展机制项 目运行管理 办法( 清 修订) 的通知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科技部 外 交部 财政部令 第1号 1 Op r to n a a e e tRe u a i n n Cla v l p e tM e h n s e a i n a d M n g m n பைடு நூலகம்g l to si e n De eo m n c a im
购 买清 洁 发 展机 制 项 目减 排量 的资 金 ,应额 外 于 现 有 的官 方 发展 援 助资 金 和其 在 《 公约 》下 承担 的资金义 务 。
目标 的 实现 ,并协 助 发展 中国家 缔 约方 实现 可 持续 发展 ,协 助 发 达 国家 缔约 方 实现 其 量化 限制和 减 少
( )工 程项 目可 行 性研 究 报 告 批 复 ( 三 或
第十一条 项 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 申报 的清 洁 发展 机 制项 目进 行 审核 , 一
提 出审 核意 见 ;
( )向 国家 应对 气 候变 化领 导 小组 报 告清 洁 二 发 展 机 制 项 目执 行 情 况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问题 及 建 议 ,提 出涉 及 国家 清 洁发 展机 制 项 目运行 规 则 的建
P o t( rjc Ame d n ) e n me t
Th to l v l p n n f Fn Co eNa i na De e o me ta d Re o i mm iso sin TheM i ity o c e c n e h o o y n sr fS i n e a d T c n l g Th i ity o r i nA far eM n sr fFo eg 1 js ’
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 leanD evelo pment Mecha 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 in-Wi 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 Cs(全氟化碳)、S 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 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 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 M项目的技术。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5年第37号令【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0.12【实施日期】2005.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2005年第37号令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外交部部长:李肇星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清洁发展机制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概述1997年12月,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UNFCCC 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内涵可以用一个时间和排放座标加以说明:即在2008-2012的5年间,39个工业发达国家必须将排放总量在 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削减5.2%。
为了帮助这些国家有效的实现其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同时提出三个基于市场的弹性机制,其中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简称CDM)。
《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容还有:在第一承诺期期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离《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还有7年了。
在未来的7年中,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除了不承担减排义务,还能获得什么呢?《京都议定书》规定CDM包含双重目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减限排承诺。
CDM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他们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
CDM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清洁发展机制为发达国家实现承诺提供了另一种可行的途径。
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但在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相对更低些。
CDM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中投入资金、技术,帮助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然后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其减排量,这样发达国家就能以比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承诺。
CDM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提供了一种商机,使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可以作为商品在国际上交易,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CDM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和较先进的技术。
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联合国《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灵活机制,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清洁技术、减温排放量,并促进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
本文将从CDM的背景、机制、成效以及挑战等方面进行介绍。
CDM的背景可追溯到1992年联合国举办的地球峰会,当时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和原则。
1997年,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议书通过,提出了具体的减排承诺。
为实现这些承诺,联合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设立了三个市场化机制之一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的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步骤:项目的准备与批准、项目的实施与监测、以及认证与注册。
首先,项目发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提案,经联合国机构审核批准后,即可开始项目的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并记录项目的减排量。
最后,通过联合国认证机构的验证和注册,该项目的减排量可在国际市场上交易。
CDM机制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CDM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清洁技术和资金支持,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清洁能源项目不仅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可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和生活条件。
其次,CDM在全球尺度上有效地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
通过将减排量转化为财富,CDM鼓励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技术合作,间接推动了减排工作。
此外,CDM还推动了技术转让和知识共享,加速了清洁技术的推广和普及。
然而,CDM机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人认为CDM过于侧重于技术改良,忽视了根本的结构问题。
即使是清洁发展项目,也可能导致一些环境和社会问题。
其次,CDM的认证和注册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导致项目运行成本较高。
此外,CDM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者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对CDM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在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方面的表现。
此外,要优化CDM机制的运作,降低项目运行成本,并提高市场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I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1 国际排放贸易(IET): 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2 联合履行机制(JI): 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3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I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机制是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机制,即,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减排。
这种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显然更低些。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作了界定。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1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举例来说,倘若一家日本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到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数额。
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13亿吨,交易值可达每年140亿~650亿美元。
除美国以外,发达国家每年将需要通过CDM购买2亿~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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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号
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科技部部长:
外交部部长:
财政部部长: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条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二、许可条件
第六条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第九条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十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二条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三、管理和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
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
机构。
其职责是:
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主要职责是:
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
(1)参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4)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2、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而无法提供本条1、(4)款要求
的价格信息,则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帐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从中国国家帐户中转出。
3、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4、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
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6、处理其它涉外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其义务如下:
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并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
4、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
5、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6、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1、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文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5、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二十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
第十九条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
1、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2、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3、经营实体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它有关情况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报告,经其批准签发后,由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登记和转让, 并通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参与方;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
五、其它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经营实体是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分配比例如下: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
(3)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中国政府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取的费用,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具体收取费用及其使用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本条不适用于2005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中国政府出具批准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04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