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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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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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1
S42
S9
U
G1
G2
G3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三类居住用地
R3



—3—
第2.1.5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 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用地指标。
第2.1.6条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指标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计算,保留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应纳入计算范围。
附表(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兼容用地类型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2.1.2条 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和《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附表一)要求。对于《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用地兼容性。

内陆开放背景下泸州市区域功能角色再认识

内陆开放背景下泸州市区域功能角色再认识

内陆开放背景下泸州市区域功能角色再认识发布时间:2021-05-19T16:02:27.070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2月第4期作者:黄缘罡王钰张敏[导读] 泸州市是长江上游重要港口城市,是川滇黔结合地区中心城市,在内陆开放战略下,需要对泸州在区域中功能角色进行重新审视与认识。

黄缘罡王钰张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西部分院 401120摘要:泸州市是长江上游重要港口城市,是川滇黔结合地区中心城市,在内陆开放战略下,需要对泸州在区域中功能角色进行重新审视与认识。

通过分析泸州现状发展基础和呈现的特征,进而明确泸州市的区域功能。

分析发现:泸州市产业发展在生态文明下并不适宜港口工业的大发展方向;现有口岸的产业配套功能高于对外贸易功能,开放性不足;在区域中航运地位不够突出,且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因而,泸州的功能定位更适合作为成都和重庆中心城市的补充角色,同时重点向南发展,辐射乌蒙山区广大腹地,作为省际服务中心角色。

关键词:内陆开放;区域功能;泸州市1 引言80年代初,我国在东部沿海率先确立了开放政策,使得东部沿海省市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与内陆各省份,尤其是与西部各省间的差异不断拉大[1]。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带动内陆地区振兴,国家先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中部等战略部署。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加大西部开放力度。

国内有关内陆开放的现有研究主要围绕内陆开放模式[2-5],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探究与内陆地区发展途径[6-10],或是以某一省市实例分析其内陆开放建设[11-15]:例如学者王骏提出应立足于内陆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进行内陆开放模式创新,并从调整经济结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整合全球要素等方面进行分析[2];学者张婷等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内陆地区开放新模式面临的诸多困境,并提出应该从内陆贸易方式、引资方式、政府职能、区域合作机制方面进行创新,从而保证内陆地区开放型经济的健康发展[6]。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泸市府函〔2020〕13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泸市府函〔2020〕13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审批〈主城区范围内一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泸市自然资规〔2020〕136号)收悉,经研究,经研究,现批复同意以下优化内容。

一、《泸州航空航天产业园区(石洞空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内容。

一是石洞街道机场快速路西侧、吉甫大道北侧。

调整前:地块内含M2二类工业用地32.67公顷,1.0<容积率≤2.2;U31消防用地面积0.71公顷,容积率≤0.5,S1城市道路用地1.84公顷。

调整后:取消地块之间的城市道路用地;地块内含M2二类工业用地28.51公顷,1.0<容积率≤2.2;B1商业用地3.95公顷,容积率≤1.0;G1公园绿地2.76公顷。

二是吉甫大道北侧、现状泸富路两侧。

调整前:石C-24地块面积1.7公顷,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D-53-1(部分)地块面积1.4公顷,性质为G1公园绿地;石D-55地块面积6.2公顷,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D-56地块面积0.4公顷,性质为R22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1.0;石D-50地块面积2.4公顷,性质为A33中小学用地,容积率≤1.2;石D-41地块面积2.5公顷,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F-27地块面积6.35公顷,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

调整后:石C-24地块性质为G1公园绿地;石D-53-1(部分)地块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石D-55地块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石D-56地块性质为A51医院用地,容积率≤1.5,石D-50地块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石D-41地块性质为A33中小学用地,容积率≤1.2;石F-27地块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1.5(且>1.0)。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泸规建〔2007〕348号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开发、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3101031。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泸县、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按相关程序报批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五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片区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由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进行加权平均,并按基地内建筑类别指标严格者控制。

第八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8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房屋交易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28号)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已由市政府公布施行,为了使我市房屋交易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与新的基准地价相协调,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泸州市城区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9号)中房屋交易收取土地国家收益的范围、标准、形式等作如下调整:一、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出让金计算(见附件1)。

其中,房改房交易土地出让金减半缴纳;继承、离婚涉及房屋过户的,土地使用权仍维持划拨。

二、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土地出让年期内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原以缴纳国家收益的50年);含有商业用途的综合楼,住宅用地按商业用地40年确定并作年期修正。

三、房屋坐落在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内但又未纳入附件1所列主要街道范围内,按泸州市城区基准地价图上房屋对应位置土地级别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办公、仓储、等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证总证的土地用途为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商业用途其他类型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证总证为非单一商业用地的,车库(车位)用地按住宅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已按泸市府发〔2002〕1号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国家收益,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在下次交易或换证时直接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5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5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0日进一步加快标准建设的意见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泸州标准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推动“三个转变”的重大举措。

打造泸州标准、创建泸州质量、铸就泸州品牌,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具体举措,将加速推动泸州经济社会各领域向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攀升,走出一条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道路。

(二)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争当质量时代排头兵的战略选择。

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

首届中国质量大会提出,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向质量时代,树立中国质量新标杆。

建设泸州标准,就是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体现,以一流标准实现更优的质量,创造更高的价值,建立更好的信誉,拓展更广的市场,率先推动经济社会迈向质量时代,为质量强国建设探索路径、发挥示范、做出贡献。

(三)加快泸州标准建设是纵深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必由之路。

标准是质量的准绳,是质量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建设质量强市,就是在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和谐发展、农业现代化、社会治理创新、生态文明和政府服务等领域向一流标准看齐,构建更高、更严、更先进的标准体系,抢占标准竞争制高点,培育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5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泸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和区域医药健康中心,共建世界优质白酒产业集群,打造长江上游航运贸易中心,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建设川渝滇黔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泸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9.1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81.2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042.9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58.38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屏三区、一圈四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筑牢大娄山北缘佛宝—黄荆生态屏障,加强粮油主产区、粮经综合农业区和生态农业区建设。

构建泸州都市区发展圈,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交通干道沿线城镇协同联动发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泸市府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4日泸州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85元/m2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市级征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配套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配套费减免以及配套费其他管理事项;配套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配套费减免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社事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与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原缴纳的标准补缴或退配套费。

第七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联动督促缴纳机制,保证配套费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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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批弃土场选址布点
规划研究(草案)》
一、规划研究范围
本次规划研究范围为泸州市中心城区,主要为沿江高速公路、成自泸赤高速公路、隆纳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及周边相邻区域,面积约为平方公里。

二、弃土场选址原则
()避免选择在雨水汇集量大,冲刷严重的地方;()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坡、劣地,不占良田,不占耕地,选择在荒山或荒地,应避开城镇生活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利用弃土造田,增加耕地;()选择在肚大口小,有利于布设拦土工程的地形位置;()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低洼地区可作为弃土场,平整后可作为或扩大为施工场地;()避免在水源地、水库上游设置弃土场;()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临近处;()弃土堆置应选择无水流或水流较小的支沟、山间沟谷;不使河床水流产生不良的变化,不妨碍航运,不对永久建筑物与河床过流产生不利影响;()弃土场的使用应做好规划,开挖区与弃土场应合理调配,以使运费最少;()宜利用山岗、山丘、竹木林地等有利地形地貌作为排土场的卫生防护带;()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取土场,尽量减少占用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原则上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能设置弃土场,尽量选址在绿化用地内。

特殊坑凹大的地方,可根据规划要求设置。

三、规划研究内容
本次规划研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弃土场的选址布点研究;二是建渣场的选址布点研究。

(一)弃土场选址布点研究
经市城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加实地踏勘后,为满足现状弃土的需要,初步拟选个弃土场点位,其中高新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江阳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龙马潭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纳溪区新增个拟选点弃土容量大约为万方,共计万方,根据我市每年开发项目数据测算,每年产生弃土量大约为万方,该个点位可满足泸州近年的弃土需求。

(二)弃渣场选址布点研究
经实地踏勘并结合《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章城市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规划对建筑垃圾的规划选点要求,在城市外围适当的位置建设三处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满足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需求,分别为:龙马潭区胡市镇新阳村大岩湾、高新区蓝田街道石岭村糍粑坳、纳溪区新乐镇石银村太阳湾,个拟选点建筑弃渣容量合计大约为万方,根据我市每年开发项目数据测算,结合年到年我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该个点位可满足我市年的建筑弃渣容量。

四、附图
.弃土场拟选点分布图
.建筑弃渣场拟选点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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