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内容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 序概述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未成年人所 实施的触犯刑律的案件。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是指由法律专 门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 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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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 的几种模式 • 第一种是“法庭模式”,主张一 般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庭按 照一定的程序审理,代表国家有 美国、日本、德国和中国。因其 处理方式的严肃性,又称“蓝色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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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是“福利治疗模式”,或称 “委员会模式”,主张一般的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由行政性的福利机构 来处理,只有少量严重的刑事案件 由刑事法庭来审理。即使审理,适 用刑罚的可能性也很小,处罚程度 很轻微,代表国家主要是北欧各国, 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因其 处理方式的缓和性,又称“红色模 式”。 #
• 第三种是“社区参与模式”,强调 社区和公众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 而国家机构(包括司法机构和行政机 构)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新西 兰,通过运用集体会议制度以及司 法协调制度,将大部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从司法程序中分离出来,运 用社区资源进行解决。因其处理方 式的新颖性,又称“绿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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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相关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章节规定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 我国内地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合 议庭”,198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 围内推广少年法庭的做法。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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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我国 首部比较完整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办理少年 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991年9 月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1999年 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于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对原来的试行规定作了 重大修改。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分案处理的原则 3 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4 及时的原则 5 和缓的原则
1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 日期
3 诉讼工作应当更加全面和细致
2 案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承办
4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 讼权利
5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6 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原则和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和规定
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二.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的原则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2 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社会问题 3 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7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8 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小测试
思考题
Thinking Questions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道德观念、价值观和责任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犯罪首次作案率较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更为危害,对其个人的成长发育也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特别程序的立足点、程序流程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性,尽量采用教育、挽救措施,避免应当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形”。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以教育、挽救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强化教育、关心教育,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保护和教育”。
该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设立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程序的立足点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需要设置特别程序,是基于以下立足点。
1.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好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的特别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2.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刑罚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的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特别程序应该遵循这一理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帮助其改正错误。
3. 责任认定与处罚制度的区别化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更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对其实施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差别化,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1)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 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2)明确合适成年人的范围; (3)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诉讼权利; (4)该项制度旨在通过合适成年人到场对讯问和 审判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 的发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内容的全面性 2.侦查方式的和缓性 3.强制措施适用的慎重性
三、起诉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应贯彻以下制度: 1.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 2.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3.不起诉制度 4.分案起诉制度 5.量刑建议制度
四、审判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2.庭审程序 3.宣判的程序
未成年人立案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2)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 (3)要扩大立案审查的范围。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刑事处罚 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二、侦查程序
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 查具有以下特殊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发育不成熟,需要通过特 别程序对其诉讼权利予以特别保护。 (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内心敏感脆弱, 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 (3)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应对其采用轻缓 的刑事政策和诉讼程序,以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介绍

解决流程适用主体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准备要件1、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⑴初次犯罪、过失犯罪;(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⑶有且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定代理人到场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也就是说,在询问和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追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2、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1)生理变化明显。
(2)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
(3)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因而走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4、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执行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检察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
【法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真题与解析

第陆拾捌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真题与解析|「12-02-36」(单选题)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参考答案】B【考点】未成年人程序【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的不起诉共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并非第四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是真正的诉或者不诉,实质是使诉或者不诉的决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即对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的期限,观察其表现,再决定起诉或者不诉。
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是法考中的重要考查点。
A、B、D项,《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新法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A项,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案件,A正确。
B项,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而非“听从”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无需征得其同意,B错误。
D项,有悔罪表现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D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
C正确。
综上,本题选B。
|「12-02-73」(多选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参考答案】AB【考点】未成年人程序【解析】本题既是对未成年人程序的考查,也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考查。
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2020法考背诵考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程序概述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概念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适用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二、适用范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未成年人犯罪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必须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否适用这一程序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外,还必须考虑处理案件时的年龄。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有关于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具体表现为:①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
律援助。
②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二)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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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全面调查原则」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主要通过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予以落实。
3.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材料应当经过审查,可以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在法庭审理中应当进行质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依据。
|「社会参与原则」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
【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与程序的具体规定|「办案主体专门化」1.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刑罚执行部门内部都应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部门或者人员,并采用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评价机制。
2.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开展帮教、监督考察以及链接社会资源的能力。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立案程序」1.公安机关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的临界年龄。
2.审查结果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通知其监护人严加监管、教育,并且要协调各方,落实帮教措施。
|「辩护制度」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允许。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慎用强制措施」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慎重对待,尽量不采用或少采用。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慎用逮捕措施。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3.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7)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4.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审查起诉程序」1.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1)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保护其人格尊严。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 1 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
2.安排会见、通话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3.适用酌定不起诉(1)一般应当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①被胁迫参与犯罪的;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④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⑤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⑥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⑦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2)可以酌定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 37 条规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附条件不起诉(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①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实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② 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 1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④有悔罪表现的。
(2)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程序。
①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 3 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 7 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②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同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 30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③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 7 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立案复查。
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按照法定不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作岀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⑤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人民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4)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①考验期。
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
考验期为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②附带的条件: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宜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5)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结果。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①实施新的犯罪的;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④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验期届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审判程序」1.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