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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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成年案件规定

最高院未成年案件规定

(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 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 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 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

法律知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第一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定义和特点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未成年犯罪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智力和认知能力尚未完全发育,其法律责任能力较成年人较低。

2.心理特点:未成年人通常心理较为单纯,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往往对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部分: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程序1.立案阶段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警方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警方需全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目击证人等,同时要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其犯罪动机、手段和社会背景等。

2.司法审查一旦案件立案后,司法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庭将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和社会调查,全面评估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同时了解其家庭、学校情况及社会关系,为后续的处理程序提供必要的信息。

3.教育矫正对于轻微的未成年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纳入教育矫正体系中进行矫正和教育。

教育矫正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规范培训等,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并重新融入社会。

4.家庭调解对于一些家庭环境较为复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会采取家庭调解的方式。

家庭调解主要是通过法官或专业人士对家庭进行全面调查和协调,帮助家庭解决内部矛盾,化解犯罪行为的根源。

5.保护措施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

必要时,法庭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措施,确保其在监管过程中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服务。

第三部分:未成年犯罪的法律保障1.法定法庭依法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法庭应当是民事依据普通审判程序的传统法院。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仍然可以依法对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管教、管制等。

2.受害人保护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保护问题更为重要。

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查 报 告 的 ,调 查报 告 应 当 当庭 宣 读 , 接 受质证 。这 一规定 明确 了 并
审 查 起诉 阶段 介 入诉 讼 。 笔者 认
为 随着 条件 的成 熟 , 当把合 适 应
成年 人参 与诉 讼提前至 侦查 阶段 ,
在 警察 第 一 次讯 问 时就 应 当通 知
于 未通 知 未成 年 的法 定 代理 人 到
规 范“ 圆桌审判 ” 式 模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未 最
成 年 人 开 事 案 件 的若 干 规 定 》 0 第 2 7条规 定 :法庭 审理 时 ,审 判人 “ 员应 当注意 未 成年 被 告 人 的智 力
发育 程 度 和 心理 状 态 ,要 态度 严
的义务 。但是 ,刑事诉讼法》 关 《 及《 于 审理 未 成年 人 刑事 案 件 的若 干
研 究与探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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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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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人司 法 制度 是 一 个 国 家司 法 制度 中 不可缺 少 的有机 组 成 部 分 ,是 衡量 一 个 国家 司法 制
法理 念 、一 种适 合 未成 年 人 身 心
特 点 的审 判方式 。
— —
明确 合 适成 年 人参 与 制
议 , 后修 改 《 事诉 讼 法 》 , 今 刑 时 应
对 未成 年人 刑 事 审 判程 序 作 出 明 确、 系统 的规 定 , 确定 少年 法庭 的 地 位和 作用 ,切 实维 护 未成 年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人刑 事 案件 思维 影 响较 大 ,不利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龄年轻化。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们犯罪的话会通过组建未成年人法庭来进行审理,既要对他们进行保护,又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2、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理念与基本准则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信仰、社会责任以及文明程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理念和基本准则。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理念和准则。

一、司法理念1.1 人性化审理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大多数时候是因为年龄太小,自我控制能力弱,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以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要的首要原则是人性化审理。

在此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心健康,采用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等手段来帮助其恢复正常状态。

同时也要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或其他负面影响。

1.2 照顾社会效益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需要考虑社会效益的问题。

既要关注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也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执行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刑罚,还要考虑到其未来的社会角色,以及未来对社会的贡献。

因此,在制定判决时,应当从维护公正、保密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1.3 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行为,还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来看待。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未成年人进行认真的教育,并给予其及家长相应的建议、警告和指导。

比如,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进行道歉、赔偿等行为,并加以教育和引导,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行为。

二、基本准则2.1 遵循法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重要的是清晰明确地了解相关法律的条款,确保公正裁决。

另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公正、独立、客观、诚实的原则,绝不能受到利益、非法诱惑或残酷的批判影响。

2.2 依据事实、理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理智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体系,确保判决能够合理、合法,并具有有关尺度的公正性。

2.3 尽可能地避免暴力和刑罚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避免使用暴力和刑罚的方式。

最大程度上采用教育、引导、纠正行为等方式,以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摘要:在法官的执法理念中要有清晰的司法保护意识,不管审理哪一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管是什么样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都必须把司法保护放在重要地位,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司法保护与审判活动同时存在,司法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过程。

法官一方面要及时处理案件,用特殊的审理方法教育失足少年;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的运用,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两者都不能偏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众所周知,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保护,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它必须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亲眼看得见亲身体会得到的。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概况长期以来,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导,大胆探索,并吸收国外司法制度中的科学做法,取得了一些公认的成功经验。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判少年刑事案件。

截至1994年底,全国已有3 369个少年法庭,少年审判人员达万余人,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

在组织形式上实现多样化,包括在刑庭内建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级审判的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全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少年违法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法庭。

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和做法,如特邀陪审员制度、寓教于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经实践证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但长期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往往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不够,因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二进宫”的比例不断增高,惯犯、累犯持续上升。

其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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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时,有几方面需要注意:(一)审判组织的专业化。

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组织应专门化的道路。

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院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取了设立少年审判庭的作法是比较好的选择。

对审判组织而言,也应采取专业化的方法,应挑选素质高,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判。

对合议庭的组成中,一般应有女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以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法庭审理中要注意审判的技术和方法。

审判人员要恰当运用审判语言,以调节气氛,缓和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在未成年案件审判中,要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如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到庭、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等权利。

(四)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要坚持直接审理原则。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不能书面审理代替直接开庭审理。

直接审理,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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