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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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 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 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 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配套规定之评析

【 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 轻罪 记 录封存制度
《 刑事诉讼法》 修正案在第五编“ 特殊程序” 中专章规定 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作 为该编 第一章 , 新增条文就有 1 1 条, 占新增条文的 1 8 . 3 %, 极大吸收了我 国未成年人刑事 司法实践中的有益 经验 , 极 大地丰 富 了未成 年 人犯 罪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的 内容 。2 0 1 2年 底 , 《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高检规则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 释》 ( 以 下简称“ 高法解释” )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以下简称“ 公安部规定” ) 均结合新 的刑事诉 讼法加以修订和完善 , 并都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了各家办理未成年 人刑 事案 件 的具体 程序 。两 高 司法解 释和公 安部 规定 对 于未成 年人 特殊 司法 制度 的进一 步 贯彻 落实 均 有亮点 , 但也存在很多未尽事宜和模糊地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 一) 社会 调 查主体 的 多元化 与 专业化
有学者认为新刑诉法第 2 6 8 条确立了“ 相对确定的弹性调查主体模式” , 公检法未必就是制作调查 报告的主体 , 换言之 , 他们是可以适用调查报告 的主体 , 而不是真正进行调查 的主体。可以说 , 本条文的 规定 , 并 未 明确 三机关 该如 何调查 未 成年人 的相关 信 息 。公安 部 规 定第 3 1 1 条 采 取 的是 由公 安机 关 为 主体 独 立完成 社会 调查 , 高 检规则 第 4 8 6条 第 2款 和高 法 解 释第 4 7 6条 第 2款 则 均规 定 了可 以委 托 有 关组织和机构进行。高法解释还 明确 了有关组织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 团体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引导,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于未成年刑事诉讼实施了特别的程序。

然而,在未成年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分析,分析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实行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通过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刑事特别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对于犯罪较重的才给予惩罚,而且量刑也比成人量刑轻得多。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特别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我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这些是专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缩短讯问时间制度和审判时监护人到场陪同庭审制度,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和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程序上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特别照顾。

在司法执行上,实行重点教育,边改造边学习知识的少年犯改造制度。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制度符合社会的要求,符合未成年人刑事诉的要求,符合世界潮流,是先进的、科学的、人性化司法制度。

但有一些不适应的缺陷。

(二)我国未成年刑法诉讼制度的实践和取得的效果一是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刑事犯罪进行惩罚和教育,帮助了一大批未成年人改正错误,走上遵纪守法的道路。

二是坚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综合治理。

逐渐加强了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和学校周边秩序的整治,降低对未成年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打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绿色生长环境。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摘要]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等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如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状首先,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

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等。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

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

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摘要:为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运用较少,文中对该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不起诉制度,是公诉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刑事法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的必然结论,是基于未成年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意义的考量,符合国际、国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随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成为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2 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06 年 1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1 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依然囿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之内。

目前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它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刑事司法解释等。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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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具有特殊性。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道德观念、价值观和责任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犯罪首次作案率较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更为危害,对其个人的成长发育也会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特别程序的立足点、程序流程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法背景
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险性,尽量采用教育、挽救措施,避免应当适用刑事处罚的情形”。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当优先考虑以教育、挽救措施替代刑事处罚,强化教育、关心教育,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
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保护和教育”。

该规定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设立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程序的立足点
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需要设置特别程序,是基于以下立足点。

1.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好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的特别程序,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2.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刑罚的问题,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进行教育和挽救。

教育以挽救为主导的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特别程序应该遵循这一理念,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帮助其改正错误。

3. 责任认定与处罚制度的区别化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考虑的不仅是事实认定和罪名定性,更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对其实施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量刑和处罚的差别化,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合理的惩罚。

三、程序流程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流程包括立案、审查逮捕、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二审审判和预防措施等环节。

在特别程序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侧重于援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并帮助其改正错误。

具体流程如下:
1. 立案
未成年人犯罪被发现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其家长及法定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开具通知书,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其家长或法定代理人传唤到现场接受询问。

2. 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对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和恰当性进行审查。

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重要的是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平衡刑事处罚和教育挽救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挽救任务。

3. 侦查
侦查环节是通过审查、收集、分析各种证据,揭示案件事实,查明案件性质、犯罪行为、犯罪人等信息,最终形成明确的证据基础,构成起诉的基本依据。

对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法定教育、挽救义务,以实现教育挽救和惩治犯罪嫌疑人的平衡。

4.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环节主要是检察机关对经过侦查的,是否可以提出起诉建议。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其教育挽救功能,以教育为重、挽救为主导,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量
刑差异化、教育服务等特别支持。

5. 一审审判
一审审判环节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重要部分。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和身心特征,加强对其行为的教育和挽救,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前提下,适用法律、适量量刑。

6. 二审审判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判中,审查上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合适。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其行为的教育和挽救。

7. 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主要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这个过程更加突出其教育挽救的含义。

它强调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教育和关心,并使得那些可能需要矫治的犯罪人得以接受教育挽救。

四、完善建议
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推动未成年人与社会紧密联结
通过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的整合,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与社会的紧密联系。

这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感到社会的温暖,可以更快地融入社会,并更好地责任负担。

2. 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益宣传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公益宣传,可以营造出对犯罪的严苛打击,起到警示作用,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错误并改正。

3. 完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义务
司法机关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完善教育和挽救负责体系和制度,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教育挽救。

针对未成年人案件量刑差异化、引导司法人员更好地进行教育解释、完善教育资源供给体系等,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教育符号化、面向社会的改革方案。

4. 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机制
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环节中,建立可行的筛选机制和问题反馈机制,敦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逐渐实现改过。

同时,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案件中去,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和预防。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教育为主、挽救为主导,避免
不必要的刑事处罚,强化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心和挽救。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建立特别程序,完善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教育、增强慈悲,让未成年人成为有道德价值观和能够承担责任的人。

五、教育挽救措施
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草率地采用刑事处罚并不能长久根治问题。

因此,教育挽救措施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教育挽救措施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特别宣告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具有教育和挽救性质的判决,公开宣告,以警醒在校未成年学生彻底重视法律和道德问题,同时也发挥预防作用,起到对其他未成年人的警示作用。

2. 心理辅导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处于一种焦虑、恐惧的心理状态,不能灵活应对司法程序,因此可以通过提供心理辅导等方法来缓解其压力,让他们更好地面对司法程序,并减轻获罪的影响。

3. 教育培训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案件,可以就其犯罪行为进行专项受训或教育,引导他们在法律和道德方面了解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帮助他们矫正错误,重新开始生活。

4. 独立小组式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外,参加独立小组式的教育活动,通过参加有益和改造性的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新的人生理念和价值观,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习惯和行为准则。

5. 犯罪嫌疑人个人行为计划编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针对其行为准则制定个人行为计划。

个人行为计划是一种完全自愿的活动,以帮助他们认真思考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接受惩罚,重新理解并修正其行为和观念的方式来进行。

六、司法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除了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面有所创新,针对这种案件,法官还应对教育机构和师生们承担责任。

首先,在学校教育方面,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往往是在学校教育中形成的。

因此,学校应该认识到其在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并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教育。

学校可以在正规课程中增加对法律和箴言的教育,通过开设《法律常识》《道德与法律》等课程,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协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另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率高的地区,应该加强校内法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正确道路上成长。

其次,在司法教育方面,法官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教育的知识和技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

同时,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多方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机会。

七、结论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生命成长的敏感时期,教育和挽救是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的重要环节。

特别程序应充分发挥教育、挽救的功能,平衡刑罚和教育挽救的关系,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有效降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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