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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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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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3.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刑事审判庭 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成立专门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 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少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注 意缓和法庭气氛,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诱供、训斥、讽刺和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制止;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等。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 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摘要:在法官的执法理念中要有清晰的司法保护意识,不管审理哪一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管是什么样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都必须把司法保护放在重要地位,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司法保护与审判活动同时存在,司法保护贯穿于整个审判工作过程。

法官一方面要及时处理案件,用特殊的审理方法教育失足少年;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的运用,挽救和矫治失足少年,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这两者都不能偏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众所周知,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在他们犯罪后运用司法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审判活动中的司法保护,就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充分、最集中的体现,它必须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亲眼看得见亲身体会得到的。

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概况长期以来,中国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指导,大胆探索,并吸收国外司法制度中的科学做法,取得了一些公认的成功经验。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专门审判少年刑事案件。

截至1994年底,全国已有3 369个少年法庭,少年审判人员达万余人,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

在组织形式上实现多样化,包括在刑庭内建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一级审判的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全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少年违法案件和少年保护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法庭。

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和做法,如特邀陪审员制度、寓教于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经实践证明,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但长期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往往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不够,因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二进宫”的比例不断增高,惯犯、累犯持续上升。

其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改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刑事赔偿程序)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被告人王某,15岁时犯有抢劫罪,17岁时因犯有盗窃罪被逮捕,审判时,王某已满18岁,法庭审理时,对本案应( )A.公开审理B.一般不公开审理C.可以公开审理D.一律不公开审理正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据此,本题应选A。

知识模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 )通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A.可以B.应当C.不D.根据被告人的申请正确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因此,本题应选B。

知识模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3.小军(男,17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于是否公开审判有分歧,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公开审理并应当公开宣判B.应当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可以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宣判D.可以公开审理并应当公开宣判正确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小军(17周岁),因此,应当不公开审理。

根据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所以,本题应选B。

知识模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适用于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B.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C.由于犯罪记录已被封存,除非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否则任何单位都不得查询D.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都应当予以保密正确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为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应该以保护为主,注重教育、矫正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2. 适用特殊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应当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特别的审判程序、庭审程序和刑事救济程序等。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和家庭情况,尽量减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3. 重视矫正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该采取矫正教育措施,督促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改善行为。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教育机构的作用,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加强监护和教育。

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办理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尤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的教育和帮助,增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改善家庭
关系,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总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重视保护为主、适用特殊程序、重视矫正教育,加强监护和家庭教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能否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能否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能否作证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涉及犯罪案件⼀般法院都是要进⾏审理,作为当事⼈申请诉讼的时候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这个是⾮常重要的,但是有的证⼈未成年,⾯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可以作证吗?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能否作证
刑事诉讼未成年⼈出庭作证是受限制的,年幼的未成年⼈是不能作证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在符合⼀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依法可以作证。

年幼的⼈,能否作为证⼈,应视其智⼒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正确表达。

如果该未成年⼈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能辨别是⾮,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此时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允许其作证。

⼆、刑事案件只有⼝供可以定罪吗
只有⼝供是不能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五条对⼀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供。

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诉讼未成年⼈出庭作证是受限制的,⼀般来说未成年⼈是不可以进⾏作证的,所以提供证⼈这⼀点也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相关的都可以成为证⼈。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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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ll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第三节 的特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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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设立的 法律依据 2. 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3. 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4. 掌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五、迅违、简约原则
迅违、简约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 查、审查起诉、审判应当迅速进行,简化诉讼程序的准则。迅速、简约 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迅速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尽可能地争取时间,尽 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尽早结案; 简约是指诉讼程序尽可能地从简进行,简化手续。 迅速和简约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约所 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公安司法人 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当客观地、全面地调查收集证 据,查明案件事实。 公安司法人员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 生理、心理状态、个性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状况、 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在查清未成年 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教育方式方法,取 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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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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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 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既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又要对未成 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以及对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调查, 必要时还需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与精神病学判断的准则。全面调查原 则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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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 在依法采取拘留、 逮捕等强制措施关 押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时,必 须与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分开关 押、看管。
3
对已生效的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判 决、裁定的执行, 必须与成年罪犯分 开,在不同的监管 改造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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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准则。本原则包含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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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人员要正确认识和重视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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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六、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向社 会公开的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一方面,对犯罪 的未成年人,应当满 腔热情,充分地保障 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 利,不失时机地晓之 以理、动之以情,帮 助其认罪服法,悔过 自新。 另一方面,既要及 时查清案件事实,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又 要注意挽救犯罪的未 成年人,对其进行适 时的教育和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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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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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能力目标 1. 应用本章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解释、解决有关 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诉讼法律问题 2. 处理涉及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诉讼程序法 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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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含义 公民从法律上讲,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周岁的公 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应当遵守的特殊的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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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三、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四)《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五)《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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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立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我国公民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 犯罪现象和犯罪类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应区别于对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贯彻国家对违法犯罪的 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的需要。 (二)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解决日益 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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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四、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的准则。 分案处理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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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 在处理未成年人与 成年人共同犯罪案 件或者牵连的案件 时,在不妨碍案件 审理的前提下,应 当分开处理。
(七)《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的原则》(又称《北京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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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过采取教育、感化的措施 使其分清是非、认识其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 以达到挽救目的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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