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继续将城镇危旧房纳入国家最新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和农村危房改造,促进城镇转型升级和统筹城乡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规划有序改造(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标国家棚改政策实施范围,完善各类棚改规划,进一步厘清待改造的棚改项目,并按项目建立台账。
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改造计划,规划改造的棚改项目原则上2018年底前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建设任务。
组织编制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全国重点镇及其他建制镇棚改纳入规划计划并实施改造,优先实施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改项目。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核实上报数据为基础,编制“十三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计划,提出相关推进措施,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川府发〔1982〕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1982年3月16日川府发〔1982〕41号)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件),是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法规,已印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
省政府三令五申予以制止,但社员和社队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占用耕地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有的单位以种种非法手段买卖、变相买卖和租用农村土地建房或搞其它建设,致使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为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村镇建设摆上议事日程。
当前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本紧急通知,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县人民政府应按川府发〔1981〕77号文件的规定,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制止乱建、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
二、认真搞好村镇建设规划。
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
今后,村镇的各项建设都应当在统一规划下,有计划地进行,不得乱建。
农村建房规划由生产队(或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社批准。
场镇建设规划由公社制订,经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注意节约。
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新建、扩建住宅,其住宅新占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11级经管法张晓宇1111932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透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张晓宇11级经管法1111932【摘要】违宪审查具有巩固宪法至上地位的重要功能,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并未被真正的激活过。
从“孙志刚事件”到“强制拆迁”,涉嫌违宪的行政法规比比皆是。
本文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始末切入,试图以个例解读我国当前违宪审查制度,并提出对未来违宪审查制度构建的建议。
【关键词】拆迁条例,违宪审查一、引言——“拆迁”大事记1、2007年3月,重庆旧城改造中现最牛钉子户,公众开始关注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
2、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遇强制拆迁。
女户主潘蓉称当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
面对强拆队伍,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但终是螳臂挡车,无济于事。
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3、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唐福珍为抗拒暴力拆迁在楼顶天台自焚,后因救治无效死亡。
4、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等五教授将一份名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材料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他们提出,2001年颁布、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
舆论对此普遍持支持态度。
国务院法制办迅速作出回应,公开表示,将废除拆迁制度,另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5、2011年,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
二、矛盾根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的内在冲突(一)冲突在哪?在09年上海这起拆迁纠纷中,有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被拆迁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真问题

《 市房屋 管 理 拆迁 条例 》 但具 城 不
有 明 显 的 违 宪 违 法 性 ,而 且 在 政 治 上 也 缺 少 合 理 性 。由 于 该 法 的 实 施 , 造 制
裁 判 , 行政 裁 决已经 发 生效 力 , 因 它不
影 响 拆 迁 。诉 讼 只 是 一 种 假 象 。
把 公 共 利 益 和商 业利 益 混 为一 谈 , 而
对 征 用 方 有 私 权 利 益 赋 予 国 家 强 制 力 来 保 障 实 现 ,是 严 重 滥 用 了 公 权 利 来 保 障 某 些私 人 的商业 利 益 。滥 用行 政
口 杜兆 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真问题
喜
・ 称 与宪 法抵 触 》 北 大 法学 院姜 明 , 实践 中大 多数 法 律 的 反映 ,在 制度 安
排 上 也 反 映 了 行 政 权 与 立 法 权 平 行 的 基 本法理 。 础 . 就 是说 土 地所 有权 是 根本 的 、 也 原 生 的 , 房 屋 所 有 权 是 从 属 性 的 、 生 而 派
决 。而拆 迁 条例 在 强 制拆 迁 上让 政 府 自己充 当 自己的法 官 。 第 五 .拆迁 条 例 剥夺 了 公 民在 保 护 自 己 的私 有 财 产 时 的 司法 诉 讼 权 。 根据 拆迁 条 例 第 l 条规 定 ,在 强 制拆 5 迁上 明显 地 赋 予了 拆迁 人 以更 大 的权 力 ,它 可 以申 请仲 裁 或 向人 民法 院起
这 二 、五 学者 认 为拆 迁 引 发 群体 性 这 一 块 是 国 家 所 有 权 利 益 优 先 的 ,
事件 。 土 地 所 有 权 是 房 屋 所 有 权 的 基 基本 的 一点 就 是 必 须 经 司法 程 序 , 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九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出卖、寄售、收购物品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进行上述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二、《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1、删去第三条。
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2、第四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客运管理职责。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3]第173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3]第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6497492e3f5727a5e9625d.png)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政府令[2003]第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其补偿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安置房屋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设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进行。
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成片拆迁和集中安置的,一般应先进行分类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类型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每层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
第六条 实行分类评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以上报纸、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与项目评估,估价机构应当将其报名申请同时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动员会上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的情况,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拆迁规模较小或者拆迁户数较少的,拆迁人也可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11.24
•【文号】[1993]法民字第9号
•【施行日期】1993.11.2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1996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24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11月24日(1993)法民字第9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已被2023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小编分享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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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
【】【2012-11-30 22: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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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30日讯(记者侯青伶实习生王一竹)11月30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后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案》。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附则规定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于2005年11月25日由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审议通过并颁布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失去了法律依据。
因此,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废止《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新的上位法。
目前,《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列入2012年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申报将《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执行上位法的配套地方性法规列入2013年立法制定计划。
房屋征收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的国务院条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私人的房屋,并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将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列入“公共利益”范畴。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政府
国务院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补偿的做法。
主体的变化导致法律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原来的拆迁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新的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产生于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不再具有行政裁决权。
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改变了过去建设单位(大多数为房地产开发商)直接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的制度。
强制拆迁执行方式: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执行的权利
国务院新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执行的权利,规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
实施司法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执行申请必须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