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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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4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6条》),该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更加明确的方向,也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36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 确保民间投资平等对待。

鼓励民间投资者与国有企业展开公平竞争,鼓励政府采购项目也向民营企业开放,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政府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 加强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要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4. 拓宽投资市场。

政府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鼓励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5. 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为创新企业和民间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6. 鼓励技术创新。

政府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推动研究与开发的深度融合。

7. 促进产业升级。

政府要支持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8. 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提供良好的上市和转让环境,引导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

9. 健全法制保障。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 加强人才培养。

政府要加大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投入,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以上是《36条》关于鼓励民间投资的主要内容,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为民间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积极贯彻和执行这些政策,为鼓励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做优做强骨干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

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规模扩张与做优做强相结合。

引导各行各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实现低成本超常发展。

加大增量投入,注重以兼并重组方式强化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

避免盲目兼并扩张,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围绕汽车、船舶、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纺织等行业,鼓励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苏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坚持远近兼顾、综合施策,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有力对冲疫情影响、提振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福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市场加快复苏,充分激发和释放消费需求(一)全面恢复商业场所正常经营。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决防止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大型生产生活市场、住宿餐饮场所、文化旅游场所、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场所全面恢复正常营业,支持经营场所延长开放时间。

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辖区内人口规模与分布,科学设置核酸采样点,为餐饮、快递配送等从业人员和其他“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人群提供常态化核酸检测服务。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持续开展消费促进系列活动。

抢抓疫情缓解后消费需求旺盛契机,策划办好“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精心打造“春游江苏”、“夏夜生活”、“金秋惠购”、冬季购物节等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品牌化、常态化消费促进工作机制,培育更多消费新热点。

调研报告:加快民间投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调研报告:加快民间投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调研报告:加快民间投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把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出台实施的有利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市民间投资发展,对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活力,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地主要做法(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在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方面,温州市提出支持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升格改制、增资扩股方法尽快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改善服务,鼓励自然人参与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增资扩股,适当提高比例至2%;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引导和支持在海外温州人资本回乡创办侨资银行业机构;探索在民间借贷活跃地区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团”组织试点。

在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方面,杭州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学前教育、高校教育、成人业余培训类教育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兴办列入省、市医疗资源配置规划的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疗休养保健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育中介、体育培训等项目。

在开放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方面,沈阳市通过对市政公用设施补偿收费立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采暖热源、煤气开发输送与供应、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和运营。

在创新民间投资进入途径方面,江苏省提出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项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铁路、港口码头、民营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

(二)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北京市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民营总部经济,着重引进和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营销、结算等职能总部,培育壮大本土优势产业企业总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计投资[2001]2653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11【实施日期】2001.1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国家计委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
领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苏商流通[2012]88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商流通〔2012〕886号)
各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发〔2012〕20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2年8月3日
江苏省商务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作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商贸流通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取得明显成效,为繁荣市场,促进生产,扩大消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流通业现代化,不断提升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发展的质量;创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行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商贸流通领域民营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工作重点
(一)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扩大连锁经营的覆盖面,提升连锁经营的质量与水平,扩大连锁企业的影响力。

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特色的民营企业发展特许体系,对经营模式成熟、市场接受度高、扩展能力强的优秀特许经营品牌,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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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6]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6〕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规范制定,对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各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给予奖励。

大力发展军民融合,鼓励民营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与生产合作,充分发挥省级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军民融合发展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三)加强载体支撑和信息引导。

积极支持重大科创载体建设,加快发展产业科技服务示范区,鼓励各类园区、开发区重点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产业监测等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给予重点保障和推进。

充分利用全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统计数据中心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招投标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企业准确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四)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

完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和援企稳岗补贴等政策,合理控制用工成本。

调整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及海关监管区收费,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进一步优化能源发展结构,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切实降低项目用能成本。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标准,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加强资金清欠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风险。

二、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五)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公益服务、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对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或通过适当补助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不再进行全额投资。

(六)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

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确保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

对省内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按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准入和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文件规定。

各级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一般不再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既有国有企业承担投资建设任务。

(七)健全民间投资权属和收益保障机制。

对资产权属结构不够明晰而不能保证投资收益,导致民间资本不愿进入的行业或领域,建立健全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主
体投资权属确认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平公正和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特殊股权试点,国有资本通过持有极少量的特殊股权,仅在约定的个别关键事项上拥有决策权,将项目所有权和收益权最大化赋予民间资本,有效拓展民间投资发展空间。

(八)探索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试点开展民间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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