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

国际私法综合测试题答案一. 填空. (共70 小题,70.0 分)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 1.0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 1.0 分)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 1.04.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 1.0 分)5.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 1.0 分)6.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 1.0 分)7.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 1.0 分)8.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1.0 分)9.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
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 1.0 分)1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 1.0 分)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1.0 分)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 1.0 分)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 1.0 分)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 1.0 分)15.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 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自治在我国动产物权的适用空间

意思自治在我国动产物权的适用空间[摘要]物权争议可以分为双方物权争议和三方物权争议。
双方物权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三方物权争议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在例外情形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物权和债权紧密相关联,当事人在动产物权选择的法律与在合同中选择的法律会发生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法官应主动查清当事人选法的合意,而不可径行认定动产物权的法律选择无效。
[关键词]意思自治;双方物权争议;三方物权争议一、问题之提出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解决涉外动产物权纠纷的首要原则。
然而,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引起了不少学者的批判。
他们认为,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领域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符合动产物权的性质和实践需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过于盲目冒进,不加任何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违背了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所体现出来的趋势相背离,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民事交往中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国家安全[1];他们还认为,应该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动产物权的适用予以限制理解,这种限制包括: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仅限于合同当事人,第三十七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仅限于支配的动产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并且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对抗第三人[2]。
法律既已指定,便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我国新近颁布的也没有就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作出司法解释。
因此在短期内,无法通过立法的改变,明晰意思自治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在动产物权的适用便依赖于法官的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法官对具体问题的把握。
在《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官就有将意思自治适用于动产物权领域的相关实践。
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法官在动产物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便是一个更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对意思自治在动产物权的适用空间予以审视:首先,从分析物权关系着手,讨论意思自治在动产物权的适用限度;其次,债权和物权同属财产法的范畴,二者极为关联[3],例如动产的交付,从法律角度既和合同法有关,也和物权法有关[4],因此会出现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选择的准据法与动产物权选择的准据法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形,此时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文拟对以上问题作初步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
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
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1.涉外性的判断。
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
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
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最全)国际经济法题目及答案

(最全)国际经济法题目及答案1、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答案(ABCD) A: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B: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C: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D: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答案(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3、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答案(ABC)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婚姻登记地法4、广义的反致包括()。
答案(BCD)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5、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要审查()答案(ABCD)A: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 B:仲裁协议是否有效C: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D: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6、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
答案(ABD) A:许可人住所地法 B: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C:许可人国籍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7、一国法院解决涉外失踪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有()。
答案(CD) A:当事人国籍问题 B:当事人住所问题 C:案件管辖权问题 D:法律适用问题8、实践中,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包括().答案(ABD)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B:类推适用内国法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D:适用一般法理1E: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答案(BD)A: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C: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自考国际私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020

自考国际私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0202020下半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精编)一、单选选择题1.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A.区际法律冲突B.人际法律冲突C.时际法律冲突D.种族法律冲突[参考答案] B2.荷兰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A.巴托鲁斯B.杜摩兰C.萨维尼D.胡伯[参考答案] D3.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这是一条.B.冲突法规范C.准据法D.识别[参考答案] B4.对于反转,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场是A.接受反转B.接受转致C.接受间接反转D.排除反转[参考答案] D5.中国有关先决问题的规定A.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B.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C.个案分析确定D.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参考答案] D6.凡外国人进入内国,他们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依据B.住所地法解决C.属人法解决D.所在国或者国际条约解决[参考答案] D )7.下列属于动态冲突的是A.实际的连结点发生了改变导致行为能力的冲突B.可能影响的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间的冲突C.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的有关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他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D.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参考答案] A8.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A.主营业地B.登记地法C.住所地法D.经常居所地法[参考答案] B9.法律行为的方式,我国法律大多强调A.主权原则B.任意法原则C.场所支配原则D.行为本身准据法原则[参考答案] C10.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正确答案: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O:正确答案: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正确答案: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正确答案: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O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正确答案: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正确答案:财产继承方面的4.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Oo正确答案: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5.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正确答案:冲突规范正确答窠:统一实体规范正确答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6.冲突规范种类有O0正确答案: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正确答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正确答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准据法的特征包括().正确答案: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正确答案: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9.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Oo正确答案:国籍正确答案:法院地正确答案:住所或居所正确答案:最密切联系地10.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O正确答案:奥地利正确答案:意大利I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O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条约正确答案:国际惯例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O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正确答案:强制性正确答案:规范性正确答案:禁止性1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O正确答案:当事人提供正确答案: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正确答案: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正确答案:中外法学专家提供正确答案: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14.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O0正确答案: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正确答案: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15.实践中O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智慧树知到《国际私法(鲁东大学)》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国际私法(鲁东大学)》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答案:国内立法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答案: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3、大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包括()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答案: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4、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包括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A.对B.错答案:错5、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是迄今为止最早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国内立法。
A.对B.错答案:对6、()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
A.《法国民法典》B.《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C.《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答案:《法国民法典》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在单行立法模式下系统制定的冲突规范。
A.对B.错答案:对第二章1、“通过法律行为对运送中的物的物权的取得和丧失,由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支配”是一条什么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答案:双边冲突规范2、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A.对B.错答案:错3、冲突规范由()组成A.假定处理B.假定制裁C.制裁系属D.范围系属答案:范围系属4、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案件,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A.婚姻缔结地B.中国C.被告国籍D.被告住所地答案:婚姻缔结地5、国际私法特有的法律规范是()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答案:冲突规范6、“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
这是一条()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答案:选择性冲突规范7、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时,合同适用()A.合同缔结地法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合同履行地法D.合同当事人属人法答案: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章1、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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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争议与完善作者:李支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文章探讨了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的立法沿革、并对我国关于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评述,总结现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指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应建立我国涉外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合理限制和完善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
【关键词】涉外动产物权;物之所在地法;法律适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颁布,其在第五章针对涉外物权关系用了5个条文,里面既对不动产和动产等有体物,又对权利质权和有价证券等无体物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可以说,我国物权冲突法的立法体系大体完备成形了。
一、《法律适用法》对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确定从《法律适用法》的文本来看,物之所在地法仍然是作为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在“不动产法定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和“不动产物权”等方面均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但为了克服“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所存在的局限性,《法律适用法》对僵硬的连接点进行了软化,引入了大量更新更灵活的连结因素。
例如第17条“信托”(信托所在地或信托关系发生地)、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第37条“动产物权”(协议选择)等有条件地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第38条“运输中动产物权”(运输目的地)、第39条“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或最密切联系地)和第40条“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引入了新的连接点。
笔者认为,《法律适用法》这些规定的进步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基础性地位;第二,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与当今国际物权冲突法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强化了当事人可依法依意愿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第三,对某些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规定,补充了立法空白。
二、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争议《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目前涉外动产物权的最新立法,其进步我们有目共睹。
但由于涉外动产物权类型多样、内容复杂,涉及的法律主题多元,对其法律适用的原则仍存在不少的争议:(一)意思自治原则前置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7条前段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我国此举立法用意何为?我们或许可从《法工委关于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得到答案: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动产的种类繁多,交易条件和方式不一,草案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从该《汇报》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意识到维护当事人自由合意处分动产物权的重要性和正当性,但却忽略了“物权法定”这一根本原则。
本来,依据《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动产物权的变动。
即当事人选择何种法律相当于选择了何种动产物权变动方式。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可以通过选择法律从而选择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约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保留)方式,但是依据我国《物权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才转移,这就排除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约定。
这是强制性的立法模式,但第37条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规避这一强行规则的途径。
从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看,物权法体现的是一国的所有制关系且考虑物权的法定性、绝对性、对世性和公示性特征,物之所在地原则依然是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黄金法则”,意思自治原则多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情况下。
因此,第37条把意思自治原则前置于物之所在地原则的规定与国际社会的普遍立法实践不相一致,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二)对意思自治原则缺乏必要的限制《法律适用法》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动产物权变动法律的权利,但条文仅指出了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法律,至于当事人选择哪些法律、什么时候选择法律,其效力范围如何认定等都没有清晰的界定。
纵观世界各国涉外物权立法,物权领域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国外立法例很少,且限制苛刻。
瑞士是最早在国际私法立法上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物权领域的国家。
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2010 年文本)第104条规定:“对于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发送地国法律、目的地国法律或者支配致使物权取得与丧失的法律行为的法律。
此项法律选择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
”可见,瑞士在涉外动产物权方面采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有严格限定的,仅限于双方的动产物权关系,且不能及于更不能对抗第三人。
又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和消灭,但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立法中明确对涉外动产物权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限制条件使得法律适用有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而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第37条和第38条关于“动产物权”和“运输中动产物权”的规定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加限制,这使得第三人利益在此举下受到的影响无法估量,同时会给将来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所在地”界定不清《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在一般涉外动产物权中,当事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以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所在地为准。
但是,什么是“法律事实”?到底是与动产物权有关的“法律事实”还是引起物权取得、丧失、内容变更、顺位变更和行使的某一法律行为?例如,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了一个关于动产的适用租赁合同,应该算是一个“法律事实”,但它与动产物权的确定有什么关系?严格地说,没有什么关系。
因此,第37条第2句所称“法律事实发生时”有其不合理性。
另一方面,一个物权法律关系中,法律事实往往并不简单。
当发生涉外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法律事实发生的所在地该如何确定?例如,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纠纷会涉及到两个法律事实:一为“原因性事实” 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而二为“结果性事实”,即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
那么动产所在地应该是原因行为的事实地呢,还是结果行为的事实地呢?显然,《法律适用法》对事实发生地并未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界定,争议由此而生。
(四)对特殊动产的覆盖不够全面涉外物权立法调整事项应涵盖并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适用法》对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运输中动产、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等的特殊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但是对运输工具、破产动产物权以及新型无体动产并无规定。
尽管《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对船舶、航空器等有所规定,但其规定片面零散,只囊括了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质权和留置权并未提及。
运输工具种类繁多,除船舶和航空器外,还有火车、汽车、快艇等等。
另外,《法律适用法》第40条就权利物权而言,只规定了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权利所有权的法律适用;就质权而言,只规定了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动产质权的法律适用,等等。
立法者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
三、我国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完善(一)确定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涉外动产物权一般适用原则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涉外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如日本1898年颁布的《法例》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财产权及其他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
”德国冲突法和荷兰物权冲突法,也以传统的物之所在地法规则为基本规则,对意思自治仍持谨慎态度。
我国也应遵循国际私法的先进理论和顺应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趋势,在立法上确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动产物权一般适用原则。
自本世纪以来,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解决有关动产财产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冲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规则契合了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它一直作为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同时满足了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要求,其地位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存在异议。
诚然,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意思自治原则应只是一种补充性原则,必须局限适用于物权的特定领域,而不能前置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进行合理的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上应该有其范围,即意思自治只限于双方的物权争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是涉及第三人的三方物权争议,除非双方当事人取得第三人的同意适用其意思自治的法律,否则就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本身缺乏公示公信手段,第三人在交易时一般以动产的外观来判断其权利状况,如果不加入“不能对抗第三人条款”,非但加重了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和交易成本,势必还会对第三人造成不良影响。
再者,应该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涉外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作出明确的指引,可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如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经常居住地法、国籍法等,使得当事人作出合理有利的选择,从而节约时间和精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特殊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完善如今涉外特殊动产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包括运输工具和破产财产,还有虚拟财产和海域使用权等等,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属性和交易方式各异,动产所在地法不一定完全满足其需要,因此应根据这些动产的特性分别作出规定。
对于运输工具,可细分为水上运输工具、陆上运输工具、空中运输工具来规定。
水上运输工具如船舶,可依《海商法》的规定适用船旗国法律并加以对其质权、留置权等补充规定;陆上运输工具物权可适用注册登记地法律;空中运输工具适用国籍登记地法律。
运输工具的优先物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质权适用出质后动产所在地;留置权适用留置物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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