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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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1.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流动资产、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和各项债务,其中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设备、各项债权、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股权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本金和股权比例;固定资产包括运输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施工用机电设备等,其他资产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各项债务包括所有账面负债和或有负债。

2.财产清查的期限财产清查采用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原则上采取定期清查方式,遇特殊情况可以进行不定期专项清查。

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按日清查,稽核人员按月进行核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按月清查;债权债务按季清查;固定资产、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库存材料物资按年清查,以每年10月30日作为清查日。

3.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及分工3.1 组织领导:年度清查应成立清查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担任组长,行政部牵头组织,不定期专项清查可根据清查内容确定组织机构。

3.2 清查分工: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项目发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

4.财产清查的程序及要求4.1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清查:首先有出纳人员自行清点,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再由稽核人员对照盘点表和调节表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由稽核人员在盘点表和调节表上签名,核实不符的,稽核人员应及时向财务经理报告。

4.2 实物财产的清查:各部门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填写实物盘点清册,然后与财务部提供的账面财产清点逐一核对,不符的应进行标注,盘亏、盘盈的应填写“盘亏盘盈明细表”。

4.3 股权清查:由法律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证明资料编制“股权架构图”或“股权构成表”。

无法律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股权,尚未确认的股权应以附注形式说明。

公司财产清查的管理制度

公司财产清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公司财产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2. 全面性原则;3. 定期性原则;4. 及时性原则;5. 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清查范围与内容第四条清查范围包括公司所有财产,具体如下:1. 固定资产:房屋、设备、车辆、办公家具等;2. 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3. 无形资产:专利、商标、著作权等;4. 其他财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

第五条清查内容主要包括:1. 财产的数量、质量、价值;2. 财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情况;3. 财产的账目、凭证、报表等资料;4. 财产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

第三章清查程序第六条清查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第七条准备阶段:1. 成立财产清查小组,明确小组成员职责;2. 制定财产清查计划,明确清查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等;3. 对清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清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第八条实施阶段:1. 对财产进行盘点,核对账目,确保账实相符;2.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提出处理意见;3. 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清查报告。

第九条总结阶段:1. 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责任人;2. 对清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批;3. 将清查结果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财产清查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对清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 账目不清、账实不符;2. 财产保管不严,造成损失;3. 财产清查过程中弄虚作假;4. 未按时完成清查任务。

第十二条对在财产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是指对某一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系统地审核和清查的一种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单位或个人的财产真实、完整、无遗失,保障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以下是财产清查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财产清查的内容1. 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建筑物、设备、机械、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详细清查,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在位情况准确无误。

2. 存货的清查: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的清点和核对,确保存货的数量、质量和价值无遗漏和差错。

3. 资金账户的清查: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资金的清点和核对,确保资金的数额和流向准确无误。

4. 债权债务的清查:包括对借贷合同、应收款项、应付账款等进行详细清查,确保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证照文件的清查:包括各种证照、凭证、合同等文件的审核和整理,确保证照文件的齐全和有效。

二、财产清查的实施步骤1. 组建财产清查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财产清查小组,确定财产清查的任务和责任。

2. 制定财产清查计划: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财产清查的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可行性和合理性。

3. 开展财产清查工作:按照清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包括现场勘察、文件审核和数据核对等环节。

4. 编制财产清查报告:根据实际清查情况,编制财产清查报告,详细记录清查的过程、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5. 整改和复核工作:根据财产清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核和核对工作,确保财产清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6. 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财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财产清查制度的意义1. 掌握财产状况:通过财产清查,能够准确掌握单位或个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财产的遗失、流失和挪用。

2. 发现问题和隐患:财产清查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避免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为了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将财产清查纳入经常性工作事项,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以各分、子公司为单位成立清查领导小组,负责财产清查的领导工作;集团公司财务主管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及财产管理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

二、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一)集团财务部和各公司财务对库存现金应坚持天天清,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对银行存款坚持月月编制余额调节表,若发现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不符,要限期查明原因。

(二)各种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月月清查,定期报送内部季度报表。

(三)各部门管理使用的器具和办公设备,由集团行政部负责登记造册,并对各部门使用和保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

(四)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应结合生产进度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

(五)库房应月月坚持盘查,由财务人员进行稽核,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实物盘点。

三、财务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一)盘盈的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原价,按新旧程度,估计折旧入账,原价与累计折旧的差额挂“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盘盈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挂“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二)盘亏的资产:应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挂账,经查实后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部份,挂“其他应收款”处理。

其它原因或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财产清理小组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固定资产列作“营业外支出”,流动资产定额内自然损耗列作“管理费用”,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一)财务部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可对资产随时进行抽查核对,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配合。

(二)工作负责,敢于坚持原则,捍卫公司财产有功的,将进行精神和物资奖励。

(三)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财产毁损、被盗的,将赔偿经济损失,并进行纪律处分。

2023版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3-财产清查

2023版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3-财产清查

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3-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它的目的是对组织的财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盘点和核实,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下面是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财产清查的相关要点。

1. 定期清查:组织应当制定财产清查的定期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在每年末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财产清查。

在重大发生变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清查。

2. 清查责任:组织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责任人和清查人员。

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安排清查工作,清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制定的清查程序和要求进行清查工作。

a. 制定清查计划:明确清查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方法。

b. 准备清查工具和资料:包括清查表、资产清单、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c. 实地清查:逐项对资产进行清点和核实,确保与清查表和资产清单的信息一致。

d. 记录清查结果:记录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差异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 编制财产清查报告:根据清查结果编制财产清查报告,将清查情况和处理措施汇总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清查内容:财产清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的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现金和银行存款等重要财产和财务信息的盘点和核实。

5. 异常处理:如果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差异、遗漏、虚报、盗窃等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保护组织的财产安全和财务利益。

6. 监督审查:组织应当建立财产清查的监督审查机制,保证清查工作的公正和有效性。

对清查结果进行独立的审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产清查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还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风险,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防止财产损失和浪费。

组织应当高度重视财产清查工作的实施,确保其顺利进行和有效执行。

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

- 1 -为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应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为便于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1 固定资产2.1.1 生产用固定资产:①机械设备;②动力设备;③仪器仪表;④运输设 备;⑤电子计算机;⑥通用测试设备仪器;⑦房屋;⑧建造物;⑨办公用设 备。

2.1.2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1.3 未使用固定资产 2.1.4 封存固定资产 2.1.5 在建工程2.2 低值易耗品:①管理办公用具(办公用桌、椅、板凳、文件柜等用具); ②专用工装通用工具;③仪器仪表;④替换备件。

2.3 存货2.3.1 储备物资:①原材料、成件;②委托加工材料。

2.3.2 在产品:①在产品;②自制半成品。

2.3.3 产成品:①库存产成品;②外购商品;③委托代销商品;④分期收款发 出商品。

2.4 各种货币资金:①现金、银行存款;②各种有价证券。

2.5 各种债权、债务:①对付货款;②应收货款;③其它对付款;④其他应收款;⑤预付货款;⑥预收货款。

2.6 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2.7 对外投资:①长期投资;②短期投资。

以上各项均在清查范围之内。

(已报废而未处理的账外物资另册管理)公司组成以总经理为组长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财产清查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

公司财产清查实行归口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清查的原则,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本部门财产清查工作。

资产主管单位的划分,详见下表:综合部一固定资产(一)生产用固定资产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1 机械设备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2 动力设备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3 仪器仪表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4 运输设备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5 电子计算机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6 通用测试设备仪器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7 房屋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8 建造物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9 办公用设备及器具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二)在建工程综合部综合部及在建单位二低值易耗品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 2 -(一)管理用具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二)专用工装通用工具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三)仪器仪表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四)替换备件综合部公司各使用单位存货(一)储备物资各事业部综合室各事业部材料库1 原材料;成件各事业部综合室各事业部材料库2 委托加工材料各事业部综合室各事业部综合室相关主管人员(二)在产品各事业部创造部各事业部创造部(三)产成品各事业部销售部门1 库存产成品各事业部销售部门各事业部产成品库2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事业部销售部门各事业部销售部门相关主管人员3 外购商品各事业部销售部门各事业部产成品库4 委托代销商品各事业部销售部门各事业部销售部门相关主管人员四货币资金财务部财务部五债权;债务财务部公司各单位六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财务部财务部七对外投资财务部财务部4.1 财产清查的期限公司对各项财产必须进行日常循环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查时间定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为了正确掌握各项财产物质的真实情况,保证账实相符,促进财产清查工作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强化财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为会计核算和公司管理提供准确的原始资料,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特制定此制度。

一、定义财产清查是指对各项财产进行实地盘点和账实核对,查明各项财产和货币资金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的一种专门方法。

可以分为财务清查、在制品清查、库房存货清查、固定资产与工程物资清查四大类。

1、财务清查:包括对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权证、应收账款等的清查。

2、在制品清查:各车间已从库房办理领料手续或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所有生产在制品,在制品包括已领出的原材料、毛坯、零部件、自制半成品、未办入库手续的产成品等。

3、库房存货清查:所有库房(包括在外库房)存货如原材料、燃料、辅料、外购件、自制件、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的盘点。

4、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的清查。

二、财产清查的范围: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权证、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财物。

三、财产清查的组织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财产清查、抽查复核清查结果,并根据公司领导的批复意见对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各财产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财产清查的具体实施、确认、上报工作。

四、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一) 财产清查的期限1)货币票据每月盘点一次。

2)存货仓库保管与成本会计每月盘点一次,每季度财务经理参加盘点,年度末全面盘点。

3)应收账款每月营销部自查一次。

4)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每季度清查一次。

(二)、清查盘点方法1、实地盘点法是在财产的存放地点逐一对其进行清点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

2、抽样盘点法是对某些价值小、数量多,不便逐一清点的财产,采用从总体或总量中抽取少量样品,确定其样品数量,然后再推算总体数量的方法。

3、估算法是对某些数量大、堆放不规则、价值低廉、不适合实地盘点法对财产进行逐一计量,而估计其数量的一种方法。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1. 概述财产清查管理制度是一套用于组织内部财产管理的规定和程序。

它旨在确保组织的财产得到合理使用和保护,防止财产遗失、挪用和滥用,提高财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价值较高的物品。

2. 财产登记与标识为了有效管理财产,组织应建立并维护一份财产登记表。

财产登记表应包括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取得日期、购买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每件财产应标记独立的标识码,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实。

3. 财产领取与归还任何对财产的领取和归还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领取人应填写领用申请并经过相关责任人审核后方可领取财产。

归还时,领用人应填写归还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后方可归还。

所有的领用和归还记录都应进行登记和备份存档。

4. 财产处置与报废对于不再使用或已损坏的财产,组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报废。

财产处置需要经过责任人的审批,并进行相关的记录和登记,以确保合规操作。

报废的财产应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泄露敏感信息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5. 财产盘点与审计为确保财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组织应定期进行财产盘点。

盘点的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但至少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财产盘点应由专门的责任人进行,记录盘点的结果,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另外,组织还应定期进行财产审计,以核实财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6. 财产保管与安全财产的保管和安全是财产清查管理的重要环节。

组织应建立财产存放的专门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门禁系统等。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财产存放区域,并且记录他们的进出情况。

对于特别重要或敏感的财产,还应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如定期维护、保险投保等。

7. 财产追踪与回收在发生财产遗失、盗窃等情况时,组织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追踪和回收。

例如,可以通过监控录像回放、调查取证等手段来寻找失踪的财产。

同时,组织还应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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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2章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第4条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5条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6条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1.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或投资发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

2.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

3.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

4.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

第3章财产清查准备第7条财务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

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8条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9条财务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10条仓储工作人员及物资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11条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4章进行财产清查第12条对实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清查内容如下。

1.各部门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2.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包装完整的材料或产成品,可以采用点数抽查的方法。

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5.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

6.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由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7.盘存单送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逐一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不符的地方应进行标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对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出租的固定资产、包装物等也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第13条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也采取实地盘存法。

1.盘点时现金出纳必须在场,以便分清责任。

2.对现金的盘点一般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也可进行突击抽查。

3.不允许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不得低于库存限额,现金盘点的结果应编制库存现金查点表。

4.对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股票等)的盘存,可按照现金盘存办法进行。

第14条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办法。

根据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

核对过程中存在的未达账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单位已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2.银行已入账,单位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3.单位已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4.银行已入账,单位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财务部门应根据以上四种情况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双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

第15条对应收账款的清查,也主要采用与对方核对账目的办法,相关部门或单位在保证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另一份给对方,双方核对结果相符,在对账单上盖章交给财务部。

如果数字不相符,应注明情况,退回财务部,查明原因。

如存在有争议的金额或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16条股权清查办法如下。

股权清查由法律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证明资料编制“股权架构图”或“股权构成表”。

无法律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股权,尚未确认的股权应以附注形式说明。

第5章财产清查结果处理对财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第17条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第18条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第19条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20条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报经审批后,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21条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实物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和确实无法收回(付出)的债权(债务),应写出专项报告,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22条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23条年度财产清查工作,应做出总结报告,对清查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

第6章附则第24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工作。

第25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26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企业资产实有数额,发现并解决帐实不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本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具体由财务部负责,相关的财产使用部门配合清查。

第二章财产清查的范围与期限第四条公司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所有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

具体包括如下:(一)固定资产。

含生产用、封存、出租、租入等;(二)材料。

含仓库保管科、在途料、帐外料、废旧料、备用料等;(三)低值易耗品。

含在用及库存的家具备品、办公用品、清扫用具等;(四)库存现金、油价证券、银行存款;(五)应收、应付款项。

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三章财产清查的期限与组织第五条财产清查的期限(一)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清查工作;(二)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必须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盘清查,并编制清查报表;(三)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经办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四)部门/单位负责人更换时,必须对部门/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

第六条财产清查的组织(一)日常的财产清查工作由财务部根据需要灵活安排,由财务部直接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清查;(二)全公司进行财产普查时,成立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清查工作。

由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行政事务部、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以便清查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三)在进行财产清查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做到全部登记入帐;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应整理清楚,排列整齐,挂好标签,表明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清查。

财务部门应将有关帐目登记齐全,核对清楚,做好记录,计算完整、准确,保证帐帐、帐证相符。

第四章财产清查的方法与程序第七条固定资产、材料、地址已耗品等实物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

实地盘点法主要清查财产的数量;技术推算法主要清查财产的价值。

第八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部、行政事务部、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一)由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帐册和卡片,做到报表与总分类账一致,总分类账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一致,明细分类账余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一致;(二)由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核对定资产台帐(履历簿)和卡片,保证相互一致;(三)由财务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以卡对物,以物对卡,保证相互一致。

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状态进行核实。

对闲置、封存、使用率不高等分别著名、进行登记、统计。

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卡物相符。

第九条材料、低值易耗品清查由财务部、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

其方法和程序包括:(一)清查要求达到“三清”:数量清即帐卡物相符;质量清即查清成新率、变质、损坏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清即查明超保管期限及积压呆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并提出处理意见;(二)使用部门应将帐内、帐外等所有材料用盘点单进行登记(一式三份)报材料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并分别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

材料物资部门对多余、积压物资进行调剂或及时回收;(三)材料物资保管部门对由仓库保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用盘点单进行全面盘点登记,并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四)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分部门建立备品手册管理。

备品手册一是两本,一本存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一本由使用部门保管。

使用部门定期与材料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材料物资部门每年对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并进行标记。

第十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清查。

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和开户银行对帐。

具体方法如下:(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查1、一般采用湿地盼电的方法来确定实存数,然后与现金日记账、有关会计账簿余额进行核实,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

2、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

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3、财务分管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

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有价证券清查结果报告表,并在现金日记账余额栏外盖章。

(二)银行存款清查1、一般采用与开户银行对帐方法,将企业记账的银行结算单据逐笔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2、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帐项”,造成双方余额有差异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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