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执法要点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且给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取得的法律文件。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完成了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防止无序施工、盲目开工现象的发生。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需要承担因擅自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2. 刑事责任在某些严重情况下,如擅自施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等,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强对施工许可证发放的监督和检查。
3. 加大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4. 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处罚依据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处罚条例一、《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二、《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6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包括: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掩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台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 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7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 0%以下的罚款。
一般青况下,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若承包方明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不予理会、坚持施工的,将难逃其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况说明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况说明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我是黄子雪施工公司的负责人,我向贵部门郑重承认,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了施工,我深感内疚和后悔,并愿意接受惩罚和整改。
首先,我向贵部门致以深深的歉意。
我深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且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对施工市场的规范和制度,给政府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
我诚心诚意地向贵部门保证,我会深刻吸取教训,严肃整改,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此类违规行为不再发生。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我愿意予以详细说明并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我公司是一家有着多年施工经验的企业,此次擅自施工是因为项目紧急,为节约时间我未按照规定的办理手续。
这是我疏于管理、对制度的不够重视所致。
在我心里,我一直明白施工许可证是法定必要的,但因为项目的突发性,我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和选择。
其次,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过程中,我没有充分考虑到可能引发的问题和风险。
这是我的一时考虑不周和贪图方便所致。
我清楚地知道,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划和审批,缺乏施工许可证的擅自施工无疑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带来极大威胁。
最后,对于我个人擅自施工的问题,我当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我理解并接受政府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的惩罚。
同时,我也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的整改工作,确保项目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并承诺今后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规范施工行为,确保施工许可证的合法合规性,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素质。
对于这次违规行为,我深感内疚,愿面对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作出纠正。
我也深刻意识到施工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建设是多么重要。
我诚心诚意地向政府和社会公开道歉,希望能够得到眼前贵部门的原谅和包容,同时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整改和努力弥补我的过失,并在今后的施工工作中严守法纪,遵守规章制度,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再次对我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宽大处理,给我改正错误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就属于无效的呢?《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后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当中也没有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法律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非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会取得样的法律后果呢?《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另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将对合同所确定的工期起算及相关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愈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影响。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况说明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况说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是指在没有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不仅会造成安全隐患,还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风险。
本文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况进行说明。
首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急于开展施工活动而忽略了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他们往往认为取得施工许可证是繁琐且耗时的过程,影响了项目的进度。
这种以快速推进工程为目的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第二,有些企业或个人对施工许可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他们可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知识,也不清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后果。
这种情况常出现在小型企业和农村地区,社会监管力度不足,监督执法不严格。
第三,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是出于投机心态,想要通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他们可能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或者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化解。
他们往往对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不尊重,只关心眼前的利益。
然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擅自施工可能会给施工工人和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在没有经过设计、评审和审核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活动,隐患和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有关数据显示,大部分建筑事故都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有关。
其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在有许多合法合规的企业竞争的同时,一些未经许可的黑工地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他们不仅会以低廉的价格投标,导致合法企业的生存困难,也容易给业主带来困扰和纠纷。
另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经济损失。
由于违法建筑或不合法施工活动可能不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
这将导致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缩短,并且可能需要增加后期的维修和改进投入,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需要进行专业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并获得质量合格的证明,才可正式投入使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会为了节省时间或成本,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结果。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定义、法律法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定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是指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前,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部分或全部被投入到了使用、生产等方面中,违反了《建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才能开始使用。
在未经验收前擅自使用,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正在施工、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内,除非获得了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的许可或者有监管部门的授权;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通过验收,并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经营。
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将非常严重。
如果因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物,导致了事故,那么,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建造的建筑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强制拆除,还有可能刑事责任。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方不仅要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还会面临舆论风险和信誉风险,这种影响往往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
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未经验收后擅自使用建筑工程,一旦出现事故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不仅会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可能还会伤及到周围的人员和其他建筑物,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不轻易违反相关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况说明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2.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判昌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返冲激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漏袜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建筑工程施工处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处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标准。
一、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将工程项目分解后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处罚1. 未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处罚1. 未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处罚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有管辖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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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执法要点
作者:王晓燕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7年第05期
摘要:建设工程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不仅是《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行业从业人员遵循的共识,城市建设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的完善带来了建设工程行业的繁荣,但繁荣背后也凸显了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
关键词:执法;查处;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
1 前言
笔者近年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经统计,2016年,笔者主办的26起案件中,有10起是因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而被查处,在所有案件类型中占比最大。
笔者工作的地区虽不能代表大部分地区,但也间接证明了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县城,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仍较为普遍。
从被处罚的工程性质上看,该类型11起案件中,有6个是房地产开发工程,4个是政府投资工程,这也侧面证明了,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施工程序性违法。
2 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行为普遍原因
2014年6月25日,建设部发布第18号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的特别法,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既“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申领施工许可手续至少需要上述九个前提。
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办理相应建设手续十分必要,因手续审批受各方因素影响较大,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各方利益,主管部门还会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建设主体在申领施工许可手续时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在建筑业挂靠
行为仍然存在的情形下,这也给实际工程承包人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
考虑到时间成本以及资金成本,建设主体往往在取得用地手续以及规划手续后就开始施工,甚至有些政府投资工程因有进度督查压力,往往在用地手续尚未取得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
针对建设手续的繁琐,在行政审批改革中,主管部门已经把一些没有法律依据,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前置条件删除,手续的繁琐以及资金的压力,或者是督查的压力并不能作为擅自开工的理由。
3 取证要点
针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面进行:
(1)查阅有关建设手续。
主要核查用地批准手续、工程规划手续、用地规划手续、质监和安监手续、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用来确定是否满足开工条件。
(2)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信息等资料,用来确定违法行为的主体。
(3)检查开工报告、施工日志等记录资料,用来确定具体的开工日期。
(4)现场拍照取证,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一步确定违法情节与性质。
4 违法事实认定
4.1 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的认定
新建项目往往指一个工程从无到有,一个新建项目的开工主要表现在永久性工程正式被破土开挖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视为开工。
在此前所做的地质勘查、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不能算作正式开工,同时,在执法实物中,经监理批准的开工报告也也是一种辅助证据,可以证明具体开工时间。
4.2 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的认定
办法第四条已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项条件进行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日常执法中常被忽视。
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辐射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此,建设项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此加强核查,凡是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属于不具备开工条件。
4.3 是否达到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规模的认定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规模进行了明确,既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如何认定这里的30万元以下或者300平方米以下这个规模呢?参照相关资料,工程总投资有双重含义,一是投资主体为获得预期收益,在选定的工程项目上投入全部所需资金的行为;二是指项目从筹建开始到全部建成投产为止,全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总和。
生产性工程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非生产性工程项目总投资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流动资产投资。
认定工程投资额不能仅按照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应当包括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它包括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的全部建设资金。
第二,建筑面积是否超过300平方米。
建筑面积实质建筑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性指标,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一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在执法实物中,建筑面积的认定,也可以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累计总面积进行确定,或者查阅设计图纸进行确定。
5 处理依据
因申领施工许可手续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故相关罚则中主要涉及建设单位的罚则,但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也无法规避责任。
行政处罚要考虑不同情况,在这里,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可要求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对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6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不仅是工程开工的法定前提,更关乎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按照规定,没有施工许可手续,就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广大购房者的认购效力难以保障,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