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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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工程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移动、停用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城乡建设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八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
第四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集中供热基地、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的建立,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区和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31123(颁布时间)
19940101(实施时间)

消防安全知识300问

消防安全知识300问

消防安全知识300问防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江泽民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江泽民同志1996年5月1日为上海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题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指示:安全生产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减少和排除各种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火灾发生原因,从发生的绝大多数火灾来看,基本是由于一些领导负责人、管理者和职工群众思想麻痹,行为放纵,不懂的消防法规,或者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冒险作业而造成的,还有不少人缺乏起码的消防常识。

曾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指出:有时花钱,只花在赚钱的地方,有的地方是不赚钱的,但是很重要,也要花钱,的确消防本身似不赚钱,但实际上又是一件最大的赚钱。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郭铁男指出:全方位地、持续地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全面提升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一、消防的基本概念1、问:什么叫火?答: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

2、问:什么叫燃烧?答: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化学反应,在燃烧过程中物质改变原有性质而变成新的物质。

3、问什么叫火的两重性?答: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火同样具有两重性,常言说:“水火无情,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火也同样,既可以服从人们的意志,造福人类;也会违反人们的意志,给人类带来灾难。

由于火的两重性产生了消防工作。

4、问:什么叫消防?答:“消防”系指包括防火与来火在内的同火灾事故作斗争的一项专门工作。

5、问:什么叫防火?答:防止火灾发生和(或)限制其影响的措施。

6、问:什么叫灭火?答:熄灭或阻止物质燃烧的措施。

7、问:什么叫火灾?答: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8、问:什么叫火灾事故?答: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灾祸。

按事故性质分为破坏性、责任性和技术性等三类事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太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建立、完善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专职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消防工作情况。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火灾预防3 第三章消防组织4 第四章灭火救援5第一章总则折叠编辑本段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

{消防安全管理}山西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西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且保障国家和省明确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壹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建志愿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对于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于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之上开发区等区域设立消防站。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1. 1 第一章总则2. 2 第二章火灾预防3. 3 第三章消防组织1. 4 第四章灭火救援2. 5 第五章监督检查1. 6 第六章法律责任2. 7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范本

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范本

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范本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是指将消防安全工作分层负责,逐级落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下文将从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和优化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的范本。

一、制度建设1.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各级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

2. 建立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相关数据,实现实时监控、记录和报告的功能,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建立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和任务,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责任落实1. 政府机构部门政府机构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指导。

2.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3. 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建筑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组织消防设备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居民和员工的应急避险能力。

4.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设备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保障。

三、优化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加大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完善应急机制完善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3. 加强科技支撑通过引进先进的消防安全设备和技术,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利用智能化监测和报警系统,实现消防设备的自动检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4. 建立奖惩机制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制度,对消防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消防安全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工商、文化、城建等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应依法执行消防监督审批规定,对未经消防机构审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发放许可证或执照。
(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城市消防站、消防安全通道、消火栓等。
(三)邮电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安全通讯设施,保证消防安全信息的及时传递。
第十二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严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不力或缺乏必要条件的;
(二)未执行消防监督审批规定的;
(三)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系统、各单位均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后应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责任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责任书到期或责任人变动后应在30日内重新签订。
(四)教育、新闻、劳动、司法等部门,应把消防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增加公民的消防法律意识。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开展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督促居民、村民做好家庭防火,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六)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实际工作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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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据231号令修改内容: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照《山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删除第十八条。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608
【实施日期】 19980608
现发布《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
灾危害,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
织和个人,均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
社会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条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领导,
督促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系统、各单位均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
制,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各自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后应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责任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责任书到期或责任人变动后应在30日内重新签订。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职责是: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二)城乡消防规划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保障消防资金投入,改善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加强现有消防队伍建设;
(四)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和教育,健全消防教育培训体制;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给予批复;
(六)统一组织重大节日、重大社会活动和夏收冬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

消防工作应作为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任是:
(一)工商、文化、城建等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应依法执行消防监督审批规定,对未经消防机构审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发放许可证或执照。

(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城市消防站、消防安全通道、消火栓等。

(三)邮电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安全通讯设施,保证消防安全信息的及时传递。

(四)教育、新闻、劳动、司法等部门,应把消防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经常进行宣传教育,增加公民的消防法律意识。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开展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督促居民、村民做好家庭防火,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六)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根据实际工作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应迅速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队调遣命令应迅速赶赴现场。

第九条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场所内部防火安全的责任是: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按规定设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

制定应急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灭火技术训练。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七)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积极整改火险隐患。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

(八)建立防火档案,明确防火重点部队,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检查及火险隐患立案、销案记录。

(九)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十)根据季节特点和实际情况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失火和人为纵火事故的发生。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室内装修会审时,应告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图纸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审核意见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

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奖罚分明。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对贯彻实施消防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或责任制不健全的,根据情节,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或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严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不力或缺乏必要条件的;
(二)未执行消防监督审批规定的;
(三)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四)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部位和易发生火灾的公共场所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五)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六)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保管、维修不善影响灭火使用的;
(七)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八)拒绝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责令有关单位或负责人改正;在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应按规定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依照《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省份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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