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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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潍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湘教通〔2022〕14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48 号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保障、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

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深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高地、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我省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有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校企合作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明确,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学风险隐患较大,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校企合作的正常秩序,阻碍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和把握好校企合作工作规律,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指导,形成规范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完善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职业学校是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应将校企合作列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管理。

学校应设立或明确专门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系、部)”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各职业院校:为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针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一)规范专业设置。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的名称必须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一致。

申办新增专业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要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完备实训、师资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条件,经教育部门核准,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二)规范专业教学计划。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设置课程,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凡教育部和自治区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要据此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保证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三年基本学制和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基本学制,每学年教学周数不低于36周,每周在24学时以上。

(三)规范教学运行管理。

配备的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制定的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教学督导检查要制度化。

落实教师工作规范,加强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常规教学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鲁教基函[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6号)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工作宣传力度。

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已成为一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的教育“民心工程”。

为推动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宣传力度,迅速及时地把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每一名学生及社会各界,确保他们了解素质教育、理解素质教育、支持素质教育、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及中小学校园网都要开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专栏”,及时发布国家、省及当地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文件。

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及信箱,并组织各中小学校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要组织各中小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加大向学生家长宣传素质教育的力度,积极争取广大学生家长对素质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教职成〔2018〕60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

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质量的重要环节抓紧抓牢,要及时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我厅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 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直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规定,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规范办学、规范收费、规范从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0.18•【字号】浙教基〔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基〔2008〕2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近年来省教育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05〕36号)和《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

今年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对全省中小学的体育活动和休息时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

这些措施对缓解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已经和正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应该看到,学生课业负担重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今年新学期开学以来,我们不断接到举报,反映一些学校课程开设不规范、课外作业过多、学生在校时间过长、学生睡眠不足等情况,有些反映包括批评已见诸新闻媒体。

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障学生有足够的休息和体育活动时间,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再做如下重申。

一、严格按规定开设课程。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任何学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调整课程计划。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一律不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三、四、五、六年级学生的课外作业量(按学业程度中等学生完成的时间计算,下同)不超过30分钟,初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60分钟,高中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

保证小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睡眠。

中小学校不得早于8:00组织学生上课,下课不得拖堂。

认真落实好调整后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要求,确保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集体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和体育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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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合作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合作学校:
为了维护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良好的办学形象和声誉,促进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本着对社会、学生和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切实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大连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由学院负责拟稿、印制和发放,各合作学校如需自行印制的招生宣传资料,需经学院审核后才能印制和对外发放,并报学院备案。

在各种招生宣传与咨询活动中,须向学生明确说明成人教育的入学及毕业要求、学习方式、上课地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院的招生政策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严禁在招生中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如将各类成人教育混同于普通教育等)误导学生。

只能挂“大连教育学院实践基地”字样牌匾,严禁私挂、私刻与学院有关的牌匾、印章等。

2、切实加强入学资格审查。

各合作学校要对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查,重点清查冒名入学和不具备报考专科起点本科资格者,专科起点本科新生报到时应出具打印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查询专科信息或者由专科毕业学校所在地省(市)教育厅(局)出具“学历证书鉴定证明”,相关入学资格证明材料报学院备案。

对冒名入学和不具备专科起点本科报考
资格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学院不予电子注册。

3、切实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各合作学校要严格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制定授课计划,聘请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授课资质的教师任教,并严格按照授课计划上课,按照学院统一规定时间考试,严肃考试纪律,杜绝替考现象。

上课、考试时间只能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跨度内进行微调,并要做好变更记录,严禁随意减少上课时间、不统一组织考试情况发生。

对教学过程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并上报学院。

4、切实加强收费工作管理。

各合作学校必须按学院规定标准收取各种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以学院名义收取其它任何未经学院允许收取的费用,学生缴费后,如因故退学,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退费处理。

如有与学院无关的收费项目(如住宿费、各种杂费、其它形式非学历培训、学历教育费用等)须向学生说明清楚。

5、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各合作学校要于2015年2月28日前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3月1日起学院将组织检查,检查合格者将重新签署合作办学协议。

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私挂与学院有关牌匾、夸大招生宣传、不上课、不统一安排考试、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合作学校,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招生、终止合作等处理。

大连教育学院学历教育中心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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