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等级差异的说明
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

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发布时间:2022-09-15T09:08:57.043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8期作者:石峰[导读]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溪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省本溪市 117000摘要:生态公益林是森林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有助于改善森林环境,促使林业资源得到充分保护,促进林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本文先概述了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及分类,然后对加强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进行探究。
关键词: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有效策略1 生态公益林的概念及分类1.1 生态公益林的概念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1.2 生态公益林的分类在我国,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国家公益林按照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地方公益林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地方生态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划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2 加强林业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2.1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中,为保证各方管护责任均能够得到有效落实,还需尽快建立起健全的管护责任落实机制。
例如针对基层林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通过定期检查与随机暗访、接收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各基层林业单位的公益林管护工作情况展开全面监督,以便于及时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摘要:I.引言- 介绍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背景和重要性II.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定义和划分- 解释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含义- 阐述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划分标准III.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具体内容- 详述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解释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对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作用IV.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意义和影响- 分析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对于公益林生态效益的提高- 阐述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V.结论- 总结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意义和价值- 提出对于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未来发展的展望正文: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是在我国公益林管理体系中,根据公益林的功能、生态效益、保护需求等因素进行划分的一种等级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划分主要依据公益林的功能、生态效益、保护需求等因素。
其中,功能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汇等;生态效益包括净化空气、减缓气候变化、保护土壤等;保护需求包括保护程度、保护成本等。
根据这些因素,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被划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其中Ⅰ级为最高保护级别,Ⅲ级为最低保护级别。
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的具体内容包括:Ⅰ级公益林事权主要涉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公益林,如水源涵养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林等,这类公益林需要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Ⅱ级公益林事权包括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公益林,如防风固沙林、土壤保持林等,这类公益林需要在保护的前提下,适度进行科研、教学等非营利性活动;Ⅲ级公益林事权主要涉及具有一定生态效益的公益林,如城市绿化林、景观林等,这类公益林可在保护生态效益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旅游、休闲等生态产业发展。
公益林事权等级1121 对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实现公益林的差异化保护,提高保护效率;二是有助于引导各类公益林实现生态效益最大化,提高公益林的综合价值;三是有助于促进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

林地保护等级分级林地保护等级分级(规范性附录)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及保护管理措施A.1 保护等级分级A.1.1 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
包括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A.1.2 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
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A.1.3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
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A.1.4 Ⅳ级保护林地是需要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
A.2 保护管理措施A.2.1 Ⅰ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A.2.2 Ⅱ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
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A.2.3 Ⅲ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
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
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
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A.2.4 Ⅳ级保护林地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
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中华人民XX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X围依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划定。
第二章区划X围和标准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X围。
(一)江XX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其中,三江源区划X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林地等级划分标准

林地等级划分标准林地是指以树木为主要植被的土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林地资源,对林地进行等级划分是非常必要的。
林地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林地的生态功能、植被类型、树种组成、地形地貌等因素进行评定和划分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林地等级划分的标准和相关内容。
一、生态功能。
1. 保持水土。
林地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类型的林地在水土保持方面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等级划分中需要考虑林地对水土保持的作用。
2. 生态调节。
林地对气候调节、水源涵养、风沙固定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林地等级划分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3. 生物多样性。
林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之一,不同类型的林地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等级划分中需要考虑林地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二、植被类型。
1. 原始林。
原始林是指未经过人为破坏和干扰的自然林地,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和保护意义,是林地等级划分中的最高级别。
2. 次生林。
次生林是指经过砍伐、火灾等自然或人为干扰后重新长成的林地,对水土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已经有所减弱,属于中等级别。
3. 人工林。
人工林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管理的林地,树种组成、密度、结构等都受到人为影响,对生态功能的维护和促进有一定的作用,属于较低级别。
三、树种组成。
1. 阔叶林。
阔叶林是以阔叶树种为主要组成的林地,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有重要作用,属于较高级别。
2. 针叶林。
针叶林是以针叶树种为主要组成的林地,对水土保持、风沙固定等方面有较好的效果,属于中等级别。
3. 混交林。
混交林是指不同树种混合植被的林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属于较高级别。
四、地形地貌。
1. 山地林地。
山地林地对水土保持、防洪抗旱等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属于较高级别。
2. 平原林地。
平原林地对农田灌溉、风沙固定等方面的作用较为突出,属于中等级别。
3. 沼泽林地。
沼泽林地对湿地保护和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属于较高级别。
林地保护等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林地,包括天然林地、人工林地、改良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三条林地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林地的重要性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划分为不同等级。
第四条国家对重点林地实行特别保护,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五条林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严格执法,依法治理。
第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保护等级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等级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林地保护等级划分第八条林地保护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第九条一级林地:指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天然林、重要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林等,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内的林地。
第十条二级林地:指具有区域生态功能、具有较高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天然林、人工林、改良林等,以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内的林地。
第十一条三级林地:指具有一般生态功能、具有局部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天然林、人工林、改良林等,以及市县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内的林地。
第十二条四级林地:指一般林地,包括除上述三级林地外的其他林地。
第三章林地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对不同等级的林地,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四条一级林地保护措施:(一)禁止采伐、采挖、烧荒、放牧、开垦、采石、采矿等破坏林地的行为;(二)严格控制林地的变更利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三)加强林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确保林地面积和质量的稳定;(四)建立健全林地保护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公益林界定书

公益林界定书第一篇:公益林界定书国家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和《山西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013年月日经现场界定,将山(场)小班,面积亩,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地)。
二级林种为;工程类别为;造林年度;林地权属:;林木权属:;主要受益对象;相关负责单位;所在1:10000地形图符号;编号为;四至界定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地形示意图后附。
参加界定人签字:县林业局:林业局盖章:乡镇政府:林业站:(技术员)乡镇政府盖章: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委会盖章: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批准认可单位(县、市、区政府)盖章年月日(四)“国家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填写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2.林班号、小班号,指界定书所在的林班或小班号,一份界定书内有多个小班时,小班号都要填写。
一份界定书内所涉及的范围均应地块相连、二级林种一致。
3.二级林种指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的属种。
防护林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为: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
4.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两种填写。
5.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联营、个人四种填写;两种以上并存的都要填写。
6.“ 号地形图”指界定地块所在的地形图图幅号。
7.编号,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以县或乡为单位统一编号。
8.地形示意图,按四址界限绘制比较详细的示意图。
9.填写工程类别和造林年度。
10.参加界定人员签字、盖章。
11.根据确定或量算的各地类面积,填写界定地块各类面积统计表。
第二篇: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国家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折叠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折叠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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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与林地保护
等级差异的说明
一、保护等级区划依据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国家级公益
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二)林地保护等级区划来源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
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
二、区划标准
(一)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标准
1.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
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
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
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
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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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
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2.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
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
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
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
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
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
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
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
- 3 -
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
天然林。
3.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二)林地保护等级区划
Ⅰ级保护林地: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
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
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除I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
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
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地方公益林
地,以及速丰林、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基地。
Ⅳ级保护林:除Ⅰ、Ⅱ、Ⅲ级以外的林地。
三、共同点及差异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的一级,仅有世界自然遗产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江河源头的林地,划为
林地保护的Ⅰ级,其余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公益林均划
为Ⅱ级保护林地。
- 4 -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
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江河源头的林地。 Ⅰ级 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
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
限之间的林地。
一级 (1)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 Ⅱ级 除I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
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内的林地。
一级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Ⅱ级 同上
一级 (3)-(6) Ⅱ级 同上
二级 (1)-(8) Ⅱ级 同上
三级 Ⅱ级 同上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使用林地
对林地保护等级和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的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令 第35号),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
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 5 -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
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
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
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
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
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
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
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
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
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
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
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
- 6 -
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
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
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
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有关林地占用征收的
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
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
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
公益林地。